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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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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选择题(单一答案)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__B____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A.负责B.具体负责C.全面负责D.主要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__A____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A.规定的B.法定的C.指定的D.相应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_A____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

  A.依法保障B.依法提供C.依规定提供D.大力保障

  4、学校应当按照实施__C____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A.德育B.应试教育C.素质教育D.法律法规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__A____周岁。

  A.七B.八C.九D.十

  6、适龄儿童、少年___C___入学。

  A.考试B.面试C.免试D.推荐

  7、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人员,与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到__B____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就读;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A.工作单位B.居住地C.学校D.户籍

  8、学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__A____,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不得决定退学或者开除,不得限制其在本校就学。

  A.批评教育B.体罚C.处罚D.关心爱护

  9、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聘任,并依照__B____对学校实施管理。

  A.法律B.学校章程C.规定D.法规

  10、本省实行__B____义务教育制度。

  A.八年B.九年C.十二年D.十五年

  11、盲人学校的设置由__C____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人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培智学校(班)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A.县级B.设区的市C.省D.国家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果向__D____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A.省级B.上一级C.下级D.本级

  13、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和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具体设置、办学和建设标准由__A____人民政府规定。

  A.省B.设区的市C.县D.乡镇

  1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制定__C____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

  A.安全事故B.安全事件C.突发事件D.紧急情况

  1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__C____。

  A.权利B.利益C.合法权益D.切身利益

  16、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___B___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A.科学规律B.教育规律C.教育规定D.法律规定

  17、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__B____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A.生活B.教育教学C.活动D.思想教育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__A____发展。

  A.均衡B.健康C.快速D.可持续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__C____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A.欠发达地区B.山区C.民族地区D.海岛地区

  20、社会组织、___B___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A.学校B.家庭C.单位D.集体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__D____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A.资产管理B.校产管理C.土地登记D.产权登记

  2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___D___。

  A.政府报告B.人大报告C.党委报告D.社会公布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__B____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A.不定期B.定期C.有计划D.随机

  24、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__A____学校就近入学。

  A.户籍所在地B.居住地C.父母工作单位附近D.附近

  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教师的__B____标准。

  A.主要B.单一C.重要D.全部

  26、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__C____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A.认真开展B.适度开展C.自觉抵制D.积极举报

  27、全社会应当__A____教师。

  A.尊重B.理解C.爱护D.关心

  28、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全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__A____。

  A.合理流动B.岗位互换C.双向流动D.学习研讨

  29、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配备、培训等方面向__B____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

  A.城镇学校B.农村学校C.少数民族学校D.村级完小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___C___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职业素质。

  A.不定期B.有计划C.定期D.认真

  3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___A___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A.核定的编制B.实际需要C.学校规模D.国家规定

  32、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__B____的原则,择优录用。

  A.民主B.竞争C.公平D.优胜劣汰

  3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___C___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按时足额发放。

  A.高于B.相当于C.不低于D.略低于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___C___待遇,完善教师的医疗保障机制,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A.政治B.经济C.社会保险D.工作和生活

  35、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___B___、变相______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A.处罚B.体罚C.打骂D.暴力

  36、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中___A_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

  A.平等B.认真C.温和D.积极

  37、学校实行教师___A___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A.绩效考核B.业绩考核C.成绩考核D.民主测评

  38、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___C___。

  A.劝其辞职B.勒令退职C.调离教师岗位D.另外安排工作

  39、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___B___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A.不低于B.高于C.相当于D.略高于

  40、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当地经费标准___A___省定标准。

  A.不得低于B.不得高于C.可适当高于D.可参照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___C___,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A.专门帐户B.专项基金C.专项资金D.专门机构

  42、义务教育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___B___。

  A.报销费用B.摊派费用C.提取留成D.索取回扣

  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___D___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A.教育部门B.财政部门C.纪检机关D.审计机关

  44、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___D___。

  A.教育系统通报B.人大报告C.政府报告D.社会公告

  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__B____。

  A.党纪处分B.行政处分C.批评教育D.撤职查办

  4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___A___。

  A.限期改正B.立即纠正C.深刻反省D.交纳罚金

  47、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依照___C___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A.《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法》

