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人事管理,严肃人事纪律,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补充、调动与流动管理
第二条机关出现空编等符合补充工作人员条件的情况时,每年根据实际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申报补充人员计划。
第三条凡新进人员,根据乡党委统一安排,5年内原则上不同意调动。同时,从外单位调入人员或新安置人员,进入前的“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负责,本乡一律不予负责。工作人员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动的,由本人向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乡党建办,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审核把关后,提请乡党委统一研究决定,报乡党建办备案。
第四条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有计划的交流、轮岗;10年以上的,除政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交流、轮岗。由乡党委自主组织实施,报县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章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第五条根据《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桃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乡党委制定方案,报县委备案实施。
1.竞争上岗一般在乡本级内部实施。涉及重要机密和对外专业技术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2.双向选择的适用范围为乡镇内设机构一般工作人员。退出领导职务的在职科级干部、年内退休人员、当年机构改革转隶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进人员、定向选调生由乡党委统筹安排岗位。
3.双向选择落选人员实行为期3个月的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公务员停发对应月份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扣减对应比例的第13个月工资;事业编制人员停发对应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对应月份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待岗培训期满后试用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时间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4.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安排上岗。考核仍不合格的,可安排其工作岗位,但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待岗培训决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其他事宜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借调、临聘人员、跟班学习人员管理
第六条严格控制向外借调出人员。新进人员试用期未满1年或竞争上岗落选的人员,不同意借调。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人员的,以县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具体参照《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执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期限6个月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由本单位评定;借调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在本单位工作月份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实际考核对应发放,借调期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按照限定标准50%发放;借调期限1年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由借调单位评定,年终绩效考核奖金由借调单位发放。
第七条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聘用数量和计划报县编制、人社和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临聘人员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第八条经县委组织部批准的跟班学习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月份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实际考核结果对应发放,跟班学习期间绩效考核奖金按县定标准发放。
第五章休假、请假与考勤管理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1.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申请年休假需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班子成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经分管班子成员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汛、救灾、维稳特护期等重大中心任务集中时段,原则上不安排休年休假。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本年度内有效,可以分期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根据个人申报,统筹安排,并报乡纪委备案。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病、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时,如遇工作需要,必须停止休假。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可安排其补休,如因工作需要未能补休,根据应休未休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因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离岗治疗或休息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病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意见、入(出)院相关病历、检验单及医生建议病休意见等资料。
1.病休人员待遇: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休假期间不享受其他工作性奖励和补助。
2.机关工作人员在确诊身患癌症、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及双目失明、瘫痪等重症疾病,经批准长期病休的,可以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因工致残的,按工伤有关政策执行。
3.病休假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请假手续。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班子成员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个月以内的病假经审批后,在单位内部公示;6个月以上(含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休经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并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劳动纪律。请假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由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由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分管班子成员批准;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工作特殊情况倒班需补休的,必须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批,并报乡纪委备案;未经上述程序,一律作旷工处理。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属公务员编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属事业编制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严禁“吃空饷”,对以病(事)假名义长期离岗脱岗人员责令辞职或辞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病(事)假的名义长期离岗、脱岗、擅自离职。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其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病退或退职。
第十三条建立上班、值班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每天8点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每周公示出勤记录;值班人员周一到周五为晚七点、晚十一点刷脸考勤,周末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为早9点以前、下午3点左右、晚上11点左右刷脸考勤,具体值班安排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考勤管理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务员第13个月奖励工资)发放挂钩。符合规定经过批准但请假(含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工作性奖励。
第六章培训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专业知识学习,不断充实自我,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本乡工作发展新要求。
1.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按《中共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益阳市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桃组〔2016〕8号)执行。
2.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须经单位推荐,县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学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3.严格控制脱产进修培训,不允许脱产参加全日制研究生学习。脱产学习人员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学习时间以学制为准,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年度考核与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个人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工作业绩与公认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领导成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
1.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按照上级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
