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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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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幼儿园)应做到:

  1、获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负责人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准确地点和基本情况,并立刻拨打电话110和120请求警务人员和医务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救助,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迅速组织现场救助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尽快采取科学措施抢救伤员,同时与受伤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3、维持现场秩序,疏散现场人员,记录和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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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上级部门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分别做好伤亡学生家长的工作、保险理赔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

  5、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受伤学生,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治疗、康复和医疗费等问题。认真接待好家长,并稳定家长情绪。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消除事件对他们心理的影响。

篇2:学校园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校园伤害是学校中发生最多、统计最难、最具隐蔽性、对受害者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影响最普遍的伤害。它常常以恃强凌弱、殴打谩骂、恶意嘲弄、散布谣言、敲诈勒索、排斥和性侵害的形式出现。校园伤害不仅是行为健康问题,也是可能逐渐演变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对校园伤害的预防可以着眼于预防校园暴力行为和校园性侵害。

  1、预防校园暴力行为

  (1)如何预防学生之间的暴力伤害

  ◎对在校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我国在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可依。学校要依照法律做好预防违法犯罪教育,从根源上预防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学校要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用法律保护自己。

  ◎避免使用粗暴的教育方法,耐心细致地加以引导,关注学生心理问题。导致学生之间暴力行为的原因,一是在不良的生活环境中,受来自各方面的不良影响,养成不良习惯后的自发施暴行为;二是鉴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在他人教唆、引诱、胁迫的条件下发生暴力行为。对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要仔细查找原因,分析他们的心理状态以及家庭生长环境,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良行为对自身发展的影响。千万不要采用粗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学校和班主任应该关注个别学生的教育,防止个别学生出现行为问题,尤其是殃及他人的行为问题。

  ◎学校必须每周清查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情况,及时收缴并建立台帐。

  ◎学校的杂物房及时上锁,空地的红砖砾石及时清除,以免学生将其当作武器。

  ◎学校厨房切菜用刀用完后及时收藏保管。

  ◎准确判断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能够及时了解学生情况,特别是有行为问题学生的情况非常重要。

  (2)如何预防社会人员的暴力伤害

  对于预防社会人员的暴力伤害事件,学校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制定紧急预案:学校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预防各类校园暴力事件的预案,一旦发生校园暴力,立刻启动预案,迅速控制局面,防止局势扩大。

  ◎加强校门管理:加强对校门的管理是避免校园伤害发生的重要举措。对校门的管理,首先要选择有责任心的人员值班,及时锁校门,建立来访登记报告制度。防止无关人员、禽畜(如:狗等)和外来车辆随意进入校园。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防范,如安装电子监控与自动报警设施,并将校内监控报警系统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

  ◎努力化解矛盾:学校在处理家长与教师、学生家长与家长存在的矛盾时,要从多方面考虑,应防止学校领导与家长、教师与家长、学生家长与家长之间的矛盾激化。有时矛盾的激化能诱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在处理学生违规行为时也要慎重,对各类学生均应给予改过的机会,不能把学生逼得无路可走,防止因处理问题不当而导致校园暴力的发生。

  ◎认真了解和研究校外暴力团伙的情况:对校外暴力团伙或个人应认真分析,特别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对带有恶霸或黑社会行为的暴力团伙,应谨慎对待。当掌握确凿证据后,可协助当地公安部门采取打击措施。

  另外,对校内及学校周边的精神疾病患者,也要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精神疾病患者发病时造成校园暴力的发生。

  2.预防校园性侵害

  (1)对学生进行预防性侵害教育

  首先要让学生懂得什么样的行为是性侵害行为。要让孩子懂得自己身体的哪些部位是不可随便让别人触摸的,与异性须保持一定距离。学校要开设性教育讲座,让学生清楚地了解如下内容:

  ◎在学校内或上学和回家的路上要结伴而行,不要到四周没人的地方去,千万不要为了图方便走近路。

  ◎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或他人的饮料和食品。

  ◎指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性观念:任何人提出的性接触,都要断然拒绝。

  ◎让学生知道身体某些部位是属于个人隐私,别人是不可以随便碰触的。

  ◎让学生学习分辨不同形式的触摸,哪些是可以的,哪些是不可以的,对于不当的身体接触,要勇敢地说“不”。

  ◎陌生人或熟人都可能是性侵害的加害人,应避免独自在无人的场所逗留。

  ◎遇到类似问题,不要因受加害人恐吓不敢说出来,要及时向家长和可信任的成年人报告,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

  (2)对教师的管理和关注

  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的管理,注重师德师风教育。要对教师的生活进行规范指导,丰富教师的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同时,学校要关注教师心理健康,对有问题的教师重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

  (3)对家长的教育

  受传统观念影响,多数家长羞于向孩子讲授性知识,这容易导致孩子形成错误的性观念,甚至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心理。更严重的是,好奇心强的孩子可能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如色情网站、黄色碟片等去寻找答案,这就使他们容易受到这类媒体的负面影响,对其身心发展极其不利。学校有必要帮助家长补上性知识与性教育这一课。

