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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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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文小学章程

  文奎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潍坊市文奎区实验小学,隶属于潍坊市文奎区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小学,学制六年。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培养目标:培养“基础实,兴趣浓,习惯好,能力强,善创新,有爱心”的小学生。

  第四条 办学宗旨:让每个学生都能享受优质教育。

  第五条 办学目标:创建素质教育典范校,着力打造和谐教育生态园。

  第六条 办学理念:全面发展,快乐成长。

  第七条 办学特色:

  (一)阅读奠底蕴,艺术见特长;

  (二)绿色评价,温馨校园。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计划,实施招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素养,实现学校育人目标;

  (四)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考核;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七)依法对学校教职工实行聘任,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八)对违反学校《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七)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数字校园的构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教师提供多元的学习环境;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文奎区教育局聘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用)、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的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由校长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由文奎区教育局考察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经文奎区教育局批准,设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层机构,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层机构下属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校务的协调、党务、人事、宣传、档案、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和保卫等工作;

  (二)教导处: 负责学校学科课程的管理和教务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学校课程设置的协调、教师研修、质量监控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

  (三)德育处: 负责学校德育课程的管理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

  (四)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财务、物业管理、基建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校长共同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领导本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关心民主党派的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群众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相关部门任命。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规定时间的带薪休假,同时享有学校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

  (三)讲原则,顾大局,维护学校声誉;

  (四)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努力做学习型教师;

  (六)针对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差异,尊重学生人格,经常与家长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八)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民族教育,坚决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为本校在籍学生;

  (二)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五)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二)遵守小学生行为规范,争做“基础实、兴趣浓、习惯好、能力强、善创新、有爱心”的当代小学生;

  (三)热爱学校,关心班级,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做合格的小学生;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五)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生综合测评,对各项考核成绩有异议者可以申诉;

  (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能力;损坏公物或者伤害他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学校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五条 贯彻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管理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在深化小学生基础学习能力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促进学生阅读能力发展的校本课程体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符合学校发展理念的课程体系,分层分级厘清课程内容,打造具有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群,创建适宜学生个性发展的课程包。

  第二十七条 继承与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在深化研究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教育教学创新,积极探索不同形式的教育教学途径与方法,努力培养学生的基本学习能力,为学生一生的成长奠定基础。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文奎区教育局“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保证三年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政治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的要求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校务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务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和党支部委员参加,重大问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形成初步方案后,由校长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对学校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三)行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落实学校的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均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学校特别重大的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研组和年级组。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学科之间的听评课与教科研活动。学校通过年级组对教师进行管理。备课组接受教研组和年级组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对教职工实施岗位责任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遵循热爱教育、关心学校、自愿参加的原则,选聘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举行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家长,提高教育教学的有效性。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是社区的组成成员。学校通过良好的校园文化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定期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的教育文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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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积极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适合的社区实践活动基地。

  第四十一条 成立学校社区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文奎教育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办理。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加强财务工作,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厉行节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大型开支须经学校办公会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产和物资管理制度,对财产和物资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相统一。

  第四十七条 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快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第四十八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定期对校舍、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做好防盗、防火、防电和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移做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五十条 学校因遇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应及时制订学校财产安全方案,并接受文奎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支部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参与学校干部评议、考核;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各类代表座谈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等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学校重视教职工对学校各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等组织,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接受文奎区人民政府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督导,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校址为z市文奎区z街6号,邮政编码为z。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票方可修改,并报文奎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办公室。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长征小学学校章程

  征长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省级规范化学校,学制五年,全称“z市征长小学”,现位于z区古陌路17号,办学规范27-39个教学班。

  第三条 办学目标:以人为本、民主管理、全面发展、开发潜能、尊重差异、培养个性、力求卓越、持续发展。

  第四条 办学思想:为学生的发展和一生的幸福奠定基础,努力把学校办成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世界先进教育思想之大成,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现代化名校。

  第五条 校训:我自豪,我自信,我是中国人!