2.全乡全年可评定一定比例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类乡镇,可评1人及以上;被评为二类乡镇,可评2人及以上;被评为三类乡镇,可评3人及以上。其中因个人作风不实或工作失误,全年被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1.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③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④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三等功;⑤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③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④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③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④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5.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6.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不符合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7.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文件和《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结果运用:
1.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②职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④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③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参照《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2.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并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
3.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乡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4.聘用期间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按照人社部门每年核定到乡的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工作需要以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情况,经党建办审核,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报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聘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职称考试、晋级、续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其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由乡党委综合其日常表现、测评结果、工作实绩等情况研究决定,个人负责的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负面影响,在县对乡考核中排名靠后,需经党委审核通过晋级的,当年度不予审核通过。
第八章工资及福利管理
第十八条全乡干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乡党建办统一负责管理。各项工资及福利政策应及时向干职工公布,禁止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1.党建办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干职工工资福利增、减变动的审核呈报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2.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建办要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其工资、福利;受到刑事处分或降职、降级、开除等处分的,党建办应及时办理工资调减、辞退、解聘、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退休
第十九条公务员编制(参公编制)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机关工勤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干部女满55周岁、工人女满50周岁(女工人在专业技术岗位10年,拿专业技术工资10年,50岁提出延迟退休需经党委研究同意方能延迟至55岁退休,原则上不同意延迟退休)。根据有关规定由党建办提前一周通知本人并协同其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在原单位退休。公务员编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员工资及其它待遇按县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婚、育、产、丧假期及独生子女政策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婚假按国家规定三天执行。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本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并报乡纪委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婚、育、产假及请假程序,由机关工作人员书面请示分管班子成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乡纪委备案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2016年1月1日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后也没有生育二孩的干职工,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可领取12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年共计144元。2016年1月1日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干职工退休后,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由本单位统一缴纳,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时,应立即报告相应分管领导,并在24小时内由工伤保险专干报告给县工伤保险所,工伤保险专干负责办理相关理赔事宜。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1.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具体参照《公务员法》执行。
2.事业编制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组织人事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条款中若有与县以上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篇2:江南小学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南江小学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增强教职工在新形势下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一支适应素质教育的教职工队伍,加快我校的发展步伐,根据《雨湖区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教师,确保教师素质。全校教职工要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从教,依法执教。按照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自觉加强学习,严于律己,尽职尽责,自觉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湘潭市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和《雨湖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十要十不准”》。建立定期学习和必要的会议制度,经常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队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使教师明确职业道德要求,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对师德方面有问题的教师,在本年度评优评先、职务评聘、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形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劳动纪律的监管。根据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管理。教职工应坚守岗位,努力工作,不得擅离职守。学校将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逐日登记,并坚持每月一小结,每学期或每年一总结,年终将出勤情况进入业务考核档案。
1、教职工确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批准权限: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开其工作范围 2 天以上,报经区教育局批准;教职工请事假 3 天以内由学校负责人审批,4~20 天由学校行政会确定审批;凡清事假 21 天以上者经学校同意后报经区教育局审批。
2、教职工需请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产假、婚丧假的假期天数均由学校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准假,以上假期必须连续进行,如遇其中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应冲抵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病假需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诊断并开具病休证明(患癌症、精神分裂症病的教职工,分别凭地市以上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1个月以内由学校批准,1个月以上由学校批准并上报区教育局同意,方可休病假。长病休 6 个月以上,学校批准后并上报有关书面材料由区教育局审批。经地市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所在单位应对其办理退休 ( 病退 ) 或退职手续。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其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学校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凡不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对无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视为自动离职。由学校书面上报区教育局,将作除名处理。
4、严格执行教育局的教职工全员聘用制。不聘用无教师资格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控制在编人员从事非教育工作,在岗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请他人代替上岗;严禁教师离岗在外受聘任教,教师离岗在外受聘任教者不准参与年度考核,不办理职务晋升和工资福利,作自动离职处理。
