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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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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氛围,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zz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协会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业余文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基础上成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进行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艺术性、竞技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协会成立

  第五条 申请成立校内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册教职工或工会会员;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3、拟定规范的《章程》;

  4、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一般不得少于20人)。

  5、各协会按照各自特点制定会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6、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提出组建协会的申请报告;

  2、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3、章程。

  第七条 章程内容

  1、名称、宗旨及性质;

  2、活动内容及范围;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报协会,经校工会做出批复后,应该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九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1、必须是本校在册教职工或工会会员;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4、自愿报名参加,原则上每个教职工参加协会不超过4个;

  5、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协会负责人职责和条件

  1、协会可设正副会长各一名,秘书长两名;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3、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认可。

  4、会长、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制订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措施;召*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会员;向校工会汇报工作及联系有关事宜。

  5、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执行具体事务:诸如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会员、起草报告等。

  第十一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有权监督协会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成员的义务

  1、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

  2、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3、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向协会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5、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协会申报登记,对申请协会进行审批,对批准的协会进行备案;

  2、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

  3、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4、提高开展活动的机会和条件;

  5、负责学校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协会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1、对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的;

  2、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3、对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没有年终总结,在新的一年没有活动计划和方案的;

  4、对人数少于20人的。

  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6、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7、财物管理混乱的。

  第十五条 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的,由学校工会代章。

  第十六条 各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将根据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年终由工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协会活动进行考核评定。对活动开展得好的予以奖励;对机构不健全的,予以督促完善;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将削减其活动经费。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获得捐赠和资助;

  3、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工会拨付的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的管理

  1、收缴会费数额应事先报校工会审批,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2、校工会每年将根据各协会所定的活动计划及落实情况,按会员数拨给一定数额的款项,用于更换日常活动器材、组织校内小型竞赛或其它必要开支。

  3、协会的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两人管理,每年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4、经费报销须完善手续,各协会应指定专人办理报销;所有开支应经各协会会长同意,校工会审核后方可报销。报销凭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5、竞赛活动的设奖规格、资金幅度、设奖名额,由各协会提请校工会审定,一般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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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协会的大型活动采取立项资助制度。主要以工会主办、协会承办的形式包干使用;。

  7、报请校工会批准后的校级、校际的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校工会可酌情予以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必须根据此管理办法,到校工会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工会不予支持和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zz建筑科技大学工会

篇2:科技大学教职工信息员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教职工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学校中心工作,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宣传工作的需要,发挥教职工信息员队伍的作用,加大各分工会、文体协会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单位、各协会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员管理工作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学校工会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本着“明确职责、量化考核、责任到人”的原则,切实发挥信息员队伍对于推动工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各二级分工会、文体协会负责各自人员聘用及宣传内容的撰写,校工会负责审核及网络报道。原则上每个分工会、文体协会设一至两名信息员,聘期一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信息员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严守宣传纪律,热爱宣传工作,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责任心,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 工作任务及要求

  第六条 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全校活动)和开展各项工作的报道。要积极主动地了解本单位、协会各方面情况,快速、准确地获取新闻信息,争取在第一时间完成采访任务,稿件撰写后,立即发送校工会,经审定后由校工会统一上传。对于个人无力单独承担的宣传报道任务,应提前联系校工会协助完成。

  第七条 信息员应关心、宣传校内各方面的中心和重点工作,及时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供新闻线索,完成采访、撰写任务。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工会提供本工会、协会工作亮点、特色活动的稿件(含图片),原则上每月至少提供一至两篇活动报道或工作报道。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分工会、协会要重视信息员队伍建设,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

  第十条 校工会加强对信息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开展新闻讲座等活动,以进一步提高其理论修养和新闻写作水平。

  第十一条 校工会对信息员来稿和用稿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每年根据稿件质量和数量,年终进行表彰及奖励。同时将二级分工会、各协会提供并使用的信息总量作为考核先进分工会、协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篇3: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按照z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z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z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

