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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卫小学学生管理章程

  现如今,学生管理,章程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生管理,章程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江卫小学学生管理章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江卫小学学生管理章程

  江卫小学学生管理章程

  前言:“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是我们家长和老师共同的责任。“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希望我们的学生“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第一条:本校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履行学校和班级工作,尊重他人的人格。

  2、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条:迟到

  任何学生的迟到需向任课教师解释原因,迟到次数过多将通知家长。

  第三条:缺席

  1、学生缺席三天及以上必须报告校长。

  2、除疾病以外,不允许缺席三天及以上。

  3、学生患传染病而缺席,重返学校需出示医院证明。

  第四条:学生用书及书包

  1、学生学习用书必须写上学生姓名,提倡包书皮。

  2、任何书籍丢失应报告教师。

  3、学生应当爱护课本,破坏严重者将予以教育。

  4。所有学生都有背书包上学的义务。

  第五条:学生作业及学习成绩

  1、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需要家长签名的必须交到家长手中。

  2、期末成绩报告单,学生必须交到家长手中。

  第六条:上课时间进出学校

  1、进入学校的学生,门卫室予以登记并及时报告校长。

  2、学生上课时间外出,门卫应予拒绝。

  3、学生有特殊情况外出,应当征得班主任同意并在门卫处登记。

  第七条:学生进入办公室

  必须报告教师,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学生两堂课之间活动

  1、提倡学生到教室外活动、休息,反对大运动量活动。

  2、必须做好下堂课的准备工作。

  3、上下楼梯靠右行,学校建筑内步行脚步声要轻。

  第九条:学生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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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学必须穿着整洁,胸卡必须挂在胸前。

  2、上学及放学途中学生必须戴小黄帽,但教室里不允许戴帽子。

  3、少先队员必须挂红领巾或队徽。

  第十条:体育课

  1、上课必须穿便于运动的服装和鞋子。

  2、室外体育课不允许学生逗留在教室里。

  3、学生免上体育课,须出示医生证明。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场地、器材

  1、所有学生都可以使用,但必须爱惜。

  2、因故意损坏和不守纪律引起的损坏,学生必须赔偿,费用由家长支付。

  第十二条:校内遗失

  1、学校提倡学生不带零用钱和贵重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学校不负责任。

  2、校内任何偷窃行为将受到惩戒,并与家长联系。

  第十三条:禁止

  1、禁止学生吃零食,

  2、禁止在上课时间饮水。

  3、禁止丢纸屑果皮。

  4、严禁携带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如刀、玩具枪。

  5、严禁携带非校园使用物品。

  6、严禁言语和身体的攻击性行为。

  第十四条:惩戒与教育

  1、学生有接受校内所有教师教育的义务。

  2、一切有过错行为的学生将被提出改进措施,如口头检讨、书面检查等。

  3、班主任有权实施惩戒,但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4、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分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等。

篇2: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z城市职业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胸怀祖国,面向世界,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随新生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留级、降级、免修等要求,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z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教务处规定。

  第二十三条我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我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我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应结清相关费用。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事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规定参见《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处理具体申诉个案时,实行申诉回避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受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具体实施办法,可根据《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3:民族中学中考前后全校学生管理方案

  民族中学中考前后全校学生管理方案

  20**年中考将于6月20日至22日举行,根据学校管理实际,现就学校20**年中考前后全校学生管理作如下安排,请各班、各科任教师、各功能处室遵照执行,务必确保学生安全学习、安全应考、安全返家。

  一、组织建设:

  学校成立抓好20**年中考前后全校学生管理领导小组,从组织建设予以保障。

  组长:z(学校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z(学校副校长)

  z(学校副校长)

  成员:z(学校政教主任)

  z(学校教导主任)

  z(学校总务主任)

  z(学校团委书记)

  z(学校工会主席、营养办、寝室管理负责人)

  各班班主任、各科任教师、各功能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z、z同志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校长负责工作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2、教学一线认真抓好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强化课堂督查、教师管理、课外活动管理、功能用室督查、危化药品安全管理、中考复习及安全中考提前安排、科学谋划工作,进一步提高业务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德育一线认真抓好学生安全常规教育管理、班主任管理、安全保卫管理、食品卫生管理、住校生管理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以学校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校园为契机,建立健全德育管理体系。

