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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实行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入校园规定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禁止,规定,进入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二中实行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入校园规定,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中实行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入校园规定

  丰东二中实行禁止学生带手机进入校园规定

  如今学生使用手机在方便联络的同时,也给学生的学习、学校的管理和课堂教学的正常秩序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普及,手机就是一个小网吧,学生拿手机看小说、聊天、游戏、发信息、拍照等,对一些中学生都是无法抗拒的诱惑,甚至晚上不睡觉在被窝里上网,严重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有的同学甚至有严重的手机依赖倾向。一天不带手机就觉得六神无主。同时学生正处于身体的发育阶段,对手机产生的电子辐射抵抗力较弱,受其影响较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从根本上坚决杜绝上述种种不良现象,学校决定从本学期开始,禁止全体学生带手机进入校园,否则,学校将采取强制手段检查、收缴并编号封存,直至学期末放假前家长到校再返还,这项规定请全体同学自觉遵守,坚决贯彻执行!

  1、宣传说明:

  ①学校向全体家长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和征求意见函。向学生家长宣传说明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种种不利因素,争取学生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让学生明白学校的新规定;

  ②三个年部已经分别召开了禁止学生带手机入校的主题班会,使学生能够清楚认识到手机的危害和学校的初衷。同时向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让学生明白学校的新规定;

  ③召开了全校的班主任会议,进一步统一思认识。

  ④执行时间第二周周一开始。

  2、操作要求:

  ①学校政教处、保卫处组织人员定时不定时进入教室和宿舍进行检查和落实(绝不是短期或暂时的行动);

  ②只要是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权利落实执行学校的规定,尤其是每天值班行政、班主任、科任老师和宿舍、食堂老师等等;

  ③检查到有学生违纪现象的当场收缴手机并上缴到政教处,违纪学生应在第一时间内自己到政教处办理手机登记手续,并自己填写好密封信封,信息中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所在年段和班级,手机型号、违纪时间,家庭电话号码及本人身份证号码,以便学期末领取(由家长和学生本人一起前来领取);

  ④禁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不单只教室和宿舍,还包括学校的任何一个地方(如:实验室、走廊、厕所、操场等等);

  ⑤学生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方式:

  a、把班主任电话号码告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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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把自己宿舍的电话号码告知家长,

  c、自己与家长约定一个联系时间,

  d、告诉家长有急事请电话与班主任联系,由班主任代为通知等等。

  ⑥政教处要收缴上来的手机及时登记封存,妥善保管(登记清单一式两份,移交时经手人都得在上面签名以示负责),

  ⑦政教处每周在升旗仪式上例行公布前一周收缴学生手机的具体情况。

  ⑧总体执行方法是,教室内主要由查课领导、干事、班主任、任课教师执行,离开教室由政教处组织人员检查,宿舍有宿舍管理人员检查。

  丰东二中

篇2: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丰东二中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木工房、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家属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内食堂、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液化气罐与灶头应有1.5米的安全距离,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12、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13、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小学校园车辆出入安全规定

  蕾培小学校园车辆出入安全规定

  为规范学校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

  (一)车辆进出

  1、无牌无证车辆、外来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2、所有符合规定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和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询查,并按要求停放。

  3、教职员工车辆上班进出校园,尽量避开高峰时间段,行驶时要格外提高警惕,低速小心行驶。

  4、凡参加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必须服从学校门卫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停放。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练车和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驾照在实习期内者不得驾车进入校园。

  3、大型*、阳光体育活动、下课休息、中午活动等集体性活动时间严禁任何车辆进出校门。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车辆在校园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

  3、来校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办批准。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1、此规定由蕾培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并执行。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务车辆出入和停放同样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4:中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山天中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的使用行为,保障校园网的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我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2.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我校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该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用户只有在取得了该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该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4.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有义务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5.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及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信息。

  6.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在网络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等。

  7.校园网的用户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也不能与其它校内外单位和用户私自联网。

  8.对违反本规定的登录者,学校将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山天中学

篇5: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山天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