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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工作与生活中经常需要使用到学分制,学籍,全日制,高等教育,管理规定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欢迎借鉴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华南大学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年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患病学生须离校治疗,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进行预注册。学生注册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学生注册和学费缴纳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按规定的标准换算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的依据,所有课程的考核都实行学分绩点制。考核的具体工作依照《华南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八条 学生以主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依照《华南大学普通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选择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合计未取得30学分者,给予一次学业警告。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跨专业选课、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照《华南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华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试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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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可以在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二年,超过者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须得到学校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华南大学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算入学生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已满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 (部)签署意见,职能部门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

篇2:师范教务科科员岗位(学籍学历管理)职责

  肥合师范教务科科员岗位(学籍学历管理)职责

  1、负责审核毕业生成绩材料,审查出具成绩证明等相关工作;

  2、组织应届毕业生(师范类)教师资格认证申报等相关组织、协调、落实工作;

  3、负责教务新闻宣传报道相关;

  4、协助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老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士学位授予数据注册和上报工作;

  5、协助做好学年学位学业预警,学籍信息变动等数据更新调整工作;

  6、协助做好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汇总毕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筹备校学士学位评定会相关材料;

  7、协助做好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发放,补办毕业证明书;

  8、协助做好组织毕业生毕业信息数据采集,负责照片勘误、分类、发放等核对和管理工作;

  9、协助做好教学点学籍学历管理及管理费结算、催缴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0、协助做好新生报到等相关工作;新生档案交接等处理工作;新生行政班名单进系统及数据维护;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上报;印发新生在校花名册;

  11、负责新生学生证、校徽、发放、验印;负责新生火车优惠卡统计、征订、发放,学生乘车信息写卡,数据上传系统;老生学生证补办、毕业生毕业纪念章订购;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3:师范教务科科长岗位职责(学籍学历管理)

  肥合师范教务科科长岗位职责(学籍学历管理)

  1、负责组织科室工作,制定科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负责学期开学和结束教学相关工作安排;

  3、负责召集教学秘书例会,组织教务、学籍等管理业务培训等;

  4、负责学籍、学历、学位相关制度修订、文件的起草及具体事宜处理、咨询和指导工作;

  5、负责新生报到等相关工作;新生档案交接等处理工作;新生行政班名单进系统及数据维护;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上报;印发新生在校花名册;

  6、组织落实转专业及相关数据处理和上报等工作;

  7、负责学生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处理、请假销假备案审查;

  8、负责各类数据库相关教学运行数据填报;

  9、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老生学年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和学士学位授予数据注册和上报工作。

  10、负责学年学位学业预警,学籍信息变动等数据更新调整工作;

  11、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汇总毕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筹备校学士学位评定会相关材料;

  12、负责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发放,补办毕业证明书;

  13、组织毕业生毕业信息数据采集,负责照片勘误、分类、发放等核对和管理工作;

  14、承担教务学运行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15、教学点学籍学历管理及管理费结算、催缴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4: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管理规定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管理规定

  为确保校区安全,杜绝治安隐患,进一步提高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的管理与服务质量,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文明、便捷的住宿条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学院学生培训公寓由院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条 接待住宿对象:来院各类别、各层次的学习人员; 因公来校工作人员;来校外地学生家长;临时来校探亲的教职工亲友等。

  第三条 住宿审批:凡需在学生培训公寓住宿的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履行住宿手续后,由学院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与管理。

  (一)来校培训学习人员集体住宿

  1. 提供住宿原则:在学院培训公寓住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有住宿需要的培训中心提供相应的住宿安排,否则,由培训中心自行设法解决培训学员住宿问题。

  2.住宿安排流程:院内各培训中心有住宿需求时,需由培训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寓住宿申请单》到院办申请公寓住宿预安排,院办根据书面申请、《公寓住宿申请单》,以及公寓定金收取回执单对住宿申请起止时间及申请房间数进行预定登记。