  B.《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D.《浙江省民办教育管理条例》

  48、《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自__D____起施行。

  A.20**年9月1日B.20**年12月31日

  C.20**年1月1日D.20**年3月1日

  49、作为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省于__B____,提前3年完成“两基”工程,第一批通过国家总验收。

  A.1995年B.1997年C.1998年D.2000年

  50、20**年,我省基本普及从学前3年到高中段的15年基础教育,成为全国___A___基本普及15年教育的省份。

  A.第一个B.第二个C.第三个D.第四个

  二、判断题(正确选“A”、错误选“B”)

  1、我省各级各类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B)

  2、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B)

  3、我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A)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A)

  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按规定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A)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A)

  7、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A)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可以不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B)

  9、普通学校可以不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B)

  10、到20**年,我国将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A)

  1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A)

  12、学校可以对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所得的收入自行支配。(B)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建立、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体系和教学研究及指导体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A)

  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导评估和监测制度,加强对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素质教育以及均衡发展等情况的督导。(A)

  15、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A)

  16、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A)

  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及报刊杂志。(A)

  18、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支持学校开展素质教育。(A)

  1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社区为学生校外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B)

  20、学生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A)

  2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A)

  22、我省有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16个少数民族乡。(B)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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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A)

  2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

  (A)

  26、开展有偿家教,既提高学生学习成绩,又提高教师收入,体现了《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精神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B)

  27、在当前一个时期,我省还没有必要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B)

  28、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学校教学需要,适当突破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B)

  29、教师应当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对品行有缺点、心理有障碍、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帮助、关爱。(A)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及时足额拨付。(A)

  3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用分担。(B)

  32、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财力薄弱的县(市、区)义务教育经费的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其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A)

  3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A)

  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或者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B)

  3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B)

  36、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特长在一定范围风划定重点班和非重点班。(B)

  37、为了做好升学工作,学校可以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B)

  38、公办学校可以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B)

  39、学校可以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决定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B)

  40、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A)

  41、学校应当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少于一小时。(B)

  42、学校不得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A)

  43、对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教师适当打骂一下是被允许的。(B)

  44、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B)

  45、《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三条。(B)

  46、作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前身,《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是1985年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95年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的。(A)

  47、作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的上位法,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B)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A)

  49、《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内容全面,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吸收了近年来我省发展义务教育过程中积累的好经验,在很多方面做了创新和重大的修改完善,具有较强的时代性、针对性、规范性和前瞻性,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义务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A)

  50、当前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已超过1万所,并且仍在缓慢增加。( B)

  注:题目中所称“学校”,如非特指,均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篇2:十三中学科竞赛辅导和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南淮十三中学科竞赛辅导和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坚持教育创新,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实践,更新教学内容,推动学校全面发展,规范我校在学科竞赛、评课选优、论文评比、发表等方面的奖励办法,特制订本方案。

  一、各类竞赛是指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校内各学科学生竞赛和教师业务竞赛。

  二、学校组织竞赛时间为每年3月下旬组织青年教师优质课大赛和不定期组织课件比赛和其他教学技能比赛,以及每年在12月份组织的全校性学生学科竞赛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竞赛根据上级计划安排,及时组织。

  三、教师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有学校教科处选拔产生,学生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由教务处、教研处统一组织,参赛前由两处指定指导教师,通过选拔、培训、辅导、再竞赛进行。

  四、竞赛奖励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不辅导不设辅导奖的原则,学校鼓励更多教师关心参与竞赛辅导工作,鼓励更多学生参与竞赛,点面结合,做到拔尖与扶弱同步进行,推动校园竞技氛围。

  五、各类学科竞赛和教师业务竞赛和教科研成果在每年12月底登记、归档,在年度教师总结大会上发奖。

  六、奖励标准

  (一)学科竞赛辅导奖

  全国级比赛:全国一等奖800元,全国二等奖400元,全国三等奖200元;

  省级一等奖200元,省级二等奖150元,省级三等奖100元。

  市级一等奖100元,市级二等奖50元,市级三等奖20元。

  校级一等奖50元,市级二等奖30元,市级三等奖20元。(*注2、3)

  说明:

