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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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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白云湖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暂行条例

  为了落实《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白云湖中学违纪学生处分暂行条例》。

  一、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处分的种类: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违反校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者的监护人按实际造成损失和伤害程度,负责赔偿损失或医疗费用。

  第四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

  第五条:一学期内学生违纪受到两次处分,操行等级为D级。

  第六条:上课屡次无故迟到、早退5次以上者,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再次迟到、早退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节,处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无故旷课10节,处记过处分;累计旷课15节,处记大过处分。处分依据各班考勤记录。

  第七条:学生出入校门,不出示证件(出入证、请假条),经教育不听者全校通报批评;冒用或借给别人证件及制造假证出入校门者给予警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八条:对翻越校门、院墙私自外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九条:住宿生不按时作息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夜间私自外出者处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住宿资格。若想恢复住宿资格须本人写下保证书,学校同意后,本人在班会课上公开宣读个人思想总结和保证书。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十条:在教室、宿舍存、看不健康书籍、电子读物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十一条:染发、烫发、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的,经教育不听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二条:私自佩戴手机、MP3等物品,经教育不听者,处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三条:课上不认真听讲,故意扰乱课堂秩序,不尊重老师,与老师顶撞甚至谩骂、侮辱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上课教师反映情况并求证落实。

  第十四条: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监场记录。

  第十五条:在校园内必须将垃圾放入垃圾箱!对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六条:下课、*时,故意在楼梯拥挤起哄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七条:在宿舍内点蜡烛、乱接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对私接电器者,还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八条:在校园、宿舍内打扑克、下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十九条:在校内、校外抽烟、酗酒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受到处分后再发现抽烟、酗酒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不同处分;结伙请客喝酒、酗酒闹事者,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二十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勾引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一经发现即没收并处全校警告以上处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

  第二十一条:对偷盗、勒索财物、强用他人饭卡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处分依据值班领导考勤记录或教师、学生反映并情况已落实。

  第二十二条: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在实验室、计算机室学习时,不听教导,不按规程使用仪器、电教设备造成损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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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学校其它规章制度,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在升学、就业、参军或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八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学校的批评教育,本人对其错误有正确认识并积极改正、进步明显的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其程序是:申请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年级校长签署意见交政教处并提出处理意见,由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二、对学生处分意见的说明:

  1、对违纪学生采取纪律处分,并非教育的目的,而是促成学生尽快改正错误的一种教育辅助手段,所以对违纪学生还须作大量耐心的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应根据现实情况,选择教育效果最佳的处理方式,切忌简单从事,以免造成学生产生更为不良后果。

  2、对违纪学生除了要有强大的思想工作外,还要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忌包庇纵容,不负责任,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做任何处理,或视而不见其危害性,切忌有人情掺杂,以免产生另一种教育的负效应,使学生对所犯错误性质认识不清,再犯类似错误,应该坚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关于违纪学生处理办法中所列行为是指违反校纪,应受学校纪律处分的行为,如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学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白云湖中学

  ****年9月

白云湖中学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本着教育学生的目的,结合学校特点,遵循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特制订我校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学生出现违纪情况后,班主任首先通知级部和政教处,然后找学生谈话,让违纪学生写好违纪事由及情节的书面材料并签名。若有其他证人,请证人写好书面证明材料。将所有书面材料交政教处。

  2、通知家长来学校领学生回家等候学校处理意见。

  3、学校研究处理意见并张贴通报。

  4、班主任接学校通知再通知家长学校的处理意见,让学生和家长签署保证书,将保证书交政教处保存。

  白云湖中学

  ****年9月

篇2: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田稻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切实抓好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本条例实施处理。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实施违纪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纠正违纪行为,教育学生自觉守纪。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及程序

  第四条 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令写检查、公开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八档)的处分。

  第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整理好教育经过及相关材料,提出书面意见,经年级组长签具意见,报教育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公布;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教育处交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公布。

  第六条 凡学校处“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本学期品行成绩打“D”等。改正错误成绩显著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由班主任签具意见,上报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可酌情提高品行评定等级,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评为“A”等(参考值:A-优,B-良,C-及格,D-不及格)。

  第七条 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我校颁布的校纪校规,每学期分两次评定学生的品行成绩,分A、B、C、D四级,期中初评,期终总评,由班主任组织学生进行评议并征求各任课教师的意见,将其成绩记入个人《学生手册》和《学籍册》。

  第三章 违纪的处理

  第八条 从楼上往下倒水、吐痰(口沫)、乱扔粉笔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影响公共卫生、危害他人者处“令写检查”、“公开批评”或“警告”的处分。

  第九条 将垃圾倒入厕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处“令写检查”、“公开批评”或“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 乱涂、乱改、乱画、撕毁、污损学校通知、黑板报、墙报、宣传张贴等,行为恶劣者处“警告”至“记过”的处分。

  第十一条 吃中餐时,不遵守纪律,到处乱跑,破坏秩序,乱丢饭盒、乱倒剩饭剩菜者处“令写检查”、“公开批评”或“警告”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爬门、围墙、门窗、篮球架、乱拉电灯开关、损坏学校花草树木、起哄、追逐、无故拥挤、戏闹、恶作剧等,危害较大,并产生不良后果者处“令写检查”或“公开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警告”的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一律按学校规定赔偿(学校总务夏洪亮老师负责);故意损坏除赔偿外,处“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 有小偷小摸行为者,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者处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闹事、故意制造(扩大)事端、污辱诽谤他人,敲诈、斗殴者,除负责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处“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六条 通风报信、暗中指认、教唆,勾引本校、兄弟学校或社会青年来校(或校外)寻衅斗殴、打击报复者处“记过”以上的处分。乱取他人绰号、歧视打击学生或斗殴时知情不报、不劝阻、瞎起哄、围观助威者,处“令写检查”或“公平批评”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七条 称兄道弟、认姐呼妹,组织小团伙影响较坏者,处“公开批评”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并已产生不良后果者处“记过”以上的处分。

  穿奇装异服、理怪发,不符合中学生装束打扮者,处“令写检查”或“公开批评”的处分;经三次教育不改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十八条 传阅不适宜中学生阅读的书刊画报或其他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者没收有关书刊画报外,处“令写检查”或“公开批评”的处分。凡上网或传阅、观看淫秽书刊画报、影视录像、碟片光盘者,处“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不准抽烟,学生抽烟影响极其恶劣或经三次教育劝阻不听者处“记过”以上处分;在校学生一律不准谈恋爱,学生谈恋爱影响极其恶劣或经三次教育劝阻不听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条 学习纪律松散,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五次(累计,下同)或旷课二节者,处“令写检查”至“警告”处分;无故迟到早退八次或旷课三节者,处“公开批评”至“严重警告”的处分;无故迟到早退十次以上或旷课一天以上者处“记过”的处分;旷课超过五天者(累计三十节课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任课教师(包括班主任)在班级日志上记名累计五次,令写检查;七次者公开点名批评;十次以上者处报教育处“警告”至“记过”的处分;超过二十次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一经查出,本卷一律记零分,视其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记过”的处分;累计五次考试作弊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教师的批评教育,态度粗暴,辱骂、殴打老师,在师生中造成极坏影响者处“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处“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并已产生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者处“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四章 处理的撤消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撤销由教育处批准;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经半年教育,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教育,对自己的错误确有深刻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可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级评议,班主任和年级组长签具意见报教育处,由行政会议讨论、学校批准撤销。

  第二十六条 记过以上的处分记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