  校风:团结、文明、尊师、爱生

  教风:严谨、创新、敬业、精深

  学风:乐学、会学、勤学、活学

  校歌:《征长在前进》

  向前进,向前进,我们是征长小学一代新人。向前进,向前进,祖国的未来属于我们。

  (1)胸前的红领巾庄严地告诉我,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人民,老师的教导永远记在心,好好学习,团结友爱,忠实做人。

  (2)美丽的心灵在这里培育,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恪已为人,理想的火苗在这里点燃,我们向着未来前进!前进!前进!!!

  征长小学精神:创新、求实、协作、奉献、勤学习、守法纪、有特色、争一流

  校徽:

  图案由“征长”两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CZ”组成,

  “C”的含义:天空、海浪--学校育人环境,为学生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Z”的含义:雄鹰、海燕--学生,像雄鹰搏击长空,像海燕劈波斩浪。

  第六条 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名师立校,科研兴校”战略,鼓励教师岗位成才,争做各级教学能手,突出“艺术教育”和“教科研”两大办学特色

  第七条 每年的 9月 1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由z区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校长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工作。

  校长有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可提议制定或修改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人事权:有权决定对中层干部、教职工的聘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三)财经权:校长有对上级拨款、杂费、勤工俭学收入、社会赞助等多种收入的合理使用,有对校内的职级工资、奖金、福利等的合理分配权。

  第十条校长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校长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国家事业计

  划及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制订任期责任目标,设计学校总体工作规划,提出人才培养的具体标准。

  (二)校长的全部工作围绕着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下功夫。要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科研先行,育人为本的办学思路,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大力开拓财源渠道,不断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重视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群体素质。

  (五)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确保素质教育的整体推进。

  (六)采取有力措施使校园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七)任职期间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

  (八)清正廉洁,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协助校长主管学校教学、德育、科研、行政和总务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每周五上午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学校中的重大问题,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层干部等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包括:

  1、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励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2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其常设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依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健全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团委、妇委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的依法宏观管理和督导评估。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

  中层以上干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选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查备案。中层以上干部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可续聘。

  教职工的聘任由学校和教职员工按照双方平等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并签订聘任合同。竞争成功,学校发放聘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编制规定,设立教务处、德育处、办公室、总务处等职能科室。各职能科室按相应的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教务处: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研究和指导,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和学生的全面发展。组织对教师的培训,管理并指导教务、实验、图书阅览、电化教学、微机语音、课本预订、学籍管理等教学服务工作。组织教研组、课题组实施课题研究。管理实施教研课题,推广教改经验,实施名师工程,介绍教改信息,搞好教改咨询,出好校报校刊。

  德育处:负责学校的德育计划制定;组建学生德育档案;指导级部、班级的德育工作;监督检查评估各级部、各班德育管理和学生日常规范;负责社区教育的规划和家长学校建设、负责学生的奖惩。

  办公室:协助校长筹备各种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组织制定学校学年工作计划,督促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决议,以学校名义发布有关行政事项通知。加强与各科室的横向联系,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有关信息,负责好学校行政公文、公函的收发处理,归类整理入档。负责车辆调度。

  总务处:负责学校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社会治安、生活管理等工作。对大型基建项目的承包和大型物件的购置实行招标制度,财务管理实行月份、学校预算决算制度和部门项目切块责任制,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每一个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让学生主动、活泼的发展,夯实学生发展的基础,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改进德育的方式方法,在实效性上狠下功夫。认真落实《德育管理规程》,突出德育在学校工作中的首要地位。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

  1、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 苦奋斗的传统美德教育,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依据《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狠抓学生的养成训练和养成教育。

  3、加强常规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的班风、校风。

  4、建立健全德育队伍、制度和网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开辟多种德育途径,成立家长委员会。实施学校、家庭、社会全方位育人。

  第二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倡导“省时、轻负、优质、高效”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加强教师教育理论、教科研基本知识和教学业务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加强教改教研和教科研工作。引进教改、科研成果,推广先进科学、实用的教改经验。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3、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按照《威海市征长小学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突出课堂教学的作用,牢固树立向课堂40分钟要质量的思想,转变观念,优化教学过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学生唱主角,营造和谐民主的教学氛围,使全体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

