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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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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南中学学生教育管理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纪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主义新人。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帮助学生改正错误。

  第三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五条 各种违纪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班委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并写出《关于* *同学处分的座谈纪要》,班主任填写好材料、学生干部讨论会纪要交年级组由年级组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研究。宣布处分决定前由班主任和学生专干通知学生和家长,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六条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研究决定。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研究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仅限于高中学生,经校行政会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主动赔偿损失的。

  4、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分。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认错态度不好的。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屡教不改的(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同一条款中其它错误的)。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纪律的。

  7、嫁祸于人的。

  8、一人有两种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和处分级别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扰乱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2、寄宿生在寝室里下棋,高声唱歌。谈笑影响他人休息、私自带通学生或校外人员进寝室,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撕掉图书馆的刊物、书籍、封面、封底、插页损失不大。

  4、涂画、弄脏、撕毁标语、黑板报和各类宣传布告的。

  5、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6、谎报险情、尚未造成损失的。

  7、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8、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的。

  9、小偷小摸的。

  10、故意污损教室、实验大楼、会议室及校内建筑物墙壁的。

  11、买饭、菜、打开水、热水或者在学校购买其他食物,故意拥挤,制造混乱的。

  12、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次以上的。

  13、涂改学生手册或者冒充家长、教师签字、签名的。

  14、累计旷课间操或者早操(寄宿生)五次的。

  15、在校内外乱停放单车,在校内骑单车的。

  16、知道对于学校或同学有严重后果的事情不报告教师和学校的。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累计旷课二天的(迟到三次计旷课一节,旷课八节计旷课一天)。

  2、学生在校期间携带和使用手机的。

  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管理、侮辱谩骂或者讽刺打击学生干部的。

  3、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损失较轻的。

  4、违反规定,故意破坏学校花卉、树木、教学设施的。

  5、明知是脏物而购买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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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他人偷窃放哨、销赃、窝藏或者分得赃款、赃物的。

  7、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8、扰乱车,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9、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十五次以上的。

  10、出入校门不服从保安管理,情节较轻的。

  11、变相赌博玩不正当游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

  13、课间不经请假,私自出校的。

  14、身藏凶器,如匕首、三角刀、弹簧刀、菜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15、受警告处分未撤销前重犯第九款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累计旷课三天的。

  2、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

  3、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的。

  5、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二十次以上的。

  8、在校期间抽烟、喝酒的。

  9、离校出走情节较轻的。

  10、在寝室打牌赌博,情节较轻的。

  11、寄宿生私自夜不归宿的。

  12、私自下河塘游泳的。

  13、翻窗进出教室的。

  14、进入经营性的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舞厅、酒吧的。

  15、受严重警告处分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条款的。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累计旷课四天的。

  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3、不接受教师的教育,侮辱谩骂教师或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

  4、抢、偷、骗少量公私财物的。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十次以上的。

  6、考试舞弊情节严重的。

  7、在寝室赌博,影响恶劣的。

  8、在校期间,私自出校,进入网吧、桌球室、电游室的。

  9、把社会的不良分子带进学校、扰乱教学秩序或者偷摸公私财物的。

  10、受记过处分以上未撤销又重犯第九、十、十一款的。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累计旷课六天的。

  2、盗窃学校机关文件、机密的:

  3、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者缺交作业累计达四十次以上的。

  4、翻墙出入学校者。

  5、结伙斗殴、参与打群架的。

  6、请他人报复校内校外同学的,利用各种手段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7、受记大过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款的。

  第十四条退学、开除学籍。

  1、累计旷课50节的,视为自动退学。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国家法纪,情节较严重的。

  5、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触犯国家法律,屡教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6、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的。

  7、受留校察看处分又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

  第十五条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或退学等处理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撤销和处分

  第十六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七条撤销处分的程序是,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班委会讨论并写出集体意见,填好撤销处分申请表,由班主任、年级组长签意见后上交教育处,学校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的管理依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犯本条例未涉及到的错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二0一0年元月重新修订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每学期必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一、两次,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篇2:吴山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

