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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
民农发行党发〔2012〕号
关于分解落实民乐县支行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部、室:
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切实贯彻落实好“一岗双责”制度,根据上级行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各部室、各组织职责范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要求,经支行党支部研究决定,将各部室、各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部室、各组织共同职责
(一)负责本部室党风建设,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本部室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行业协会、总行和省、市分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自觉抵御消极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能力;
(三)结合本部室、本专业实际,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配合有关部室认真严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组织具体职责
(一)党支部:
1、负责支部议事规则的制定和落实;
2、负责落实中心学习组制度,制定学习计划,定期组织中心学习组学习,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学习讨论;
3、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4、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和考核;
5、负责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年党课教育4次,支委会、支部大会各12次,党小组会12次;
6、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
7、负责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解落实责任,定期检查考核;负责和贷款企业签订《银企廉政共建协议书》。
8、负责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9、负责落实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召开;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考核及考评;
10、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制度办法;
11、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二)团支部:
1、抓好青年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
2、负责“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创建活动;
3、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赛,丰富青年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4、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和团内“创先争优”活动;
5、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三)工会组织:
1、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竞赛和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负责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推荐、表彰和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2、组织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三、各部室具体职责
(一)办公室:
1、配合党支部抓好全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配合党支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注意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活动,树立农发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工资政策规定,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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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支行落实干部公开考核录用、任前公示、民主评议、亲属回避、定期轮岗、强行休假等办法,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负责支行接待工作,制止铺张浪费现象;
6、负责支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管理,防止超标购置;
7、落实车辆管理制度,防止违规使用;
(二)信贷部:
1、负责全行信贷计划、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和下达,严格管理资金,加强现金管理的检查监督,防止违规操作、以权以贷谋私;
2、负责全行信贷资金的筹措和头寸资金的调剂、调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营;
3、加强对国家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违规经营;
4、负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粮油收购贷款及储备贷款的发放、使用及管理;
5、落实贷款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定期分析贷款运行情况,规范信贷行为,防止以贷谋私问题;
6、负责信贷基础管理规范化工作,加强“一基三专”帐户管理,防止吃、拿、卡、要、报、借等不正之风;
7、公开信贷政策、制度、贷款发放程序、结果和监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8、负责制定并落实统计信息、电子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
9、负责各种报表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有关经济信息的统计调查、整理,防止弄虚作假问题。
10、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和检查,按时搞好业务备份和事后再监督工作,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
(三)会计出纳部:
1、负责制定并落实财务、会计、出纳、联行结算制度,落实和执行财务会计公开办事制度,坚持重大财务开支事项先审议后审批、费用开支报审、报帐等制度,严格审查列帐,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防止弄虚作假,严禁设立帐外帐;
3、负责控制全行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落实执行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集体采购制度;
4、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检查和监督,坚持各项业务费用的管理和报告制度;
5、加强对会计出纳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搞好会计核算,负责联行结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6、负责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提高会计出纳核算水平;
7、落实印、押、证分管,会计出纳岗位制约等基本制度,强化监督与制约;
8、负责对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和总行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9、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资金调度、粮油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10、对各项财务收支、决算的真实性进行稽核检查,保证其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
11、对内控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稽核评价;
12、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防范规划,抓好安全保卫和防范教育;
13、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装备器材的管理,防止刑事案件和重大事故。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篇2: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院及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总支书记对本总支的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学院各处室、系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院党委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各处室、系部也要根据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制度及考核机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院党委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处室、系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院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
院党委要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院党委要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协助院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院党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院党委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市委、市纪委。
第十七条
院党委要结合学院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师生员工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处应当加强各处室、系部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各处室、系部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系(处室、系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5月27日发布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同时废
篇3: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乡新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 也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两个责任”,厘清了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定位和职责分工,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部署要求上来。把“两个责任”与学校发展各项任务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进行。
2.基本要求。落实“两个责任”,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健全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完善规章制度为支撑,以创新载体为突破。着力构建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机制、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惩教结合的责任考核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党委(党总支)和校纪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党委(党总支)要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权责对等、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各级领导班子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纪委要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斗争,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监督责任,
二、党委主体责任
3.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总支)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本级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 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和任务分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责任落实。
(2) 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完善责任体系,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各党总支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
(3) 深化宣传教育。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强化舆论引领,营造崇廉尚廉氛围,使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4) 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坚决整治、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 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艰苦奋斗和调查研究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校实施意见,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民风促校风。
(6) 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学校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师生利益行为。
(7) 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依纪依法查办腐败案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8) 推动源头治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9)配合巡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查处和彻底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
(10)严格监督考核。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党委(党总支)班子成员带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初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4.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 履行领导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 强化组织推动。积极推进本级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党总支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校纪委和党总支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主持中心组廉政专题学习、主讲廉政党课、宣读案件通报、廉政教育提醒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
(4) 强化监督检查。带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约谈检查考核排名末位或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负责人。
(5) 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的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通过廉政谈话、廉政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和院、系、部领导班子廉洁从政。落实一岗双责。
(6) 带头做好表率。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搞特权,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带头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公布个人行使权力清单,签订廉洁从政承诺书,公开述责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5.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 落实分管职责。坚持分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起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2) 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分管工作,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3)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院、系、部党员干部教育,督促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职尽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批评、早纠正。
(4) 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6.纪委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1) 加强组织协调,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本校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反腐败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
(2) 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3)严肃查办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4)强化执纪监督。持之以恒反对和纠正“四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校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5)深化教育预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6)严格追究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强化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究,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保障制度
7.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任务清单制度。以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带头履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落实领导干部监管责任、支持和保障案件查办工作、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十件事为抓手。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账、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等形式,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要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推动党委(党总支)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8.“两个责任”签字背书制度。党委(党总支)和纪委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审查本级本部门党风廉政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并签名,作为校党委对各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9.“两个责任”年度双报告制度。实行党委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党委(党总支)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校党委和纪委结合各党总支报告情况,每年适时听取有关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实行纪委监督责任双报告制度,纪委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10.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委要加强对各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总支民主生活会,监督是否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否在民主生活会上对班子成员进行廉政点评;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是否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民主生活会召开后,党委(党总支)应在一周内将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记录、解决的问题、整改措施等报上级纪委。
11.主体责任述责述廉和评议制度。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履职等情况,由党委会委员现场质询和测评,每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每年述责述廉不少于1次。各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和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和校风群众满意度测评,改进完善测评办法,扩大群众参与度,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12.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院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观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部门和单位,由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听取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13.“两个责任”专项巡查和半年督导制度。专项巡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简化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调配力量。注重实际效果,重点巡察“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党风政风、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半年督导原则上在每年7月份实施,对象是党委(党总支)及班子成员,内容是“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等。专项巡察和半年督导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结果。
14.一案双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实行一案双究制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调查和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由下至上逐级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和纪委相关领导责任。
15.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和通报曝光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案件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双月通报曝光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将责任追究季报表及典型案例报纪委。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在双月月底集中通报,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大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向全校传递和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层层抓好落实。纪检监察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年年底督查和考核“两个责任”贯彻执行情况,对落实不力、执行不严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履行好一岗双责,带头落实“两个责任”。
*乡新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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