  1、上述奖金以每位学生获奖次数计算,以获奖通知及证书为准,奖金中不包含学科竞赛的辅导费用,学科竞赛辅导费按教导处、教科处安排的辅导课时中的实际辅导课时计算。

  2、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原则上不设辅导教师奖,但对所带学生成绩突出的教师通报表扬。

  3、如果以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组织的学科竞赛情况下,根据辅导组织情况设辅导教师奖,但学生参赛获奖面不超过20%。

  (二)评课选优及说课、课件制作竞赛奖

  全国一等奖600元,全国二等奖400元,全国三等奖300元,

  省级一等奖300元,省级二等奖200元,省级三等奖100元,

  市级一等奖100元,市级二等奖50元,市级三等奖30元,

  校级一等奖50元,校级二等奖30元,校级三等奖20元。

  说明:

  1、参加比赛必须为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比赛;

  2、参加同一项目比赛,以获得的最高奖得奖金,不重复累加。

  (三)论文获奖

  全国级论文评比:全国一等奖300元,全国二等奖200元,全国三等奖100元,

  安徽省论文评比:省级一等奖200元,省级二等奖100元,省级三等奖50元,

  南淮市论文评比:市级一等奖50元,市级二等奖30元,市级三等奖20元,

  说明:

  1、参赛的论文必须是教育、教研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或评比。

  2、参赛的论文必须是高评以后和任职期间超过参与职称必须需要论文数以上的

  3、同一论文递次往上一级送评的,以获得的最高奖得奖金,不重复累加。

  (四)论文发表

  对在本专业教学杂志(有CN刊号和ISBN标志)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按其稿酬的2倍给予奖励(需提供稿酬复印件);否则,市级以上刊物(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的论文各按每篇100元、50元奖励。

  说明:

  1、论文必须发表在教育类刊物上,不包括论文集和增刊。

  2、市级以上刊物必须有正式的报刊准印证和出版号。

  3、凡重复发表的篇目按最高的一方计算。

  (五)课题研究

  国家级独立课题800元,省级独立课题600元,市级独立课题300元。

  说明:

  1、课题必须有立项证书,同时课题必须顺利结题,有结题证书。

  2、课题主要负责人另奖200元。

  七、相关规定

  1、其他未列出的赛事,其获奖情况和参赛及奖金标准参照以上方案执行。

  2、本方案自20**年1月1日后起试实行,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行。

  3、本方案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校长办公会,同时以前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校长室

  教科处

篇3:十三中学科竞赛辅导条例

  南淮十三中学科竞赛辅导条例

  进一步加大学科教学的管理力度,规范学科竞赛工作,努力开创竞赛工作的新局面。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突出学生的个性发展,进行特长培养,提高学科竞赛成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竞赛工作领导小组

  1、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为常设机构。组长为分管校长,副组长为分管竞赛事务的教导处和教科处主任,组员为竞赛学科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教研员。

  2、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每年竞赛的组织、安排、考核、表彰和奖励等工作。

  3、监督竞赛辅导教师做好各项工作,记录竞赛辅导的情况。

  4、领导小组有权处理竞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竞赛辅导的形式

  竞赛辅导原则上应采取集中辅导,以充分利用优质资源。

  三、竞赛辅导教师的选聘

  1、竞赛老师的选聘由领导小组根据科任教师的具体情况确定,择优而用是最大的原则。

  2、竞赛辅导教师每年可基本固定,也可由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新一年度的辅导教师,主要依据是上一年度学生竞赛中获奖的情况。

  3、有志担任下一年度学科辅导竞赛教师的,可于上一年度准备好相关资料,于该学科竞赛辅导前一个月向领导小组申请,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可聘请该教师担任该学科的竞赛辅导教师。

  4、竞赛辅导教师可以选聘其他1-2教师作助手,共同搞好竞赛辅导。

  5、辅导教师在接受选聘后,即开始编制竞赛提纲及内容,制订辅导计划。

  四、竞赛学生的确定

  1、参加竞赛辅导班的学生应自愿报名,人数超过50人,需进行校级竞赛,择优录取。一般每个年级竞赛学科设一个辅导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每个学生原则上报一个学科,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学科。

