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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中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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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中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与组织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起来,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党内民主,完善阳贵一中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制度,加强和规范对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阳贵一中工作实际,制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阳贵一中中层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坚持党管干部,从严治党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培养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有利于促进和推动学校发展。

  二、培养选拔任用原则

  1、遵守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贯彻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依法办理的原则;

  三、培养选拔任用条件

  1、具有履行拟任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具有履职所需的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重要思想,能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与时俱进,工作讲政治、顾大局。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创新工作,能艰苦奋斗,创一流工作业绩。

  3、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群众基础好。

  4、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律、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工作实践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起工作,工作脚踏实地,任劳任怨,埋头苦干,善于创新。

  四、培养选拔任用资格

  1、阳贵一中中层领导岗位任职,原则上应有年级组长(含副组长)、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团委和学生会管理、管理岗位担任项目负责人等工作经验,且成绩突出;

  进入以上岗位进行培养、锻炼,应原则上应在在教育教学一线担任过班主任,或是团委和学生会的管理教师,教育教学成绩优异,是学科骨干,或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多年,且业绩突出;

  2、选拔使用干部,一般应从培养的后备干部中选拔,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批准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3、坚持“选、育、用”相结合,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把群众推荐与组织推荐有机结合起来,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班子建设需要以及干部的年龄、文化、专业、能力等特点,从德、能、勤、绩、廉方面综合考虑,推荐出后备干部初步人选; 在“育”的方面:学校依据教育局党委的计划,实施现代管理人才系统培养工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干部外出学习,组织干部岗位培训等;在“用”的方面: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宏观调控,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做到资源共享,扩大选人视野。

  4、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按照《*阳贵市委、阳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学校中层干部选拔经过推荐、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程序,竞争上岗。

  五、选拔任用程序

  1、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民主推荐,一般依托职代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竞岗人进行竞岗演说,代表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

  (1)对确定的拟任人选的考察,由党委成员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要在党委领导下,采取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将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形成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材料,报局党委讨论。

  (2)考察干部要在本单位内,分别听取3-5名领导和群众的意见,分别作好报告被考察人的考察情况。

  3、酝酿人选

  在拟任人选决定前,应在党政班子等有关人员中进行充分酝酿,必要时征求上级部门的意见。

  4、讨论决定

  拟任人选应由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任命决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以及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对决定拟任的干部,党委要指定专人对其进行谈话,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上报备案。

  六、选拔任用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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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准临时动议或以领导圈阅个人决定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5、不准在选举中进***xx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6、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七、干部任免和谈话

  1、学校党委要指定专人对研究决定拟任的新干部,要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的两天内进行谈话。

  2、党委决定提拔的干部,要报上级党委行文下达任命、任职公文。

  十、新任领导干部试用期

  为确保领导干部的质量,对新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享受所任职务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正式担任所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其所任职务资格。

篇2:周南中学校园环境管理制度

  一、校园环境管理

  1、提倡爱校如家的美德,自觉管理校园的一草一木和公共设施,为创建优美宜人的环境作贡献。

  2、杜绝乱摆乱放恶习,车辆停放在车库内或指定的地方,长期保持公共场所整洁。

  3、不随地堆放杂物,不随便晾晒衣服,不乱抛乱丢废品杂物。

  4、爱护花草树木,发现故意破坏者要制止,要报告,要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处罚到位。

  5、养成良好卫生生活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不攀枝摘花。

  6、注意仪表端庄,在教学区内,不准打赤膊、赤脚,不准穿拖鞋、背心,不准高声嬉闹、追逐。

  7、上课期间,不准货运机动车入内,任何车辆不准鸣喇叭。

  8、服从学校封闭管理,上课期间学生不准强行进出,更不准翻越围墙,因此造成的一切意外事故由各人负责。

  二、学校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常规管理

  1、成立主管校长为首的"四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选用思想好,乐吃苦,责任感强的专业人员从事"四化"工作,确保学校天天处于迎检状态。

  3、绿化区要扩大草坪面积,力求树木花草合理种植,科学培育,使之树状美观,花形绚丽,为建设花园式学校做好每一项工作。

  4、面对学校实际,作好整体规划,做到一处一景,把树木、花草、盆景及各种路灯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风格各异、整体优美的格局,向高层次目标跨越。

  5、加强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培训,要求依章养护管理。对卫生包干区负总责,该冲的冲,该扫的扫,该抹的抹,该擦的擦,确保长期整齐清洁。

  6、教育处和总务处要对校园环境管理负责,既管内,又管外。校内的杂物垃圾及时拖运,外面的干扰破坏要及时遏制。长期确保校园平安。

篇3: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使用,使基金会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有效的防范因印章使用管理不规范可能引致的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印章”包括:“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公章”(以下简称“公章”)、“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以下简称“财务专用章”)、“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税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z】”印章(以下简称“法人私章”)。基金会如需要刻制另外的印章,应由秘书处提交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刻制和备案。除此外,基金会以及任何人不得刻制基金会其他任何印章。