  4、后勤一线认真抓好学校固定资产、建筑设施设备、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以及安全用水、安全用电等工作。

  5、团委一线认真抓好学生安全防范知识、应考能力技巧的宣传教育工作,报道学校的好人、好事你,彰显正能量。

  6、工会一线认真抓好食堂管理和寝室管理,进一步改善饭菜的质量和学生居住环境,确保饮食卫生安全和住校生安全。与此同时,扎实开展好教职工意见的收集、整理、化解工作。

  7、班主任具体负责班级学生安全管理,教会学生起码的安全防范知识,进一步调动科任教师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扎实做好缺勤、缺宿学生追踪管理、管制刀具收缴、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学生心理疏导、家访以及寝室、班级巡查工作。

  8、科任教师具体负责课堂、课前课后五分钟班级学生安全管理,扎实做好课堂渗透法制教育、课前一分钟安全及点名工作,与此同时,依法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缺勤学生追踪管理、管制刀具收缴、学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学生心理疏导、家访工作。

  9、功能处室具体按照职责开展好工作,服务好教师、学生,进一步提高功能处室的使用率。

  10、监值周教师按照《中学20**年度监值周教师管理的补充规定》开展好工作,并做好上下学安全护导、周日提前到校安全巡查、周五下午学生安全清场、河道巡查等工作。

  11、教研组长具体负责教研活动的组织开展,并确保处室水、电、物的安全管理。

  12、门卫具体抓好安全保卫、人员进出管理及24小时看校护校工作。

  13、食堂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提供安全、卫生的饭菜以及食堂财物的安全管理。

  14、寝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住校生安全管理以及寝室财物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分开值班看守制度,严禁他人代为管理。

  15、九年级应根据班级实际强化学生管理,爱生如子,给学生减好压,调节好学生心态,服务好学生、服务好家长。

  16、未见事宜以原来安排的为准。

篇4: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家《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校委员会名称为“z市第二十二小学家校委员会”。

  第三条 家校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学校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家校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小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为家校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家校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成立组织机构。家校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学校在班主任协助下推选家长代表,由学校邀请招生区域内的镇(街道)、居委会负责领导和学校相关人员组成家校委员会委员,由家校委员会推选出主任委员等人选。

  第八条 家校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学校成员、社区成员因工作调动或调整的,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

  第九条 家校委员会成员应热心学校教育、有较强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家校委员会职责是:

  一、不定期召开家校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校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校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家校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社会部门与学校班级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学期组织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的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校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家校委员会的权利:

  一、获知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的权利。

  二、有权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作为其他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家校委员会的义务:

  一、有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二、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三、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为家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z市第二十二小学负责解释。

  z市第二十二小学

篇5:大学学院董事会章程

  大学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z大学z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8号)文件精神,由z大学(以下简称“甲方”)和增城市z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决定成立z大学z学院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委派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或委派方需替换人选的,委派方应另行派人接替并书面告知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为无薪酬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集体行使董事会权力。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任命,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或甲、乙双方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或审批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发展计划;

  (四)筹措学院发展所需的资金,审议和批准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批准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院长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七)协调学院与z大学的关系;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它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董事的权利:

  (一)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对学院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议;

  (二)享有定期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信息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权利;

  (四)推荐新的董事,应邀参加学院重大庆典等活动。

  董事的义务:

  (一)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出席董事会议;

  (三)关心和支持学院的发展,积极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供咨询;

  (四)优先向学院提供科研课题,积极与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联合办学、科技合作、人才培养及设立奖学金、奖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帮助学院筹集办学资金,支持学院办学;

  (六)积极协助和配合学院承接与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有关的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院与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九条 学院董事长经董事会授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通过决议、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督导学院的人事和财务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用人计划、教职工编制、工资方案;

  (四)批准学院院长提议聘任或解聘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正高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五)审批对学院教职工的学期及年度考核结果;

  (六)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

  (八)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需要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再行授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日将会议安排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和与会董事多数赞同即表决通过的原则(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会董事对其投票须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当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有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纪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书等应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五章 董事会的解散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董事会自行终止、解散:

  (一)双方合作期满且不续期的;

  (二)学院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院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