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661  文章总数499842  总浏览量6348266

联想中国兴市场消费店面管理规定

  浩如烟海的网络各种店面,管理规定,消费相关的内容质量参次不齐,为解决您的需求,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联想中国兴市场消费店面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联想中国兴市场消费店面管理规定

FY10联想中国区新兴市场消费店面管理规定V1.0

第一部分:消费店面规范要求

联想消费店面分为品牌店和品类店两大类,相关规定如下。

一、品牌店规范要求

(一)联想品牌店定义:

联想品牌店:指联想特许店面,外部形象具备明显联想品牌标识,且店内销售和出样的台式机、笔记本全部为联想品牌产品。联想品牌店分为品牌专卖店、品牌校园店、品牌社区店、品牌商超店等类别,主要为品牌专卖店。

(二)品牌专卖店规范要求

1.品牌专卖店定义:

卖场品牌专卖店:有门头店面,门头以下不允许出现竞品形象、产品;无门头的中岛店面,展具围合成的区域内不允许出现竞品形象、产品。

街边品牌专卖店:门头以下不允许出现竞品形象、产品,而且客流无法从联想区域进入竞品区域。

2.店面规范要求

2.1店面规范要求:

详细规范要求见中国区新兴市场部后期正式发文或邮件。

2.2考核成绩:

总分:规范考核所有计分项合计分值,满分为100分。联想业务人员以总分作为考核分值;复合分销商以总分做为增值考核规范部分计算分数,以85分做为考核达标分值;单产品组分销商以总分扣除不经营产品组出样分做为为增值考核计算分数,以65分做为考核达标分值。

排序分:总分中扣除40分样机考核分值,满分为60分。店面以排序分作为店面规范成绩考核分值。

注:

联想业务人员(运营主管、业务代表、城市代表等)、分销商以神秘人检测平均成绩做为考核成绩;店面以城市代表/VD分销业代巡店打分平均成绩做为考核成绩。

复合分销商指同时签约联想消费台式和消费笔记本的分销商;单产品分销商指只签约联想消费台式或只签约消费笔记本的分销商。

3.品牌专卖店出样要求:

品牌专卖店出样政策及奖励金额以总部当期发文或正式邮件通知为准。

4.店面违规行为:

店面违规行为及处罚见下表:

违规行为

违规责任

Ⅰ.店内摆放或销售禁摆品,包括但不限于昭阳、ThinkCenter(开天)、启天、扬天T

、ThinkPad、笔记本投标机型、电信捆绑产品等限定机型。

钻石级、全星级:取消当季规范奖励;店面直接降级为未转正,第二次被查有该项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店面合作资格。

星级:直接降级为未转正,第二次被查有该项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店面合作资格。

Ⅱ.店内摆放或销售各类假冒联想产品,含台式机、笔记本、S&P及服务产品、及其他联想品牌产品。

钻石级、全星级:取消当季规范奖励;直接降级为未转正(出现严重违规的直接接取消店面合作资格),第二次被查有该项违规行为的,直接取消店面合作资格。

星级:直接取消店面合作资格。

Ⅲ.店内摆放或销售非联想品牌的台式机和笔记本产品。

Ⅳ.联想当期政策禁止陈列或销售的指定机型

以联想当期政策为准。

三、规范检测失真及处罚

1.检测失真判断:

1.1联想委托独立第三方(“神秘人”)每季度对VD区域钻石级、全星级店面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神秘人抽检规范成绩将与VD分销商业务代表规范检测成绩进行比较,并按照偏差值进行降序排名,在偏差最大的5%~10%(“追责比例”)店面数量与成绩差异10分(含)以上的店面数量两者中取小的店面的规范检测成绩被判断为失真。

1.2神秘人抽检规范成绩将与联想城市代表规范检测成绩进行比较,并按照偏差值进行降序排名,在偏差最大的5%~10%(“追责比例”)店面数量与成绩差异10分(含)以上的店面数量两者中取小的店面的规范检测成绩被判断为失真。

注:VD分销商和联想城市代表检测店面分开进行差异排名。

2.检测失真处罚:

1.1联想城市代表检测失真处罚:

第一次检测失真,被出示一张黄牌并扣除当季季度奖金20%;第二次检测失真,除被扣除当季季度奖金20%外,将被出示一张红牌,定级工资降10%。

1.2VD分销商业务代表规范检测失真处罚:

