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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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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波宁四中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治安管理,综治力度,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正常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治安管理条例》,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进入学校人员,一律佩戴学校标志或主动出示学校颁发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参观证等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和有关人员查询(具体手续见门卫制度),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不准爬墙、钻洞、翻门出入校门(教工、学生宿舍)和使假混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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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学生、教工(含外教)、临时工在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如遇特殊情况,确系需要借宿,经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同意,并报保卫部门备案。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对违反者,责令被留宿人离开学校,并追究留宿人责任。

  第五条 校内组织讲座、报告或举行*、演讲、教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在两天前向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并告知门卫。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及时间、地点,未经许可不得举行。

  第六条 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经商,禁止推销商入教学和生活区域直销商品,如有违者,门卫和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没收商品。

  第七条 在校内办班的单位(部门),须在一周内到保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班级师生,应佩带可识别的标志物。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有关招贴信息,应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杂志、小报、印刷品、宣传品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方可散发、传播。

  第九条 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及禁令标志。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电热杯等电热器,不得乱拉电线。一切改装强电线路,安装用电器必须经总务处同意,由电工安装。违者罚没物品,追究当事人责任。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有其它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 严禁酗酒、吸毒,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严禁偷盗,挪用公物,严禁出售、推销、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和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2:闽侯县实验中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在上学、放学路上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学生过路口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注意交通安全。上学时,从流洋、洽浦、坛石等村沿福古路上来和从实验小学方向出来的同学,一定要靠右边行车(或步行),到达学校对面后,过天桥到达校园,不得提前在半路中横穿公路。放学时,往世纪芳洲、青岐方向和实验小学方向的同学,一定要过天桥后,靠右边行车(或步行)。

  2、学生在过天桥时只能推着自行车行进,进入校门口前应推车进入校园,并把车停放在车棚里,同学不得在车棚内逗留,若发现有偷或破坏自行车者,给予处分。

  3、不准在校内追逐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走,见老师和客人要主动问好、让路。

  4、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伙活动,不准带外人进入校园。不准携带、使用管制刀具和其他用于打架的凶器。学生不准打架,否则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不准在校内赌钱、打扑克、吸烟,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6、爱护校园内的花草树木和一切设施,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

  7、严禁移动和破坏校园设施。如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标志。保障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标志的完整,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大楼的供水、供电开关,违者应赔偿损失

  8、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玩、或游泳。

  9、学生必须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放学后按时回家。

  10、没有特殊需要,所有学生在放学十五分钟内必须离开校园。

篇3: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

  第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出示证件和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抢占床位。违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时,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强行出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询问。

  第十二条 凡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员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寝室。来访人员,须经宿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点蜡烛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坚持寝室清洁卫生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登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违反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节 教室管理

  第十四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翻越门窗进入教室;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教室内吵闹喧哗;不得在教室内就餐。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公共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影剧院、会场、食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报党委办公室批准,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三十二条 崇尚科学,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