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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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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运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依据和原则

  (一)《江苏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指出:“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者,应给予处分。”为进一步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二)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的原则。

  (三)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

  (四)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良好者。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相关人员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纪者;

  5.曾经受过处分者;

  6.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者;

  7.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二、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的相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进行。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故意截接老师话头、说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话语,影响他人学习和老师上课的;撒谎欺骗老师和家长,经教育不改的;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提供材料)

  2.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经教育不改的;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的;

  3.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的;

  4.骑车进出校门,或在校内骑车以及违章停放车辆不听劝阻的;带篮球、足球等进入校园影响教学秩序的;

  5.在校园周围摊点购买零食及其他物品的(首次);

  6.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在楼道、教室内外墙壁、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或在校服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7.私自撬门、爬窗进出空房间的;

  8.住宿生随意调换住宿房间的;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或其它集体活动的;升旗仪式或*时迟到或违反纪律的。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三、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内容缓评或评为“不及格”: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10-20次的;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0课时的(撒谎请假按旷课论处);

  3.干扰课堂教育教学程序(如吵嚷、打闹、起哄、喝倒彩、顶撞老师、经常做小动作、携带手机、扑克、不健康读物等进入班级、经常抄袭作业或经常拒绝完成作业等)而屡教不改的;

  4.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的;

  5.考试作弊或协同他人作弊的(本次考试记零分或视情节轻重本学段考试记零分);

  6.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公共设施的;

  7.攀爬翻越围墙或栅栏进出校园的;

  8.随意涂改或撕毁学校通知、布告引发歧义、误解以致误事的;

  9.乱起绰号、乱传字条侮辱人格的;

  10.偷窃他人钱物或公共财产价值不足50元的;

  11.以强凌弱欺负或敲诈小同学以及女生的;

  12.在校园内墙壁、桌椅等处或在校服上乱写乱画污言秽语或低级庸俗图案的;

  13.在校期间男女同学之间交往不文明的;

  14.住宿生擅自在校外租房或夜不归宿的;(取消住宿资格)

  15.打架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召集校内外人员举办生日聚会,抽烟、喝酒、出入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

  17.其它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适于警告处分的。

  同时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加重一级实施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内容评为“不及格”:

  1.受到警告处分以后,又犯错误的;

  2.以上十七种情形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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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内容评为“不及格”: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达26-30次的;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21-30课时的;

  3.打架斗殴,致人重伤的;

  4.在班级、年级内拉帮组织小团伙的;

  5.召集校内外人员举办生日聚会,抽烟、酗酒,打架斗殴影响恶劣的;

  6.偷盗公私财物价值达50-100元的;

  7.故意破坏公物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达50-100元的;

  8.涉嫌报复、栽赃、诬陷别人,引起同学间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严重破坏公共卫生造成极坏影响的(如在非指定地点大小便等);

  10.勾引社会闲散人员或外校学生入校惹是生非的;

  11.阅读、收听或观看凶杀、色情、暴力等文字、音频、视频的;

  12.盗窃试卷或涂改试卷伪造成绩的;

  13.参与赌博的;

  14.在学生宿舍中点燃蜡烛,用电炉、私接线路造成险情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入校的;

  15.携带匕首、砍刀等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16.其它违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而适于记过处分的。

  同时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加重一级实施处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本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内容评为“不及格”: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1-5O次的;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50次的;

  3.散布有害言论、违背党的方针政策造成一定影响的;

  4.挑动或组织学生集体闹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5.故意破坏升旗仪式或侮辱、亵渎国旗的;

  6.无意学习,私自或组织、胁迫他人离校出走的;

  7.殴打同学致伤或勾结、纠集社会或外校流氓势力来校殴打同学造成较大影响的;

  8.观看并传播凶杀、色情、暴力等文字、音频、视频,影响恶劣的;

  9.在校内跨年级拉帮组织小团伙的;

  10.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拉电线、生煤炉引发火灾,造成触电或煤气中毒事故的;

  11.首次聚众赌博的;

  12.侮辱谩骂老师的;

  1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部门传讯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同时违反上述条款中的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加重一级实施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散布有害政治言论造成广泛影响的;

  2.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超过50课时的;

  3.长期无心学习,荒废学业、经教育不改的;