按照失真标准判断对提供失真数据的分销商处以5倍的处罚,该处罚直接在当季分销增值奖励中扣减,处罚金额不高于当季分销增值奖励中规范部分奖励金额,奖励金额扣减核算公式:

当季分销商增值奖励扣减值=5×∑(分销商业代巡店评分对应经销商某店面规范奖励金额-神秘人抽查成绩对应经销商该店面规范奖励金额)

即对提供不实数据的分销商按照追责比例范围内经销商店面规范奖励偏差总值5倍执行扣减。

1.3规范检测失真对店面的处罚:

规范检测失真店面将被追究违约责任,将被取消当季店面规范奖励;当季认证级别(或下季度申报级别)降

一级。

注:如检测失真店面当季规范奖励联想已发放,则从该店面后期获取规范奖励中扣除,扣完为止。后期扣除

金额不高于受处罚金额。

第二部分:消费店面转正、升降级、死亡、规范奖励规定

一、品牌店级别规定

(一)品牌店级别定义

1.钻石级:销量、出样及店面规范符合联想相关标准,承载联想品牌形象的推广和联想产品向终端客户的销售及展示的核心店面。品牌店钻石级店面出样须达到3全。

2.全星级:销量、出样及店面规范符合联想相关标准,承载联想品牌形象的推广和联想产品向终端客户的销售及展示的店面。品牌店全星级店面出样须达到2全。

3.星级:销量符合联想相关标准,承载联想产品向终端客户的销售的店面。

4.未转正:未达到转正标准的店面,级别为未转正。

备注:

某类别产品出样数量、机型达到要求,则被定义为“全”,如某店出样AIO/BO*,样机数量、机型达到要求,则该店出样为2全,以此类推3全。

以上“销量”是指联想消费台式和消费笔记本合计财季销量。

(二)品牌专卖店转正、升降级、死亡、规范奖励规定:

1.店面转正:

指店面运营管理水平达标可以由未转正级别升级为星级。新建店销量、形象、培训三项同时达标可升级为星级;已转正店面因销量连续3个财月未达到星级销量标准、季度签约量未达到星级销量台阶、违规、受到检测失真处罚、区域申请降级等被降为“未转正”级别,后期转正不考核形象和培训两项标准。

1.1新建店转正

新建店面销量、形象、培训三项同时达标可升级为星级,相关标准如下:

1.1.1销量达标:

连续2个财月销量均达到如下标准:

城市级别

转正销量标准(台/月)

注:

新注册店面,注册当月和次月销量均达能转正标准,且形象、培训也同时达标,可转正。例如5级城市,A店面5月15日注册,5月份销量15台,6月份销量20台,则A店面不能在7月份转正;同城市,B店面5月18日注册,5月销量25台,6月销量30台,且形象、培训达标,则可在7月份转正。

镇级市场品牌店确认:店面所属城市级别为1-6A级,店面所在地为镇级市场且在店面系统基础信息“所属城镇”字段中维护有城镇名称。

1.1.2形象达标

店面装修监理成绩合格,为形象达标。(以渠道业务部店面建设培训处输出装修监理成绩为准。)

1.1.3

培训达标:

区域负责对新建未转正店面进行全面培训,培训内容见总部下发的《新建店培训包》。总部定期对销量、形象达标的新建未转正店面就培训内容进行电话考试,考试对象为店长,80分合格,考试合格店面认定为培训达标。

1.2降级店面转正:

已转正店面因销量连续3个财月未达到星级销量标准、季度签约量未达到星级销量标准、违规、受到检测失真处罚、区域申请降级等被降为“未转正”级别的店面:

从被降级月份次月起连续两个财月销量达到转正标准可转正,不考核形象和培训两项标准。此类店面转正后不获得任何建设资源支持。

2.店面升降级

店面逐级升级,不逐级降级;财季内只有一次升级机会。

2.1级别申报

2.1.1级别申报原则:

(1)当季认证级别为全星级、钻石级的店面,如申报下季度全星级资格,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必须≥全星级销量标准;如申报下季度钻石级资格,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必须≥钻石级销量标准。

(2)当季认证级别为星级的店面,如申报下季度的全星级资格,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全星级销量标准;星级店面不允许申报钻石级。

(3)未转正级别店面不参与级别申报。

(4)级别申报中几种情况处理原则:

当季认证级别为钻石级店面:

如:全星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钻石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申报级别不能高于全星级(如区域误申报为钻石级总部将统一调整全星级。);

如:星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全星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申报级别不能高于星级(如区域误申报为钻石级或全星,总部将统一调整星级。)

