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

  大政发〔2021〕35号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队: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省、市、县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了《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问责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镇统计办公室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定适用于镇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单位、企业统计负责人及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规章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镇统计领导办公室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镇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镇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镇直各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队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镇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镇统计办公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建立案件报告制度,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信息部门共享,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人员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建立完善镇中心组理论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镇统计办公室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增强统计执法权威性,提升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镇统计站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中央及国家、省、州统计局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统计局的汇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督办落实、统筹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乡镇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第七条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镇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对国家和省州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队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统计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镇领导班子成员、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2: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

  大政发〔2021〕35号

  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队: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4日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

  根据省、市、县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了《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问责制的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镇统计办公室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定适用于镇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单位、企业统计负责人及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规章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镇统计领导办公室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镇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镇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镇直各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队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镇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镇统计办公室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建立案件报告制度,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信息部门共享,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人员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建立完善镇中心组理论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镇统计办公室全员普法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增强统计执法权威性,提升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镇统计站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中央及国家、省、州统计局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统计局的汇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督办落实、统筹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乡镇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第七条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镇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予以追究,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对国家和省州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国家和省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队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统计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统计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镇领导班子成员、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意见》、《办法》、《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3:镇年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

  大发〔2020〕18号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2020年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

  《镇2020年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镇年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

  为切实做好2020年防汛抗旱工作,遇资水历史最高洪水位时,确保沿河各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遇设计标准内洪水确保18座水库和59口重点山塘的防洪安全;遇暴雨山洪灾害确保不出现群死群伤;遇中等程度干旱,确保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不受大的影响,工农业生产损失降到最低;发生严重干旱,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有保障,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

  一、分类责任制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负责。

  1.安宁、金牛、李家村、灵山水库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以及水库坐落村联合管理并负责;

  2.其它水库、山塘、河坝、电灌机埠、小水电站和山洪灾害易发村由所在地村(社区)管理并负责。

  3.在建涉水工程的防汛工作由相关工程管理部门负责。

  二、分部门责任制

  (一)镇防办

  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本辖区内水库、山塘、资水流域等的防汛抗旱工作,镇长为防汛抗旱指挥长,全面组织指挥协调镇、村、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负责传达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精神和调度命令,县级防指、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汛前各种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督查各级各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落实情况。掌握本辖区内暴雨洪水预报、本地降雨、山体开裂、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决堤等信息,及时为指挥长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武装部:负责民兵应急抢险队伍的组建、培训和管理工作,根据防汛抗灾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抗灾任务;负责协调援大抗洪抢险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镇纪委(监察室):收集督查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落实情况,按照防汛抗洪责任追究制度,适时启动问责。负责查处违反防汛抗旱纪律的案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防汛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

  县六中、镇中心学校:负责教育系统防洪安全工作和全镇学校防洪减灾知识教育工作,做好汛期所属学校师生员工的安全保障和安全转移疏散工作。

  派出所、交警队: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偷窃防汛抗旱物资、破坏防洪与排灌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治安保卫工作和防汛网络安全工作。紧急防汛期间,根据需要做好道路交通和区域管制,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做好其它应急工作。

  社会事务办: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工作;做好查灾、核灾,会同镇防办做好灾情汇总发布、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灾害救助安置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财政财务管理办:负责将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同镇防指申报、筹集、安排防汛抗旱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及时下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抗灾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情况,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预测降雨可能诱发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危险区域及影响范围,加强监测预警;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制定防御方案,督促落实防御措施,收集并上报有关资料及灾害情况;负责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制定水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五中队:负责所辖公路和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洪需要。为防汛抗洪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抗洪抢险运输畅通;紧急防汛抗洪期间,根据镇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为抢险救灾服务;负责失控船只救援等水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临时封航。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分析雨情、水情、汛情、旱情,负责防洪排涝工程调度,搞好所辖工程的管理维护,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汛情缓解后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洪涝干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及时向镇防指提供农业洪涝干旱受灾信息;做好农业灾损理赔工作;组织调度防汛抗旱所需农业机械投入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牲畜、水产养殖灾后防疫检疫工作,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中心医院: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安全,防止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负责全镇防汛抢险救灾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湘域矿业尾砂坝、矿山的防汛工作,督促防汛抗洪预案和措施的落实。

  供电所: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洪、抗旱、通讯、救灾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保险站:洪旱灾害后,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灾损理赔工作。

  电信:负责所辖区域内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气象、水文观测站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水文气象通讯信息;落实对防汛抗旱、水文、气象的各项通讯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讯畅通。

  三、包干责任制

  党委书记、镇长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分管领导负责全镇防汛抗旱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各联系村领导、干部负责所联系村防汛抗旱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村支部书记、分管农业村干部负责所在村防御抗旱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农业分管领导负责全镇水库、山塘、河道的防汛抗旱工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分管领导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四包一”人员对水库负责,重点山塘由所在村的联村干部和村干部负责。(详见附件)

  四、责任追究制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行政首长对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第一线调查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切实担负起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的重任。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层层分解落实防汛抗旱责任,确保人员、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位,对所辖范围内发生的防汛抗旱安全事故,因失职、渎职或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制定的《防汛抗旱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益阳市防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的责任。

  附件:1.2020年镇各村镇防汛抗旱工作责任人名单

  2.2020年镇小(一)型水库度汛方案

  3.2020年镇小(二)型水库度汛方案

  4.2020年镇59口重点山塘防汛责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