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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学计算机网络教室上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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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中学计算机网络教室上机守则

  第二中学计算机网络教室上机守则

  一、注意保持机房整洁,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不准把食品、饮料等带入室内,创造适宜的微机运行环境。否则取消该生上机资格。

  二、严禁携带U盘、软盘等物品进入微机室,以防病毒侵入,如发现一律没收。

  三、保持室内肃静,进入室内不得大声喧哗及打闹,按规定座号坐好,听从老师的安排,未经老师许可,严禁串位。

  四、学生进入微机室要听从微机教师的指挥,按要求程序操作。不准随意开关或操作微机,上机操作需在微机教师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如发现学生胡乱操作或不服从管理,将取消该生的上机资格。

  五、爱护室内设施,对室内物品要做到轻拿轻放,要注意安全,室内所有电器设备和开关不得随意乱动,不听指挥造成损失由行为人加倍赔偿。

  六、不得随意频繁开关计算机,不得随意调整显示器。在使用键盘,鼠标器等动作要轻柔,用力适当。为了延长计算机的寿命,使用完计算机后及时按程序关闭电源。计算机工作时,不得移动,撞击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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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管理人员应注意观察机器运转正常时的电源电压值,出现异常应立即关机,在故障未查明之前,不要随意启动机器。

  八、出现问题,发生故障,及时报告,不要擅自处理。爱护机房设备,不得自行拆卸机器和接插线路,不许拨弄室内各种开关。

  九、建立使用机器登记制度。使用完后,认真打扫整理好机器,任课教师做好上机记录。

  十、由于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机器损坏要照章赔偿。

  十一、对违反上机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书面检查或由学校给予处罚。

篇2:第二中学计算机网络教室开放管理制度

  第二中学计算机网络教室开放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健康上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学生健康、文明成长,特制定我校计算机网络教室开放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

  学校网络教室课余开放工作,由网络教室管理人员负责,学校电教中心统一管理。

  二、开放时间与对象

  1、网络教室课余开放时间安排在每周一至周五的课外活动时间,周六、周日根据学校安排开放。非开放时间(除教学需要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网络教室。

  2、课余时间网络教室开放对象为全体学生。校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网络教室上机。

  三、网络教室管理

  1、网络教室开放时,必须有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上机过程中要保证出口畅通,指挥学生打开门窗。。

  2、网络教室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网络教室的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机房当值教师为机房计算机软硬件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设备出现故障较小时可由当值教师自行解决,较大故障要及时向相关人报告,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对故障查明原因。如因当值教师疏忽发现问题而不及时上报的,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时要追究当值教师责任。

  3、上机时间指导教师要在机房中巡查,认真指导学生上机操作,解决学生的疑问,加强对学生学习信息技术的指导和协助,不得中途离开机房。

  4、指导教师要教育、监督学生不得随意挪动机房设备,并组织、督促学生打扫卫生保持机房清洁。

  5、上机结束后应全面检查一次机房设备,做到心中有数,关好设备并组织学生关好门窗、风扇、电源等,待学生全部离开机房后教师方可离开。

  四、学生上机要求

  1、爱护机房设施设备,保持卫生,雨具、仪器不得带入机房,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等。

  2、开机时如发现微机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等待重新安排和调整机位。

  3、严禁擅动设施,即使是简单设备也必须在当值教师的授意与监督下方可拆卸与安装。

  4、严禁随意安装、删除、卸载机器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严禁上机时间不按指导老师要求操作;严禁上机时打游戏、上网聊天、浏览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不使用带“毒”移动设备。

  5、上机人员因不遵守规定而造成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3:月湾二中校园网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月湾二中校园网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的使用行为,提高我校校园网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校校园网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全体教职工在使用上网设备发布信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电教中心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三、不准通过学校内部网络发布和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准通过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等方式发布不健康的、***的、或者和工作无关的信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四、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管理员必须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或工作站。不准通过内部网络从事和工作无关的活动,包括:不准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机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服务器、工作站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视为对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六、不准将工作用机交给非校内人员使用。不准擅自使用他人的机器;不准通过他人的机器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七、任何部门不得在学校计算机网络上从事对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对其他网站的恶意攻击或黑客攻击行动。

  八、严禁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九、各部门要对上网计算机的使用严格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责任人。学校机房不准对社会开放。

  十、电教中心要加强监控和管理;在学校网关上要配置防火墙和监控服务器;服务器安装上网行为管理软件;对内、外部IP加强管理,落实到人;服务器账号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

  十一、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学校可提出警告、限制或停止其使用网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凡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十二、学校定期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严禁进入黄色、***和自由化过重的网站。

  十三、校园网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技能水平,适应计算机网络发展的要求,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篇4:实验小学心理咨询守则

  实验小学心理咨询守则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的心理咨询工作。

  2、立足于助人自助的原则和对来访者负责的原则。

  3、维护和监控本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与管理学生心理档案。

  4、对轻度适应不良的学生进行个别和团体心理辅导,鉴别重度心理障碍的学生,并转介到高一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机构。

  5、不与来访者建立咨询以外的关系。

  6、保持真诚、尊重、关爱、信任、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

  7、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教师和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8、定期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进行检测,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但要谨慎使用测试量表或其它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

  9、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篇5:实验小学心理咨询工作守则

  实验小学心理咨询工作守则

  第一条 咨询人员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二条 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科学态度和专业要求工作。必须接受规范的专业培训、努力钻研有关理论,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探索工作规律;还必须熟悉学校的各种教育策略,了解本校学生的特点和心理状况,将学校心理咨询专业要求和学校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咨询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学生、信任学生,在与来访学生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尊重来访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来访学生的正当权益;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出发,真诚对待来访学生。

  第四条 咨询人员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向学生提供帮助,立足于启发学生自己认识自己,自己接纳自己,自己帮助自己,自强自立,健康成长。

  第五条 咨询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其他秘密;对学生的有关资料、案例予以保密,单独保管,不列入学校其他档案。

  第六条 咨询人员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颁布的《心理测验工作者道德准则》,按心理测验的规范进行,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七条 咨询人员在帮助学生的过程中,应努力动员与争取教师和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必要时要对他们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建立有利于学生发展的理性社会支持系统;在向教师和家长提供资料、建议及分析学生情况时,要以保护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出发点。

  第八条 咨询人员必须了解中小学生心理咨询的局限性和自身的局限性,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开展工作;对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转介,推荐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予以解决,或建议学生到校外相关部门接受咨询或治疗,转介时要耐心做好学生的工作。

  第九条 咨询人员必须始终注意保持和来访学生关系的纯洁性,不得与来访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心理咨询和教育关系以外的任何或其他关系,不得收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物质报酬和馈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