当季认证级别为全星级的店面:

如:星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全星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申报级别为不能高于星级(如区域误申报为钻石级或全星,总部将统一调整星级。)

当季认证级别为星级、全星级、钻石级的店面:

如:下季度签约承诺销量<星级销量标准,下季度申报级别为只能是未转正(如区域误申报为钻石级、全星或星级,总部将统一调整未转正。)

当季第一个月转正且注册时间大于3个自然月(90天)的店面且当季签约承诺量达到全星级销量标准,可以参加当季级别申报,季度结束后符合升级条件的可以认证为全星级,并取得当季规范奖励;当季第二、三个月转正的店面,当季级别只能是星级,不能申报全星级。

2.1.2降级:

(1)申请降级:区域可对店面级别进行降级申请。

(2)承诺量不达标:季度签约承诺量未达到申报级别销量标准被降级。

(3)处罚降级:店面出现违规行为将被降级;受到检测失真处罚被降级。

(4)销量不达标降级:已转正店面(星级、全星级、钻石级)连续3个月销量低于转正标准,级别将被降为未转正。

2.2级别认证原则:

基本原则:认证级别不高于申报级别。

2.2.1申报钻石级的店面实际认证级别:

(1)销量、出样、规范成绩全部达到钻石级标准,认证级别为钻石级;

(2)销量、出样、规范成绩其中任一项没有达到钻石级标准,但是全部达到全星级标准,认证级别为全星级;

(3)销量、出样、规范成绩其中任一项没有达到全星级标准,认证级别为星级;

注:检测失真店面认证级别被降一级;有违规行为直接降为未转正;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2.2.2申报全星级的店面认证级别:

(1)销量、出样、规范成绩全部达到全星级标准,认证级别为全星级;

(2)销量、出样、规范成绩其中任一项没有达到全星级标准,认证级别为星级;

注:检测失真店面认证级别被降一级;违规摆放直接降为未转正;

2.2.3申报星级的店面认证:

(1)认证级别为星级;

(2)违规摆放直接降为未转正;

2.2.4季度内店面级别发生变动,以总部最后确认级别做为申报级别。

2.3品牌专卖店升降级销量标准、规范标准:

2.3.1升降级财季销量标准:

城市级别

钻石级销量标准(台)

全星级销量标准(台)

星级销量标准(台)

注:规范考核成绩、出样达标、违规行为等三项同时达标才能升级;三项之一不达标店面降级。

3.店面死亡

店面死亡分为经营死亡和签约死亡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3.1店面死亡认定标准

3.1.1经营死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定义为经营死亡:

(1)店面在正常经营期间,1个财月销量为0。

注:A、店面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总部提前报备;

B、当月新建店除外;

(2)店面有严重违规行为。

(3)其他违反联想相关规定的行为。

3.1.2签约死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店面被定义为签约死亡:

(1)未签约,即季度经销商网上签约店面没有被上级渠道锁定。

(2)签约量为0,即季度经销商签约店面各签约产品合计季度签约量为0。

3.2死亡店面处理方法

3.2.1注销

(1)总部统一在系统中注销被认定死亡的店面。

(2)经分总确认同意,区域可向总部申请对违规店面进行注销。

3.2.2死亡店面申请保留或恢复

(1)申请保留:特殊原因区域如希望保留被认定死亡店面,需要写明保留原因并承诺下月该店面有销量填报,申请保留邮件需抄送消费leader,经总部同意后可保留该店面;连续两个月被认定死亡店面,总部将不经区域确认直接在系统中操作注销。

(2)恢复:区域可向总部申请在系统恢复被注销店面,但财年内区域累计申请恢复数量不能超过财年内区域累计被注销店面的10%。

4.品牌专卖店规范奖励核算原则:

4.1店面规范奖励获奖前提:店面所属上级商签约产品季度合计承诺量完成率≥70%,并且店面当期认证级别为钻石级、全星级。

4.2店面规范奖励计算:

店面当季规范奖励金额=

某产品组出样达标对应的奖励金额

店面规范系数

S&P及服务奖励系数

消费台式电脑BO*、消费台式一体电脑AIO、消费笔记本电脑之一

4.3规范奖励相关说明

4.3.1某产品组出样必须完全符合联想当期政策的出样要求才有资格获得该产品组的出样奖励,Bi及具体出标准,详见联想当期政策。

4.3.2店面规范系数*由店面所在联想区域中国区新兴市场店面规范成绩排序所确定,排序对应系数如下表:

排名

钻石级店面(*)

