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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学校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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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学校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确保各种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政府有关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的条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禁将宿舍区内的道路路面、人行道、绿化地作为施工辅助场所,不得在道路路面及人行道搅拌砂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二、住宅区内的住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自来水、电、排水、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不得擅自开关自来水总阀门和自来水表井的阀门。住户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开关自来水阀门的,须事先征得总务科的同意,并由总务科派人开关阀门,施工时应避开居民用水高峰期。

  三、住宅区建筑单体的公用排水系统多采用PVC或铸铁管,住户使用时不可敲打排水管,不可把塑料袋、肥皂、洗衣刷、抹布以及其他杂物和垃圾丢人卫生间、厨房的排污管道。一旦发现堵塞,由住户自行疏通。

  四、住宅区的排水系统分为雨水管、污水管、化粪池、积水井、检查井等部分,住户必须严格遵循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排水系统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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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住户不得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打开配电箱接线、改线,如因线路改造造成电源短路、配电箱烧坏和火灾等,由住户照价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责令修复、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2:雷锋学校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住宅小区的整体美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住宅装修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居住在雷锋学校的居民,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外,同时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住户需要对所住住宅进行装修时,首先必须提前7天向总务科提出申请,书面报告详细装修方案和图纸,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缴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后,领取装修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注: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须携带本人像片2张、身份证)并严格遵守小区的所有管理规定。

  三、住户在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不得在房屋上擅自搭盖加层,增加楼面、屋面荷载或改变建筑外形;不得擅自圈围房屋楼梯通道、天台、屋面以及小区内的其他地域(如小区的公用设施、绿化地、空坪、隙地、道路、停车场等等),不得影响交通疏散,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晾挂超重、超长物品;不得改动上、下水主管道、主供电线路(即公共部分),不得封闭水、电的检查孔,不得破坏防水层、隔热层;室外不得擅自安装各种管线,墙上凿槽只允许凿粉饰保护层,不得凿墙体;墙上、楼地面用电锤打眼,限?25mm以内,密度不得小于0.5m;厨房、厕所地面不准打眼:不得破坏房屋外装饰.不得污损外墙面,必须保证建筑物整体美观,装修人员及住户未经许可不准上屋面。

  三、装修须按规定缴纳卫生费,并随时保持环境卫生,装修垃圾用袋装,倾倒在指定地点,运输沿线不得抛散,更不得从楼面往下直接到房屋边上,装修用料必须根据总务科指定位置整齐堆放,否则卫生人员将清理出去并另外收取卫生费用。

  四、装修时间规定上午7:30一12:00,下午14:OO一19:OO,其他时间不得装修,装修时不得使用公用水、电源,严禁户外接水、电。

  五、装修造成管道堵塞、渗水、漏电,损坏公用设施或公共设施,造成他人物品受损,影响他人房屋使用或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除负责赔偿外,须另外罚款20O元。

  六、住户如果需要变更装修,须先到总务科办理变更装修方案的手续、填写《装修变更申请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变更后的装修。

  七.违章处罚办法:

  1.分类:凡未经学校同意装修中拆墙、动窗、开门、移门、开窗、打眼,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改造和装修均属于第一类违章;占用住宅区土地、空间、屋顶、楼梯间、公用设施建房搭棚、围圈公用地域等行为属于第二类违章;破坏房屋外墙、污损建筑物、公共地域进行装修,以及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的属于第三类违章;对他人的安全、生活构成威胁、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属于第四类违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属于第五类违章。

  2、对于第一、二、三类的违章行为,住户从接到拆除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3日后如住户未自行拆除,学校将每天安排3人强制性拆除,工资 100元/人·天,由学校收取,住户负担,直至完全恢复原貌为止,并另处500元罚款。

  3、对于四、五类违章行为,学校将统一处罚,如一户出现多处违章,除统一处罚外,每处另外增加100元,直到恢复为止。

  4、对于所有违章行为在未恢复前,学校统一处罚标准为 200元/月·处。

  5、对于不服从学校处罚,未按学校要求整改的住户,学校将收回房屋,并勒令其搬出学校住宅区,并不允许其房屋进行交易。

  八、住户装修完工后,应请总务科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管理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装修竣工检查表》上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签署意见,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收回总务科发出的“装修许可证”、“装修人员出人证”,如无违章行为,总务科将根据管理人员意见于10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九.住户及装修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检查装修情况,对于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的住户和装修人员,比照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没有违章或虽有违章已接受了处罚并改正了的住户,可退还其装修押金。

篇3:雷锋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

  为保障教学及学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教学场馆安全,提高场地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教学场馆实行定时开放制,每天早上6:30开门,晚上10:30关门落锁。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教学场馆内的一切设备。

  二、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师需使用公用场地和设备,须经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同意,且须提前与管理人员联系。使用时,教师应爱护、保管好一切设备,保持场内的卫生,并对场地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三、在非正常教学时间内(包括节假日),教师需要使用教学场馆和设备,必须提前向教务科或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内。教学场馆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以便检查。