  4.三年中第二次离校或离家出走的;

  5.三年中累计进入网吧上网3次以上者;

  6.煽动、组织学生集体闹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7.观看并传播凶杀、色情、暴力等文字、音频、视频屡教不改的;

  8.殴打同学造成伤害或勾结、纠集校外流氓恶势力来校殴打同学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服管教,殴打老师的;

  10.与校外人员结拜小团伙的;

  11.多次参与赌博的;

  12.多次偷盗或首次偷盗数额巨大的;

  13.因在宿舍、教室和公共场合内违章用电,生火等而引发火灾、电击或中毒等重大事故的;

  14.在校期间男女同学之间交往过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15.在校上学期间两次受到记过处分的;

  16.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又触犯本规定中任何一条的;

  17.触犯刑律的;

  18.其它违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适于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六)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校区有关部门报告,年级组和德育处是调查违纪事实、初拟处分意见、教育犯错学生的责任主体。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要积极协助年级组、德育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要求违纪学生如实填写违纪记录表,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年级组签署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德育处。

  2.德育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室批准公布;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由校长室公布。

  3.德育处拟定处分决定,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在公布处理意见前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4.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四)处分期间教育要求:

  1.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月向班主任汇报一次思想和表现情况,年级组每学期对受处分学生的思想表现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2.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有进步,可予以撤销处分。

  3.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果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可视情况延长察看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时间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勒令退学。

  (五)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由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

  2.经学生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同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年级组审查,年级组出具意见建议。

  3.经德育处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者,可以撤消处分,但对留校察看处分的撤销,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德育处以公告形式公布,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4.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六)本条例的处分权和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议。本条例的相关规定如与上级文件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2:闽侯县实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处理办法

  (一)课上违纪经提示无效的学生,科任老师下课后或放学后应找违纪学生谈话,屡犯或者违纪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写出必要的书面认识。上课尽量不因个别人犯错误影响全体学生的学习,不随意让其出教室。

  (二)课外的一般违纪行为,由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严重违纪的结合家长并负责指导违纪学生写出书面认识。

  (三)特别严重违纪经班主任教育无效的学生,应及时报告年段长,由年段长及时结合家长进行教育。年段长教育无效的,将违纪学生书面材料上报德育处或保卫科。

  二、对违纪情节严重,需要学校解决的学生,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责任教师(课内违纪责任教师:科任老师,课外违纪责任教师:班主任)落实错误事实,和学生谈话,分析所犯错误的危害,寻找犯错误的原因。指导违纪学生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写出深刻的书面认识。书面认识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错误事实;第二部分分析错误危害;第三部分是分析犯错误的原因;第四部分是保证。

  (二)责任教师经过教育后无效的,班主任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对认识不到位的,继续帮助学生分析,挖掘,不走过场,必要时让学生补充或重新书写,待比较深刻时为止。

  (三)屡教不改的,由班主任将写好的书面认识报年段长,年段长继续加强对违纪学生教育。

  (四)需要德育处协助做好违纪学生思想工作的,由年段长集中违纪学生的认识材料,统一报德育处进行教育。

  (五)对违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报分管德育校级领导,会同校长研究处理建议,做出学校的处理决定。

  (六)对学生的处分要严格掌握,需要学校给予处分的学生,一般先在班内做公开检讨,然后全校通报,处分按照错误的危害,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班主任应做好处分后学生的思想工作,申请撤销处分时,被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委会讨论通过,任课教师同意后,报请学校撤销处分。

篇3:天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河天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的学生,我校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恰当处分为辅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不采取粗暴压服的办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条 对极少数确犯严重错误,或屡犯错误经教育改变不大的学生给予行政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三条 处分学生由班主任、年级组长、学生处提出处分的原因和理由,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最后出示公告。

  第四条 对所犯错误达到某一级处分的学生,如态度诚恳,主动认错并愿意改正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继续犯错误,达到再处分程度的,应加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和处分或处分未撤销的学生,期末操行不得评为优良,取消各种评先资格。

  第七条 对学校将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学生、家长面谈,让他们理解处分的教育目的,配合学校的教育。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在一学期内,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无改正者,将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须本人申请,班主任或年级组长提议,行政会议通过。