  第一条 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 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 申请集资建房资格

  第三条 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

  具有z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 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z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 参加本次z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 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

  第六条 本次拟建设住房2000套左右,z面积约30万㎡。其中1900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100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 本次建设的住房按z面积分为260㎡、220㎡、180㎡、150㎡、120㎡和90㎡左右六种类型。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90㎡户型z面积控制在80-90㎡。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 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260㎡及以下面积户型;

  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220㎡及以下面积户型;

  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180㎡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 本次集资建房暂按z面积2000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z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44、45和46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 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但若高层住宅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则高层住宅楼顶层房价按-15%执行,其他楼层不设调节率。

  第十一条 z校区住宅小区均建设地下停车场,住户可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购买车位价格为每车位6万元,车位的使用期限为70年。

  购买、租赁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首先填写《zz科技大学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到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2万元后,集资建房申请方为有效。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收房款时该保证金冲抵房款,但保证金性质不变。

  集资建房资格经学校审核三榜公布后,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放弃选房者,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选房后放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计利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 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奖励附加分由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集资建房教职工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交国资处具体管理,监察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四条 本次集资建房方案按程序向z市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及时将集资建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教职工。

  第十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批准后,依据《zz科技大学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按所申请户型面积分别计分排队,按图纸选房。

  第十七条 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

  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在z物基础达到±0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40%;

  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30%。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资建房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缓解教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学校将积极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贷款事宜,由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第六章 住宅楼的权益及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承诺教职工在z校区购买住宅房的使用期为70年,教职工可以居住、继承也可以出租,出租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使用权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教职工申请到z校区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房应当交回学校,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对于科研、产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清退房屋。

  夫妻双方在z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且在z校区拥有两套住房的,应退还学校一套住房,学校应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教职工入住后,住宅小区统一实行物业化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七章 集资建房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集资建房资格及选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申请人通过集资建房资格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查出,学校有权取消集资建房资格或收回住房,所交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无息退还本人。

  第八章 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在z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周转房,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同时在学校校本部(包括明德门和体教公寓)没有住房的已婚教职工提供周转用房。周转房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面积80-90㎡。有关周转房的房租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在z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公寓,为单身教职工、外籍教师、短期来校访问讲学者、境外短期交流学生等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同时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在z校区有课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临时休息的场所。公寓户型分为两种:二室二厅一卫,面积80-90㎡;一室一卫,面积30-40㎡。有关教职工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在z校区建设敬老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公寓)服务对象为学校正式离退休教职工。敬老院(老年公寓)拟建住房200套左右(暂定),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面积为60㎡左右。敬老院(老年公寓)楼层最高不超过5层(带电梯);楼内设无障碍通道;配套相关服务、娱乐设施。有关敬老院(老年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20**年3月18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z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资处)负责解释。

篇4: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学校教代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生活福利关系密切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

  (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参与做好校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对学校的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从全校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教学科研为主,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根据学校教职工的结构要求和基层单位人员构成情况,由主席团会议确定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基层单位代表的分配名额和代表组成的要求。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本单位代表校内调动时,应保留其代表资格;本单位代表减少时,应予以增补。撤换或增补教职工代表,事先应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履行撤换或增补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建制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人。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程序有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的权利。

  (六)对学校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成员在学校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如遇重大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提前召开大会。

  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办法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及迫切关心的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围绕学校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发展,针对发展计划、规划、管理工作、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岗位替补制,委员变动时经主席团同意直接替补。

  专门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动员、组织教职工积极投入学校中心工作;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利益;组织教职工民主评议学校处级以上干部;参与涉及学校教职工利益有关的事务,参与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在教代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可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组织讨论决策学校重要问题。教代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该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向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提交有关议题。

  (三)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积极落实教代会的决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素质;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届期统一,召开、换届时间统一,两会代表合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篇5: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z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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