  四、校内一切教学场馆,原则上不对外租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租借,同时,须报告校保卫科,以便加强安全管理。

  五、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人教学场馆内,如发现可疑人员,教学场馆管理员或师生应及时报告保卫科进行处理。

  六、管理人员在每次关门前,应认真检查楼内各种设备、设施,清理各种人员,关好水、电、门窗。如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教学场馆需进行各种大型基建和维修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应与保卫科联系,办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协议后才能进入场馆施工。基建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对维修的设备、器材、物品的安全负责。

  八、租赁使用教学场馆应由租赁单位向学校场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会同校办、总务科负责人签字,再到学校财会室缴纳租金和押金后,方可使用场地。

  九、出租方监督承租人按场地管理规定爱护场地及场地的一切设施.对违反管理规定者终止租赁。

  十、承租方享用场地及设施,并爱护场地及设施,服从场地管理人员安排,认真做好交接手续。

  十一、租赁完毕后.由出租方场馆值班人员和归口部门负责人验收无设施损坏后,退还押金(每次押金400元)。如有损坏,将按公物赔偿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场地租赁收费标准

  篮球场:150元/次田径场:800 元/次

  体育馆:800元/次;会议厅:1200元/次

  足球场:800元/次;教 室:150元/次·间;

  工会活动室:400 元/次;

  其他场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篇4:雷锋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管理中的职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立项

  工程款上千元的基建或维修项目都要先立项、后施工。

  1.大型(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校务会决定之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

  2.中型(1万元至5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校务会确定之后,由总务科统一归口,集体研究、办理内部立项手续(即填写好内部立项表)。

  3、小型(1千元至1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总务科集体研究,办理内部立项手续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工程设计

  l.工程立项后(小型除外),由总务科以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有资质、有实力的设计队伍对工程进行设计。

  2.设计方案既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又要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经学校反复论证认定后,方可实施。

  三、施工队伍的引进

  承接学校50万以上基建工程的和5万元以上的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的队伍,先由总务科牵头组织有代表性的人员(即纪委委员、懂基建业务和管财务人员等)组成的班子对其考察、筛选、确定入围队伍,然后依招标程序正式公开招标引进施工队伍。

  2.对50万以下的基建工程和5万元以下的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由总务科牵头,组织有代表性(即纪委委员、懂基建业务和管财务人员等)的集体班子集体议定施工队伍。

  3.承接工程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经济实力和工程业绩。

  4、承接工程队伍的负责人不能与学校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具有连带亲属关系。

  5、同一工程队伍在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年。

  四、工程管理

  1、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地方各有关法规。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校方必须有三人签名才能变更工程内容。

  3、凡是符合工程监理范围的工程都必须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施行全过程的监督。

  4、工程管理人员不得向施工方推荐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建筑材料。工程建筑材料品牌的认定和验收必须由校方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名。

  5、工程竣工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参与,并填写好竣工验收单备案。

  6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及施工所搭建的工棚及其生活设施,应在一个月之内全部运出学校。

  五、基建经费管理与基建工程结算

  1、各种渠道拨付的基建、维修经费均纳入专户储存、专项使用,由财会室基建账户统一管理。

  2、财会室不得擅自挪用、挤占基建专项资金。

  3、学校自筹基建经费,由总务科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具体计划,报校务会讨论确认后,财会室在年度预算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

  4、基建经费的支付严格按合同和付款程序执行。即大型工程付款由主管校长、总务科长、基建组长共同商量;小型工程付款由基建组长报总务科长,总务科长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再由财会室审核付款。工程费用的最终结算,必须以审计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总务处、财会室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审计审定金额付款。

  5.工程决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审计部门审核。如在结算中施工方和上级审计部门有分歧,则由上级审计部门以书面材料形式通知学校,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如无分歧,则按正常程序付款。

篇5:雷锋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现金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保护国有资产,加强我校的现金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只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现金收支结算,并接受银行监督。

  第二条 学校设置专职出纳,负责办理学校各项现金业务。学校的各项正常收费应当及时缴存银行,不得从中坐支。

  第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

  (1)个人劳务报酬;

  (2)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教研教改、教学成果等各项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对个人的各项支出;

  (4)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现金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第五条 除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规定能够收取的各项收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财会室的库存现金限额应在保证学校3天的日常开支下,不超过三千元。

  第七条 各科、室、年级组、教研组、保健室、图书馆等不得私设“小金库”,一经发现,由学校收缴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因私人原因不得借支公款,工会会员如有特殊困难经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在工会账借支。各部门和个人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学校借支的,其程序等同于报账程序。无特殊原因,借支后一个月内必须报账,财会室应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九条 教职工在报账支取现金时,原始凭证上至少应有一位证明人证明签字。

  第十条 由于现金余款必须及时送存银行,原则上星期五下午不报账。因特殊原因需在周末开支现金的,应最迟在下午四点前向总务科长报告计划,以便支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