  二、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违纪经班主任多次教育不改正的,先到级长处填违纪卡,仍不改正的学生处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经多方教育不改正者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年级公开点名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或书面通报批评。

  (1)学习不认真,作业马虎,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经常欠交作业者。

  (2)因违反纪律,在班内受到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批评三次以上,较严重干扰学校管理秩序者,影响较差者。

  (3)欺负同学,顶撞老师者,影响较差者。

  (4)平时测验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并作违纪处理,还要求该学生补考;

  (5)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守则》要求及礼仪、卫生常规要求,违反有关纪律作违纪处理;

  (6)未经老师允许多次动用老师电脑者

  (7)无故损坏学校教学、生活、体育、卫生设施等,无故破坏学校绿化,造成不良影响者(同时需按物业公司的要求赔偿损失)。在校园乱扔东西,弄脏学校设施者。

  (8)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不良影响者。

  (9)带手机、游戏机等回校,屡教不改者

  (10)乱串楼层、班级或宿舍,追逐打闹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不改者;就餐时故意敲打餐具、故意乱倒剩饭剩菜,造成不良影响者;在生活部一周扣分超过10分者。

  (11)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者;

  2、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提名,也可以由学生处主任或学校领导直接决定。

  3、受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学生,其材料由学生处存档。

  第十一条 停宿的处罚

  1、在生活部的日常管理中,个人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给予停宿一周;累计超过50分的,停宿一月;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2、对生活老师的正当管理不接受,并有辱骂和攻击行为的,给予停宿一周到两周。

  3、有男女生交往过密行为,产生不良影响者停宿一到两周。

  4、结伙进行违纪行为者,为进行分化教育停宿一到两周。

  5、已被停宿处理的学生若无悔改意识和表现,继续停宿直至悔改。有两次停宿记录者,第三次给予学年停宿的处罚。

  凡是有停宿记录的,名单报学校教导处学生部备案。

  6、违反除上述款项外的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影响较坏者

  第十二条 警告或严重警告。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1)全校公开点名或已收到严重教育警告书两次以上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认错态度较差者。

  (3)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节以上者。

  (4)多次考试作弊者,该科该次成绩零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处分。

  (5)欺侮同学,顶撞老师情节较重者。

  (6)有吸烟、喝酒行为,多次教育不改者。

  (7)男女生交往有不当行为,影响较坏者。

  (8)传播淫秽书刊、音像者。

  (9)自己带零食来校高价倒卖者

  (10)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而情节较重者。

  2、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其他处、室、科老师提供有关材料,学生处核实后,行政讨论决定。

  3、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在处分满一个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后,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予以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记过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的处分: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接受教育,再犯错误者。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严重扰乱课堂纪律、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教育秩序者。

  (4)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不接受教育,公开顶撞老师者。

  (5)打架(指打群架、拉帮结派、班级与班级之间群殴)、吸烟、喝酒、爬墙外出,影响恶劣者。

  (6)侵占、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物者,按物业公司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8)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网吧、桌球室、电子游戏室、卡拉OK厅、录像厅、营业性舞厅等)活动者及参与其它不健康活动者。

  (9)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者。

  2、受记过的学生,由学生处或年级组长组织核实材料,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将材料放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1)受记过处分,仍不悔改,再犯错误者。

  (2)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者。

  (3)有酗酒、赌博、诈骗、盗窃、造假行为者。

  (4)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5)未经请假外出,通宵未归者。

  (6)屡犯校规校纪,纪律松散,态度骄横,不服从师长和学生干部教育管理者。

  (7)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节以上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核实材料,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后,予以公布。

  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予以撤销处分。如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处分:

  (1)受学校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接受教育,再犯严重错误者。

  (2)纠集社会人员来校闹事、打架者。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的头目。

  (3)盗窃财物,在校园内敲诈勒索钱物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节者。

  (5)男女同学间不正常交往,情节严重者。

  (6)触犯国家法律,受政法机关惩处者。

  (7)不尊敬师长,用语言和行动威胁老师,情节严重者。

  (8)携带刀具导致他人受到伤害者。

  (9)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2、被劝其到适合的学校就读的学生,由班主任报告,学生处组织核实材料,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行为的学生,取消所有评先的资格。以上条款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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