  3、竞赛辅导过程中无故缺席两次者,视同自动退出竞赛辅导班。

  五、竞赛教师的工作和报酬、奖惩

  1、竞赛辅导教师应于竞赛辅导开始前一周内,把本学科竞赛辅导计划交至领导小组组长处。确定好竞赛提纲及内容。

  2、竞赛辅导教师应认真备课、上课、辅导。开课安排学校和休假时间,次数不少于10次,40-50节,竞赛辅导教师不得无故缺席。

  3、辅导老师的报酬采用辅导费和奖励相结合,原则上每节上课辅导费是学校代课费的2-3倍,辅导费由学生和年级组共同负担,参加辅导的学生费用可安排一名同学代收缴年级组统一管理,每位同学缴费不超过10元,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单价按节计算,费用于辅导结束后领取。竞赛获奖奖金以证书为证,按获奖等级计算,奖金于上交本年度竞赛总结后领取。

  4、竞赛成绩较差者,领导小组有权建议其不再继续担任下一年度的辅导教师。

  六、竞赛辅导结束后的工作

  1、教科处建立学生竞赛和相关竞赛辅导教师档案,作为教师业务考核重要依据,竞赛辅导教师应及时撰写本年度竞赛总结报告和师生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交教科处存档。

  2、教科处应及时通过广播、橱窗、报刊、网络发布信息,宣传我校竞赛成果,建议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优秀辅导教师和获奖学生。

篇4:中学学生奖励条例

  郊南中学学生奖励条例

  一、奖项设置: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一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给予奖励。

  本校设立下列七项奖:①学习精英奖;②三好学生奖;③品学兼优生奖;④优秀学生干部奖;⑤学习进步生奖;⑥单科成绩优秀奖;⑦单项奖。

  每学期末评定一次;其中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品学兼优生奖、学习进步生奖、单项奖不重复得奖;凡受纪律处分在没撤消处分之前不得获奖。

  二、奖励程序

  由班主任如实填写有关奖励登记表,报德育办审核。由德育办在全校性场合公布奖励决定,并发给获奖者奖状(或证书、奖章)和奖品(或奖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籍卡及成绩汇报单。

  三、获奖条件:

  1、学习精英奖:A期末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不含生物、地理)在年级内前六名;B各考查学科期末成绩均达B等;c操行等第在“优秀”等第;D体育达C等。(病患者除外)。

  2、三好生:

  (一)各班级“三好生”数控制在班级人数15%以内。

  (二)“三好生”条件:

  A、符合德育大纲规定,对《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郊南中学校规》诸方面都做得好,或在某些方面有突出好的表现,品德等第为“优秀”。

  B、期末统考科目总分在年级前50名(不含生、地)。各考查学科期末考试成绩均在B等以上(含B等)。

  C、体育课成绩达B等以上。

  3、品学兼优生:

  A、符合“三好学生”条例“A”

  B、符合“三好学生”条件“B”

  C、体育课成绩未达B等。

  4、优秀学生干部(每班1名):由班主任老师或学生会指导老师推荐。推荐对象为:班委干部,学生会干部(含干事)。A平时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一定工作成绩,能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B各考试学科的期末统考成绩均在C等以上,各考查学科期末考查成绩均在C等以上,c操行等第在“优秀”等第;D体育成绩达C等。

  5、学习进步生奖:A期末统考科目考试成绩总分名次在班内比期中考试成绩总分名次提前五名;B操行等第在“良”等第以上。

  6、单科成绩优秀奖:

  期末统考科目中某一科成绩为班级前三名,但不可与其它奖重复。

  7、单项奖:

  如班级突出贡献奖、诚信奖、文明礼仪奖、优秀事迹奖:凡有拾金不昧、保护公物、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突出的事迹,由班主任或班委推荐,报德育办核定,视情况给予奖励。

  注:1、期末统考科目总分计算不包括生物、地理,生物、地理的成绩要求同其他考查科目。

  2、成绩等第以100分制计,85分以上为A;70~84分为B;60~69为C;60分以下为D。

  3、三好生、品学兼优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生奖、单科成绩优秀奖、单项奖不可重复得奖。

  4、操行等第评定要求:优秀等第,学生人数控制在班级人数的30%左右,良好、合格等第由班主任评定,有处分未撤销的学生等第为不合格。

  5、每班获奖人数控制:30%左右,注意宁缺勿滥!