全星级店面(*)

前20%

注意:

以上规范成绩指VD区域分销商业务代表按照联想当期店面规范标准对钻石级、全星级店面检测后进行的评分;分销商、代理商自营店使用联想城市代表规范检查评分,未设置联想业城市代表的区域使用神秘人规范检查评分,具体店面规范标准及规定以联想当期政策为准。

店面规范成绩排序依据为整体检测成绩扣除样机检测评分后的成绩。

店面规范排序结果区域必须向经销商、分销商、代理商和店面公示。

4.3.3S&P及服务奖励系数由店面出样联想S&P及服务产品的类别和数量决定,对应系数如下表:

出样类别

S&P及服务奖励系数

注意:

联想S&P及服务产品指联想PC配件及其他数码应用产品,例如,鼠标、键盘(含键鼠套装)、音箱、耳麦、电脑桌、电脑包、笔记本电脑电源、笔记本电脑电池、原装笔记本电脑内存、外置光驱、杀毒软件、游戏手柄、U盘、移动硬盘、媒体播放器、数码相框、GPS、PMP产品、联想服务产品、笔记本电脑Docking产品。(红体字为建议店面重点考虑出样产品)

钻石级店面必选服务产品出样。

为鼓励店面销售联想服务产品,联想服务业务部特设如下奖励:

说明:

A、具体奖励为FY10

Q1店面只要完成季度销量的1/3即可获得奖励;Q2起完成季度销量台阶可获得奖励。

B、店面在联想服务ePack

零售系统进行销售,联想服务业务部在此系统进行销量统计,达到销量台阶后通过ePack注册中的店面邮箱,发放产品体验版序列号。

C、品牌校园店、社区店、商超店钻石级、全星级和星级店面销售服务产品销量达标也可以获得以上奖励。

第三部分解释权限及有效日期

一、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渠道业务部中国区新兴市场渠道规划运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有效日期

本规定自FY10开始执行,直至下次发文。

篇2:废品出售管理规定

PNME/QW.04.038

废品出售管理流程规定

1.0目的:

1.1为了规范废品出售过程运作,促使其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2.1适用本公司所有废品出售的全过程管制。

3.0定义:

3.1废品:指经有关权责人员判定审核、批准后确定的废弃物料。

4.0职责:

4.1仓库:负责各种废品的回收、储存、管理。

4.2综合部:负责废品出售及出售过程的监管。

4.3相关部门/主管:负责废品申报、判定、审核、批准。

5.0内容:

5.1废品出售管理内容:

(1)固定资产类说明:指车辆、设备、仪器、仪表、生产辅助工具。

五金配件类/辅助材料类说明:指废旧的生产设备配件/车辆配件、辅助材料类(如:废纸、废塑料、钣金车间废边料/铁桶等)。

办公设备说明: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空调、冰箱等。

(2)物料提出报废时,由物料使用部门填写相应的‘报废申请单’。

(3)依程序要求办理报废批准后,并开具到综合部,综合部根据审批完成的‘报废申请单’及‘内部工作联系单’安排处理废品,由综合部负责咨询废品出售的收购方、价格、收购方式。

(4)综合部与采购部门进行废品出售的收购方、价格咨询后,将其具体情况填写在对应的‘内部工作联系单’呈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批准后执行。

(5)审批完毕后,即可依据经审批的‘报废申请单’‘内部工作联系单’对废品进行出售处理。

(6)若废品由我司安排车辆运载时,则需进行车辆的安排。

(7)仓库及综合部会同监督废品过磅、装车后,仓库将其开具‘货物出厂单’。

(8)废品出厂时,司机需将审批后的(包括生产部部长、财务部签名确认)‘货物出厂单’全部交我司当班的门卫签字并填写发车的时间后方可运载出厂。

(9)综合部需对出厂出售的废品进行严格检查。

(10)废品运载到指定的收购方后,款项及购方相应的凭据交回财务部签收。

6.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综合部对该规定负有解释权,该规定如与其他文件,制度有冲突,

以本规定为准。

物料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

审批完毕

相关部门填写‘内部工作联系单’

出售

收款

交回收购方收据到财务部

完毕

佛山市派能机电有限公司

20**年5月7日

报废申请单

使用部门:

No:

品名

型号/规格

原价格

数量

单位

起用时间

报废原因

申请项目

申请人/日期

部门主管审批意见:

综合部审批意见:

副总经理审批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备注:该表格由申请部门助理填写报批。

篇3:网络销售人员管理规定

网络销售管理规定

(一)客服人员的基本职能

1、原则上,销售人员每日准时上、下班;

上午9:00点—12:00点

下午13:30分—18:00点

晚上19:30分—23:30分(网店适用)

如需请假,事先联系部门经理!