篇3: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处理条例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年11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12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四)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要求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六)对所选择的实习单位和向学生提供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和服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七)加强安全检查,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校舍进行质量监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九)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十)对具有危险性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辐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一)对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对监护人书面告知以及学校自行发现的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

  (十四)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十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十六)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七条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一)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员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发生教职员工伤害学生事故的;

  (十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四)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但未及时发现或者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导致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实施了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其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伤害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六)伤害事故,是指由于外因造成学生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精神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受伤害事件;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的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篇4:幼教突发安全事故紧急疏散预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规程》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园内发生如建筑物倒塌、特大火灾、突发事件等平安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进行紧急疏散全校师生,使平安事故损失限制降低到最低范围。特制定本园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园长为平安事故应急处置临时指挥最高负责人;

  各分园园长为平安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负责人和信息传送负责人;

  各班班主任和当班教师负责指挥幼儿进行疏散;

  门卫专门负责与上级或有关部门紧急联系或求援事宜;

  后勤人员专门负责临时救护工作。

  三、平安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当发生地震、建筑物倒塌或特大火灾等平安事故时:

  1、事故现场的教师一定要临危不乱,一边指挥学生进行紧急集结疏散,一边以最快速度将发生事故信息传送到指挥机构。

  2、指挥机构人员马上按工作职责到现场指挥全校师生进行紧急疏散,具体如下:

  (1)用哨子发出紧急集合信号。

  (2)用高音喇叭进行现场指挥疏散。

  (3)各班主任、当班教师立即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或用正确的方法躲藏,等待救援。

  (4)疏散地点一般以学校操场为集结点,如遇紧急情况,直接疏散出校门。

  四、突发事件处置方法:

  如发生下例情况,任何一名教师都要自身的生命来维护好每一名幼儿不受到伤害。

  1、遇来人来访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加以阻止,不得放行。

  2、若来人已强行闯入校内,门卫追赶不和,即电话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和时将闯入者查清逐出。

  3、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先制止、制服,为防不测,同时拨打“110”报警。当班教师转移幼儿至平安的地带。

  4、为防止不良分子逃逸,在制止、制服之前,要关闭校门。

  5、如有事件发生,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妥善处置善后工作。

  五、学校楼道平安管理措施和疏散预案:

  1、凡是有学生在学校就有教师管理,维护学生;学生在校有多晚,教师就要有多晚。

  2、为防止学生在课间、*、做操等活动中出现拥挤等其他现象,保证学生有规律、守秩序的上下楼,当天值日领导和值日教师负责楼道口进行监督、疏导。

  3、各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遵守秩序、礼貌礼让、保护同学的教育,加强学生的自救自护的教育和训练。

  4、学校总务处要不定期的对学校楼道、楼梯设施;楼梯照明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和时弥补、整改。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平安工作要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有方、措施有力、治理有效,确保内部稳定,工作有序,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治安方面处置:

  1、发现紧急情况,门卫第一时间按下紧急报警按钮。

  2、各班教师首先要维护幼儿的人身平安。

  3、组织应急处置小组人员立即到岗,维护学校内师生平安。

  4、110到警后,协商警察处置事件,维护好现场。

  5、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6、掌握现场情况,认真仔细调查。

  7、认真提供所知情况。

  8、查明问题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9、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结果。

  二、火警方面处置:

  1、发现火警,立即报警119,同时切断电源,告知全园,立即组织学生从平安出口疏散,并组织人员灭火。

  2、安顿受伤人员救治。

  3、和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4、查明火警原因和损失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5、向上级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篇5:某小学暴力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为防止学校暴力伤害师生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平安事故的危害,根据全国、省、县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县实验小学“学校暴力”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1、学校暴力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学校暴力伤害事故应急处置分工组项:

  ①通讯联络组:

  组长:**

  成员:**

  ②现场防暴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③现场救护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④现场疏散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⑤现场协调组:

  组长:**

  成员:**

  ⑥接待、安抚、善后组:

  组长:**

  成员:**

  二、学校暴力伤害事故应急处置小组职责:

  通讯联络组职责:发生暴力时,和时通知领导小组组长赶赴现场,通知现场防暴组组长和临近教师赶赴现场,同时通知110、120、教育局,通知年级组组长,并坚持联络疏通。

  现场防暴组职责:通知本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对施暴者劝告、强行阻止,必要时实施正当防卫措施。

  现场疏散组职责:通知本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根据实际情况以和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领导要求,将学生迅速疏散教室、校内、或平安地带。通知或临时布置好楼道负责人。

  现场救护组职责:通知本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如有重伤通知120迅速赶赴现场)对受伤人员简单救治。

  现场协调组职责:接到通知后,迅速赶赴现场,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适时调配人员和增派人员。

  接待、安抚、善后组职责:通知本组成员迅速赶赴现场,布置阅览室为家长接待室,会议室为领导指挥中心,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做到安抚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