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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土木工程系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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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土木工程系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土木工程系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6号)的精神和《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本系顶岗实习工作,完善我系顶岗实习各环节的管理,促进产学合

  作,增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保障,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预定的培养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顶岗实习前的各项准备

  (1)土木系根据学院的校历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提前3个月确定学生下工地的具体日期,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下工地的日期一般定在寒假内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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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专业负责人应在学生下工地前3个月,组织人员编制、印刷好实习期间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学生顶岗实习手册》、《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顶岗实习任务书和指导书》、《土木工程系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等);

  (3)实习带队老师提前熟悉顶岗实习各环节的管理规定,编制《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工作计划》;

  (4)实习带队老师在学生下工地前两周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车辆办提交送《学生下工地的车辆安排申请(初稿)》;在学生下工地前一周提交正式的《学生下工地的车辆安排表》,并交教学秘书归档备案;

  (5)土木系在学生顶岗实习前学期的期末召开送学生下工地的部署会议;

  二、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

  (1)实习带队老师将学生移交给实习单位后,执行《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工作计划》;

  (2)实习带队老师按照《土木工程系顶岗实习管理规定》、《顶岗实习任务书和指导书》等的要求开展顶岗实习的各项管理工作;

  (3)系部不定期地对顶岗实习情况进行巡查,以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和实习带队老师工作情况;每次巡查结束后巡查人员填写《土木系顶岗实习巡查记录表》,交教学秘书归档备案;

  (4)实习带队老师按系部通知每个月回系部述职一次,并提交《实习过程指导情况表》检查;

  (5)系部根据学生的实习情况协助实习带队老师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顶岗实习的收尾工作

  (1)实习结束前,校外和校内实习指导老师按照《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给出综合成绩;

  (2)实习结束后,实习带队老师应整理好实习期间的所有资料,包括《学生顶岗实习手册》、《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手册》等,整理后交系主管顶岗实习工作的主任审阅,然后交教学秘书归档,此项工作应该在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完成。

  土木工程系

篇2:学院课表管理规定

  学院课表管理规定

  课程表是学院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学院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秩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为稳定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表编排的原则

  1、课表的编排以专业教学计划和学科教学大纲为依据,各门课程的开出学期、学时数、各教学环节的安排,必须与之相符。如确需调整,应提前一个学期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2、课表的编排应将各类教学课程纳入课表统一管理。

  3、课表的编排应有利于教学质量与学习效果的提高,要注意各门课程的性质,按照教学规律,进行合理安排,避免学生负担不均。

  4、课表的编排要根据教室、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教学场所的实际情况,努力实现资源使用的最大化,合理程度的最优化。凡适于合班集中排课的课程,应适度集中排课,以利于节省教学资源。

  5、课表的编排一经确定,非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调换更改。

  二、课表的类型

  课表类型分为:学院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教师课程表。

  学院总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发放;班级课程表、教师课程表由各系部发放至对应班级、对应教师。

  三、课表调整的程序

  1、为保证开学初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新课表的运行检查,每学期第一、二周不办理调课。

  2、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因事调课,因故临时调课者,应由任课教师提前到所属系部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下发调课通知单。

  3、教师在一周以内的调课申请,由教务处长批准,超出一周的调课申请,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课,凡擅自调课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4、教师因患急病或发生其他不可克服的困难不能按时到堂上课时,应设法及时通知系部,系部要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其任课班级,事后补办调课手续。

  5、教师因故不能上课的,其所在系部和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确无适当人员可代课时,系部应向教务处申请办理临时停课手续。所缺课时由该教师所任课程系安排补足,不允许有既不代又不补的情况。

  6、节假日或全校性活动的调课由学院办公室统一通告。

  四、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3:学院教学日志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教学日志使用管理规定

  教学日志是记载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出勤等教学基本情况的重要资料,是教务处及各系部进行教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规范教学日志的填写及加强对教学日志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教学日志的填写

  1、教学日志填写的基本要求是填写及时、内容完整(不漏项)、书写清晰。

  2、任课教师每次课后,必须及时填写教学日志。

  3、教学日志不得由学生代填。

  二、教学日志的使用

  1、教学日志以班为单位填写,每班每周填写一张教学日志。

  2、教学日志由教务处统一发放至各系,由系发放至班级。日志由各班学生干部负责保管,每周五下午课后交回,同时领取下周日志。

  3、教学日志是检查任课教师教学进度、课堂出勤和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三、教学日志的存放