  3.定金收取办法:预定公寓按每个房间(住宿费标准)元/天×天数×50%收取定金,并一次性交学院财务室。

  4.违约界定:如培训中心因各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无法按预约时间入住,则视为培训中心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培训中心提交预约申请且缴纳定金后,原则上不允许变动入住时间和房间数,如有变动,应于入住前5天书面告知院办公寓管理人员并最后确认,否则视为培训中心违约。

  5.用品配备规定:院办公寓管理人员按照学院规定为入住人员发放基本的洗漱用品,中心或学员超出规定标准的需求,由中心或学员自行解决。

  6.退房时间规定:入住学员应于离开当日14点钟前完清退房手续,14-18点之间退房的,按半天收取住宿费;18点之后退房的按全天收取住宿费。

  7.结算费用规定:各中心应于培训学员住宿结束后两日内主动到学院完清住宿费用。

  (二)临时来校人员住宿

  1.需住宿者(或其亲属)可直接和院办公室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联系。

  2.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报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

  3.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四条 住宿费标准

  1.院内各培训中心培训学员:四公寓:80元/间、天,

  2.校内院外培训学员:四公寓:100元/间,

  3.职工亲属及其他人员:四公寓:40元/人、天,

  4. 院内各培训中心培训学员:三公寓:128元/人、天,

  5. 校内院外培训学员:三公寓:160元/人、天。

  6.三、四公寓收费标准按学院确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学生培训公寓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与大局意识,严格按照申请单分配的房间号与日期安排住宿;超期住宿必须重新申请,缴清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不得私自以任何理由对任何人进行房间的随意调配,不得私自安排无申请单和缴费收据人员住宿。

  第六条 住宿人员退房时,学生培训公寓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验收检查,办妥退房手续后方能离开。住宿人员退房后培训公寓工作人员要及时向院办公室培训公寓管理人员报告备案  第七条 学院培训公寓管理人员要强化对培训公寓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并随时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应用技术学院

篇5: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践教学软件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z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实践教学软件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及相关实验室的设备具有共用性,同一台设备均由多门课程、多位任课教师或学生共同使用,由此产生的诸如软件安装、运行冲突等问题将影响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为了确保实验室软件完好率,更好地为实践教学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实验室负责安装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计算机文化基础》所用软件、基本程序设计语言(二级等级考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非系统类常用工具软件、建筑类常用应用软件等。若任课教师需要安装其他专业性教学软件,所需软件由课程所在系选定,并由任课教师与实验室共同负责安装。安装完成后的运行维护由实验室负责。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由任课教师与实验室协同解决,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

  二、课程所在系提供的软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

  2、经过试用、运行稳定且与其它软件无冲突。

  3、无版权问题、无安全问题。

  4、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软件,还需提供软件使用说明书。

  三、如无特殊情况,实验室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依据实验任务书安装好下学期所用的软件。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期结束前(2周以上)向实验室提供下学期所用软件清单和软件,以便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为了不影响正常的实践教学,开学后,实验室原则上不再安装软件。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过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装。

  四、公共实验室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必须采用病毒防治、数据保护及快速恢复等安全措施,以保证大批量、多门类的教学实验需求。专业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五、任课教师在使用计算机时,应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不安装与教学无关的软件;及时清除计算机中存放的杂乱数据;不要随意卸载软件,不随意修改软件的操作界面以及各种系统参数,以免影响其他教师的正常使用。

  六、实验室应及时检查、解决计算机的软件故障,所有软件故障应在3天内解决,如因技术原因不能解决,应立即报修。如有对软件系统进行修改或升级后,改变了操作方式的情况,应提前1天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确需更改并保存软件设置,应提前2天通知实验室,以便做好准备工作及修改后的数据保护工作。

  七、教师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严禁破坏计算机软件系统、编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破解管理密码、利用软件漏洞非法获利、窃取他人资料、攻击网络服务器、查看和发布*黄色信息等行为。如违反以上条款,除按z大学有关规定处理外,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责任人承担。

  请各实验室、各系及任课教师共同遵守本规定,如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课程延误等后果,将按教学责任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