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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现如今,违纪,条例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违纪,条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闽侯县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闽侯县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处理办法

  (一)课上违纪经提示无效的学生,科任老师下课后或放学后应找违纪学生谈话,屡犯或者违纪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写出必要的书面认识。上课尽量不因个别人犯错误影响全体学生的学习,不随意让其出教室。

  (二)课外的一般违纪行为,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严重违纪的结合家长并负责指导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

  (三)特别严重违纪经班主任教育无效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年段长,由年段长及时结合家长进行教育。年段长教育无效的,将违纪学生书面材料上报德育处或保卫科。

  二、对违纪情节严重,需要学校解决的学生,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责任教师(课内违纪责任教师:科任老师,课外违纪责任教师:班主任)落实错误事实,和学生谈话,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寻找犯错误的原因。指导违纪学生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写出深刻的书面认识。书面认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错误事实;第二部分分析错误危害;第三部分是分析犯错误的原因;第四部分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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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责任教师经过教育后无效的,班主任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对认识不到位的,继续帮助学生分析,挖掘,不走过场,必要时让学生补充或重新书写,待比较深刻时为止。

  (三)屡教不改的,由班主任将写好的书面认识报年段长,年段长继续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

  (四)需要德育处协助做好违纪学生思想工作的,由年段长集中违纪学生的认识材料,统一报德育处进行教育。

  (五)对违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报分管德育校级领导,会同校长研究处理建议,做出学校的处理决定。

  (六)对学生的处分要严格掌握,需要学校给予处分的学生,一般先在班内做公开检讨,然后全校通报,处分按照错误的危害,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班主任应做好处分后学生的思想工作,申请撤销处分时,被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任课教师同意后,报请学校撤销处分。

篇2:合肥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尚不构成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校规处分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为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抄袭作业者;

  4、长期不交作业者;

  5、考试不交试卷者;

  6、影响学校*、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7、挑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者;

  8、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者;

  9、在学习、实验及其他活动中违犯操作规程或要求,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就餐纪律不听劝阻者;

  2、违反寝室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教诲者;

  6、胁迫、利诱、纠缠异性与自己交往或为他人充当联络人者;

  7、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8、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9、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0、撕毁或涂改学校通知、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者;

  2、在校内喝酒者;

  3、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带入校内者;

  4、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入校内者;

  5、屡次将MP3、MP4、CD等带入教学区,且不听教诲者;

  6、要求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7、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8、将外卖等带入校内向同学兜售者;

  9、将其他违纪、违法物品带入校内者;

  10、阅读、观看、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12、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1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14、虽经请假但超假12小时以内者;

  15、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16、强迫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7、强迫他人为自己顶“罪”者;

  18、为他人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

  19、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20、有流氓行为者;

  21、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虽经请假但超假24小时以内者;

  2、擅自离校时间在12小时以内者;

  3、擅自离校时间12小时以上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4、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5、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0节、15节、20节或累计旷课15节、20节、25节

  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接电线者;

  2、在校内违规使用明火者;

  3、故意损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4、翻越围墙者;

  5、翻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各建筑物阳台、护栏者;

  6、未经允许用翻窗或撬锁等非正当手段出入教室、寝室者;

  7、背后操纵、挑拨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

  8、以调解矛盾为借口,充当保护伞,威胁他人者;

  9、打架斗殴未遂,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滋事者;

  11、聚众斗殴者;

  12、约邀报复打架者;

  1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者;

  14、打架斗殴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处以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2、欺负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散布、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性质严重者;

  3、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胁、利诱等手段教唆他人违纪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

  6、辱骂顶撞教职工不听教诲者;

  7、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教师者,视情节轻重,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学损坏公物赔偿标准》予以处罚外,还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他人财物者;

  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者;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个人财物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6、故意污损墙壁、门窗、宣传栏、图书等公物者;

  7、故意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等破坏绿化,性质严重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1、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同时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两种行为以上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极力挽回影响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减小影响者;

  3、主动举报他人,有利于搞清事实真相者;

  4、交待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五条、对于犯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学生的检查或违纪情况说明、旁证材料(含谈话记录)、学生听证会记录、违纪学生申诉材料、生活老师意见、班主任意见、年级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有关记录等。

  第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班主任、生活老师将学生违纪材料上报年级 ,年纪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学生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听取违纪学生的申诉或接受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年级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德育工作部依据处分条例及违纪事实,确定处分等级,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公布。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为保证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公正,真正达到教育目的,处分学生实行听证及申诉制度。处分违纪学生应通过学生听证会。学生听证会由年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成员由本年级学生会成员,本班班干、团干和同学,以及从本年级其他班级随机抽取的同学参加。初步处分意见与违纪学生见面,违纪学生可就违纪情况及处分意见向年级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应于处分程序启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充分认识错误,深刻反省自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和生活教师签署意见、年级上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在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肥合六八一中学所有在读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和借读生与校方签署的《借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于二〇〇七十一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按修订后条例实施。

