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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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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整合各类教学资源,保障学院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学院进行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实施产学研结合,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主要场所,是衡量学院教学、科研、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各级领导、各级各类人员,必须重视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从教育规律,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水平。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从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发,坚持统筹规划、高效实用和效益优化原则。

  第四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分管副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分管副院长全面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实训、教学、资产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特聘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兼任。

  学院成立实验实训室(基地)项目建设专家论证小组,其成员由相关副院长、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或企业)专家和投资方相关人员组成。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论证遵循“以专业建设为主,兼顾效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系、相关职能处室要重视加强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一体化、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各系部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申报时间,四月为论证立项、报批时间,暑期为集中建设时间。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实训需要,结合当年招生任务和学院发展,提出实验实训室(基地)申请,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填写《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申报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报、论证事项。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各系部申报和学院专业设置、学生结构,分析专业与实验实训室(基地)布局、教学与实验(实训)的关系,对全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宏观控制。

  第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在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拟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已经审批立项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建设项目完成,指导各系部对投入使用的实验实训室(基地)搞好日常管理。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场地的选择,与学院投资方的相关业务协调,经费审核,设备帐卡物的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流程。(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完成后,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对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从使用效益、管理水平、设备使用率等多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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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由学院纪检部门牵头对整个过程实行监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职业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职业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由覆盖我院各校区教学办公、教师宿舍、学生宿舍的网络基础软硬件平台和依靠该平台开展工作的各业务系统组成,是我院的公用信息基础设施。它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为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良好的信息化服务。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校园网建设、运行、维护、服务、内容和安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园网由学院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与校园网有关的管理工作,负责咨询、论证、监督和协调校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设立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院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及校园信息化建设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管理与协调闭路电视系统、校园网基础软、硬件平台、校园信息化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服务、开发、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负责:

  (一)学院闭路电视系统和校园网的总体规划、基础软硬件平台和校园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校园网基础软硬件平台包括:全校通讯网络、为校内各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服务的数据库、统一认证、统一门户、统一存储、统一计算等软硬件平台和对全校范围提供的公共网络服务系统(互联网接入、电子邮件收发、病毒防范,安全管理等)。

  (二)网络资源对外统一申请和对内统一管理、统筹规划、配置、协调和实施。如IP地址、域名(网络实名、通用网址)、校园网络出口的统一管理、Internet接入方式和带宽等。

  (三)校园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制定校园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五)校园网及校内各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软硬件条件等技术规范的制订,对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落实。

  (六)各业务信息系统技术方案、校园网内各部门局域网建设及改造技术方案的审核、检查和验收。

  (七)校内集中上网场所管理牵头单位,负责校内集中上网场所的技术审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校园网网上内容的管理,负责学院主网页的建设和管理、校园网公开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学院网站(www.scuvc.com、202.115.202.27)的总体设计、制作与发布。

  (二)校园网内各部门网站及网页的监督、审核、培训。

  (三)校园网网上内容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的制定、监督和落实。

  (四)协同其它相关部门对校园内各上网场所进行审查、监督及管理。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涉及校园网工作的协调和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上网场所的治安管理及有害信息的案件处置。设立校园网络信息监控专职人员,专门负责网络信息的监控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校园网上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学院未来的发展需要对学院闭路电视系统和校园网做出统一规划和设计。规划、设计经学院批准后对校园网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所有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要求,否则对该建设项目不予立项,不允许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定期对闭路电视系统和校园网规划、设计进行修正。修正规划、设计时应听取和征求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意见,修正方案须经学院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学院的通讯网络建设分成二个层次: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设校园主干线路和各单位办公的基本接口;各单位负责单位内部网络的改、扩建。具体如下:

  (一)学院各校区内新建筑物的弱电系统、旧建筑物弱电系统改造等凡涉及到闭路电视和校园网的,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规划、方案设计、招标、建设和验收。

  (二)单位内部的改、扩建工程由单位自行负责。实施前,各单位的网络设计方案和网络改、扩建方案必须按学院制定的网络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方案实施。未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和验收的工程,财务资产处不报销相应的网络建设费用,实验实训中心不提供网络接入。

  (三)用于校园网主干的光缆、网络交换机、路由器及基础应用服务器等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管理。网络接入设备分置于各单位办公楼、教学楼等地,由各单位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实训中心监管。各接入单位为放置在该单位内的校园网网络设备提供适宜的地点,并负责其实体的安全。各接入单位无权变更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维护的网络设备(包括位于节点机柜外的电源插头)和网络线路,或将本单位的设备放在主干节点机柜内,否则由变更单位承担擅自变更造成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单位或个人,简称用户)的接入网络有如下情况,必须向实验实训中心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审批并提出实施意见,批准后按实施意见进行。

