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ZZ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益政办发〔2013〕42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桃政办发〔2017〕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村(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追究严格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推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生产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第八条安全生产工作形势要求各村(社区)、各单位务必警醒,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理念”,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安全整治监管力度,推动镇辖域各条战线安全生产工作平稳过渡。

  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范围为镇党政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干部、各职能办公室成员。

  第九条主要职责内容

  (一)镇党委书记职责: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需要党委决策的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镇安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布置对全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定期亲自或委托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安全生产隐患。

  (三)镇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调主要领导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受镇主要领导委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督促所分管单位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组织开展好有关安全检查,同时负责联系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治理、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组织领导对有关事故查处工作。

  (四)镇其他负责人工作职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支持分管行业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指导分管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督促指导分管行业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五)镇包村(社区)干部职责:全面负责所包村、所包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上级和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村情、社情实际,督促所联系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计划,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协助村(社区)抓好群众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搞好安全防范,组织开展辖区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及时妥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事故。

  (六)镇机关职能办成员职责:党政办、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学校等根据职责规定,全力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力维护全镇安全工作大局,协助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完善业内安全制度和措施,加强横向安全工作互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十条镇领导成员具体责任划分

  :党委书记

  主持全盘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党委副书记、镇长

  担任镇安委会主任,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副书记

  协助书记抓党建,主管党群工作;分管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精准扶贫、人居环境整治、招商引资、工业企业、金融、立项争资、绩效考核等工作,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主持人大、工会工作;分管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卫健、民政、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创文创卫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政协联工委主任

  主持政协工作;分管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退役军人相关事务、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华莱项目、工业园区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副镇长

  分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保、林政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桃花新城建设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分管党政办公室、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机关事务、政务窗口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担任镇安委会副主任,主管武装工作,分管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综治信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交通秩序,农村公路、高速公路遗留问题处置、国道207绕镇线建设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分管党建办公室,负责组织人事、老干、党建、统战、妇联、共青团、宣传、意识形态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镇长

  分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防汛抗旱、移民、动检、农机、农电等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副镇长

  分管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科技、教育、人社、医保、文旅广体、民族宗教、侨务,综合行政执法、城镇秩序管理等工作;协管创文创卫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2.协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村(社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镇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3.会同镇安监站督促各村(社区)、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4.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

  5.参与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督查。

  6.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7.负责党政联席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记录。

  8.负责庙宇等宗教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9.配合镇安委会做好全镇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对外宣传、舆情引导工作。

  10.负责镇政府机关办公区域、食堂、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提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履行应急办工作职责。

  12.负责雷电、暴雨等气象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

  (二)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1.依法承担全镇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4.承担职责范围内(列入计划监督检查)的工贸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5.依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6.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7.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8.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各村(社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9.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10.依法牵头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1.负责对相关单位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2.负责对消安委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13.负责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和应急队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14.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15.负责对全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信息摸排,并及时上报镇政府进行打击和查处;履行打非办各项工作职责。

  16.负责辖区内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维稳工作,维护救援工作稳定。

  1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党建办公室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3.检查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督促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7.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益阳市、县和本镇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派出所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3.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4.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镇安监、市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7.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9.组织、协调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10.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经济发展办公室

  1.负责全镇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其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含农村客运站场和公交站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包括维护改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管辖范围内公路的管理及养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督促、检查全镇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邮政快递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交通运输企业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协调、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协调、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及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文明交通建设工作的安全监管,教育培训。

  6.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应急预案。

  (六)中心学校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2.指导、监督辖区内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负责全镇辖区内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职责,会同综治办、交通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校车运输服务企业履行校车运营管理协议,将发现的校车运输服务企业及个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有关监管部门处理。

  7.负责辖区教育教学设施、校舍、教育技术装备及材料(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配合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3.配合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社会事务办公室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6.负责工伤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7.负责新、改、扩建民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打击违法兴建殡葬设施。

  9.负责农村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10.负责对全镇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敬老院)、托老机构的安全监管。

  11.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安全监管。

  12.组织协调全镇救灾工作,负责民政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安全监管。

  13.协助做好全镇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队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14.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15.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安全管理。

  16.督责全镇卫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牵头负责全镇美容、美发店以及沐浴场所、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足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8.负责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19.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20.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21.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责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学校传染病防治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23.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3.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6.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7.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8.负责放射性物质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9.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10.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调查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1.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1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13.牵头组织推广全镇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4.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和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15.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规划的审核并纳入城乡规划,依法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配合管道保护部门查处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

  1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液化气站、建筑装饰装修、集镇工程、建筑物改造、集镇建筑拆除工程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依法组织和参与对全镇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7.依法履行全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执行上级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18.负责镇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拆除(谁设置谁管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破损广告的拆除)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渣土运输单位资质把关及安全监督管理。

  19.负责集镇给排水(含自来水厂外的自来水供水实施设备)和污水处理的实施设备,建设、运行、检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负责全镇职责范围内道路、桥梁、绿化、广场的安全监管。

  21.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搞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村镇建设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指导农村建筑施工(包括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2.负责全镇混凝土搅拌场等建筑建材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23.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24.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全镇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工作。

  2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26.负责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负责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与烟花爆竹企业、加油站等高危企业保持安全间距。

  27.代表镇政府行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能,依法负责对项目承包单位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负责查验工程承包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并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合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对所承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施工建设(水利、交通除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8.负责对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监管。

  29.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审查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6.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8.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9.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12.负责处理非道路交通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负责全镇农业专业合作社(不含林业、养殖、渔业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全镇沼气(畜牧养殖户除外)和风力发电、太阳能等新能源生产、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新农村建设、农科教、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安全管理。

