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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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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阳邵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改错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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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还要从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中犯有偷窃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报复他人者,至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怂恿他人打架或者直接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或为他人作伪证者,或为别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要加重处分。

  第七条 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明确规定,学校禁止学生抽烟,进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厅、卡拉OK厅和营业性舞厅(简称“两室三厅”),对于不听劝告者,从本条例宣布之日起,在校期间违反上面规定者,第一次给予公开批评,第二次将要给予警告处分,更严重的将要加重处分。

  第八条 不服从学校规范化管理,对保卫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尊重、甚至谩骂、殴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在校读书期间,第一次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舞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全期无故旷课一天或早退六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两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至五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五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迟到一次算旷课0.5节,迟到总数折算成旷课总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不遵守课堂纪律、学习吊儿郎当,在班级影响较坏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爬围墙外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诚恳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已受过处分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第十八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操行只能评为及格或不及格,在未撤销处分前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及撤销处分的程序是:给予处分的首先由班主任写报告,介绍学生有关错误情况并签署本人意见,然后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再由年级组长呈送学生科,学生科根据处分条例签明处分意见交校长室审批。要求撤销处分的先由本人写报告,班主任与年级组长签意见后交学生科审批,然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篇2:尚武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一、违纪学生处分规定

  依照四川省教委有关《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使我校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条例:

  1.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手续。坚持疏导领先,学校配合,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书面检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2.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并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留校察看,报送学校行政会议批准。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在一学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

  5.凡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受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6.凡当年受处分的学生本年度不得评为文明学生、“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

  二、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1.由班主任、教导处对拟处分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根据错误的情节轻重、认识的态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2.由教导处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好“学生违纪登记表”,书面报送校长室、校行政会议。

  3.学校校长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学生的处分。

  4.教导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公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并通知家长。

  三、处分的撤销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符合《违纪学生处分规定》第一款第4条之时限规定,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签署意见,报教导处批准,经校行政会议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地点,排放整齐,撞倒他人车辆或见到倒地车辆,主动扶起。

  旺苍县武尚中学“三操”管理办法

  “三操”(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操”的要求:

  1、全体同学必须积极参加“三操”活动,不迟到,不缺旷,有病有事要请假。

  2、做广播操要队列整齐,精神状态饱满,动作规范有力。做眼保健操要求动作规范,穴位按摸准确。

  3、为了保证课间操、眼保健操按时进行,上第二节、第五节课的教师要按时下课,不能拖堂。上第六节课的教师,要坚守在教室,督促学生做眼保健操。

  4、体育教师、班主任要按时到早操、课间操现场做好指导和监督。

  二、“三操”的考核:

  1、“三操”由学校学生会文体部值周干部进行考核,值周教师、行政值日也参与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出勤人数、队列队形、做操质量、精神面貌等四个方面。考核结果纳入教导处对各班级的每周综合考核。

  3、对表现好的班级,及时给予表彰。对“三操”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整改。对违反“三操”规定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班主任早操、课间操到场情况由值周教师和行政值日负责清点、记录,以月为计纳入班级工作考核。

篇3:华东高级中学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共青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在校注册的团员。

  第一条、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要使广大团员从被处分者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同时严格要自己,自觉履行团员的义务。

  第二条、对违纪团员的处分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消团内职务;(四)留团察看;(五)开除团籍。留校察看的时间为六个月或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在团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要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人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了错误,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屡教不改的,应当开除团籍。

  第三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相应的团纪处分。

  (一)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严惩警告处分者,团内也应给予警告、严惩警告的处分。

  (二)受到学校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团内应给予严惩警告或留团察看的处分。

  (三)受到学校行政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团内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四)团干部受到学校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团内应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四条、凡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严肃处理的团员,一般应给予开除团籍的处分。

  第五条、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一次的团员,给予批评,两次给予警告,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半年未参加过组织生活者,被视为是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条、团员无故不做团组织合理分配的工作,一学期累计1-2次,给予批评;3-4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留团察看处分。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做团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均被视为自行脱团。团员自行脱团,应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系团总支审核,学校团委批准。

  第七条、破坏团组织的团结,对团干和团员的批评采取报复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擅自涂改转借、遗失团员证,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团察看处分。

  第九条、团干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撤消团内职务的处分。

  第十条、团员同时违反两种以上的纪律规定,应取较重的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团员再违反团的纪律,视其错误情节和相互信任态度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对团内处分的团员,一年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凡受到团纪处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团的组织对团员作出处分决定,必须严肃慎重,实事求是,支部大会在讨论对团员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吸收相互信任参加,认真听取相互信任意见。决定后,如果相互信任不服,可以向上级团组织提出申诉,有关团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十五条、团员违纪处分的实施办法:

  (一)团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根据本条例有关条款讨论通过对违纪团员的处分决定,并以书面材料上报团总支审核,报学校团委批准。