  (一)变更接入网络规模。

  (二)改变网络拓扑结构。

  (三)更换网络设备或进行网络设备调试、配置。

  (四)变更网络服务功能或服务对象。

  (五)变更网络服务应用程序或网络信息资源,特别是涉及全校的应用和资源变动。

  (六)因维修等原因,可能对网络线路和设备造成损坏。

  (七)其它有可能影响到校园主干网的变动和行为。

  第四章 入网及使用

  第十四条 用户必须合理使用校园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破坏校园网的正常使用和利用校园网从事非法活动。保证做到有害信息不上网,发现有害信息时保留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和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十五条 z 职业学院校园网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户应按相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六条 入网用户应按规定填写有关业务表格,在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入网。用户必须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因泄露而出现安全事故,由帐号申请人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积极利用校园网开展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为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稳定、良好、适用的软硬件平台,并从技术上协助各单位做好网络信息工作。

  (一)校园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在学院统一规划之下,根据本单位业务的要求和校园网的特性,遵循标准、实用、节约、可共享的原则开展。

  (二)各业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方案须提交给实验实训中心,由实验实训中心解决方案所需的基础软硬件支撑条件,包括网络连接、服务器、数据库、存储等校园网基础软硬件平台内的软硬件资源。

  (三)需要在网上建立公共服务器的用户,应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并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五章 网上信息资源

  第十八条 学院的网上信息资源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规划和协调建设。

  第十九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学院将建设部分基础资源网站。学院鼓励各部门自主建设网站(页),共同丰富和繁荣学院的网上资源,但应经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校园网网上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免费供校园网用户使用,确需收费的,须经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登载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学院秩序,破坏学院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其来源必须确实可靠:

  (一)各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的业务最新动态及时送学院党委办公室审核后,上校园网进行宣传。

  (二)学院的校园网络新闻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三)校园网凡涉及新闻报道和具有新闻性质的各类信息的发布要严格按照学院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

  (四)校园网所登载校外内容必须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网站,并要注明该内容来源单位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可以登载文艺作品、影视作品,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有侵权行为;其它挂靠网站一般不再登载相同内容的作品。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挂靠的二级网站(校园网内除z 职业学院网站〔www.sucuv.com、202.115.202.27),其内容由主办单位把关,责任自负。学院党委办公室要对其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发现与规定不符的,责成其删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校园网信息所涉及有关我院教学、科研、育人、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意见,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进行实时搜集、分类整理和不定期通报,供学院领导参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电子公告服务(BBS)的管理。

  (一)所谓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我院计算机网络上以电子布告牌(BBS)、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发布信息行为的服务。对在本校内利用计算机网络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的要求进行。

  (二)校园网挂靠的二级网站要切实加强对本网站(网页)信息内容的管理和监控,重点对电子公告栏(BBS)、留言版、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同时,要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严密监控BBS上发表的言论,凡发现不利于学院稳定、破坏团结、违反法律法规的言论,要迅速报告学院党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并立即删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要积极推进学院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氛围,牢牢占领网络思想宣传阵地。

  第二十八条 对于我院校园网运行及网络信息方面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学院、社会和国家安全稳定的紧急事件;或由于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我院校园网正常运行或校园网络信息的安全,并由此可能影响到学院、社会、国家安全稳定的事件,其处置工作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z 职业学院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部门业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院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责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制定学院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遵守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各部门建设业务信息系统时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建设学院数据中心,为各业务信息系统提供公共基础数据平台。各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负责提供、维护、更新和使用数据中心的数据。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必须经过论证、立项、建设、测试才能投入正式运行。每个业务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行时必须配套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管理责任人和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维护、安全及管理等,保证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六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关于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一)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校内使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法》和《保密法》,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安全保密的工作要求,不得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凡存储含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等内容的计算机一律不得接入校园网络。本单位、本部门科学研究方面的文件、资料、成果必须依据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科技成果密级评定方法》进行确定,如属国家秘密范围,不得进入互联网络,各单位、各部门涉密人员必须做好秘密文件、资料及涉密科研项目、成果的保管和备份工作,管好秘密源头。

  (四)其它有关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管理事项,参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建立日志留存制度。

  (二)建立电子邮箱管理制度。

  (三)建立网上巡查制度。

  (四)建立网络案件报告制度。

  (五)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签订部门网络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防范系统。

  (一)安装有害信息过滤软件和反垃圾邮件系统。

  (二)安装有害信息监测报警系统。

  (三)安装网络信息审计系统。

  (四)安装计算机场站防雷安全设施。

  (五)机房、网吧、阅览室上网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一)网络信息的监控工作主要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

  (二)网络信息的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检测、行为审计工作主要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

  (三)网络有害信息的案件处置工作主要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四)学生工作处协助配合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安全保卫处作好网络信息的监控审计和网络信息案件的处置。

  (五)学院党委办公室和学院办公室负责以上职能部门的协调交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以上职能部门对校园网络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确定党、政领导一人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责任;确定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专人管理和维护连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子网和单机,并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实验实训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各接入单位网络安全员应定期对本单位接入计算机进行系统维护,安全检查等工作,若因该单位接入计算机引发网络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及实验实训中心将定期对各接入单位网络安全员进行业务培训,保障校园网络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学院办公室、实验实训中心和安全保卫处将不定期对接入用户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用户可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要求违规用户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限期改正。