篇3:济南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教育和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维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强化校风校纪建设,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学生和家庭责任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帮助其认识问题、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6个层次。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程序:

  1、处分对象是违纪的在读本校学生(含借读生)。

  2、违纪学生本人应写出违纪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证人写旁证材料。

  3、可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年级主任报教育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年级主任的意见,交教育处并按审批程序审批。也可由教育处直接调查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

  4、处理决定一般要应由班主任或教育处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

  5、受处分学生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处、分管校长提出有法定监护人签名的书面申诉,教育处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6、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或教育处印章。

  7、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校内公布,也可不公开宣布,由教育处决定。

  第四条:处分权限: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共三人组成的年级管委会依据本《条例》决定,同时报教育处备案(教育处可修改年级决定)也可由教育处直接决定。

  2、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教育处审定。

  3、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核,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2、仪表仪容不符合行为要求的学生。如学生染发、烫发、留怪发,女生留长发而散发(要求扎起来);学生扎耳朵眼、戴耳坠耳环、留长指甲、染指甲;男生留长发的;在校服上写字、画画、钉金属钉和改变校服结构及面貌的;不穿校服进入校园的。

  3、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自习和集体活动均视为上课)。如上课未经老师同意随便说话、故意接老师话巴、下位随意走动的,未经班主任同意随意换位的,上课传纸条、吃食物的、用电子词典在校内玩游戏的。

  4、课间在教学楼内或校园内追逐打闹;上内堂课而在教室外活动的。不遵守午间纪律的;集体活动、上课路队和间操违反规定的。

  5、在校内骑车带人的;把车辆停放在塑胶场地内的。

  6、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

  7、被动参与打架情节轻微的侮辱他人(包括给同学起外号)等有害他人身心或名誉的不良行为且有悔过、道歉表现的。

  8、进入营业性游戏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不按时回家的。

  9、无故不参加(包括迟到、早退、和不认真打扫的)卫生值日或卫生大扫除的;不服从老师教育和指挥的。

  10、未经学校同意的以下行为:(简称“四不带”):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校;携带随身听,MP3等视听工具入校;身戴装饰物(包括:耳坠、耳环、耳钉、各种项链、宗教信物,除手表外的各类手镯、脚镯等);携带与正常学习无关资料(包括报纸、杂志、闲书等)。

  11、有旷课行为的;一周之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次数3次及以上的;未经批准不上自习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错误的;

  2、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的。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

  4、不接受老师的正确教诲,当众顶撞老师的;

  5、有偷摸行为且价值较小的。

  6、有打架骂人,吸烟喝酒,破坏墙壁卫生,乱写乱画,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行为的。

  7、翻越护栏、校园围墙、破坏公物、设施情节较轻的;

  8、在校内骑车带人,横冲直撞,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的;在校园内第二次及以上骑车带人的。

  9、连续旷课8节,或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以上的。

  10、有第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或接受教育态度不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受严重警告后仍不悔改,继续犯错误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3. 参与打架并使人致伤的;

  4. 故意损坏学校物品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5. 故意扰乱会场,学校各类办公室,集体活动秩序的;上课玩手机、打游戏、发短信的。

  6. 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包括:方便袋、水瓶、纸张、和纸制品、水果皮、垃圾、倒水等)的。

  7. 破坏学校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的。

  8.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

  9. 参加聚众斗殴参加的。

  10. 男女学生关系异常的。

  11. 故意破坏学校各类设施情节较重的。

  12. 连续旷课16节,累计旷课40节以上的。

  13. 有第六条的行为,且情节较重或累犯,影响较坏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错的;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的(300元以上);

  3. 聚众斗殴又主要责任的;

  4. 存,传,看黄色淫秽音像,书刊,手抄本,涂片,绘画的。

  5. 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或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与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6. 男女生在校园内外有不符合常规的不检点行为的(包括: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等)。

  7. 污损学校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8. 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坏或屡教不改的。

  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受记大过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的;

  2. 经常盗窃,危害较大,屡教不改的;

  3. 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的;

  4. 犯有较严重的政治错误的;

  5. 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者,或打伤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6. 侮辱或殴打教师等学校工作人员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受留校察看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的;

  2. 连续旷课60节,累计旷课80节以上的;

  3. 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的;纠集校外人员侮辱、殴打校内同学的。

  4. 早恋且不听老师劝阻、不予改正的。

  5. 侮辱,殴打老师或指使他人侮辱殴打老师的;

  6. 犯有较重的政治错误,被政法机关处理的;

  7. 造成火灾和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

  8. 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从重处分。

  1. 态度恶劣的;

  2. 后果严重的;

  3. 屡教不改的;

  4. 嫁祸于人的;

  5. 犯错后拒绝检查,不接受教育或挑起事端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 由于他人强迫,无法抗拒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

  3. 勇于检举他人,经核实属实的;