  第二条 印章的保管

  (一)基金会公章和法人私章由理事长保管,理事长可以指定专人专门保管基金会公章和法人私章,但必须办理授权保管手续。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外出或休假期间,应在征得秘书长以及理事长的同意下,委托副理事长保管,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以及相关委托授权保管手续。印章保管人回来后应及时收回印章。

  (三)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丢失或损坏。印章丢失、被盗、被盗用的或其他任何原因遗失的,印章保管人和使用人应立即报告基金会理事长,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如公安、银行等),同时应根据理事会决议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保管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私自用章或协助他人私自用章。

  (五)印章不使用时或印章保管人下班后,须将印章锁于基金会指定的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由印章保管人掌握。

  第三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用于如下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

  2.基金会对外出具感谢函、捐赠证书、捐赠证明、捐赠明细、捐赠发票;

  3.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的文、函等;

  4.基金会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

  5.基金会有关行政事务合同、财务报告等;

  6.其它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

  (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用于基金会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内部借款、往来结算);基金会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涉及财务的业务等。

  (三)基金会发票专用章在基金会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以证明开出发票的合法有效性。

  第四条 印章使用规定

  (一)任何情况使用基金会印章,均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应同时对用印后的文件扫描后发至秘书长和理事长邮箱留档。

  (二)《印章使用登记表》应至少包括:用章申请人名称、盖章文件名称、印章类别、份数、受文单位、用印时间、申请人签署、审批人签署等。

  (三)申请盖章的文件上有理事长签名的,由用章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由印章保管人直接加盖印章;

  (四)申请盖章的文件上无基金会理事长签名的,由用章申请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表》,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五)如理事长没有在申请盖章的文件上签名且也未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名,可以由用章申请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理事长进行申请并抄送印章保管人,理事长的批复邮件应同时抄送印章保管人并由印章保管人打印附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加盖印章,并由印章保管人提交给理事长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补签名手续;

  (六)基金会财务应按照财务规则使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除相应发票及支票的印章依法使用外,其他使用均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七)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印章的,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在登记表中以及证照复印件上备注使用用途;

  (八)印章保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应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第六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用印应在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如在办公室其他地方用印的,如属于不是理事长保管的印章,则应经理事长批准,由两人(其中一人应为印章保管人)共同携带,且两人应共同封存印章、共同见证用印并在用印完毕后立即共同重新封存印章交回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图表、证件、文纸或任何空白纸张上加盖基金会任何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空白函件上加盖公章的,须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应进行用印登记。

  用印申请人持空白函件外出工作返回后,必须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备注使用情况,且该空白函件如已经填写使用,则应将该已经填写使用的函件扫描或复印给印章保管人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补充登记,未使用的应立即交回并由印章保管人销毁,销毁时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登记和批注说明,并由使用人、印章保管人以及秘书长共同签署确认以备查。

  第八条 印章保管情况纳入印章保管人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基金会印章,须办妥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如基金会变更或原印章磨损需更换新印章,应征得理事长同意,并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声明旧印章作废。

  第十条 基金会印章停用或作废,应书面告知相关业务往来单位,说明旧章停用原因、停用时间、标明旧章的印模等。

  第十一条 停用或作废的印章,要及时送交秘书处封存或销毁,不得私存或销毁;民政部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销毁旧印章,须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在监事和秘书长监督下销毁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中予以登记确认备查。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不得留存盖有已停用或作废印章的空白页(含介绍信等),违者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用印管理不严格,造成基金会印章遗失、毁损、被冒用、超范围使用或违规使用的或其他非法使用,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基金会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乃至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追究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4: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

  为维护基金会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员工爱岗敬业积极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称档案是指基金会在工作中所形成的或者由上级主管部门发送的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实物等,基金会全体员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二条 基金会对档案收集、立卷、归档应做到完整、规范;每年年底由秘书处负责将档案(财会档案例外)统一装订成册并指定专人保存。为便于查询,成册档案应由秘书处制作总目录和分目录。

  第三条 财会档案包括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除参照本办法执行外,还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秘书处应定期做好档案整理、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尘。除与日常业务相关的档案除做好文档管理之外,还应同时制作相应的电子文档留存、备查。

  第五条 档案查阅与档案移交

  5.1 档案一般仅供在基金会办公室查阅,原则上不对外借出。如需复印或因基金会内部人员因基金会活动需要借出,复印应由秘书长批准,借出应由理事长批准,复印和因基金会内部人员基金会活动需要借出均同时需办理申请和登记手续。