2、协助市场推广、技术服务人员,作好与顾客间的产品的宣传和技术交流;

3、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4、严守公司经营策略,产品折价、销售优惠办法与奖励规定等商业秘密。

5、禁止上班时间在计算机上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6、严禁登陆各类不健康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站,否则后果自负。

7、本公司的计算机禁止任何科室和个人擅自对外提供,否则,一切后果由提供者自负

8、计算机存贮的重要信息必须妥善处理,以防泄密

9、晚上下班后,人离开办公室时注意断开电路

10、不得利用工作便利兼职

11、每位客服一本备忘录,在工作过程中,每遇到一个问题或想法马上记录下来,相关办公文件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如有遗失,自己补足。

12、每周一早上9:00召开公司例会,每位客服都需要汇报一下自己上一周的工作及接下来需要改进的地方。

13、在工作中要学会记录,空闲的时候可以记录自己服务的客户上的成交比率,看看没成交的原因在哪里,学会计算,才会想要进步

(二)客服人员的销售职能

1、鉴别潜在的顾客,在初次交谈中,销售人员必须与潜在的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

2、接洽买家询问,告知买家相关事项,使有意向的客户达成交易。

3、熟悉掌握商品信息,了解客户的需求,正确解释并生动地描述相关产品的特征和优点。

4、准确,简洁,高效,友好的回复顾客购买时提出的各种问题,自己无法解决的求助同事或客服主管。

5、设身处地的考虑客户咨询时的需求,对客户的询问第一时间做出快速反应,做到以一流的服务留住每一位优质客户,并期望以其为中心发展一批优质客户,充分挖掘客户的口碑传播效应。

6、通过全体成员共同努力,以最大的可能,最快的速度建立并发展忠实稳定的客户群体,为销售业务的拓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在回复各种类型的客户的询问过程中以多种恰当的方式不断传递我们友好的信息并在洽谈结束时表示感谢,让客户感受到每次与我们的沟通都是愉快而有价值的。

8、以每次的贴心,周到,高效的服务在客户群中建立起专业,高效,负责任,值得信赖的公司形象。

9、在接待工作中对客户分等级加以区别记录,并上报客服主管。

10、配合仓储人员完成产品的出入库工作,为系统的及时性,准确性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

11、及时正确的做好备注工作,从客服方面尽量避免发错货的情况。

12、严谨的工作作风,正确的工作流程,高度的责任心,严防因个人疏忽给公司或同事造成损失。

13、加强与部门主管和其它岗位的沟通交流

(三)客服的售中及售后职能

1、要加强在销售流程中(售中)与客户的联系,积极帮助客户解决疑难问题,督促和协助客户确认付款,做好评价。

2、接待客户要热情大方,积极主动的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认真解答客户提出的疑问,做到用服务创造感动、创造效益。

3、对客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办理的手续,帮助或联系有关人员妥善解决。

4、努力收集市场信息以及目标客户需要信息,积极收集同行经营方向、促销活动等有价值信息,及时提交给部门主管。

5、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协调好和客户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上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

6、配合公司的经营运作策略和措施,提高战斗力;如制订网络营销适用的话术,对话术进行修改。

7、负责每月定期向客服主管提交所担任工作的汇报、分析,日常工作中出现非正常问题,必须及时向客服主管请示和汇报。

8、与其它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处理好客户和顾客的投诉、退货以及商业单位的关系;

9、在做好客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部门主管的要求,努力做好公司和网店的网络推广工作。

10、做到当日工作,当日完成。

(四)惩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损失,并酌情扣发工资

1、售前客服计价失误,并无法挽回的

2、售前客服没有落实客户的合理要求造成损失的(如客户拍下A,但留言要B)最终的定单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造成客户不满,并因此产生退换货费用及损失

3、售前客服服务态度差,导致客户投诉或者中差评,如无法协商处理,罚款100元,如超过三次,自动退职处理

4、长期体弱多病,社交繁频频请假者自重,本公司点店铺新开业务繁,需要强健的体能,每月请假三次扣发当月全勤奖。连续三月请假超三次者自动退职处理

5、贪图玩乐,上班时间占用大量的时间聊QQ,听音乐,二个月无业绩者自动退职处理

6、售后客服工作不细心导致工作失误。发错货发少货者,承担全部损失7、上班时间,销售人员应保持阿里旺旺、QQ在线状态,如发现销售人员未登录旺旺、QQ(特别是中午和晚上时间),每月累计5次且无特别原因,则自动退职处理。

