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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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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海星实验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字[20**]9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星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必需、严紧和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苏州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开展学校行政、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学校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减少不必要的差旅费开支。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座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五条 校级领导出差或有上级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带队,因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硬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十条 校级领导出差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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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40元。

  第十五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的,可以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经校长核准出差天数批准后,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期间电话通讯费不再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经校长核准出差天数批准后,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要从严控制,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车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凭据报销。如已报当天出租车票的,则当天公杂

  费不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六章 与会、学习、培训、进修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会议〈含10天以下(包括10天)的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的,学校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校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会务费开支要求的,可任选一种报销方法。如会务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按实报销的,则不予核报伙食补助费、培训资料费;公务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通知(食宿自理证明)回校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期间公杂费减半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离开苏州市城区参加各类学习、进修及10天以上的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除按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进修,其住宿费要在规定限额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内凭据报销,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二)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含干部培训基地),高等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培训、进修的,给予核报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三)工作人员经批准带薪到外地高等学校、党校学习,学习结束承认学历的,学习期间不再核报伙食补助费。(四)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进修期间不予核报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图书馆留档保存。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组织调动工作(不含招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七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校长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 教师参加学历、学位进修,上级主管部门有奖励或核消规定的,则按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实行,学校原有差旅费报销及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并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室负责解释。

篇2: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学院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院开支住宿费的,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会务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单》后随附《会议通知》。无《出差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员工报销时填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请单》、《会议通知》和有效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外发生的招待费按招待费规定执行。已报销招待费的当天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自带车辆的不得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院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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