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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中学门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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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中学门栋管理条例

  1.保持家庭清洁、整齐、卫生,预防疾病。

  2.保持楼道干净、清洁卫生。(左边住户负责打扫下楼道卫生,右边住户负责打扫上楼道卫生,一楼共同打扫上楼道卫生,顶层共同打扫下楼道卫生。)

  3.不私自乱接电线,保证用电安全,做饭后或出门时要检查天然气或液化气瓶阀门是否关紧,注意防火安全;外出时要检查自来水阀门是否关好。

  4.不乱丢垃圾、乱挂衣物。(租房户由住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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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养牲畜、禽类及宠物,保持环境卫生、安静。

  6.不准在校内种植蔬菜瓜果和植物。

  7.不准“乱搭乱建”棚子。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潜中工会

篇2:仙居中学网站内部管理条例

  一、学校网站建设由教育信息中心负责。

  二、部门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网络中心上传发布。

  三、校园网站主页栏目资料由各办公室及班级提供,由网络中心上传至学校网站。学校FTP、邮件服务:由网络中心负责。

  四、网页设计要规范、科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创意性。部门二级网页,栏目设置要清晰、简练,链接要准确。

  五、上传信息分类

  ⒈上传信息包括面向校内发布的信息和面向社会发布的信息;

  ⒉面向校内发布的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部门内部信息、向上级提供的专项信息等,在校内网上网络邻居上发布或通过邮件信箱发送;

  ⒊面向社会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可通过各部门网页上传发布。

  六、上传信息审查

  ⒈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⒉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网页上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⒊涉及到全校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校领导审核。

  七、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⒉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⒊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

  八、上传信息的更新

  各栏目信息要经常更新;

  九、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信息源协调会,研究学校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篇3:南门小学活动室管理条例

  一、各活动室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即由活动室管理者负责该室物品的保管、使用。

  二、各室管理员应根据各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三、管理员对本室原有和新购设备器材等物品应根据学校固定则产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登记、报销和报损。

  四、各室管理员要根据情况,适时申购有关活动物品,以满足教育、教学要求。

  五、各室管理员应督促使用者加强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健全使用登记制度,谁损坏谁赔偿。

  六、各室管理员应配合学校各项工作,力争使活动室发挥最大作周。

  七、各室管理员应督促使用者保持室内卫生,并使物品有序摆放,努力创设卫生、整洁的活动空间。

  八、对各室损坏物品,各室管理员应及时报修,并定期对活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在活动中因设施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对会议室、网络教室、多媒体等专业教室的使用,需报经教导处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者需依照操行程序正确使用,并保持室内卫生。

  十、资料室、图书室、电子阅览室、电视台等专业活动室应实施资源共享,及时在校同网上公布所收资料目录,供老师查阅。

篇4:珠海一中公物管理条例

  学校财产是国家的公共财物,是学校为同学们创造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严格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学校公物的保管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我校公物管理条例如下:

  一、加强教育引导全校学生树立爱护公物的思想,促使学生自觉养成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逐步树立“爱校如家”的观念,正确使用公物,制止破坏行为,维护和保管好学校的公共财产。

  二、建立班级公物管理责任制,各班选派一名工作负责、公正无私的同学担任班级公物管理员,责任具体到个人。并在每学期初协助办公室做好本班同学公物登记,平时对班级公物进行管理和维护,班级损坏的公物管理员要及时上报到学校办公室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学期末学校将对班级公物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平时公物破坏和维修情况,评选出教室公物管理优秀奖,对于公物保管优秀的班级表彰班级和班主任。

  三、对损坏公物的赔偿处理:

  1、自然损坏,班主任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核实无误者,由办公室负责维修。

  2、无意损坏,能主动承认者,按被损坏的实物价格赔偿,不追究其它责任。

  3、无意损坏,不能主动承认,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赔偿,并付维修费,该同学年度德育考核不能评优。

  4、故意损坏,经学校查获者,按原价赔偿,并付维修费,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记录在档。

  5、对损坏公物,又不能配合学校查实,不能查清者责,由班级或宿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原价赔偿,并付维修费,班级不得参与年度优秀班级评选。

  6、各班应对本班保洁区内公物负有相应责任,各班级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公物损坏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处,并进行查处,处理办法同上。

  7、凡因考试、做实验、上电脑课等活动用到学校实验室、教师楼、科艺楼、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班级,对所用场所也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处理办法同上。

  以上规定中赔偿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

  海珠市第一中学

篇5:珠海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海珠市一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基于共同的理念、兴趣、目标,按照自愿的原则,自发组织或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主发展的学生组织。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在校团委指导下,由校学生会直接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由学生处、教务处组成的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

  第三条 社团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民主集中、活跃有序的原则,完善自主管理,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由五名以上(含五名)学生自愿发起,成员须学有余力,并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四)成立筹备组并负责社团的筹备事宜,确定筹备期间的负责人;

  (五)制定了社团章程(草案),其内容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和方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任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社团活动范围明确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七)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社团应作出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三)筹备组成员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四)指导老师情况简介及联系方式;

  (五)社团成立的可行性分析书;

  第七条 审批:

  (一) 学校团委和社团部根据社团申请表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社团方可成立。新社团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分送社团部,校团委,档案室备案;

  (二)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将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社团的注册

  登记成立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期末上交工作总结

  (一) 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主动到校社团部注册,注册时必须提供社团详细的学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并认真填写注册登记表。凡逾期不注册的社团或活动内容安排不合理将予以注销。

  (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2、社团负责人及其它一切变更情况:

  3、本学期会员名单。

  (三)在学期中间出现会员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

  (四)社团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者介绍及参与人数;

  2、活动内容;

  3、活动效果,包括宣传影响面、获奖情况等;

  4、经费使用情况;

  5、指导教师评价。

  (五)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份留社团, -份留校团委存档。

  第九条 社团的招新

  时间:九月中旬或十月上旬

  地点:由社团部统一安排

  宣传:各社团须自行制作宣传海报并上交社团部统一张贴

  面试:社团的面试时间及地点社团部将根据各社团的要求统一安排

  各社团在进行招新工作前需提交招新计划及面试计划。

  第十条社团负责人

  一个社团一般设三位主要负责人,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

  (二)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成员

  (二)受过学校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六)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当选,并经校团委批准产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需提前-周至学生会备案。社团负责人依据本社团章程管理社团事务,开展社团活动,如果该社团出现管理不善,日常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由社团部撤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

  务等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社团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各社团应自觉接受社团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内容须为健康向上,有利于中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禁止举办各种违背法律和中学生行为规范等不健康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报经学校团委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校团委批准,并接受学校团委宣传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应在一周前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策划书申报批准:

  (1)室外群众性集合、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2)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比赛等活动;

  (3)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4)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或外请讲座、报告等;

  (5)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社团对外开展的任何活动(包括申请赞助、邀请嘉宾、辅导员等)未经批准不得借用校方、校团委、校学生会的名义。

  第五章会员

  第十六条本校在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七条社团会员-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财务状况,向社团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社团会员有权利向上级管理指导部门反映社员内部情况,并有义务配合上级管理指导部门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所在社团章程担任社团中职务的权利,并据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末,各社团根据本社团章程对本社团成员进行考评,给出成绩评定。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的组织管理,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的次数质量、会员评价等综合因素,由社团管理部门评选出优秀社团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社团登记注册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校社团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制度混乱;

  (三)应当进行学年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者,团委、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弃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应当进行年度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个学期内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五)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仍未见好转;

  (六)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校社团工作领导管理部门对本条例具有解释权。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