  (二)团员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担团支部迟迟不上报处理意见,学校团委有权现成团总支作出处理决定。

  (三)系团总支上报的团员处分材料,学校团委应在一个月之内签署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各系团总支、团支部。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团委。

篇4:合肥六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肥合六中

篇5:合肥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性质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或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处罚,尚不构成以上处罚而应当给予校纪校规处分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五条、为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适应学校管理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学生的行为,结合我校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对《肥合六八一中学学生违纪条例》进行修订。

  第六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

  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抄袭作业者;

  4、长期不交作业者;

  5、考试不交试卷者;

  6、影响学校*、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7、挑拨、煽动同学引起争吵者;

  8、在校园内大声喧哗起哄,制造混乱者;

  9、在学习、实验及其他活动中违犯操作规程或要求,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违反就餐纪律不听劝阻者;

  2、违反寝室纪律不服从管理者;

  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

  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

  5、男女同学之间不正常交往,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教诲者;

  6、胁迫、利诱、纠缠异性与自己交往或为他人充当联络人者;

  7、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者;

  8、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9、对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并为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0、撕毁或涂改学校通知、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吸烟者;

  2、在校内喝酒者;

  3、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带入校内者;

  4、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入校内者;

  5、屡次将MP3、MP4、CD等带入教学区,且不听教诲者;

  6、要求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7、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

  8、将外卖等带入校内向同学兜售者;

  9、将其他违纪、违法物品带入校内者;

  10、阅读、观看、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及其他音像制品者;

  11、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12、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

  13、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

  14、虽经请假但超假12小时以内者;

  15、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

  16、强迫他人隐瞒事实提供伪证者;

  17、强迫他人为自己顶“罪”者;

  18、为他人违纪行为提供帮助者;

  19、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

  20、有流氓行为者;

  21、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虽经请假但超假24小时以内者;

  2、擅自离校时间在12小时以内者;

  3、擅自离校时间12小时以上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4、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

  5、在一学期中连续旷课10节、15节、20节或累计旷课15节、20节、25节

  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器和拉接电线者;

  2、在校内违规使用明火者;

  3、故意损坏学校安全设施者;

  4、翻越围墙者;

  5、翻越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各建筑物阳台、护栏者;

  6、未经允许用翻窗或撬锁等非正当手段出入教室、寝室者;

  7、背后操纵、挑拨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

  8、以调解矛盾为借口,充当保护伞,威胁他人者;

  9、打架斗殴未遂,但造成恶劣影响者;

  10、约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内滋事者;

  11、聚众斗殴者;

  12、约邀报复打架者;

  1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内者;

  14、打架斗殴使用刀具或其他器械者,处以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部门处罚的,处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者;

  2、欺负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散布、诋毁他人名誉,侮辱他人,性质严重者;

  3、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

  4、用威胁、利诱等手段教唆他人违纪者;

  5、偷看他人信件或日记,以及其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

  6、辱骂顶撞教职工不听教诲者;

  7、威胁、围攻或殴打管理人员、教师者,视情节轻重,处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除按《肥合六八一中学损坏公物赔偿标准》予以处罚外,还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1、偷窃、骗取学校或他人财物者;

  2、敲诈勒索同学财物者;

  3、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者;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个人财物者;

  5、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6、故意污损墙壁、门窗、宣传栏、图书等公物者;

  7、故意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等破坏绿化,性质严重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1、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同时具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两种行为以上者;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极力挽回影响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好案件、减小影响者;

  3、主动举报他人,有利于搞清事实真相者;

  4、交待问题彻底,确有悔改表现者。

  第十五条、对于犯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比照本条例,给予适当处分。

  第十六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包括违纪学生的检查或违纪情况说明、旁证材料(含谈话记录)、学生听证会记录、违纪学生申诉材料、生活老师意见、班主任意见、年级管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有关记录等。

  第十七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班主任、生活老师将学生违纪材料上报年级 ,年纪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召开学生听证会听取学生意见,听取违纪学生的申诉或接受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诉材料,年级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德育工作部依据处分条例及违纪事实,确定处分等级,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公布。受到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学生的有关材料,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为保证事实清楚,处理公平、公正,真正达到教育目的,处分学生实行听证及申诉制度。处分违纪学生应通过学生听证会。学生听证会由年级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听证会成员由本年级学生会成员,本班班干、团干和同学,以及从本年级其他班级随机抽取的同学参加。初步处分意见与违纪学生见面,违纪学生可就违纪情况及处分意见向年级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应于处分程序启动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能充分认识错误,深刻反省自己,并确有悔改表现的,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班主任和生活教师签署意见、年级上报、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在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肥合六八一中学所有在读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和借读生与校方签署的《借读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二日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于二〇〇七十一月二十日修订,即日起按修订后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