  4. 造成损失,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的。

  5. 家长配合、支持学校工作的。

  第十三条:本条例未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与处分。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经一段时间的考察确已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的,可以撤销处分。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经过一学期的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研究,班主任审定呈报,教育处按审批程序权限批准后可撤销或降低处分等级。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如受处分的学生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决定,教育处负责执行解释。。

篇4:天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 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 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4、结伙进行违纪行为者,为进行分化教育停宿一到两周。

  5、已被停宿处理的学生若无悔改意识和表现,继续停宿直至悔改。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凡是有停宿记录的,名单报学校教导处学生部备案。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1)全校公开点名或已收到严重教育警告书两次以上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错态度较差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节以上者。

  (4)多次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5)欺侮同学,顶撞老师情节较重者。

  (6)有吸烟、喝酒行为,多次教育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当行为,影响较坏者。

  (8)传播淫秽书刊、音像者。

  (9)自己带零食来校高价倒卖者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而情节较重者。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其他处、室、科老师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处核实后,行政讨论决定。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接受教育,再犯错误者。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4)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者。

  (5)打架(指打群架、拉帮结派、班级与班级之间群殴)、吸烟、喝酒、爬墙外出,影响恶劣者。

  (6)侵占、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物者,按物业公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8)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网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性舞厅等)活动者及参与其它不健康活动者。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

  2、受记过的学生,由学生处或年级组长组织核实材料,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过处分,仍不悔改,再犯错误者。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有酗酒、赌博、诈骗、盗窃、造假行为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未经请假外出,通宵未归者。

  (6)屡犯校规校纪,纪律松散,态度骄横,不服从师长和学生干部教育管理者。

  (7)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节以上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予以撤销处分。如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处分:

  (1)受学校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接受教育,再犯严重错误者。

  (2)纠集社会人员来校闹事、打架者。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的头目。

  (3)盗窃财物,在校园内敲诈勒索钱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5)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情节严重者。

  (6)触犯国家法律,受政法机关惩处者。

  (7)不尊敬师长,用语言和行动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

  (8)携带刀具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者。

  (9)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被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班主任报告,学生处组织核实材料,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行为的学生,取消所有评先的资格。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篇5:晶华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华晶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严格的组织纪律是办好学校的重要保证,更是创建一流教风、学风、校风,创建品牌学校的基础,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必要处罚。

  一、处罚形式

  1、检查2、通报批评3、大会点名批评4、行政处分5、赔偿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

  1、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其转学

  2、时限、记档:

  (1)学生受行政处分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无明显进步,应责令其转学。

  (2)受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学期操行评语。

  (3)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年级组审查呈报,学校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以从档案中撤掉。

  3、行政处分的批准

  给予严重违犯校规学生行政处分,必须填写处分学生审批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  并通知家长,予以校内公布。

  警告,呈报人申请,年级主任审批,年级大会公布并呈报政务处备案。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申报,政务处审批,通报学校行政会。

  责令其转学,年级组或政务处申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予以全校公布。

  4、行政处分撤销

  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必须填写“申请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

  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哪一级给予的处分,仍在哪一级申请,由其考察,组织评议,审批撤销、予以公布上报备案。

  三、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由小偷小摸行为,偷窃财物在一百元以下者。

  (2)同学间纠纷,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等形式挑起事端,促成事态扩大者。

  (3)有早恋现象或男女接触不正常,行为不检点,有损校风者。

  (4)观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

  (5)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初犯者。

  (6)吸烟履教不改者。

  (7)隐匿、拆毁他人邮件者。

  (8)不按时作息,以种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者。

  (9)考试违纪者。

  (10)撕扯、涂改布告、通知,经教育不改者。

  (11)违反水电制度,私接拉闸,破坏水电器材,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12)拥挤插队,乱倒饭菜,浪费用水等违反食堂、水房纪律者。

  (13)在会场高声喧哗、起哄、喝倒彩、拍倒掌,严重影响大会秩序者。

  (14)过失或有意损坏公物和设施,情节较重,造成后果者。

  (15)无故不参加劳动,不值日,一学期达三次以上者。

  (16)不尊重师长,顶撞抗拒批评教育者。

  (17)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执行公务者。

  (18)酗酒闹事、影响教学秩序者。

  (19)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七次以上,累计旷课三节以上者。

  (20)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假情况、做伪证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伪造、涂改假条、证件、证明、单据,模拟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者。

  (2)多次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场、赌具等。

  (3)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

  (4)考试作弊者。

  (5)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后果者。

  (6)学期累计迟到、早退九次以上、十二次以下,累计旷课十二节以上者。

  (7)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较轻者。

  (8)住宿生私自外出住宿者。

  (9)在学校重大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勾结校外人员到校者。

  (11)将校外人员留宿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其转学。

  (1)打架斗殴、行凶、致人伤残,情节严重者。

  (2)多次参与赌博,履教不改者。

  (3)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价值在二百元以上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侮辱、造谣、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6)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32节,累计超过64节者。

  (7)考试作弊,履教不改者。

  (8)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9)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重犯校纪错误者。

  (10)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错误不断,履教不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