  为贯彻安徽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合肥市每年一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为有效开展各项教育22活动,最大程度上调动广大教师从教的热情,为提升各专任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素质,规范我们的教育行为,建立和谐而又完善的竞争机制,真正能够突出先进,拔尖人才,特制定如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

  一、各位教师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有关教学与教研方面的材料。按上级规定,职评时所用的全部材料(含备课笔记)都必须是自己平时教学与教研中使用的,材料一定要真实可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二、按照《山吴中学教师量化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教师每学期至少要上一节公开课,听十节公开课。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具备三年六个学期完整的公开课教案和听课记录,残缺或弄虚作假者不予验证。教案及听课记录的真实性以教务处每学期期中和期末的两次教学检查章为准。(初评者自其从教之日算起,有几学期算几学期)

  三、凡申报初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其在校刊上至少要有一篇专业论文发表;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任职期内在校刊上至少要有两篇专业论文发表。

  四、申报中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具有一届连续三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凡没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的给以一票否决;班主任工作不连续或任职期内累计不满三年者,以班主任工作不合格论处(因工作需要,由学校作出调整的例外);学校在聘用某一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班主任工作年限长者、在学校班主任量化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者、获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者优先。

  五、凡不参加每年一度的长丰县中小学教师业务学习和竞赛的教师,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凡教学业务水平竞赛综合考评等次较好的教师,学校今后在聘用某一专业技术职务时于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六、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及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可与班主任工作同等考虑,但也以满三年为准,否则不能申报。

  本条例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长丰县山吴中学

篇3:端州中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含体育课)。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安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全自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公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篇4:周南中学学生会自律条例

  一、全体学生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二、所有学生会成员必须时刻遵守校纪校规,在纪律方面,普通同学能做到的学生会成员必须做到,而且要做得更好。

  三、工作中遇到困难,各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工作中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与同学之间产生矛盾时,必须先分析自身原因,不得以暴力解决,不能解决时由分管的副主席协助解决,再不能解决报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四、当同学、老师对学生会工作有疑问时,各部门成员都必须向老师、同学认真、仔细、耐心地解释,不得压制同学的建议,甚至报复对自己有意见的同学,任何学生会成员对自己的工作有疑问时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正副主席提问。

  五、所有学生会成员都必须时时遵守校纪校规、《学生会章程》,时时进行自我批评,严于律己;平时,任何成员都应深入到同学当中去了解同学的建议,与同学建立良好的同学关系,特别要处理好男女同学的关系;在工作中,任何成员都必须有原则性、组织性、纪律性,都必须时时注意个人形象,为学生会树立良好形象。

  六、各部负责人在学期之初必须制定本部计划,学期末要作好工作小结,各部门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主席提交活动计划,活动后,要写好活动总结。

  七、学会会组织活动,所有应参加人员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按通知带上活动用品,因故不能参加者,需向组织作出书面请假,活动中必须服从组织者安排,遵守校规校纪,因违纪引发的事故,学生会概不负责。活动者有因需早退者需经组织者同意。

  八、任何学生会成员在校期间,都应自觉佩带校徽、团徽。

  九、任何成员在工作中都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为自己所在的班级、寝室谋利;自己不便参与时,可请他人帮忙。

  十、本条例解释权属学生会,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5:东江中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

  为严格学校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分条例。

  一、违纪扣分与处分等级及条件

  (一)违纪扣分

  每位学生高中三年共有守纪分200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必要的扣分。

  (二)处分的种类

  处分分为以下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三)各级处分条件

  凡扣分累计达到2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11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150分者给予留校察处分,达到200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违纪学生扣除200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纪扣分的规定

  (一)对旷课、迟到、早退学生的扣分

  1.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扣200分。

  2.每旷一节课扣10分,早退以旷课论处。

  3.上课迟到扣5分。

  4.参加升旗仪式,校会,级会,学校、班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课间操,眼保健操等无故缺席者扣10分,早退以缺席论处;迟到者扣5分。

