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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武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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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武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一、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依照四川省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使我校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手续。坚持疏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并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留校察看,报送学校行政会议批准。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

  5.凡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6.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二、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教导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2.由教导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

  3.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学生的处分。

  4.教导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公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

  三、处分的撤销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一款第4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教导处批准,经校行政会议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地点,排放整齐,撞倒他人车辆或见到倒地车辆,主动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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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武尚中学“三操”管理办法

  “三操”(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操”的要求:

  1、全体同学必须积极参加“三操”活动,不迟到,不缺旷,有病有事要请假。

  2、做广播操要队列整齐,精神状态饱满,动作规范有力。做眼保健操要求动作规范,穴位按摸准确。

  3、为了保证课间操、眼保健操按时进行,上第二节、第五节课的教师要按时下课,不能拖堂。上第六节课的教师,要坚守在教室,督促学生做眼保健操。

  4、体育教师、班主任要按时到早操、课间操现场做好指导和监督。

  二、“三操”的考核:

  1、“三操”由学校学生会文体部值周干部进行考核,值周教师、行政值日也参与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出勤人数、队列队形、做操质量、精神面貌等四个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教导处对各班级的每周综合考核。

  3、对表现好的班级,及时给予表彰。对“三操”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对违反“三操”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班主任早操、课间操到场情况由值周教师和行政值日负责清点、记录,以月为计纳入班级工作考核。

篇2:华东高级中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一条、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严格要自己,自觉履行团员的义务。

  第二条、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消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留校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要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人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屡教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团纪处分。

  (一)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严惩警告处分者,团内也应给予警告、严惩警告的处分。

  (二)受到学校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惩警告或留团察看的处分。

  (三)受到学校行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团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凡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严肃处理的团员,一般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五条、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两次给予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视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均被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擅自涂改转借、遗失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团察看处分。

  第九条、团干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十条、团员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纪律规定,应取较重的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错误情节和相互信任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凡受到团纪处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相互信任参加,认真听取相互信任意见。决定后,如果相互信任不服,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五条、团员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

  (一)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团总支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

  (二)团员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担团支部迟迟不上报处理意见,学校团委有权现成团总支作出处理决定。

  (三)系团总支上报的团员处分材料,学校团委应在一个月之内签署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各系团总支、团支部。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团委。

篇3:合肥六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肥合六中

篇4:合肥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尚不构成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校规处分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为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抄袭作业者;

  4、长期不交作业者;

  5、考试不交试卷者;

  6、影响学校*、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7、挑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者;

  8、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者;

  9、在学习、实验及其他活动中违犯操作规程或要求,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就餐纪律不听劝阻者;

  2、违反寝室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教诲者;

  6、胁迫、利诱、纠缠异性与自己交往或为他人充当联络人者;

  7、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8、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9、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0、撕毁或涂改学校通知、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者;

  2、在校内喝酒者;

  3、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带入校内者;

  4、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入校内者;

  5、屡次将MP3、MP4、CD等带入教学区,且不听教诲者;

  6、要求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7、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8、将外卖等带入校内向同学兜售者;

  9、将其他违纪、违法物品带入校内者;

  10、阅读、观看、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12、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1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14、虽经请假但超假12小时以内者;

  15、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16、强迫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7、强迫他人为自己顶“罪”者;

  18、为他人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

  19、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20、有流氓行为者;

  21、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虽经请假但超假24小时以内者;

  2、擅自离校时间在12小时以内者;

  3、擅自离校时间12小时以上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4、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5、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0节、15节、20节或累计旷课15节、20节、25节

  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接电线者;

  2、在校内违规使用明火者;

  3、故意损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4、翻越围墙者;

  5、翻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各建筑物阳台、护栏者;

  6、未经允许用翻窗或撬锁等非正当手段出入教室、寝室者;

  7、背后操纵、挑拨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

  8、以调解矛盾为借口,充当保护伞,威胁他人者;

  9、打架斗殴未遂,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滋事者;

  11、聚众斗殴者;

  12、约邀报复打架者;

  1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者;

  14、打架斗殴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处以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2、欺负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散布、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性质严重者;

  3、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胁、利诱等手段教唆他人违纪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

  6、辱骂顶撞教职工不听教诲者;

  7、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教师者,视情节轻重,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学损坏公物赔偿标准》予以处罚外,还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他人财物者;

  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者;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个人财物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6、故意污损墙壁、门窗、宣传栏、图书等公物者;

  7、故意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等破坏绿化,性质严重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1、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同时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两种行为以上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极力挽回影响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减小影响者;

  3、主动举报他人,有利于搞清事实真相者;

  4、交待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五条、对于犯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学生的检查或违纪情况说明、旁证材料(含谈话记录)、学生听证会记录、违纪学生申诉材料、生活老师意见、班主任意见、年级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有关记录等。

  第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班主任、生活老师将学生违纪材料上报年级 ,年纪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学生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听取违纪学生的申诉或接受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年级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德育工作部依据处分条例及违纪事实,确定处分等级,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公布。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为保证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公正,真正达到教育目的,处分学生实行听证及申诉制度。处分违纪学生应通过学生听证会。学生听证会由年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成员由本年级学生会成员,本班班干、团干和同学,以及从本年级其他班级随机抽取的同学参加。初步处分意见与违纪学生见面,违纪学生可就违纪情况及处分意见向年级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应于处分程序启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充分认识错误,深刻反省自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和生活教师签署意见、年级上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在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肥合六八一中学所有在读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和借读生与校方签署的《借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于二〇〇七十一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按修订后条例实施。

篇5: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 日常行为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秽、***书画,收听收看**秽、***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秽、***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以沙龙、俱乐部等形式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内喝酒、抽烟、哄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8、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违***主义道德,有损社会公德,影响校风校纪,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着装不整,进入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进出校门,未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或未携带本人学生证的,而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他违***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 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在寝室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 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钱财提供帮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1点处理。

  3、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反试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试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学生第二次作弊,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偷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而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

  1、学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处分。

  2、其余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管理权限

  1、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处分管理部门核准。

  2、留校察看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建议,报主管院长提交院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办法

  1、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3)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 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提供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1、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的毕业班学生,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应予以延长察看期3个月至六个月。

  2、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内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3、解除的审批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成教学生、中职学生的违纪处分条例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