篇5:八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安溪八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为使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公正、合理,本着对教职员工既考勤又考绩,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的宗旨,经校行政会研究后,制定如下聘任条例。

  一、初级职务的聘任

  (教师)取得中学系列相应的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直接予以聘任。

  二、中、高级职务的聘任

  1、基本条件:必须取得中学系列相应的中级、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

  2、计分办法:

  (1)现任职称年限得分

  按现任职称的实际聘任年限,每年得5分,小学相应职称任职期每年按4分计算,任职期限的计算一律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以整周年计分。每学年请假(不含法定假日及经学校同意的业务培训、进修)不超2周者不扣分,请假2-4周者扣0、5分,请假4-8周者扣1分,请假8-12周者扣2分,请假12周以上一学期以下者扣3分,请假达一学期扣4分,超过一学期不得分。教师脱产进修学历期间的年限不予计算。

  (2)教师表彰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由学校推荐评选,受上级党委、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先进德育工作者、班主任等,按省委、省政府表彰得8分,省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6分,市委、市政府表彰得6分,市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4分,县委、县政府表彰得4分,县教育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得2分。

  参加创优质课活动,被评为市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得6分,县级优秀中(青)年教师得4分,获县创优质课奖得2分,市普教室(教科所)评定的先进个人得5分。

  教师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6、4、3分;参加市普教室(教科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5、3、2分;参加县教育局组织的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得4、2、1分。

  教师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参加县级以上非本专业比赛(委派部门须在赛前把比赛名单送办公室备案并盖章,方予认定),该老师获得表彰的,其得分按相应级别的综合表彰得分折半计算;获奖的,其得分按参加本学科教学技能竞赛或业务比赛获奖相应级别得分折半计算;若是获得名次的,按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得分;市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得分,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3)教学成绩量化得分:每学年以5分封顶

  以量化考核条例修改后的1999年秋季以来的教学成绩为考评依据,累加计算:

  非毕业班量化考核学科的科任教师按学年(两个学期平均)计算,所得奖金对照基数奖金,超出10元以内(含10元)该项不得分,超出11元(含11元),每超1元得0、1分;低于基数奖金者按同样标准扣分。

  高中毕业班教师(不含体育教师):以100元为计分标准,按其本人所得高考单科奖金,对照高考单科奖金人均金额,超出或少于平均值100元以内者,不加分也不扣分,超出或少于平均值100元以上者,把超出或少于部分扣除100元后按每10元加、扣0、1分。

  初中毕业班的教师:自20**届起,计分标准=100元×(中考人均单科奖金/高考人均单科奖金),其计分办法与高中毕业班教师相同。

  同时既教毕业班又教非毕业班的教师,按得、扣分数,各计一半。半个工作量的教师按得、扣分数减半计算。

  本条款仅适用于可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未列入量化考评的科任教师,该项既不加分,也不扣分。1999年秋季以后调入者,在外校工作期间该条款不得分也不扣分。

  (4)指导学生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学科现场竞赛(作文、体育、音乐、美术、技能的现场比赛视同学科现场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8、7、6分,省级奖分别得5、4、5、4分,市级奖分别得3、5、3、2、5分,县级奖分别得2、1、5、1分。每位指导教师每次竞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征文、演讲、音乐、美术及小论文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比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分一、二、三等奖得分,全国奖分别得6、5、5、5分,省级奖分别得4、5、4、3、5分,市级奖分别得3、2、5、2分,县级奖分别得1、5、1、0、5分。获特等奖者,除得同级一等奖分值外,另加1分。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各级比赛获得名次的,按县级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得分;市级比赛获得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名视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视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得分,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

  学生参加县级体育比赛获得前三名者,按2、1、0、5分记入比赛前认定的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每届比赛每位指导教师只取最高分一项。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八名为三等奖),分别得3、2、5、2分,每届比赛每位指导教师只取最高分一项。

  自20**年开始,高三年毕业班有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或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视同指导学生获奖,该学生所在班级的高考文考学科任课教师分别按学生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录取得5分、总分位居全县文理科第一名得3分。每届毕业班只取最高分一项,不得重复累加。初三年毕业班有学生位居全县第一名(各科等级加语数英总分),视同指导学生获奖,该学生所在班级的中考文考学科任课教师分别得3分。

