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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需要用到旅游,合同资讯,但很多人写作旅游,合同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欢迎分享。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旅行社: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九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本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国内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或异地成团的旅游者送到国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北京市旅游局旅游服务热线电话:123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合法旅游组团资格的组团社。

(二)有权要求组团社如实提供《旅*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组团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约定和《旅*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

(六)有权拒绝组团社的擅自转团行为。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对组团社的服务活动或应急处置予以积极配合。

(三)应当在行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在自由活动期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四)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五)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脱团。

(六)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得采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第三条

组团社的权利

(一)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

(三)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并安排旅游配套服务,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有权制止旅游者违反法律、当地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国内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服务网点应当同时出示设立社和自身的《营业执照》);提供《旅*程表》,书面告知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具体内容和时间,自费项目和价格,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等旅*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以及委托的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行程须知》,书面告知行程涉及地区的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应急联络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

(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并应当将旅游者不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的情况写入《专用条款》。

(三)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并在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旅游者开具发票。

(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旅*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六)行程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七)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在旅游者遇到困难时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1.代办证件、手续的必要费用;2.交通客票费;3.餐饮、住宿费(不含酒水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4.游览费:含非自费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游服务费:含组团社、接待社及其服务人员的服务费;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1.旅游者自行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2.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3.自费项目有关费用;4.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6.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7.“(一)”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应当自行承担;由此给组团社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明确表示放弃某一旅游项目后又要求组团社安排相应服务的,或超出合同约定要求组团社增加服务的,相应费用和可能无法安排相应服务的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2.组团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行程中,组团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组团社过错存在瑕疵的,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程的,组团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擅自将旅游者转团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

(3)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改变旅*程(“第六条(五)3”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游览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未能补救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团队成员不同意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每次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5)无正当理由中止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6)组团社委托的接待社在受托范围内享有组团社的权利并承担组团社的义务。接待社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承担责任。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故意扩大损失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行前解约责任

1.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7日(不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未提前7日通知组团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2)”的规定承担责任。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违约金和损失后,应当一次性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组团社的行前解约责任

(1)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承担已支付的代办旅游手续费等实际损失。

组团社应当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程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出团或更改行程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在行前通知对方解约,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四)行程中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约、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或脱团的,组团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按照领队或导游规定的时间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

2.组团社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约,否则应当按照“第六条(一)2(5)”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五)其他责任

1.旅游者因其自行提供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自身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其他非组团社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旅游活动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组团社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组团社代订的航空客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航空公司出具的载有客票限制使用条件的《行程单》等书面资料。客票限制使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不可退票的,行前解约后客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3.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影响旅*程或服务标准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救措施应当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组团社决定,但应当就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情况以及据以做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或证据。因采取补救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组成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印刷字体确定应当由组团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合同印刷字体为准。

经组团社盖章的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程表》、《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专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

人,具体情况为:(表格不够可以另附,但需双方签字确认。)

姓名

性别

年龄

健康状况

备注

旅游者代表应当保证其在合同中的签章能够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游者对合同约定的认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游者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维护权益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旅游手续

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手续:。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成团人数为人。

(二)成行团号:。

(三)行程时间共计天

夜(含在途时间)。

(四)出发地及时间:。

(五)返回地及时间:。

(六)途经地及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儿童(不满12周岁)旅游费用为

元(人民币)/人,总计: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八)遇单人房间时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一)交通标准:。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十四)购物安排:累计不超过

次,购物场所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

(十五)自费项目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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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自由活动次数和时间:。

(十六)接待社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上述横线内空间不够,可以在《旅*程表》中详细注明。)

第四条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应当采用

电子邮件

方式。

第五条不成团安排

(一)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组团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本日)将不成团情况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下列第

4式解决:

1.组团社为旅游者办理延期出团或更改旅游线路,费用如有增减,由组团社退还或由旅游者补足。

2.解除合同,组团社一次性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3.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重新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4.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将旅游者转团,提供受让旅行社盖章的《旅*程表》、《行程须知》等关于旅游内容和安排的资料以及受让旅行社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由旅游者签收确认,并仍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所转的旅游团队的,按照第2种方式解决。

(二)组团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六条(三)2(2)”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补充条款

旅游者或其代表(签章):

旅行社(盖章):

住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电话:

住所:

证照号码:

电话:

邮件地址:

经办人及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篇2:日用百货购销合同样本

20**年日用百货购销合同样本[1]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

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

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年*月*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篇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

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贷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4:电梯维修保养合同

电梯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一、保养电梯数量、价款:

电梯品牌

生产工号

型号规格

层/站/门

台数

合同金额

提升高度

单价(元/月/台)

合计金额(元/年)

日立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元

二、保养类型:半保□

全保□

二、保养起止时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三、保养范围、内容及要求:

1.保养合同期内,乙方派出保养人员每月不少于两次定期对甲方上述的电梯进行保养。做好逐台电梯保养记录,建档备查。保养的范围、内容按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的规定执行。

2.保养的范围:包括清理、润滑、检查、调整、修理在电梯井道内及电梯机房内凡属于电梯设备与装置以及所有控制指示零件。乙方同时负责提供保养工作需用的材料与辅助材料以及备件,并定期检查与测试机械、电器设备及安全设施。{由于使用者疏忽、人为损坏,错误使用或任何非正常磨损导致零件损坏,修理费用(含材料)由甲方负责}。

3.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通知后2时内派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4.本合同完全符合并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付款办法: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后七天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50%,余额在半年后七天之内付清。

付款方式:支票或汇款。(汇款时请注明汇款单位、用途、银行帐号及合同编号)

