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XX镇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保证公务出行安全便利,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县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和《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与调度

  1、公务车辆由党政办管理和调度,党政办主任兼任公车办主任,财政所出纳兼任公车办副主任。公务用车由分管机关工作领导分管。实行车辆定司机、维修定地点、保险定险种、刷卡加油的管理方式。公务用车保障正常上班时间的公务活动用,遇节假日公务加班需用公车的应先批准后使用,并及时向县公车办进行报备。车辆调配按轻重缓急的顺序予以安排。

  2、各办(站、所)需用车,须到党政办填写《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经公务用车分管领导批准,司勤人员再到党政办填写《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由党政办按规定程序安排。

  3、司勤人员出车差旅费和外出费用附上《公务用车派车申请单》方可报销。

  4、公务用车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必须停放机关院内,超时下班需延时停放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第二天需在出车登记表中补写延时说明。

二、司勤人员管理

  1、车辆司勤人员为政府安排的固定人员,车辆临时异动司勤人员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2、司勤人员必须是持有驾驶执照人员,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司勤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和节假日前,需将钥匙上交党政办管理。

  4、司勤人员不准公车私用,不准用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

三、车辆维修与运行管理

  1、机关公务车的保养与维修必须向镇采购办申请后,由采购办派人与司机同往确定保养或维修事项。

  2、车辆主卡副卡加油,一车两卡,主卡由财政所出纳保管,副卡由办公室主任保管,采购办核定公车油耗标准,财政所按月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和里程表进行登记。

  3、司勤人员实行行车奖罚制度,安全行车奖励为3600元/年(全年无安全事故、无违章处罚,违章处罚自负),如出现安全事故取消安全行车奖励。包干费用:洗车费,小轿车200元/月,越野车为240元/月。加班补助根据相关法律进行。

  XX镇人民政府

篇2:一中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沂临一中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和管理权限

  学校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障重要公务、接待、会议等活动用车。本市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派车;出市、出省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使用公务用车均需提出申请,走审批程序,严禁公车私用和顺便办事。

  二、用车范围

  学校工作涉及的公务活动,重要公务接待和大型会议活动,外事活动,涉及现金的资金、财务往来,南北两个校区的教职工通勤,师生参加比赛、*等大型活动,大型考试的考务活动,达到一定人数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等。

  三、管理原则

  学校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一般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群体后个体,一车多用、集中管理”的原则,坚持特事特办,灵活务实。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行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制度,将封存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审批程序

  因公需派车的,由学校领导或处室负责人提前向办公室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明确出车任务、乘车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等,由办公室负责人统一调配、安排,填写派车单,按派车单表明的项目执行和进行报销。需要出市、出省的,须提前一至二天通知办公室,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五、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驾驶,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驾驶,驾驶员也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转借他人使用,杜绝公车私用。违反规定,要进行批评教育,若造成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2.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保养制度。因不可抗拒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地处理的,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经允许后执行,返回当地后补办相关手续。

  3.驾驶员要时刻树立“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思想,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自觉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不随便停放车辆,自觉做到“人收工,车入库”。

  4.驾驶员要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年检和审验证照,确保车况良好和行车安全。

  5.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按时出勤,服从调度。严禁危险行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通讯畅通。

  6.车辆行驶途中如遇不可抗拒力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7.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禁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篇3:保卫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保卫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车辆使用,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更好地为公务活动提供便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综合科为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保卫处的车辆管理。

  二、车辆使用:

  1、车辆使用必须确保处领导用车和各科(队)用车,其它用车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2、各科(队)主管对市区范围内用车应严格把关,确需用车,应提前填写出车单,经综合科登记后安排。

  三、车辆管理:

  1、公务用车车辆返程后应停放在指定地点(A12楼下),不得私自开车回家,更不得擅自出借车辆,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征得综合科同意,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报处领导处理。

  2、严禁以公务名义借用或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如确因工作急需须报处领导批准。

  3、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并记录里程表起始数据。所有车辆出车前要检查车况和性能,不能病车上路。

  4、驾驶员应自觉做到合理用油,节省开支。如有冒报油费行为,一经查实,将作严肃处理。

  5、因超速、超载、任意停车及其他违反《交通法》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如发生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车辆的维修与保养:

  1、公司车辆维修由综合科按收费合理、质量保证、服务优良、操作规范的原则选择确定车辆维修厂家,实行定点维修。如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厂家修理的,须经综合科同意,如未经批准,擅自到其他厂家修理的费用将不予认可。

  2、车辆修理必须事先填制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主管同意后到指定厂家维修。车辆大修或维修费金额较大的,应报保卫处长批准。

  3、对修好的车辆,驾驶员要认真检查维修质量,核准更换配件并在修理清单上签字,调换的各种旧件应带回查验。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