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3829  文章总数437885  总浏览量8561524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章程相关文章是您现在所需?可能你尚不了解章程相关文章写作格式内容,下面小编整理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华中师范大学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20**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以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办学目标,以“以生为本、以师为先”为办学理念,以“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为学科发展战略,以“忠诚博雅、朴实刚毅”为大学精神,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未来教育家以及推动国家、民族与社会发展进步的领导者和精英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华中师大”,英文译名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CCNU),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举办,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求实创新、立德树人”。

  第八条 学校建设“博学、博雅、博爱”的校园文化,积极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华大”基本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华中师范大学校歌》,定稿于20**年6月。

  第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

  第十四条 举办者核准学校章程,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由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六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鼓励学校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九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架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设立的教授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咨询委员会,为服务学校管理决策的咨询机构。学校咨询委员会由学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重大决策事项的咨询与论证。

  咨询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高层次办学咨议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与合作的桥梁与纽带。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

  第四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以及副院长。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教授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参照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制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华中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八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九)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十七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资产、经费、后勤和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以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教育部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大学章程

东南大学章程

序 言

  东南大学是我国最早建立的高等学府之一。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88年5月,学校复更名为东南大学。2000年4月,原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与东南大学合并组建新的东南大学,南京地质学校并入东南大学。2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英译文:Southeast University,由国家设立,简称东大,英文缩写:SEU。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四牌楼2号。学校设有九龙湖、四牌楼、丁家桥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五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定不移地走以创新为主导的研究型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坚定不移地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推进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坚定地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迈进。

  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大力弘扬以人为本、止于至善、追求卓越的精神,着力营造崇尚知识、追求真理、自由探索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但该项决定系属学术事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三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党委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确定和审议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宜,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东南大学委员会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章 校长、校长办公会议及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校校务。

  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常委、校长助理组成,校办主任、党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于必要时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自主设立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学部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定人才培育规划,审议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确定学生培养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六)学生学位的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七)联络、协调相关及相近学科、专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八)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于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章 学院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学系或研究所等。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

  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委(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学院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设立学术特区。

  学术特区依照其章程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独自或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等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董事会,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五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校院(系)分级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标、校徽、校歌、校庆日及学校网址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止于至善”。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红色、规定字体的“东南大学”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绿底倒三角形、黄色学校标志性建筑大礼堂轮廓、黑色礼堂门楼线条,内环上方为“东南大学”校名、下方左侧有“190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下方右侧有“南京”字样代表学校所在城市,外环为黄底、上方是东南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止于至善”校训。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为黄底红字。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东南大学校歌》,王步高作词,印青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6月6日为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是 http://www.seu.edu.cn 。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校长办公会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施行。

篇3: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

  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言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 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 http://www.shisu.edu.cn ;学校互联网外文门户网址为: http://global.shisu.edu.cn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以及****,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会”)。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

  各学科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评定并决定授予学位,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选;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教辅、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系、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由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设教授委员会。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可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学校已有文、教、经、管、法等五大学科门类。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学科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学校实行全学科、全专业、全流程开放办学,借鉴、引进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师资队伍、管理人员(职员)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体系的国际化,适当聘用外籍教师与管理人员(职员),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上海开放优势和外国语大学的特色,充分发挥多语种多学科优势,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新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其合作对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境外教育、科研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由教学科研机构提出,经校内外专家评估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成本核算,自主调整中外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费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

  学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促进各专业中外学生沟通交流。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以孔子学院建设为依托,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学校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人员,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的需要,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拔录取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硕博连读;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学院(系、部)选修课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十一)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校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咨询指导,促进科学决策。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推动协同创新,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

  (三)扩大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发挥理事及理事单位的积极性,通过捐赠资金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实习实训场地、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境内外企业、国际组织、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由校党委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任。理事人选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加强理事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保证理事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将理事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支持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十五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并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格高志远 学贯中外”。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以展开的书本及茁壮的橄榄枝为主体构型,书本象征对学问与真理的求索,橄榄枝象征对和平与友谊的向往。两者衬托并环绕着三个元素,依次为中文校名简称(上外)、校名英译简称(SISU)和建校年份(1949)。

  图示:

  第八十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鲁迅手稿集字。

  图示: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标准色为上外蓝(SISU Blue),象征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胸怀天下的世界情怀。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上外之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纪念日为12月2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4: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序言

  武汉理工大学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被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所属划转为教育部主管。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起源于1946年的国立海事职业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3年更名为武汉交通科技大学,隶属原交通部。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起源于1958年的武汉工学院,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5年更名为武汉汽车工业大学,隶属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由中央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缩写:武汉理工,英文缩写:WUT;学校网址为: http://www.glwk8.com。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为崇高的大学理想,努力实现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追求卓越”。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 “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按照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要求,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学生比例。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理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其他学科。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一)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和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论证和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智力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一)改革科技体制,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五)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及建材建工、交通、汽车三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教育部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议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是学校党组织处理党务工作、对有关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办公会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组成,其他党委常委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书记办公会根据学校党务工作安排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教授会章程,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主持。

  教授会主任由教授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咨询委员由学校担任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师、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校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具有国际影响的科学家,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经费来源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九十条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第九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车等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理事会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车等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一百零九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 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校旗、校标、校徽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27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经教育部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人民大学章程

  人民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生

  第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 http://www.glwk8.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管理文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