  学生的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严格执行国家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第二十二条 建立素质教育开放周和课堂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年12月份的第二个周和教师所在周为全校素质教育开放周。每周二为课堂教学开放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积极研究推行校本教材。

  第二十四条 不断改革考试办法,运用科学方法测评教学质量,用科学、严谨的态度衡量学生的学习水平,实行学生素质发展综合评价制度。

  严禁以考试成绩排列学生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小学生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六条 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市教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认真上好体育课,做好课间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增强学生的体质。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定期组织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学生中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针对小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对心理压力的承受能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积极的兴趣、健康的个性和奋发的进取心。

  第二十八条 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专用教室和教具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其效益,各专用教室负责人要千方百计提高使用率,并认真做好使用、维修记录。

  第三十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要符合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突出校园文化建设的绿化、美化、教育化。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聘任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聘任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加大量化考核力度,每学期对教师德、勤、能、绩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待岗分流和评先树优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履行聘任协议的教职工,学校有权解聘。对解聘不服的学校教职工,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依法保障学生受 教育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入学、转学、休学,以及免学、缓学等,要严格按法规程序进行,任何教师不得未经校长、教务处同意办理转入、转出、休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论什么原因,超过半日未到校,必须报告教务处,并想方设法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未到校的原因,学生三日不到校教务处要向校长室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因户口变更申请转学,并经教委核准符合条件的,学校给予妥善安排,不无故拒收;对非招生责任区内申请就学的学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准其借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减免杂费,并给予适当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采取激励办法,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严禁讽刺挖苦学生,粗暴压制学生,歧视品行有缺陷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教师要加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教育工作,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个别辅导。

  第四十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队员;每学年评选一次“特长生”。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 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

  学校可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学校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校办产业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发放教职工福利和弥补学校办学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四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校产校舍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制度管理。

  第七章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工作、德育工作、教育教学工作、 体育卫生工作、学生安全工作、总务管理工作、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党务工作、少先队工作九大类规章制度。(附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 表讨论同意。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订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根据本章程分别另行制定《征长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篇3: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贯彻依法治校精神,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三条:学校确定《小树长成挺拔》为校歌,每年举行艺术节,努力加强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学校确立“全心全意为每一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服务”的办学理念,明确了“以德立校、依法治校、规范理校、厚实内涵”的办学思路,坚持以“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师资优良、质量满意”为办学目标与办学追求,努力让每一位教师都得到幸福成长,每一位学生都得到全面发展,让学校每一学年都得到点滴进步。

  第五条:学校近期目标:狠抓“四个一流”即: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设施、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质量。

  第六条:学校校风为:团结、文明、求知、奋进,教风为:热忱、严谨、细致、求实,学风为:诚实、勤奋、活泼、守纪。

  第七条:学校为公立中心小学,学制为六年制。

  第八条: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九条:学校校长由市教育局聘命。

  第十条: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四)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一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三条: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考察后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意见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学校设教导处、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团队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教育科研;教技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装备。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学校职能部门人员,由学校党组织考察,报市教育局和开发区城乡局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市教育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人事、经济、档案、福利、教师晋级等工作。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中层领导。

  第四节 下辖单位

  第十六条:学校下辖单位有一所幼儿园。

  幼儿园设园长1人,由校长聘任。

  第五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贯彻小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道德、劳动、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加强对学生常规管理。学校德育处担负德育工作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按国家和省教委制订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进素质教育,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课堂教学方法,逐步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教育、教学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知识、兴趣、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二十一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设教研组长一名,由校长室会同教导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后聘任,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由校长室会同德育处在优秀教师中挑选班主任。积极开展年级组各项活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指导、管理的责任,并担负协调班级各学科教学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执行z市教育局《教学六认真要求》,抓好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核等过程管理,经常检查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行国家和苏州市考试制度,组织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二十六条:学校附属幼儿园按上级的有关文件法规,根据学生的特点,切实做好学前教育,为素质教育打下基础。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做好学生的综合实践活动,做好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第六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预、决算,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总务部门制订计划,合理进行校园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校产管理。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后勤工作推行精细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对学校实行政治领导,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党组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为:办学方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财务收支情况;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及热点问题。