  5.2 非基金会内部人员借出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经理事长和监事批准后方可借出,且应办妥借出归还手续。

  5.3所有档案借出前,档案保管人必须复印至少一套完整的复印件并需要由借档案之人以及档案保管人在复印件上签署确认复印件与所借出原件一致。

  5.4 档案查阅或借阅人应保证所阅资料的完整、无污损,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到期应及时归还。由于借阅人借出资料导致未能完整归还,责任由借阅人以及批准借阅人承担。

  5.5档案交接须由移交人填写《工作交接单》,将所保存档案列表,经接收人清点核对后,双方签字认可,移交过程中应保证档案的完整、准确。移交过程中应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交接的监督,并进行见证签署。

  第六条 对于机密文件及档案,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第七条 任何人未经合法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生业务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签署合同前应根据合同涉及金额大小根据基金会相关制度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如没有涉及金额的,一律报理事长审批。

  第九条 对外订立的合同,在基金会内部审批手续完成后,原则上先由对方签署后,基金会才予以签署;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顺序进行编号、登记、归档并指定专人保管,且基金会盖章的所有合同应予以扫描存档。合同原件基金会至少应持二份,其中一份由秘书处保管和管理,一份由基金会财务保管,监事备存复印件一份。

  第十一条 合同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保管人应确定基金会留存与合同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且应提交申请并由秘书长以及理事长批准后才能借出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归还。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详细记录资金收付情况;如有异常,基金会财务应及时通知监事和理事长。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审批流程与合同签署的审批流程相同。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但需在新合同中予以备注。

  第十四条 如合同有约定保密事项的,基金会以及相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章差旅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的差旅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基金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当年年度财务预算的差旅费用范围内。

  第十六条 基金会人员出差前,须提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费用预算等,在经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专人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可凭批准后的《出差申请表》或有权审批人的电子邮件批准,按相关规定预借差旅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人员住宿标准为三星或以下、经济型酒店;市内交通及餐费支付应尽可能节俭。

  第十九条 差旅遵循原则

  1、基金会人员出差由秘书处统一安排预定酒店和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并尽早提前预订以获取优惠的折扣;

  2、基金会出差尽可能利用经济便利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报销时,须注明事由、起始时间和地点;

  3、所有预支的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4、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在限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5、入住酒店因公所发生的上网费用可以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上完整、合法的发票单据及《差旅报告》并遵循相关程序审批报销。未经事先批准所发生的差旅费用,不得在基金会报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5: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合法合规披露基金会信息,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梅州市山东中学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以及业务活动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与前述个人或组织发生的交易等。

  第四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和义务,基金会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一次性捐赠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等值捐赠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信息,应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八条 基金会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款物管理情况和使用信息,基金会一般应在财产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其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条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30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秘书长应及时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并报理事长及监事。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本制度规定的如下流程:

  (一)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由理事会决议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并由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协助;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长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予以披露。

  (二)基金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由秘书长组织基金会工作人员撰写或制作,由副理事长负责审查并报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必要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披露。具体流程如下:

  1.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撰写文件初稿;

  2.由秘书长负责初审,同时抄报全体理事和监事;理事或监事应及时同时向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反馈存疑事项(如有);

  3.秘书长初审通过后,报副理事长进行复审并附对理事或监事存疑事项(如有)之反馈意见;

  4.副理事长复审通过后,连同对理事或监事存疑事项(如有)之反馈意见,报理事长终审通过后,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对外披露。

  5.如理事长对此相关事项不能决策是否通过,则应提交理事会讨论,理事会会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且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

  6.根据规定必须在当天或指定期限内即应予以披露的事项,各环节负责人彼此间应予以及时通知并及时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对外发布(包括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由理事长或获得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或获得理事会授权的理事担任,其他人员对外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发布基金会信息,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宣讲会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或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

  第十四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召开新闻发布会。基金会工作和项目开展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活动,确需及时向社会介绍的,经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确需召开新闻发布会的, 由秘书长负责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或公益专项项目负责人提前拟订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才能予以实施,并应提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新闻发布会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秘书长或获得理事会授权的理事负责介绍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基金会日常原则上不接受新闻采访。必要时,秘书长须提前将采访媒体、采访提纲上报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之副理事长批准,并提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才能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之理事接受新闻采访。

  第十七条 基金会以及基金会任何人员不接受与基金会相关的电话采访、视频采访、其他非面见方式的采访。基金会及各项目、各专项基金不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官网由秘书长组织安排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基金会对外披露的信息必须在基金会官网公布。基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须提前报理事长同意后才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基金会以及基金会任何人员不得以基金会名义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或开展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不在以基金会名义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外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本制度。如有行为人违背本制度进行基金会信息披露导致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并视为严重违背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