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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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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丰大高中教职工假期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1.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制定。

  2.未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一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已婚的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报销探亲路费一次。

  3.教职工探亲路费未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100%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凡飞机票和各类出租机动车票,均不能报销;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4.所有车票、船票均只按直线票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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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享受本规定的教职工,必须提前十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路费手续。

  6.其余未列情况参照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执行。

  7.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由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篇2:高中教职工集中学习制度

  丰大高中教职工集中学习制度

  1.学校全体教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为每月一次。各年级组根据实际情况可每2周安排一次。

  2.教职工必须安排好工作,准时认真参加学习,凡请假一律以年级组备案为准。

  3.学习时要认真做好记录,专心听,认真记,不在学习时间内安排其他工作,无特殊情况不接待来客和家长,不做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事。

  4.无故缺席、迟到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扣除津贴。

  5.办公室负责点名和随机抽查学习笔记,结果在校内通告,并做好考核记载。

篇3:高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丰大高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私人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的,必须在上班前提出请假并在请假条上填写详细原因,如事发突然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经主管领导同意,假后1天内再补办请假手续,不按时履行补假手续作旷工处理;因公出差,须办理请假手续,但不计入请假天数。

  2.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科任教师到年级组填写请假条后经年级主任批准再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请假1天以上的科任教师经年级组长、主管副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请假7天以上(含7天)的需经校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及办公室备案。(2天之内课务自行调节,报年级组备案)

  3.教职工因病请假(除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外),两天以内(含两天),向分管校长请假,两天以上两周以内(含十四天)向校长室请假;十五天以上(含续假者)须报教育局审批。病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学校校医室出具医务证明,两天以上须由县人民医院出具医务证明,并向请假审批领导呈交书面请假条(突发性疾病例外,但需事后做好补办手续)。未提供医务证明的,视作事假处理。

  4.请假期间经济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告假又不补办请假手续,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办续假手续而超假的,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篇4:高中教职工上下班制度

  丰大高中教职工上下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和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丰大市政府和丰大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全体教职工务必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以学校教务处公布的为准。学校采取点名或签到制度。

  2.教职工上班期间必须保持昂扬的精神风貌,仪表端庄得体,衣冠整洁有致。

  3.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离校或回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工会活动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 ,工作态度积极,工作效率良好。

  4.教师上课时,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其他时间要保持通讯畅通。

篇5:高中教职工聘任制度

  丰大高中教职工聘任制度

  1.聘任原则: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聘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

  2.聘任范围:一般为本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新调进的教职工和新分配的高校毕业生。

  3.聘任形式:聘任、试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

  4.教职工可以拒聘或辞职。辞职人员应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校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辞职手续。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5.落聘、拒聘或辞职人员到其它学校应聘,须先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6.聘任步骤

  (1)组织教职工学习,进行思想动员。

  (2)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提出任职条件和目标责任,提交教代会讨论。

  (3)制定公布聘任方案。

  (4)教职工填写应聘意向书。

  (5)学校考核聘任,公布结果。

  (6)校长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在聘任中,待有关条件基本成熟,学校对中层以上干部要安排部分岗位,实行竞争上岗。

  7.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

  8.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不聘或解聘: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

  (2)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3)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整者;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者;

  (5)师德低下,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者;

  (6)有滥办班、滥收费、滥编印资料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7)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者;

  (8)经双方约定者。

  9.落聘与高职低聘人员之和不得超过在职教职工总数的5%。

  10.对未聘人员的安置

  对未聘、拒聘、解聘人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

  (1)立足于本校自行安排。学校对未聘人员,进行两次推荐安排,若两次推荐安排仍不成功,作下岗人员处理。

  (2)学校对未聘人员可安排参加培训,学习(包括转岗培训),也可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和创办经济实体,鼓励自谋职业。

  (3)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培训合格者,可重新竞争上岗。

  (4)未聘人员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在学校学习提高,或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不到岗的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期15天以上或累计30天者,予以辞退。

  11.学校要关心年老多病的教职工。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原岗工作的一般不作落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