  第三十六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教代会或召开座谈会采用无记名测评方式评议干部。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大会按照有关法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改革方案、财政预决算、重要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工会委员由工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工会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师、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九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教师、职工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师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服务任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编制内人员实行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奖金实行考核奖励制,编制外人员实行临时工资制。

  第四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对教师、职工进行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考核结果以奖金、聘用挂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工在教育、教学、科研、学校建设、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由学校给予表彰并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违反《章程》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职工予以缓聘、转岗或辞退。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退教协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遵守党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儿童学生进行教育、引导、服务的重要力量,团组织、少先队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z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z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心小学。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4:江卫小学学生管理章程

  江卫小学学生管理章程

  前言:“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是我们家长和老师共同的责任。“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希望我们的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一条:本校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履行学校和班级工作,尊重他人的人格。

  2、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条:迟到

  任何学生的迟到需向任课教师解释原因,迟到次数过多将通知家长。

  第三条:缺席

  1、学生缺席三天及以上必须报告校长。

  2、除疾病以外,不允许缺席三天及以上。

  3、学生患传染病而缺席,重返学校需出示医院证明。

  第四条:学生用书及书包

  1、学生学习用书必须写上学生姓名,提倡包书皮。

  2、任何书籍丢失应报告教师。

  3、学生应当爱护课本,破坏严重者将予以教育。

  4。所有学生都有背书包上学的义务。

  第五条:学生作业及学习成绩

  1、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需要家长签名的必须交到家长手中。

  2、期末成绩报告单,学生必须交到家长手中。

  第六条:上课时间进出学校

  1、进入学校的学生,门卫室予以登记并及时报告校长。

  2、学生上课时间外出,门卫应予拒绝。

  3、学生有特殊情况外出,应当征得班主任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

  第七条:学生进入办公室

  必须报告教师,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学生两堂课之间活动

  1、提倡学生到教室外活动、休息,反对大运动量活动。

  2、必须做好下堂课的准备工作。

  3、上下楼梯靠右行,学校建筑内步行脚步声要轻。

  第九条:学生衣着

  1、上学必须穿着整洁,胸卡必须挂在胸前。

  2、上学及放学途中学生必须戴小黄帽,但教室里不允许戴帽子。

  3、少先队员必须挂红领巾或队徽。

  第十条:体育课

  1、上课必须穿便于运动的服装和鞋子。

  2、室外体育课不允许学生逗留在教室里。

  3、学生免上体育课,须出示医生证明。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场地、器材

  1、所有学生都可以使用,但必须爱惜。

  2、因故意损坏和不守纪律引起的损坏,学生必须赔偿,费用由家长支付。

  第十二条:校内遗失

  1、学校提倡学生不带零用钱和贵重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学校不负责任。

  2、校内任何偷窃行为将受到惩戒,并与家长联系。

  第十三条:禁止

  1、禁止学生吃零食,

  2、禁止在上课时间饮水。

  3、禁止丢纸屑果皮。

  4、严禁携带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如刀、玩具枪。

  5、严禁携带非校园使用物品。

  6、严禁言语和身体的攻击性行为。

  第十四条:惩戒与教育

  1、学生有接受校内所有教师教育的义务。

  2、一切有过错行为的学生将被提出改进措施,如口头检讨、书面检查等。

  3、班主任有权实施惩戒,但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4、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等。

篇5: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校委员会名称为“z市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

  第三条 家校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学校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校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家校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家校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成立组织机构。家校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学校在班主任协助下推选家长代表,由学校邀请招生区域内的镇(街道)、居委会负责领导和学校相关人员组成家校委员会委员,由家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八条 家校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学校成员、社区成员因工作调动或调整的,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九条 家校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家校委员会职责是:

  一、不定期召开家校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校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校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家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学期组织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校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家校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校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为家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z市第二十二小学负责解释。

  z市第二十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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