  (三)取消连网资格3至60天。

  (四)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五)建议学院相关行政部门或个人所在系、处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六)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向公安相关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z 职业学院网络管理及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院之前制定的有关网络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3: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学院资金,保证学院行政、教学及各项工作需要,加强学院现金管理和经济活动监督,促进学院事业健康有序地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资产处是学院现金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人员要求

  第三条 现金核算及管理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支现审批、现金出纳、现金支票审核和签章岗位。

  现金审批岗位负责审批现金出纳员取现额度、超过现金支出范围和额度的特殊支出项目。

  现金出纳岗位负责办理现金收付、现金保管、现金缴存、取现、现金对账、现金支付凭证交付工作。

  现金支票审核和签章岗位负责审核现金支票内容、金额后签章。

  第四条 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凭证审核、编制、复核、会计档案保管和各类会计业务记账工作。

  第五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现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全程办理现金业务。

  第六条 现金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强烈的资金安全意识,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较高的业务处理能力,财务资产处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定期对现金出纳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 现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院现金使用范围

  (一)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各部门借支的备用金和暂借款;

  (三)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支出或外邀专家、学者学术报告费、讲座费等;

  (四)根据国家规定无法实行转储发放的学生奖助学金、生活补助等;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不便转账支付且价格低的零星物资;

  (六)不便转账支付的招待费;

  (七)不便转账支付的集体活动费;

  (八)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学院现金结算起点为二千元;部门备用金借款不超过五千元,其安全管理及责任由借款人和借款部门负责。超过现金结算或备用金借款限额的,若情况非常特殊,经使用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批准,酌情处理。

  第八条 现金使用规定

  (一)学院财务资产处每日保留3-5天的日常现金开支,当日支现累计达一万元的须提前两天向财务资产处电话预约;若支现计划取消,须立即致电财务资产处取消预约。

  (二)凡垫付现金支付费用(不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不得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二千元。

  (三)借款必须及时冲销。暂借款须借款人在返校后或经济事项结束后一个月内冲销,如借款所属经济事项未发生须在借款后10日内归还借款。借款人须在每年年终时主动归还备用金。

  (四)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付由出纳员负责。凡交款须经出票人开具票据后,凡借款或报销须经会计审核制单后,出纳人员才能进行收付。出纳员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出纳员签章、且加盖 “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

  第十条 出纳员印章、“现金收讫”及“现金付讫”章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或丢失,导致学院现金损失的,由相应出纳员负责赔偿。现金出纳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及时更换个人印鉴。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须于当日送存银行,支出须从库存现金中支付,不得坐支现金。现金应保存在学院指定的相应出纳人员保险柜中,其运送须使用专用车辆,并由指定的护送人员负责;出纳员上班期间,需短暂脱离工作岗位,须保管好现金及印章,并告知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并做好工作安排及现金存放保险柜保管安排。

  第十二条 现金账目管理

  (一)财务资产处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出纳员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财务资产处负责人汇报,短款或收取伪钞,由经办人赔付,经核实为长款的,作学院收入,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二)建立库存现金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账实相符。现金出纳员须于每月结账前盘点库存现金余额,财务负责人、会计共同审核盘点结果。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应不定期参与出纳的日清月结工作。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清查,查明原因,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员因各种原因需工作交接,必须填制“z城市职业学院现金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现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理论、 “****” 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学院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严格按照程序秉公决策;坚持依法治院,搞好党务、政务公开;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所属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政从教情况;

  (五)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制定工作计划,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

  (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性的了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教情况,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谈话、早提醒,督促其自查自纠;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班子、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办公室报告;

  (三)认真解决责任范围内的热点、难点以及师生员工意见集中的问题,负责地处理各类来信来访;

  (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支持和协助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认真解决。

  第十一条 学院内各部门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书面自查报告交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党风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任、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和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人责任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廉政风险点排查不全面、或制衡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聘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组织调查。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职但按照本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其责任追究材料送本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和职务晋升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学院校区建设个人廉政责任书

  学院校区建设个人廉政责任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干部廉政责任,确保z校区的建设节约成本、保证质量、保障工期、廉洁高效,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签订本责任书,本人承诺履行好如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自觉遵守z校区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二、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准则,不贪污、不挪用公款、不索贿、不行贿、不受贿、不以岗谋私、不假公济私、不以权谋私。

  三、严格回避制度,不以个人名义介绍自己的亲属、同学、朋友、同事参加校区建设,如遇自己的亲属、同学、朋友、同事、及本人介绍的关系人参加校区建设,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时,本人主动提出回避。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杜绝危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五、不向项目承接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好处费、感谢费、购物劵、购物卡等。

  六、不在项目承接方报销任何应由学院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七、不要求、不暗示、不接受项目承接方为个人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八、不参加项目承接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九、不接受项目承接方的任何礼品、礼物,如月饼、粽子、水果、烟、酒、土特产、保健品、化妆品、装饰品、包包、手表、手机、电脑、电器、家装、房、车等。

  十、不向项目承接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十一、对群众反映、信访举报或组织查出的廉政问题,本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追究。

  十二、本责任书由责任人和纪委办公室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分管院领导签字:责任人签字: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