  1、教学日志作为教学资料由各系负责保存。

  2、教学日志按周装订,每本封面上注明各系名称、学年学期、周次等项内容。

  四、本规定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4: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安排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结束。期末考试的具体安排在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具体安排。

  第三条 考试课程考核时要求使用按照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

  (一)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要既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能考察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符,难易程度适当,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

  (二)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试卷必须在库中提取;尚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期末应拟制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作补考用。

  (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同一学科的不同班级由两名以上教师任课时,必须统一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条 教学计划中的考试课程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

  第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既可以安排集中考核,也可以安排课上测验。

  第六条 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考试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成绩的70%计算

  (二)考查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以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以依据平时成绩 (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答辩、平时测验等) 加权平均后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七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见习、实习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上课表现、实训(实验)报告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含见习、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训(实验)课成绩不合格,可以安排补做;见习、实习成绩不合格,应当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应当重做。补做、重修(重做)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一般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参加答辩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的成绩评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抽考由教务处负责确定考试科目、时间,并作出整体考试安排,由各系协助组织实施;其他课程考核由学生所在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和校历规定的时间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免修:

  (1)优秀学生(各学期平均成绩均在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课程必须的知识和规定的技能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的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就业指导课、独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见习、实习、毕业考试除外)。免修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可以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开课前),成绩达到85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期末成绩记“免修”,学期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2)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不能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

  (4)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应超过两门。

  (二)免考:

  (1)学生因已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基本技能(指英语、计算机等应用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以凭相应证书向所在系申请免考,经系、教务处逐级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免考相应课程,该课程期末成绩记“免考”,学期成绩记“80”分。获准免考的学生,可以免修该课程。

  (2)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前提出下学期免考课程的书面申请。

  (三)缓考: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除补考外),可以办理缓考,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缓考”。

  (1)办理缓考需本人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医院的诊断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系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长批准后,做缓考处理。

  (2)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评定及记载与补考相同。每科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

  (四)停考:

  (1)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可以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一学期内无故缺交作业超过某门课程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停考”。作业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教务处长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五)旷考:

  (1)学生无故不参加已经安排的考核,按旷考论处,取消学期补考资格,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旷考”,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2)应补考学生不参加补考,补考成绩记“旷考”。

  (六)违纪、作弊: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纪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记“违纪”,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该课程的期末成绩、学期成绩均记“作弊”,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均按整数记载,小数部分应四舍五入。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不及格按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后,由学生所在系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由学生本人在下学期开学十日内(非期末的结课考试在成绩公布十日内)向所在系写出书面申请,申明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凭本人学生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成绩无效,可以参加学期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故意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成绩无效,不可以参加学期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由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或其明知考试用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字迹而不报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一)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于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专科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修订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解释。

篇5:学院办公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学院办公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电话的管理,按照满足需要、有利工作、节约开支、提高使用效能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所有办公电话均责成学院办公室宏观控制管理,由办公室按学院的需要与电信部门统一签订电话的使用协议,办理电话的初装、停机、移机、拆机、号码登记等手续。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无权对外联系有关电信业务工作。

  二、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办理电话的初装、停机、移机、拆机,需向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学院办公室的领导签字,由办公室登记办理业务手续。

  三、职能处室的电话使用:

  1、学院对职能处室的固定电话,施行“统一管理、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自负”的管理办法。

  2、学院职能处室的电话可分外线、内线电话。电话的门数根据部门的工作性质和业务需求,由办公室确定配给。

  3、职能处室的外线电话,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处室性质、业务量大小确定使用权、分配话费数额,使用部门不得突破限额,如有结余可累计使用。

  4、确因工作需要,限额不足,需由部门说明缘由,经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批准后,财务处方可报销话费。

  5、电话权限及限额每年底由办公室复核,确定下一年的权限和数额。

  6、职能处室的电话交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四、系部的电话使用:

  1、系部的电话初装、停机、移机和拆机,需向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字批准后,由办公室登记统一办理。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2、系部的电话门数可根据其业务特点自主确定,但需经学院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批。

  3、系部每月发生的电话费用自行结算。

  4、系部电话的日常维护自理。

  五、学生宿舍电话的安装使用:

  1、学生宿舍电话的安装,由办公室与学生处共同协商,统一规划。

  2、学生宿舍的电话费用由学生自理。

  六、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冲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