  16.负责对农作物生产、职责范围内的农产品初加工、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技术推广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经营安全监管及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

  17.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8.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9.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0.负责对全镇电力供应、电力生产(水力发电除外)、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维护、通信行业等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1.组织、指导全镇水利设施(包括农村水电站)建设与运行的管理,负责水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安全监管。

  22.负责辖区水利建设工程、水库、水务设施、水电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23.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24.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河道采砂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与交通运输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河道采砂的非法采砂行为。

  25.负责全镇防洪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6.负责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村镇供水行业(含自来水厂)的饮水安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

  27.负责辖区海事安全综合监管;负责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船舶进行现场安全检查;负责辖区内的旅游船艇(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安全监管工作。

  28.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9.负责全镇森林防火和应急救援安全工作;对全镇各类林场、苗圃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0.负责全镇林产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镇营林(包括采种、育苗、清山、炼山、整地、造林、幼林抚育、森林管护)、林产品生产(包括采伐、集材、木材装卸、木材运输)、退耕还林、国土绿化、森林病虫防治、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监测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1.负责排查使用非法运输工具(重点是“牛车”)运输林产品的行为,并及时协调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打击;

  32.负责林区、林场内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林业机械、森林旅游、森林食品药品加工、林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3.依法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全镇涉爆企业、危险品仓库周围的森林消防隔离带建设。

  34.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5.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36.负责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渔业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7.负责对全镇畜牧养殖(含沼气安全)、水产养殖单位、生猪定点屠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8.负责全镇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

  39.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兽医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

  40.负责渔政管理,打击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41.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6.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全镇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以及体育活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全镇游泳、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镇社会公益文化事业(包括公共图书馆、重点文化项目建设、农民健身工程建设与使用等)的安全监管。

  9.负责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含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所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3.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监督管理。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7.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对申请从事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严格依法核准登记。

  9.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引导其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拒不关停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10.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11.负责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场所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及职责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13.负责监督全镇集贸市场(为经营者提供的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相对固定的公共交易场所)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14.负责产(商)品质量监督工作,承担组织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国家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

  1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6.负责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18.负责保健食品、酒类流通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和交警中队

  1.负责所管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4.负责全镇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5.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7.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依据法律、法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9.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10.负责管养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1.负责管辖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12.负责管养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负责管养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13.负责管辖公路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公路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镇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中心卫生院

  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全镇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搞好农村聚餐、乡村厨师的培训体检、卫生防疫等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食品安全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二)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三)负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村(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负责本辖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工作、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工作,对村民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章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实效性

  (一)办事处全体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尽职尽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干部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并将列入年度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安全生产不力,效能低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各属地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负责人因失职、失察、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和联挂责任的党政干部要通报批评,对各村(社区)、各单位、各企业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严厉惩处。

  第四章附则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业务地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各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公司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

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四章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

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安全监管部在主管副经理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部门有安全监管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技术部等,公司所有部门都负有其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安全组织制度,为安全生产方面最高领导机构。安委会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委会和公司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3、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

4、国外项目管理部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目经理部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以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将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公司每月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1.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

2.为了保证公司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3.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公司建立总部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4.为了增强各单位领导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心,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2.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3.公司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处置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指导性意见

1.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快速反应的原则

(2)统一指挥的原则

(3)整体配合的原则

(4)安全保密的原则

2.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办事机构。

3.工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

2.处置措施

3.有关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或将这些规定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

第六章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每年初与各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研究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掌握本部门和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人,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公司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各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及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1.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所属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2.安全督查、检查和考核

公司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核查,并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履职情况,按照安全与效益挂钩原则,年终对签约单位进行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支持国内的各单位的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境(国)外项目可以与工会组织积极对话,了解本单位当地职工的合法需求,确保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来的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篇3:西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问责办法

西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在全县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意见》(西发〔20**〕7号)、《县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西政发〔20**〕3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实职副科以上领导按干管权限由上一级组织进行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机关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局机关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五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涉及部门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涉及安全生产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整治项目资金安排和行政许可等,不经集体讨论和上报审批的,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违法违规擅自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集体*或重复*,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私接待报请服务对象进行招待或在服务对象中报销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授意股室其他人员按自己意愿作出许可或私自作出许可的;

(四)截留、滞留安全生产罚没款或其他项目款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服务对象和上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局机关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及安排,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股室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九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机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服务对象隐瞒应公开项目的;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项目审查审核、安全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处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项目资金安排等工作中,降低标准或私下减少处罚、虚报浮夸事实或加大项目资金安排的;

(三)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制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局领导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实,或瞒案不报的。

第十一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积极采取措施力所能及组织救助的;

(二)对下级安监部门和监管服务对象汇报和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落实首问责任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对监管对象的申辩加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对各种办公费用开支不励行节约,造成较大浪费的;

(二)在公务接待中攀比享受,高消费娱乐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占用公款的。

第十三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股室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股室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股室或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立案查处的,按职责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属于股级以上干部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对于一般干部,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属于股级以上干部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对一般干部,采用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属于股级以上干部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对一般干部,采用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所涉县级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职能股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州委、州政府及其局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长、副局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五)工作检查、调研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由初步核实的相关人员向局党支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局党支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对股级干部的问责,情节轻微的,由分管的副局长负责组织问责,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组织问责;对股级以下干部的问责,情节轻微的,由股室长进行问责,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由分管的副局长负责组织问责。问责调查组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组成。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局领导建议暂停被调查人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领导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由局领导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二十四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自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领导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