  (二)对破坏公物、污损校园环境学生的扣分

  1.不慎损坏,主动承认者,照价赔偿,扣5-20分;不慎损坏,未主动承认,被学校查获者,照价赔偿,扣100-150分;故意损坏,事后主动认错者,照价赔偿,扣20-50分;故意损坏,学校查获者,照价赔偿,扣100-200分。

  2.在墙上乱涂乱画,在教室、走廊等处墙壁上留下脚印、球印或以其它方式污损校园环境者,造成公物损坏的比照上款执行,未造成公物损坏的扣20-100分,并责令处理干净。

  3.在课桌、讲台、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音乐室、美术室、历史室、地理室、阅览室、图书室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扣20-100分,如果造成公物损坏则按第一款处理。

  4.在校园内乱扔杂物、随地吐痰,影响校园环境卫生者,除责令打扫干净外,视情节轻重扣20-100分  5.践踏草地或破坏学校花草树木的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三)对在学校周考、月考、期中、期末及各种模拟考试中作弊学生的扣分

  1.考试夹带(含携带通讯工具),查看与考试相关的书籍或资料,抄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或草稿纸,互相讨论,有意让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扣50-150分。

  2.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累计扣分,扣150-200分。

  3.凡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无论情节轻重,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科任教师组织的单元测试可以比照上述条款从轻处罚;

  4.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课按节数扣分。

  5.考试提前交卷者扣10分。

  6.在国家级考试中违纪,除了按国家级考试要求处理外,还比照上述条款扣除相应的守纪分;在学业水平考试或高考中作弊、违纪者将取消毕业资格。

  (四)对抽烟、喝酒学生的扣分

  1.抽烟者,初犯扣30分,累犯扣30-50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招待他人抽烟者,视情节轻重扣50-110分。

  3.在学校卖烟或帮他人买烟,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4.对喝酒学生的扣分,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5.对抽烟、喝酒屡教不改者,从重扣分。

  (五)对赌博学生的扣分

  1.参与赌博,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组织他人赌博者,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利用手机、电脑、电子游戏机、打台球进行赌博或有其它参与赌博、介绍他人赌博的比照上条扣分。

  (六)对违反宿舍管理制度学生的扣分

  1.未经老师、宿舍管理员允许,擅自变换床位、宿舍者,扣20分,并换回床位或宿舍。

  2.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扣200分。

  3.午休、晚寝迟归者扣5分。

  4.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包括校外人员)者,扣20分。

  5.男女生互相窜宿舍,扣50-200分。

  6.带游戏机、扑克、不良书刊及音像制品、易燃易爆物品、违禁药品、毒品、烟酒、管制刀具等进入寝宿舍者扣50-200分;

  7.在宿舍玩火、点蜡烛、放鞭炮,乱接电源、使用电热毯、热得快、电炉、电吹风、充电器等扣50-200分;

  8.爬墙、爬铁门、爬窗进入宿舍者扣200分。

  9.不按时休息或在休息时间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下棋、打牌、洗衣服、唱歌、讲闲话、放音乐、吃东西等)扣10-50分/次。

  10.带方便面、生日蛋糕、饭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食品、物品进入宿舍的每次扣5-20。

  11.起床后不整理个人内务卫生的每次扣10分。

  12.上课期间无请假条在宿舍滞留者扣20分。

  13.打光膀子在宿舍廊道或公共场所闲逛、站立者扣20分。

  14.不关水电、故意重手关门或不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者10-100分。

  15.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管理,顶撞、谩骂甚至拳脚相向者扣20-200分。

  16.在宿舍大声喧哗、追打或高空抛物者扣20-200分。

  17.在宿舍的其它违纪行为可比照本处分条例的其它条款执行。

  (七)对打架、聚众斗殴学生的扣分

  1.用语言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肇事者,视情节与后果扣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扣10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扣50-200,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扣1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扣1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者扣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必须负担受伤人医疗、护理等必要费用。

  8.使用凶器打架或聚众斗殴者扣200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9.吵架者可比照第一款执行。

