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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中学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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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中学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陵金中学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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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2:金陵中学工会教职工社团章程

  陵金中学工会教职工社团章程

  总则

  为了丰富广大教职工的校园业余文化生活,推动我校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开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校工会大力倡导各类教职工文体社团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了规范教职工社团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校工会副主席分管教职工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工作。校工会具有指导、协调和资助各社团正常开展活动的义务,同时也具有监督、管理各社团的权力。

  第一条 校工会文体委、青年工作委员和女工委员共同负责教职工各类社团的协调、监督工作。届期5年。

  第二条 社团采用团长负责制,设团长、副团长,由社团会员选举并经校工会审批产生或由校工会任命产生。

  第三条 各社团团长在教职工范围内招募团员,各社团组团人数不得少于10人,组团后填写《陵金中学教职工社团申请表》,交工会审批并备案。

  第四条 各社团应根据自身特点成立组织,选举负责人,制定章程,并在校工会指导下开展活动。必要时,可组队代表校工会进行对外交流或参加比赛活动。

  第二章 社团负责人

  第五条 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责任心,拥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群众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由年龄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的社团会员担任,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名誉团长或顾问;

  (三)有符合本社团的特长或爱好;

  (四)热心社团工作,热情为社团会员服务。

  第六条 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一)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全面负责社团日常管理事务,做好社团后备力量的培养工作;

  (二)组织实施诸如训练、比赛、演出等社团活动;

  (三)对申请加入社团的会员进行审批;

  (四)组织会员进行日常训练和活动;

  (五)负责对校工会添置给本社团的活动器材和设备的管理;

  (六)做好年度计划与总结工作,对校工会负责。

  第三章 社团会员

  第七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身体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长或爱好,承认本章程和所欲加入社团章程者,均可参加社团。

  第八条 工会会员加入社团,须本人自愿申请,经其所欲加入社团的审核批准,即可成为社团会员。社团会员名单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社团会员年龄原则上限制在60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条 每位社团会员只能申请参加一至两个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对所在社团的工作及其负责人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有向校工会反映所在社团情况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所在社团的各项活动,享受所在社团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四)享有退团自由。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校工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三)社团会员应视自身健康状况参加活动,患有心脑血管等疾病或不适宜参加剧烈活动的会员,应谨慎行事,以免发生意外;凡因自身身体原因发生意外的,责任自负。

  第四章 社团经费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社团会员交纳的团费;

  (二)校工会根据社团活动需求下拨的活动经费;

  (三)社会团体赞助的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

  (一)所有经费只限于社团开展活动;

  (二)坚持励行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一)社团负责人每年必须做好经费使用的预决算报告;

  (二)社团负责人主管本社团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三)对长期不能组织正常活动的社团,工会有权放弃经费资助,并注销解散。

  (四)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报校工会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否则无效;

  (五)经费的使用须按会计制度和财务要求建立明细帐目,适时向社团会员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陵金中学工会。

  z市教育卫生工会陵金中学委员会

篇3: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建立教学督导监督机制,是学院提升管理内涵、规范教学秩序、增强工作执行力的需要,是学院提高质量的自觉行动,是促进学院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学院的自律行为,主要从教、学、管三个方面对教学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有检查、评估、审议等多种方式,以评估方式最为常见,主要有过程性、总结性与诊断性等形式,并以教、学、管为评估重点。

  第四条 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评估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及成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评管是对管理文件、相关政策进行审议,对职能部门及各执行单位的管理状态、管理效果及管理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 评价对象是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以高职教育为主。

  二、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为顺利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院设立学院、系部、学生三级教学监督机构,具体为:学院设教学督导处,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筹划与运作;系部单独设教学督导室,负责所在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运作;各系设教学信息站,各班设教学信息员,主要收集日常教学状态信息。

  第七条 教学督导处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系部接受所在系部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教学信息站接受所在系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主任一般由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教学信息员优先从班级学习委员中选用;教学信息站站长优先从所在系学习部长中选用。

  第九条 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2年,受聘者分别由学院、系部颁发聘书;系教学信息员一般任期一年,受聘者由所在系颁发聘书。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办事公正,保密性强;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3.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沟通与写作能力;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责任性强,身体健康。

  三、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管理文件;

  2.组织实施评教、评学、评管活动,并就活动结果提出建议与整改措施;

  3.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4.负责教学质量管理政策、成就的宣传与经验的传播;

  5.对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6.负责对全院教学过程进行具体评价;

  7.组织教学评价结果争议的具体仲裁;

  8.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二条 院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制定学院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

  2.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

  3.参与学院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

  4.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6.参与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三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主要职责:

  1.组织对所在部门的评教、评学、评管活动;

  2.组织对所在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配合教学督导处在本部门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系部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本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

  2.参与本部门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

  3.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配合院教学督导员在本部门开展的督导活动。

  第十五条 教学信息站的主要职责:

  1.协助系教学督导室进行教学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2.配合院、系部督导部门在本系开展相关调查;

  3.配合学院、系部督导部门开展各项教学评估活动;