5、为了使教师集中精力搞好教育教学工作,课堂教学中严禁使用通讯工具,上班时间教师不准在外代课、兼课,一经发现,将按《南江小学奖罚方案》给予严肃处理。
四、加强教职工调配工作的管理。教职工由区教育局依法进行管理,调配工作由局人事股负责。
1、教职工要求调出本区或教育系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校长签署意见,上报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流动(调动)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作自动离职、除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作开除处理。
2、教职工要求区内交流,须本人书面报告,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后,报区教育局人事股,由人事股统筹考虑,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调动者,再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满编、超编的学校,原则上不调进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调进人员,一般坚持先出后进的原则。
3、学校对教职工要求调动,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决定是否交流。未经教育局同意,学校任何人无权给要求调动人员许诺、试教、调档和签署意见,更不得安排工作。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在没有办好调动手续之前,必须在原单位坚持工作。对个别因调动问题而不坚持工作的教职工,将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的经济制裁,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4、教职工办理调动手续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暑假。教育局人事股通知识调动的教职工必须服从调配和安排,按调动通知所限日期由本人办理报到手续。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调配的,从调动通知所限报到之日起停止发工资到调入单位履行岗位职责之日为止。对拒不服从调动纪律、经教育无效者,视其情节给予旷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
5、被推荐的各级送培骨干教师培训对象,必须与学校签订合同,承诺在本校服务5年以上方可推荐。骨干教师培训对象在经过送培后,必须在本校服务5年以上方可申请调出区外,否则需要按合同规定办理,偿付培训费及学习期间的工资。
6、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我校新任教师的,必须服务 5 年以上,方可申请调出,否则需要根据服务期长短偿付未到服务期的工资。
7、教职工人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调出或转出人事关系的手续。
(l) 在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不服从学校调配,落聘下岗者;
(2) 考取研究生脱产学习或成人教育脱产学习者;
(3) 本人不参加学校的竞聘上岗而在区外的学校受聘者。
篇3:乡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乡机关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人事管理,严肃人事纪律,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人事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人员补充、调动与流动管理
第二条机关出现空编等符合补充工作人员条件的情况时,每年根据实际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申报补充人员计划。
第三条凡新进人员,根据乡党委统一安排,5年内原则上不同意调动。同时,从外单位调入人员或新安置人员,进入前的“五险一金”全部由本人负责,本乡一律不予负责。工作人员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动的,由本人向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乡党建办,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审核把关后,提请乡党委统一研究决定,报乡党建办备案。
第四条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有计划的交流、轮岗;10年以上的,除政策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交流、轮岗。由乡党委自主组织实施,报县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第三章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
第五条根据《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若干规定》(桃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乡党委制定方案,报县委备案实施。
1.竞争上岗一般在乡本级内部实施。涉及重要机密和对外专业技术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2.双向选择的适用范围为乡镇内设机构一般工作人员。退出领导职务的在职科级干部、年内退休人员、当年机构改革转隶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进人员、定向选调生由乡党委统筹安排岗位。
3.双向选择落选人员实行为期3个月的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公务员停发对应月份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扣减对应比例的第13个月工资;事业编制人员停发对应月份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对应月份的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待岗培训期满后试用上岗,试用期为3个月,时间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4.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安排上岗。考核仍不合格的,可安排其工作岗位,但年度考核应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待岗培训决定,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其他事宜参照机关工作人员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章借调、临聘人员、跟班学习人员管理
第六条严格控制向外借调出人员。新进人员试用期未满1年或竞争上岗落选的人员,不同意借调。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人员的,以县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具体参照《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执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借调期限6个月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由本单位评定;借调期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在本单位工作月份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实际考核对应发放,借调期间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按照限定标准50%发放;借调期限1年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由借调单位评定,年终绩效考核奖金由借调单位发放。
第七条严格控制临时聘用人员。确需聘用的,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聘用数量和计划报县编制、人社和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临聘人员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第八条经县委组织部批准的跟班学习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月份的绩效考核奖金按实际考核结果对应发放,跟班学习期间绩效考核奖金按县定标准发放。
第五章休假、请假与考勤管理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1.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申请年休假需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班子成员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经分管班子成员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防汛、救灾、维稳特护期等重大中心任务集中时段,原则上不安排休年休假。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本年度内有效,可以分期执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根据个人申报,统筹安排,并报乡纪委备案。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病、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时,如遇工作需要,必须停止休假。因工作需要未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可安排其补休,如因工作需要未能补休,根据应休未休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因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离岗治疗或休息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病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意见、入(出)院相关病历、检验单及医生建议病休意见等资料。
1.病休人员待遇: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休假期间不享受其他工作性奖励和补助。
2.机关工作人员在确诊身患癌症、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及双目失明、瘫痪等重症疾病,经批准长期病休的,可以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因工致残的,按工伤有关政策执行。
3.病休假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请假手续。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由分管班子成员同意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6个月以内的病假经审批后,在单位内部公示;6个月以上(含一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长期病休经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并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劳动纪律。请假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由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请事假1天,由所在办(大队、中心)负责人分管班子成员批准;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因工作特殊情况倒班需补休的,必须经分管班子成员审批,并报乡纪委备案;未经上述程序,一律作旷工处理。如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属公务员编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辞退,属事业编制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严禁“吃空饷”,对以病(事)假名义长期离岗脱岗人员责令辞职或辞退,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机关工作人员以病(事)假的名义长期离岗、脱岗、擅自离职。对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其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病退或退职。