8、工作时间内,应及时接听业务电话,对旺旺、QQ消息要立即反应。由于未能及时应答业务电话或旺旺消息的,当月接到客户或者同事投诉达到6次的,自动退职处理。

9、与客户交谈中,要使用礼貌用语,若因服务态度恶劣接受顾客投诉,损坏公司形象者,每次扣10元,达到5次的自动退职处理。

10、客服每天除了为顾客做好服务外,还应完成其它应完成工作。若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当日工作的,主管可视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扣薪金处理。

11、对于工作态度差、娄教不改的,主管可报董事长进行处理。

腾讯QQ、旺旺部分

一、QQ号码的使用:

1.QQ、旺旺号码由公司统一配发、统一设置保护密码。

2.任何人员不得更改昵称、密码;

3.任何人员登录后不得将状态设置为隐身、忙碌或离开,免得客户困惑;

4.任何人员不得使用视频进行洽谈,聊天;

5.任何员工不得使用公司配发的QQ、旺旺号码建群;

6.个人资料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情况填写,但不得透漏住址、学校等个人信息。

2、QQ空间的使用:

在初始阶段,QQ空间全部关闭。任何员工不得启用或在QQ空间添加游戏、公司信息、产品信息。

3、QQ邮箱的使用:

1.内容与格式:

所发送的邮件以公司审核通过的格式、内容为标准作业格式,任何人不得随意发送未经公司审核或通过的邮件;

2.联系人管理(含旺旺、QQ好友):

联系人分为潜在客户和事实客户两类。

潜在客户按照客户所在省、市(直辖市)分类。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省。

事实客户按照客户职业进行分类。

军人、教师、教授、学生、企业家、艺术家……

3.邮件回复:

所有邮件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邮件的格式、内容按照公司统一的标准作业格式。

4.邮箱关联:

任何员工不得将私人邮箱与QQ邮箱关联。否则,可能降低工作效率,泄漏个人隐私。

5.公司管理邮件的接收与回复:

公司视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状况,随时布置工作任务,请注意及时查收。

员工在每日18:00前回复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工作任务完成状况表

工作任务完成状况表*年*月*日

填报人:

订单周期

信息来源

订单1:

接货地址:

接货人姓名:

邮政编码:

接货人固话:

接货人手机:

所购商品的名称:

所购商品的数量:

物流发到货时间:

订单2:

接货地址:

接货人姓名:

邮政编码:

接货人固话:

接货人手机:

所购商品的名称:

所购商品的数量:

物流发到货时间:

订单3:

接货地址:

接货人姓名:

邮政编码:

接货人固话:

接货人手机:

所购商品的名称:

所购商品的数量:

物流发到货时间:

订单4:

接货地址:

接货人姓名:

邮政编码:

接货人固话:

接货人手机:

所购商品的名称:

所购商品的数量:

物流发到货时间:

篇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5:超市资料之02E网办公管理规定

E网办公管理规定(暂行)

一、“账号”管理

一E网“账号”及“账号”责任人

“账号”可分为“个人账号”和“公用账号”。“个人账号”的责任人为使用该“账号”的员工本人;“公用账号”在申请时应明确指定“账号”责任人,未指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即为该“账号”的“账号”责任人。

⒈“账号”申请条件

⑴公司在岗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账号”。

⑵公司总部二级中心经理以上人员、各区域管理中心二级室经理以上人员、各门店店长及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确需使用E网“账号”人员,可申请“个人账号”。公司各部门、各区域管理中心、各门店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申请一个“公用账号”。

⑶MSN服务、WWW浏览服务、VPN服务确因工作需要开通的,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范围由申请部门列明。

⒉“账号”申请流程

⑴申请人需提供包括姓名及拼音、岗位名称、员工编号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公文流转办理。流程为:部门申请(所在部门和区域审批)→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文结束分发公司网络秘书办理,由海航航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配置。

⑵“账号”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将得到唯一的用户名和初始化密码。

⑶为了加强E网“账号”管理,保证集团E网信息安全,公司综合管理部不受理以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出的“账号”申请。