  4.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按信息类别反馈至相应督导部门。

  四、教学督导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信息是改进教学与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日常教学纠偏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信息主要通过学院、系部、学生三级监督组织采集,基本为教学过程的教师信息、学生信息和管理信息等。此外,为搭建更为广阔的信息渠道,还在校园网上设立“督导处处长信箱”,在处内设立教学督导员接待日与“教学情况反馈”热线电话。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处对收集到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对其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后尽快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系部和教师个人。若遇重大问题,将由学院向相关部门下达《教学信息处理意见书》限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院长室汇报。

  五、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教学督查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教学督导员若在执行公务时存在与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向相应督导组织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1.向被督查部门发出督查通知书与督查方案(或提纲);

  2.指导被督查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3.组织人员对被督查部门进行督查评估或检查;

  4.向被督导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出具督查书面报告。

  (二)随访督查

  随访督查一般在教学督导处的安排下进行;若是院教学督导员自行随访,则应当在事后向教学督导处补办督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查开展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被督查部门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3.参加有关会议和具体教育、教学活动;

  4.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第二十二条 院教学督导员可以列席被督查部门的有关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处及督导员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向被督查部门或教师通报督查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查报告之日起1周内向教学督导处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教学督导处一般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周内对被督导部门或个人作出答复。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处的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院长室提出,进入行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应主动配合各项督查,理性分析督查组织或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凡遇重大问题的督查,被督查部门或教师应在收到督查结果1周内将改进情况或计划用书面报告形式送教学督导处。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处将建立督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教学督查信息作为部门与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导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照学院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的;

  2.阻挠、抗拒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照章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蒙骗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的;

  4.对教学督导员或者向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5.对教学督导处提出的督查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6.其他妨碍教学督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可向教学督导处申诉,教学督导处负责查清事实,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学督导员身份,并予以通报批评:

  1.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2.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4.利用工作之便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5.泄露督查信息,影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6.其他滥用工作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

  1.坚持用人标准,结合专业特长,择优选聘教学督导人员,系统组建督导团队;

  2.坚持业务培训,充分考虑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不断提升教学督导工作起点;

  3.坚持带岗培养,强化过程监督,注重工作质量,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督导团队的整体内涵;

  4.坚持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开拓督导内涵,精心打造教学督导团队的工作品牌;

  5.坚持广开言路,虚心听取意见,及时进行工作反思,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原温职院〔20**〕40号同时废止。

篇4:仁爱中学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

  爱仁中学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方案

  爱仁中学第四届工会委员会任期于20**年11月30日期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也于20**年11月期满,须同时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学校工作需求特请示学校党支部、局工会同意,延迟到20**年1月换届。现定于20**年1月上旬召开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换届选举大会。在召开大会之前,请各工会小组做好下一届工会委员候选人、经审委员候选人和教代会代表推荐工作。

  一、工会委员名额为5人,采用差额选举法,候选人的产生由各工会小组推选和党支部综合评定相结合。

  请各工会小组推荐6名(全校)工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要求: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教师服务,积极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在教师中有一定的威望。并根据工会的文体、宣传、生活、女工等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工会委员由全体工会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确定,半数以上会员同意并据同意票数多少当选。

  经审委员定3 人(由全体工会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确定),其中一名为工会委员未入选人员,请各工会小组再推选候选人3名,要求候选人清正廉直,热心为公。

  工会委员、经审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各组讨论后报工会会总并报学校党支部批准后确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规定而建立的。

  教代会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在监督维护行政指挥权威、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依靠教职工力量、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我校有在编教职工102人,根据教代会工作规程,代表应占教职工总数的50%以上,计划设代表56名,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名额分到相关选区参加选举。以工会小组为选区,各选区代表名额如下:语文组8名,数学组7名,外语组9名,政史地组6名,自然组9名,音体美6名,行政组7+4名。工会小组长负责本选区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请各组认真酝酿、讨论、推荐群众拥护和信赖,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本组教师为教代会代表,代表须获小组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当选。小组推选的教代会代表经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确认当选。任期三年。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核小组由第四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工会主席为组长。

篇5:郴州一完小工会细则

  州郴一完小工会细则

  1、国家传统节日,政府及学校已经给予补助,学校工会不再考虑。

  2、教师节、春节开门红,学校视财力酌情考虑。

  3、国际儿童节发放50元左右纪念品。(14岁及以下儿童享受)独生子女费按月足额发放。

  4、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参加工作等,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与照顾。

  5、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遇到困难时,给予扶助。

  6、老年节召开退休、提前退养教职工座谈会,并发放100元左右纪念品。

  7、教职工住院,学校派人看望,经费100元左右。(车费除外。)

  8、教职工夫妻双方父母或者配偶去世,学校派人悼念,经费200元。本校教职工百年归世,学校派人悼念,经费400元。

  9、教职工因天灾人祸(重大失盗、火灾、水灾等)损失较大者,补助200元表示慰问。

  10、教职工生小孩,学校赠送100元礼品看望。

  11、学校工会在每个学期开展2-3次工会活动。经费根据活动方案执行。

  12、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根据学校活动方案执行。

  13、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献血成功者,慰问金400元。

  14、东校区教师每学期补助100元。

  15、未经学校批准完全脱产学习者,借调到外单位者,停薪留职者,不享受此工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