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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东中心小学教师流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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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东中心小学教师流动制度

  辛东中心小学教师流动制度

  为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根据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加大教师流动力度、促进高新区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教师流动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为指导,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我校教师流动机制,以强化质量意识为导向,加快教师观念的转变,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流动工作统筹考虑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结构状况,兼顾学校特色发展、教师实际情况等。

  2.有序规范原则。教师流动应有序开展、规范操作,逐步扩大流动比例,鼓励教师偏远学校流动,以利于优化教师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3.协调发展原则。通过加大流动力度促进校与校之间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我校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教育现代化水平向更高层次提升。

  三、相关制度

  1、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各校点每学年聘原学校教师的80%。

  2、下列人员可不列入当年交流范围:

  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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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计划内怀孕、哺乳期教师;

  ⑶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的教师(个人申请,三级以上医院证明);⑷服务期内的教师;

  ⑸中心校中层干部第一学年不流动。

  四、交流对象与条件

  1、参加交流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有较强业务工作能力。

  2、凡在一所学校任教满五年的教师,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3、申报学科带头人及以上骨干教师、市级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优先考虑有2年及以上周圩小学任教经历的教师。

  4、教师评聘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必须具备交流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优先考虑有2年及以上周圩小学任教经历的教师。

  5、中心校教师凡是在区学科质量调研中,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必须硬性流动;在学区统考中连续两次倒数的教师或统考成绩与学区平均线相差10分以上的教师必须进行流动。

  6、敬业精神不强,不服从学校安排,并和领导无理取闹的教师必须进行交流。

  7、中心校在上级工作检查中被提出批评,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教师必须进行流动。

篇2:新华中学教职员工学法制度

  华新中学教职员工学法制度

  一、为保证“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上级文件要求,按时参与普法学习,根据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全校在职教职员工为本制度的适用对象。

  三、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学习“六五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五、教职工应当高度重视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参加,认真听讲,作好笔记。

  九、乐于接受普法领导小组的抽查和督查,同时要主动及时地了解、掌握、监督领导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向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十、结合本人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法时间,根据学校工作要求,按时参加普法考试。

篇3:新华中学限时办结制度

  华新中学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体现新华中学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服务宗旨,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当事人到本校办理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不能办理及其原因。

  第四条 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条 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家长提出了要求且资料完整的,要从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予以书面答复。

  第六条 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书面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及说明办结时限。

  第七条 办事人对我校教职工未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可向校办公室进行投诉,办公室必须做好投诉件的查处工作,并负责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在处理各项行政事务中,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处科室和年级负责人责任。

篇4:新华中学校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华新中学校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为保证我校校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处室依法行政行为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我校依法治校的水平,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内部监督考核制度。

  一、监督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1、监督考核的对象

  学校各职能处室和工作人员。

  2、监督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目录、工作制度、受理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办事的格式文书等是否准备齐全并通过各种可行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2)学校制发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在网上公布并及时补充更新内容;

  3)重大采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

  4)对有关教职工录用、职务任免信息等重大人事工作事项是否及时公开;

  5)各处室主动接受教职工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

  6)相关人员是否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标准依法办事;相关人员的工作作风、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情况,落实学校“首问负责制”情况;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

  2、考核人员组成。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指派人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其他相关处室人员参加,成立监督考核小组。

  三、监督考核的形式

  1、听:听取具有校务公开内容的处室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听取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评意见。

  2、看:查阅有关资料。如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对学校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公开情况;各处室应公开事项的统计材料。

  3、问:询问工作人员熟知有关制度规定的内容。根据职能处室职责不同,了解处室工作人员对业务熟悉程度、服务工作质量。

  4、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服务是否规范、校务公开其他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同时设计问卷调查,接受公众对学校各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5、评:邀请市教育局、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员对我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四、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各处室落实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及时统计分析校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校监督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处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制定具体的日常检查措施,记录检查情况并签署意见。

  2、年终考核。各处室对本部门年度内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监督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处室自查和社会评议的考评结果,汇总检查情况,提出对处室校务公开工作评定意见,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监督考核小组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完成其他工作任务情况对工作人员提出年度综合考评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及奖惩措施

  1、考核结果评定:对各处室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1)对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满意率较高,综合成绩在90分以上,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处室,确定为优秀;

  2)对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综合成绩在80分以上的处室,确定为良好;

  3)对基本上能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的处室,确定为一般;

  4)对无故未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做,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较差,综合成绩在 60 分以下的处室,确定为较差。

  2、奖惩措施

  1)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处室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

  2)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3)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优、职称评审、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六、申诉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复议,或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5:新华中学办事公开反馈回应制度

  华新中学办事公开反馈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推进“三风^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处室、教研组(以下统称为部门),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反馈回应工作。

  第三条 对服务事项的反馈回应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服务事项的承办人;

  2、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

  3、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4、其它应当反馈的内容。

  第四条 对服务对象下列事项,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反馈:

  1、对一般性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当场办结的,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2、对比较复杂的服务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3、因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服务时限的,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解释,并承诺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回应办理情况的,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