  (八)对偷窃、勒索学生的扣分:

  1.对偷窃者视其偷盗方式、数额及认错态度扣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敲诈勒索的学生,扣150-200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拾得遗失物拒不上交者扣20分,拾得货币、饭卡、水卡进行恶性消费者扣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扣分

  1.不穿校服、戴校章者每次扣5分每项。

  2.男生留长发(头发若有盖眼睛、盖耳朵、盖衣领其中之一者视为长发)、染发、怪发、剃光头、佩戴首饰、奇装异服或衣着不得体者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扣20-50分。

  4.女生烫发、电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以及衣着不得体者每次扣5分,屡教不改者扣20-50分;男女生留长指甲者扣5分。

  5.上课期间(含晚修)穿拖鞋进入教学区者扣5分每次。

  6.带手机及充电器来校或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及充电器者扣20-50分(使用手机又使用充电器的以两项累计扣分),累犯从重扣分,充电器及电池没收销毁,手机收至学校保存(初犯学期结束由家长与本人一同到学校德育处认领,累犯高考结束后到德育处认领。)。

  7.不按老师要求上交作业每次扣5分。

  8.考试不交卷者每次扣10-20分。

  9.上课睡觉或讲闲话者每次扣5分。

  10.恶意扰乱课堂、自习纪律者每次扣20-100分。

  11.不听老师教育,对老师恶语或拳脚相向者扣50-200分。

  12.逃避值日工作者扣10分。

  13.在非运动区域内打球,如在教学楼、宿舍踢球或拍球(足球、篮球、排球等)者扣10-50分每次,造成损失的按破坏公物论处。

  14.在校期间擅自到江河里游泳者扣200分。

  15.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教室里的多媒体教学平台者扣10分,造成损失的按破坏公物论处。

  16.异性同学之间交往言行过密者,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17.在校园、课室、宿舍、饭堂尖叫起哄、高空抛物或聚众扰乱秩序者扣50-200分。

  18.进入录相厅、卡拉0K厅、营业性舞厅、酒吧者扣50-200分。

  19.在校内携带或传看黄色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0.在网上发表、传播有损国家、集体、学校和他人利益的言论,以及散布各种谣言,混淆视听者,视情节轻重扣100-200分。

  21.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字句、音像、文章的,扣10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2.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影响或破坏校园计算机信息统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3.驾驶机动车辆来校者扣100分每次。

  24.在校园内携带贩卖违禁药品、毒品或吸食违禁药品、毒品者扣150-200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5.扰乱就餐秩序,视情节轻重扣50-200分。

  26.违纪后,逃避查处,撒谎签假名或有其它说假话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20-50分。

  27.其它未尽违纪行为,可比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扣分处理。

  三、处分程序与申诉

  (一)处分程序

  对应受处分的学生,由正副班主任或年级部填写《江东中学学生处分意见表》,并提出处分意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由德育处研究决定;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行政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处分结论将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二)申诉

  学生如果对给予的扣分、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德育处提出仲裁申请,德育处接到申请后将组织由学校老师、学生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后的处分结论将为最后处分结论。

  四、处分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为:违纪扣分后满6个月没有任何违纪扣分,且在思想、行为、纪律,尤其是学习等方面有较大进步;必须经班委团支部和学生代表(代表组成为:2名班干部、2名室友、6名普通学生)参加讨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申请;有记大过及记大过以上等级处分的,第一次只能申请处分降级不能申请撤销处分。撤消了处分等级的学生,所扣的守纪分不能撤销,但可以参加评优、评先;处分降级或撤消后又有违纪的,恢复撤销前的处分等级,以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从重扣分,并按所扣总分给予相应处分。处分未撤销者不能获取学校奖学金和参与评优、评先,毕业离校前处分未撤销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处分的撤销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好撤销处分申请表,学生代表、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年级部讨论并签署意见,报德育处审查,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五、学生奖励加分只能作为评优评先、撤销处分的的参考,不能累加至守纪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