二“账号”使用及安全管理

⒈公司综合管理部为E网管理责任部门,信息中心为技术支持部门。

⒉为了确保集团E网信息安全,所有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各种“账号”口令。

⒊各用户负责管理与维护“账号”并承担相关责任。“个人账号”仅限于本人使用,禁止使用他人“账号”。“公用账号”由“账号”责任人、申请人及所属部门领导共同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⒋“账号”口令的设定需满足以下要求:口令长度不少于6个字符,建议使用包含字母、数字、标点符号等不同字符(大小写混合)的口令信息。

⒌用户初次使用“账号”登录集团E网必须立刻更改密码,禁止使用初始口令。

⒍集团E网的强制修改口令周期为三个月,为确保“账号”的安全,用户必须按期进行口令更改,且最近三次设置的“账号”口令不应相同。用户不得随意要求初始化“账号”密码,凡是在一个月内忘记密码达二次(含)以上或一年内忘记密码六次(含)以上,将公布于网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在忘记密码需更改时,必须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兼职文秘提供申请人的“账号”、姓名,发邮件给公司网络文秘邮箱,由网络文秘通过邮件通知集团信息公司“IT服务”处理,完成“账号”口令初始化。网络文秘将新密码以邮件方式回复申请人所在部门兼职文秘,由部门兼职文秘通知申请人。

三“账号”变更

⒈因个人工作调动需对“账号”所属部门进行调整的,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办理更改信息。

⒉因机构变动等原因引起大批人员“账号”所属部门进行调整的,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下发的部门变更和人员编制文件,负责更改相关人员的“账号”信息。

⒊个人职务或岗位变更要求更改E网“账号”中职务或岗位信息的,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负责办理更改“账号”信息。

四“账号”取消

⒈公司拥有E网“账号”员工离职须办理“账号”核销手续,防止离职人员利用其泄漏集团信息或破坏集团E网。

⒉对于没有办理“账号”核销手续的已离职人员,原部门须及时代办“账号”核销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部门负全部责任。

⒊对于因工作变动不需使用E网的人员,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申请撤销E网“账号”。否则,公司综合管理部有权终止使用或撤销“账号”。

二、公文管理

一呈报类型:凡可使用公文流转系统中的各种呈报格式(呈批单、发文稿纸、合同协议,各类专业表格、单据等)呈报的公文,原则上必须通过公文流转系统呈报,并可借用扫描仪等设备实现相关纸质公文的电子化在网上流转。

⒈请示类公文选择“呈批单”形式报批。

⒉需要发文类的公文选择“发文稿纸”形式报批。

⒊合同、协议类公文选择“合同审批单”形式报批。

二呈报程序

⒈各单位呈报的请示报告类文件,由呈报人报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本单位领导按照工作审批流程“点对点”直接提交公文给下一审批环节的签批人。其中,公司领导之间公文中转由公司网络文秘负责提交。文件审批完后将转至网络文秘处,并由网络文秘对文件进行结束。文件审批结束后,由网络文秘将公文分发给公司领导,由呈报人根据工作需要分发给其他有关人员。

⒉涉及两个(含)以上平行职能单位或部门的公文(费用报销类公文除外)必须通过公文流转系统发起会签进行审批。

三公文审批时限

⒈公文报批界定缓急类型时要以“三个是否”为标准,对于已经确定为特急件或急件的公文,呈报人需在呈报请示内容中说明属于特急件或急件的理由。特急件4个工作日内审批;急件6个工作日内审批;平件8个工作日内审批。(注: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每位领导视为1个单独的审批环节,部门整体视为1个审批环节)。

⒉公文呈报人为公文的第一催办人,须随时跟踪公文审批情况,并以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审批者及时审批。各单位兼职文秘有责任跟踪本单位审批的公文,并提醒相关领导及职能部门及时审批。

⒊因客观条件无法按时完成审批的公文,审批者可选择“延时审批”功能,输入延时审批的理由(后续审批节点均可查看),并选择延时审批的最后时限。具体为:特急件、急件在原基础上可最多延后1个工作日;平件可最多延后2个工作日。1个审批环节只能选择1次“延时审批”,选择的延时时限仅适用于当前公文审批部门整体或经营班子成员每位领导,不涉及后续审批环节。

四注意事项

⒈公文呈报时应准确选择公文呈报类型,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相关要点,逐级呈报,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上级单位、间接上级领导,从而减少审批环节。

⒉密级类公文在公文流转系统中原则上要求“点对点”提交。公文审批完毕后,由公司网络文秘结束,由呈报人根据工作需要将公文分发给相关人员阅知,严禁分发给无关人员。绝密类公文,一律以纸质形式呈报,不得在集团公文流转系统中呈报。

