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为统一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县城管执法局队伍建设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

  非经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招聘的协管员不得穿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确因工作需要穿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含城管执法标志标识),必须上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批准。非经批准,协管员不得穿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

  二、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制式服装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三、管理对象:

  (一)局机关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综合执法大队在岗工作人员

  四、着装要求

  (一)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着装。

  (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1.执行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2.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3.女性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4.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三)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常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重大会议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五)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2.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3.着常服时,内着统一配发的衬衣,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外着长袖制式衬衣时,系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系制式腰带。外着短袖制式衬衣时,可以不系领带,衬衣下摆露于裤腰外。

  4.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同制式的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5.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6.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7.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8.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1.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时,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2.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七)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嚼槟榔、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吸烟,工作日、加班日、备勤日不得饮酒或酒后执行公务;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有其它损毁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

  (八)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外出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统一制发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九)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十)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胸号一律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篇2: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

  洁。

  第三条

  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

  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五条

  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

  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

  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

  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篇3:集团公司办公环境及着装管理规定

  发文日期:

  文件编号:QB/L*·

  拟文:高明

  审核:李淑明

  批准:王晓岩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环境及着装管理规定V9.08(修订)

  1目的

  为了加强开放式办公环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秩序,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京内及京外平台的办公场所及员工。(南方、北方制造厂除外)

  3名词解释

  3.1办公环境:是指由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共同构成的区域。

  3.2办公场所:

  是指员工日常工作的环境。如:由标准办公位组成的开放式办公区。

  3.3公共场所:是指办公区域内的会议室、多功能厅、洽谈室、门厅、台阶、电梯、走廊、过道和卫生间等。

  4办公环境管理规定

  4.1公共场所

  4.1.1禁止在指定区域外吸烟,特别指出卫生间内不允许吸烟。

  4.1.2禁止以涂抹、刻画、张贴等任何方式破坏公司办公环境。各部公布信息需遵守《公司内部新闻橱窗的管理办法》。

  4.1.3员工需将废纸、废物入篓,剩水、剩茶倒入指定地点。

  4.1.4禁止在办公环境内扎堆、聊天、大声喧哗。

  4.1.5严禁随地吐痰,便后需冲水。

  4.1.6车辆按指定区域停放在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

  4.2办公场所:

  4.2.1员工需维护个人办公区域卫生,办公桌椅、办公设备表面不得附着尘土并且摆放合理整齐,衣柜上方不得摆放物品。

  4.2.2办公区内不得堆放大宗资料、纸箱等物品,该类物品应放置库房保存。

  4.2.3下班离开办公室前,员工需关闭办公位所用设备的电源并将台面的物品归位,锁好个人物品。

  4.2.4禁止在办公区域内用餐。特殊情况下,通报值勤警卫后,员工用餐可在指定的公共区域。

  5员工着装规定

  5.1员工在周一至周四的工作时间内必须着正装。

  5.1.1男士需着西装,佩戴领带。夏季男士可着衬衫,西裤,需佩戴领带。

  5.1.2女士需着庄重、大方、得体的职业套装。夏季不得着无领无袖及过透、过露的服装。

  5.1.3任何情况下不得赤脚穿鞋。

  5.2若无接待任务,每周五可着便装,但不得穿短裤、超短裙(超过膝上10CM)及无领无袖的过露服装。

  5.3工作时间去集团总部楼办事必须着正装。

  5.4员工进出办公环境时必须佩带胸卡。

  6处罚办法

  6.1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首次提出警告并给予10元/次罚款,对当月违规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者处以50元/次罚款,并定期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6.2部门出现3次以上违规者及月累计违规人次超过部门人员的20%以上时,将对部门总经理予以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6.3违约罚款将从员工的工薪中扣除。

  7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行政后勤部负责解释。

  8生效时间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生效。原《联想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环境及着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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