  若学生获奖证书中没有同时注明学生的获奖等级和指导教师,则须由教研室根据事实认定后在学生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上注明指导教师或在指导教师证书的复印件上注明所指导的学生及获奖级别,再由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交指导教师本人保管,作为计分时的依据。教师在外校指导学生获奖的,若学生获奖证书中没有同时注明学生的获奖等级和指导教师,还必须提供相关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须由县教育局签署“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学生获奖的级别按发文表彰单位的级别进行认定。每位获奖的学生只能有一位指导教师。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必须是本人当年所任教的学生,且不跨学段、跨学科指导(如是学校安排专门教师指导的除外,但委派部门应在赛前将名单送交办公室备案并盖章)。

  自20**年秋季起,各教研组长或备课组长应于学生参加各项学科现场竞赛(作文、体育、音乐、美术、技能的现场比赛视同学科现场比赛)之前确定参赛学生及指导老师名单,经学校办公室盖章后,一份交教研室存底,一份交办公室存底,以便据此认定指导教师。若学生参加竞赛后才将指导老师名单报送办公室及教研室的,该项目的指导学生获奖不作为计分依据。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由教研室根据《安溪八中学科竞赛组织管理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在获奖证书复印件上注明指导教师、个人辅导时间及辅导周期;相关负责人签名并经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由指导教师自行保管。计分公式为A×B/C(A指学科指导教师职称聘任相应加分,B指个人辅导时间,C指辅导周期),每次比赛只取最高分一人,不得累加。

  (5)论文发表获奖得分:以8分封顶

  在任职期内,教师教育教学论文在CN刊物或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学报,或省教育厅(教委)主管的准印证、特许证有关期刊上分期出版正式发表的每篇得3分,在CN刊物的增刊上发表的每篇得1、5分,在ISBN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得1分,在县级以上非CN刊物汇编的每篇得0、5分。

  论文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普教室、省学科学会(或教研会)组织评奖中获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2、1分。论文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市普教室(教科所)组织评奖中获奖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得1、0、8、0、5分。获奖且发表者,取高分的一项。

  教师CN级教育教学论文参照每年县教育局、县教育基金会确认的结果予以认定。

  (6)班主任等工作得分

  在任职期内,担任班主任满三年者得5分、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年段长(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满三年者得7分(以整周年计,不满3年者不得分),自20**年8月开始,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班主任工作满三年后,每年加2分(20**年8月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班主任工作满三年的仍按每年加1分)。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一学期内有两次被评为基本合格者,每学期扣0、5分,一学期内每次均评为优秀者,每学期加0、5分。

  任职期内,在外校担任班主任(年段长)的年限(以整周年计)可以和在本校担任班主任(年段长)的年限(以整周年计)累加计算,其班主任工作得分的计算办法为A-A×B/C×1/2(其中A为班主任累加年限的总得分,B为在外校担任班主任的年限,C为在外校及本校担任班主任的累加年限)。在外校担任班主任者,须上交原学校所提供的班主任(年段长)工作证明,方予认定。

  任职期内,在我校担任教研组长满三年者得3分(以整周年计,不满3年者不得分),担任教研组长工作满三年后,每年加0、5分。在外校担任教研组长不得分。

  同一人不兼得以上两项分数,只取其中高分值的一项。

  (7)每年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先聘任即将退休的老教师(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再按以上条款计算出的总得分的高低依次聘任其他教师。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担任三年以上的行政领导职务、班主任、教研组长以及教龄长者优先聘任。若符合条件聘任且即将退休的老教师的人数多于上级分配的名额,则依据出生日期先后依次确定聘任人选。

  三、其他说明

  1.本条例中的职称年限、班主任年限、量化考核的计算时间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均以整周年计算;教师表彰获奖、指导学生获奖、论文发表的计算时间从现职务聘任之日起至聘任高一级职称之时的前一学年8月31日止。

  2.出现条文以外的特殊情况,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研究,做出决定。

  3.管理岗位、工勤技术岗位等级的聘任参照此条例执行。

  4.若本条例的规定与当年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5.本条例自20**年1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