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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用车及车辆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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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用车及车辆管理的规定

  学院公务用车及车辆管理的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车辆的管理,保证学院领导用车以及各部门的应急工作用车,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管理

  学院的轿车、面包车、大客车由党政办公室管理,货车由总务处管理,一部小面包车由保卫处管理。

  三、用车范围

  1、院级领导用车;

  2、校外专家学者来学院参加有关活动的接送用车;上级有关部门来校参加活动用车;

  3、各部门应急办公用车;

  4、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用车。

  四、学院领导用车实行轮换制度,一般每月轮换一次。

  五、各部门一般工作不派车,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对应对口领导用车,对口领导车辆不在时机动车替补,由办公室统一协调使用。

  六、学院机动车辆用于党政办公室交换密级文件、财务处去银行取送款、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档案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安排的临时用车。

  七、教职工往来西院办公乘坐学院通勤车,一般不另外派车。

  八、由党政办公室、总务处、保卫处管理调度的任何车辆,未经党政办公室、总务处或保卫处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指令司机出车,司机未接到派车指令,不准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后果自负。

  九、用车派车程序

  1、用车单位要事先向党政办公室、总务处或保卫处车辆管理负责人申请,获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总务处或保卫处通知司机具体安排出车。

  2、南冲市区内用车由党政办公室、总务处或保卫处车辆管理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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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到南冲市区外各县区用车要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4、出南冲市辖区的用车要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批准。

  十、车辆的维修保养

  1、实行定点厂维修和保养。

  2、维修保养由司机提出维修和保养计划,并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经司机班班长组织有关人员会诊后,签署维修意见,报请党政办公室、总务处或保卫处负责人审核,再由学院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十一、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1、服从领导调度,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车准备,不出车时,在司机班待命。

  2、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团结同志,相互配合。

  3、严禁酒后驾车,杜绝开斗气车,驾车时做到一丝不苟。

  4、遵守保密纪律,对领导进行的工作和谈话内容,做到不问、不干扰、不传播。

  5、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假、病假不能保证工作时,将车辆交回办公室,以备急用。

  6、爱护车辆,始终保护车辆和车内清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规定

  职业学院实验实训室设置规定

  一、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要,做好我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涉及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学院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实验室、实训室、实训中心或实训基地。

  三、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实验实训室”)、产学研结合为主(以下简称“工作室”)、公共服务三大类,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依托在学院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实训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实训室设置必须适应我院高职人才培养的要求,应以专业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实训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实训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实训室设置原则

  1、根据各专业对实践教学的要求,设置实验实训室。新建专业的实验实训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实训室内开展实践教学,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院批准再独立设置。

  2、工作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有影响力的合作企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工作室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实训室。

  3、公共服务实验实训室,一般只设置多专业共享、由校级实验实训中心管理。

  4、鼓励跨系、跨专业设置实验实训室。

  5、鼓励跨系、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6、鼓励建设融“教、学、做”为一体的理实一体化教室。

  7、依托在学院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实训室及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

  8、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教学系提出申请,报经学院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实训室。

  六、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公共服务实验实训室年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数。专业课程的实验实训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有条件的系可根据实验实训室的具体情况承接培训任务,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

  3、工作室在“产、学、研”方面应具有明确、稳定的方向,承担产品设计或制作,实验实训教学,科研项目的研究等工作。

  4、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应有由一定数量较高职称的教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师资队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6、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实训要求的实验实训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

  7、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实验实训室设置程序

  1、实验实训室设置由各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2、公共服务实验实训室由由教务处会同实验实训中心、财务资产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

  3、审核论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4、实验实训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八、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实训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实训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实训室设置要求时,有关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实训室设置程序申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九、正式建制的实验实训室,方有资格在学院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实训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非正式建制实验实训室及各分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

篇3: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建z城市职业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胸怀祖国,面向世界,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随新生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及批准且逾期两周不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留级、降级、免修等要求,由学校相关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我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我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z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教务处规定。

  第二十三条我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我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我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应结清相关费用。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事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规定参见《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处理具体申诉个案时,实行申诉回避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受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具体实施办法,可根据《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4:目标督查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

  目标督查办公室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是历史发展的记录,是部门工作的真实写照,为后人研究工作、提高工作奠定基础。为了使部门档案管理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档案由部门指派专人管理,档案管理员须为党员,保密意识强;

  二、档案材料包含本部门制定的制度、规定;部门发的通知、方案;部门工作计划、总结;部门调研材料、汇报材料;

  部门牵头召开的会议材料;各种考核材料、统计表、汇总表、上报表;反映部门工作的各种图片等;

  三、档案管理员要随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按学院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移送工作;

  四、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办理书面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五、档案管理员要做好档案的防火、防霉、防水、防盗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六、任何人不能修改、撕毁档案,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5: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理论、 “****” 重要思想和****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学院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六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从教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问题必须坚持集体研究,严格按照程序秉公决策;坚持依法治院,搞好党务、政务公开;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所属干部、教职工廉洁从政从教情况;

  (五)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行为,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任务分工,组织力量制定工作计划,把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

  (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常性的了解分工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从教情况,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谈话、早提醒,督促其自查自纠;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班子、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办公室报告;

  (三)认真解决责任范围内的热点、难点以及师生员工意见集中的问题,负责地处理各类来信来访;

  (四)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五)依法支持和协助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负责纠正责任对象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认真解决。

  第十一条 学院内各部门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书面自查报告交学院纪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归入本人党风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任、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机关和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人责任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对廉政风险点排查不全面、或制衡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领导干部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聘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组织调查。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职但按照本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其责任追究材料送本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各类先进和职务晋升的资格。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