⒊呈报人应按相关公文审批流程在公文呈报意见栏内标注清楚公文的呈报路径。如公文审批过程中各归口管理部门发现公文呈报人所注呈报路径有误,需另行加注准确的呈报路径。

⒋除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外,其他人员要“点对点”直接提交公文,严禁通过网络文秘中转;公文在同一部门内部的审批意见不得超过2条;部门内部禁止会签意见;需要沟通协商的内容应提前通过会议、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禁止在公文流转系统中进行对答式审批或反复退改公文。

⒌文件在签批人签批意见过程中有多个“呈报件”时,应查阅最上端签批人提交的“呈报件”。

⒍每个人签批公文意见时一定要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含糊其词,注意用词准确,不出现文字、数据等错误。

⒎各单位兼职文秘收到分发的文件时,可视情况将此文件做二次分发。

⒏签批文件时一定要仔细查阅公文呈批过程中的其他签批意见。

⒐各类预算及合同协议类公文,通过公文流转系统审批结束后,各单位兼职文秘必须第一时间将文件分发给计划财务部兼职文秘及公司法务人员,同时分发至相关部门兼职文秘。

三、信息管理

一收文

外来文件主要有外来通知、批复、复函类文件、通报类文件、重要法律文件和证书类文件。

⒈“集团动态”栏目内发布的各类公司文件,由各单位兼职文秘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提醒领导及时批示布置;公司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自觉安排具体工作,并将执行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⒉公司各单位收到海航集团和海航集团成员公司通过邮件或公文流转系统发送的各类文件后,应报送至公司网络文秘处,由网络文秘按照领导职责分工报呈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⒊对外来审批结束的公文,相关部门和个人要及时送达相关责任人,并由网络文秘分发给公司相关领导;文件接收人为负责落实文件布置工作的责任人。重要文件传阅结束后,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存档。

二发文

⒈发文种类:凡需公司各单位遵守或周知的通知、决定、任命、通报、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情况通报、学习与研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可在“通告栏”和“公司文件”栏目内发布。各种函件、请示、报告不上网发布;公司密级文件不上网发布。

⒉发文管理

⑴所有制度性文件必须按照公文审批管理规程完成审批程序之后,由公司网络文秘负责上网发布,由相关部门检查督办。

⑵工作简报和情况通报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综合管理部行政事务中心审核,并根据情况报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网络文秘负责上网发布,由相关部门检查督办。

⑶文件拟稿人在呈报意见中必须明确文件的拟定发布范围和审批路径;若该文除普发范围之外还需抄送、抄报其他相关单位或领导,则应在“发文稿纸”及文件版记内注明。

四、邮箱管理

一用户应对使用电子邮箱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员工个人电子邮箱仅限于本人使用,公共电子邮箱的使用仅限于申请邮箱时指定的业务工作。电子邮箱口令由使用者设定,并负责管理,用户对“账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二禁止利用E网邮箱在集团邮件系统中发送大量的未经确认的信息或广告信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凡是需使用E网邮箱向海航集团或海航集团相关部室,报送公司文件资料,需先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再由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后方可上报,E网邮箱使用者对邮箱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四利用E网的邮件系统向境内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利用E网的邮件系统传输任何违法违纪、有教唆性和对他人人身有攻击性的资料。

五不得恶意发送大量垃圾邮件干扰或扰乱E网的邮件系统和网络服务。

六用户不得使用可执行文件(如:.)当作邮件附件;用户在接收邮件时应特别注意陌生发件人以及带有“.、.vbs、.doc、.ppt”等附件的邮件,需确认后再阅读邮件内容,以防止一些通过电子邮件附件携带的黑客和病毒程序进入用户的计算机,攻击网络和窃取资料,危害员工计算机及集团网络的安全。

七为了避免集团邮件系统堵塞,E网用户应对邮箱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发送超过6M的超大邮件,对于超标的邮箱、邮件,服务器将自动进行禁用与过滤。

五、其它管理要求

一E网办公人员每人每天必须对“集团动态”栏目内的文件、“通告栏”本公司信息和邮箱浏览三次以上;如若外出应在邮箱设置中设置成外出自动应答模式。各单位兼职文秘应及时浏览相关信息,并提醒有关领导做好公文处理。

二在E网社区和论坛中发表言论时,不得发表任何违法违纪、有教唆性和对他人人身有攻击性的言论。

三综合管理部负责对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予以纠正和处罚。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