第十三条建立上班、值班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每天8点前必须进行人脸识别考勤,每周公示出勤记录;值班人员周一到周五为晚七点、晚十一点刷脸考勤,周末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为早9点以前、下午3点左右、晚上11点左右刷脸考勤,具体值班安排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考勤管理与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公务员第13个月奖励工资)发放挂钩。符合规定经过批准但请假(含病假)超过2个月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工作性奖励。
第六章培训学习管理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业务专业知识学习,不断充实自我,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本乡工作发展新要求。
1.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按《中共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益阳市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桃组〔2016〕8号)执行。
2.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须经单位推荐,县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学费按相关规定报销。
3.严格控制脱产进修培训,不允许脱产参加全日制研究生学习。脱产学习人员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学习时间以学制为准,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章年度考核与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个人年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工作业绩与公认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领导成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领导成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根据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实施。
1.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按照上级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
2.全乡全年可评定一定比例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类乡镇,可评1人及以上;被评为二类乡镇,可评2人及以上;被评为三类乡镇,可评3人及以上。其中因个人作风不实或工作失误,全年被乡级及以上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1.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③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④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报三等功;⑤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③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④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②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③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④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5.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6.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不符合晋升职级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7.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文件和《xx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组发〔2007〕11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结果运用:
1.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①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②职员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④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应予以降职或调整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予以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人应予以降低技术等级(职务)。③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参照《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2.事业编制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并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
3.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用的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继续聘用资格,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务能升能降。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乡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4.聘用期间事业编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按照人社部门每年核定到乡的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工作需要以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情况,经党建办审核,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报乡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聘任。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职称考试、晋级、续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其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由乡党委综合其日常表现、测评结果、工作实绩等情况研究决定,个人负责的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负面影响,在县对乡考核中排名靠后,需经党委审核通过晋级的,当年度不予审核通过。
第八章工资及福利管理
第十八条全乡干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乡党建办统一负责管理。各项工资及福利政策应及时向干职工公布,禁止徇私舞弊,暗箱操作。
1.党建办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干职工工资福利增、减变动的审核呈报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2.因事因病请假的,党建办要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其工资、福利;受到刑事处分或降职、降级、开除等处分的,党建办应及时办理工资调减、辞退、解聘、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退休
第十九条公务员编制(参公编制)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机关工勤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男满60周岁,干部女满55周岁、工人女满50周岁(女工人在专业技术岗位10年,拿专业技术工资10年,50岁提出延迟退休需经党委研究同意方能延迟至55岁退休,原则上不同意延迟退休)。根据有关规定由党建办提前一周通知本人并协同其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在原单位退休。公务员编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退休人员工资及其它待遇按县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婚、育、产、丧假期及独生子女政策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婚假按国家规定三天执行。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经本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给予3天的丧假,并报乡纪委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婚、育、产假及请假程序,由机关工作人员书面请示分管班子成员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乡纪委备案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2016年1月1日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以后也没有生育二孩的干职工,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可领取12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全年共计144元。2016年1月1日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干职工退休后,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费由本单位统一缴纳,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发生事故伤害时,应立即报告相应分管领导,并在24小时内由工伤保险专干报告给县工伤保险所,工伤保险专干负责办理相关理赔事宜。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1.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处分分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具体参照《公务员法》执行。
2.事业编制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组织人事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条款中若有与县以上政府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