五、双方责任:

甲方:

1.如井底遇水淹时,应及时排除并采取措施预防漏水或渗水,如甲方请求时,乙方应给予技术指导。

2.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供的电梯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3.在保养期间内,甲方不得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包括乙方的人员)进行保养、维修及附件加装。

4.在合同期内,甲方自行处理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含乙方保养人员)对该电梯进行任何维修、保养及附件加装工作而造成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

1.在保养期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588-2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定期对电梯设备的对应项目进行检查,维持甲方电梯安全运行。

2.在保养期间内,应按规定进行保养,每次保养工作完成后,甲方应在乙方保养人员的“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上签认;如乙方保养人员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和保养项目进行保养,或违反甲方的有关制度,甲方可通知乙方;因保养不良造成甲方的电梯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修复。

3.乙方在检查电梯时,如确认需维修或更换零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提出维修项目、更换预定期限及其费用,其工作应委托乙方处理;如甲方自行处理,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或造成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因使用方法不良造成电梯损坏,需进行维修等,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4.乙方进行日常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电梯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因违反操作造成电梯设备的损坏及人员伤害,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六、免除责任的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免除赔偿责任。

2.非乙方配套的产品装置而造成电梯故障、事故与乙方责任无关。

3.因甲方使用不当、疏忽或人为损坏导致电梯发生意外所引起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4.乙方不负责对下列各项目进行重加工,重漆修理或更换:轿厢壁板装饰件,监控闭路系统,冷却系统,液压梯的液压筒及液压活塞。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电梯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按时保养电梯,造成电梯停机时须负责无偿修复。

3.甲方不按时缴交保养费,则合同终止,并向乙方偿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

4.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八、仲裁、起诉:

1.本合同如有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关经济合同机关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金额未含当地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本年度检测费用。

2.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合同约定事项

1.合同附件1:《保养项目表》。

单位名称

(盖章)

负责人

承办人

联系地址

电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单位名称

(盖章)

负责人

承办人

审核人

联系地址

批准人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服务热线

篇5:背景调查服务合同

背景调查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北京外企方胜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员工/应聘候选人(以下简称“被调查人”)进行背景调查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背景调查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目标与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员工背景调查”服务项目。

1.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采集表》(附件2)中涉及的相关信息。

1.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合法的信息采集渠道内,提供客观的背景调查报告。

1.4乙方完成背景调查报告后,向甲方指定联络人提交《背景调查报告》电子版。

1.5每月前--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供上个自然月合作产生费用的对账单明细,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调查内容

2.1本服务中所涉及的调查内容、价格、周期、数据来源,及甲方所需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1)2.1.1补充说明:

关于报告种类:请在提交具体背景调查需求前,选择报告类型:中文报告或英文报告。如选择英文报告,则需在标准价格基础上加收__50__%调查费,故提交的报告价格为标准报价的150%。

关于调查周期:调查周期起始日为:收到被调查者完整信息的第二个工作日。

关于学历调查范围: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的学历在调查范围内。

2.2国内及国外工作履历同时调查时,乙方仅收取国外工作履历调查费用。

2.3

如甲方要求加急提供报告(加急周期最短为3个工作日),则需在标准价格基础上加收__50___%调查费,故加急提交的报告价格为标准报价的150%。

三、付款方式

3.1本服务采取按月结款方式,甲方需在收到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开具日期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自然月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

3.2甲方选择以支票、电汇、银行划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3.3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合法票据。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调查需求和被调查人个人信息;

4.2甲方应督促被调查人积极配合乙方的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授权委托书;与存档机构及相关单位联系等需本人完成的事项。因甲方受调查人未能积极履行配合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相关调查内容的,乙方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将不能涵盖上述内容;

4.3在乙方进行项目工作过程中,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联络,以保证双方及时沟通和协调;

4.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4.5在乙方进行项目工作过程中,如出现乙方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有损甲方权利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项目成员。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将组成项目小组进行本项目执行工作,调动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指派专人联络,以便与甲方密切联系,保持沟通;

5.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通报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双方保持沟通;

5.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六、项目质量控制体系

6.1建立双方有效沟通和共同工作的制度,以研讨的方式开展工作,最大程度吸纳对项目推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6.2准确把握项目运行的关键点,严格控制项目的进程,建立项目运行过程中的通报制度,明晰双方在项目中的责任和权利,使项目运行规范流畅。

6.3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提供月度项目进展报告。

七、保密条款

7.1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7.2一方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7.3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的过程中,若发生信息泄露等安全事故时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防止进一步扩大影响的紧急措施。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被调查者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7.4甲方或乙方在履行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向客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由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另一方的相应损失。

7.5乙方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保证责任,但乙方对被调查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工作失误、报告内容失实等,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调查项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甲方拥有委托项目调查结果的所有相关权利并有权决定此结果用于各种用途;

8.2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拥有独家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服务于甲方的内容擅自向第三方展示或转让。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本合同到期时,如果甲方仍然有委托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时,本合同自动延续1年。

十、合同终止与修订

9.1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合作双方签署修改合同,方能生效;

9.2合作期内一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合作双方签署同意后,合同方才解除。

十一、违约责任

10.1因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仲裁

1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有好协商解决,以期达成和解或调解;和解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起诉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作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十三、适用的法律

12.1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四、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3.1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13.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13.3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由合作双方协商调整合同条款;

13.5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3.6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1:背景调查产品及报价;

附件2:个人信息采集表;

附件3:背景调查授权书;

附件4:背景调查授权书(英文版,用于海外背景调查)。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单位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经办)人

地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北京外企方胜商务调查有限公司

单位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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