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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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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办法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和评价体系,根据《*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珠字〔20**〕1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人才。依业绩与专业水平的差异性,将高层次人才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审两种方式产生。对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秀人才,虽不符合本办法所列认定条件,但其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已达到或接近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通过评审确定。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常年进行。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实行总额控制。各层级和各行业领域分配名额,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确定,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加强青年优秀人才队伍建设。对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急需紧缺的人才,根据业绩和发展潜力,每年择优选拔300名左右作为青年优秀人才。青年优秀人才通过评审方式产生,评审工作与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工作和青年优秀人才评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及青年优秀人才选拔不受国籍、地域、户籍和身份的限制。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凡在我市工作或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员,以及我市高新技术、高端制造、高端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柔性引进(与该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人员,达到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标准的,均可申报认定、评审。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符合规定的年龄要求。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一级)”者,除两院院士外,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二级)”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认定、评审“高层次人才(三级)”者,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广东省领军人才。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13.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

14.珠海市杰出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结题通知者;

(五)近5年,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珠海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九)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一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做出重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巨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一级)认定标准,在国内相关业界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名;

7.“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2.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4.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5.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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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8.中国IT年度人物奖;

19.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

20.珠海市突出贡献人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2.文化部优秀专家;

13.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金”,或“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课题第一负责人,完成该基金所资助课题研究,且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一层次培养对象;

(九)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且来珠海高校担任博士生导师者;

(十)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十一)近5年,全国名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十二)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三)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二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或做出较大的贡献,或拥有处于省级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项目且项目发展潜力较大,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二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十五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1名;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名;

3.市(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名;

4.教育部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5.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第1名;

6.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7.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名;

8.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1名;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第1名(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1.中国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第1完成人;

12.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3.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5.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16.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市(地级市以上,下同)、厅(重点)实验室主任、市技术中心主任、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市工程实验室主任,省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三)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四)近5年,广东省委宣传部“十百千工程”人才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五)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来珠海高校聘为教授或研究员者;

(六)近5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七)近5年,获得省名校长、省名教师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次运动员;

(九)近5年,培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奥运会第2至3名次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3人次冠军(成绩为近5年取得)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亚军的主教练员;

(十一)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来珠海工作的人员;

(十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工作3年以上人员;

(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六条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三级)”评审标准

近5年来,在工作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处于省内较先进水平,工作成绩显著,或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项目且项目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实际专业水准、业绩和贡献达到或接近高层次人才(三级)认定标准,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青年优秀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

凡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符合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青年优秀人才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潜力较大或业绩较突出,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具有三年以上技术研发工作经历,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

(二)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重要职务,具有战略思维、国际视野、职业素质、现代意识,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按照《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获得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荣誉奖项的技能人才。

(四)所学专业符合《珠海市人才开发目录》中需求程度高且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985工程”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优秀毕业生,“211工程”高等院校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本办法聘请省内外各相关专业领域及有关行业中的优秀专家,组建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库。

第二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按专业(学科)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第二十二条

评委的产生。每次评审前,在监督员的监督下,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成评委会和专业组。必要时可聘请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人才、广东省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担任评委。在评委会和专业组中,同一单位的评委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认定、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认定、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或同行专家推荐的方式进行。

1.单位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同行专家推荐。2名以上业内知名专家书面推荐,个人填写《申报表》及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推荐人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直接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认定、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认定和评审。

1.对申报认定的申报人,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人选。

2.对申报评审的申报人,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1:2的比例,按得票多少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层级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候选人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二十四条

青年优秀人才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发布评审公告,宣传有关政策,公开评审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个人填写《申报表》,提交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核实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加具推荐意见,送主管部门或所属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能证明申报人学历(学位)、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

由评委会按以下程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提出人选。

1.专业组提名。各专业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在对申报人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基础上进行投票。专业组根据专业分配名额1:1.5的比例,按得票多少提名人选。

2.评委会评审。评委会认真听取专业组对提名人选的评议汇报,审阅提名人选的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评委会根据专业分配名额,按得票多少确定人选。

(五)审核。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人选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六)公示。对通过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发证。对审批通过的青年优秀人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为3年。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达到更高层级认定、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级人才认定、评审,经认定、评审通过者,其管理服务期重新计算。经认定、评审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不能再次申报青年优秀人才评审。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进行考核管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考核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协助管理,所在单位配合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终止其“珠海市高层次人才”或“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资格,收回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并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

(三)管理服务期或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证书或青年优秀人才证书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对留学人员和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来珠海创新创业的,为其申请高层次人才评审开辟绿色通道。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认定、评审、考核、管理等费用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深圳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推进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再生水利用

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

专项规划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

计划建设

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应当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

运营主体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

协议

水务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管理要求

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再生水设施标识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水务主管部门应为再生水设施和管线统一制定易于区分的标识,经营者应在所有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标识“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一条

再生水设施的连接

用户再生水设施与再生水供水系统的连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并由经营者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实施。

禁止将再生水供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经营者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

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经营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供水管网管理与维护

政府已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可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移交给经营者使用,由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管理与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监管

水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经营者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受理公众对经营者的投诉;

(三)依法查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在紧急情况时及时接管再生水项目设施和经营;

(五)定期对再生水水质进行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用水申请

使用再生水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单位用户提交的再生水用水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规模与自来水用水计划;

(三)自来水用水性质与月用水量;

(四)再生水用途与用水量预测;

(五)经营者认为与再生水用水有关的其他资料。

经营者应自接到用水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无正当理由经营者不得拒绝用户的用水申请。

第十六条

供用水合同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害事故、突发事件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务主管部门。发现再生水水质不达标情况时,经营者应当停止供水,及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禁止改变再生水用途

再生水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再生水供用水等有关合同约定使用再生水。违反合同改变再生水用途的,经营者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再生水定价原则

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再生水价格确定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再生水价格构成

再生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构成。成本包括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运营期间费用。税金指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及附加。再生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水平按不低于自来水行业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二十一条

再生水价格调整

用于市政用途的再生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方案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费收取

再生水费由经营者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

第二十三条

用户优惠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再生水可以免交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补贴

直接采用生活污水作为原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审核同意后直接退还给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所在辖区区政府,退费的标准不超过同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定义解释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是指把适宜进行处理的污水进行回收,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包括再生水供应和再生水使用。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统称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

一般用途的再生水指市政用水以外的再生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篇3: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6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4号)、《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就业补助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其中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从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中列支;企业岗前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补助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国家及我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编制全市补贴资金年度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个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报材料,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三)加强对项目和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

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拨付本辖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并将拨款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64号)规定使用中央就业补助金,并与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分账核算。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辖区职业培训工作。

(二)受理个人补贴申报材料,受理并审核辖区企业岗前培训和所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公示审核情况,复核异议。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保管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业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等。

政府协议项目培训是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确定急需培训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免费组织学员培训,完成协议项目要求的培训机构可以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应当包含培训项目类别、培训规模、培训补贴标准、培训承诺、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业培训补贴的工种应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的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1、2)。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

(二)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立户表》(系统打印并由企业法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培训方案(含计划大纲);

3.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6.《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7.《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8.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技能培训考核备案表》;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申报培训补贴信息总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员工签名确认);

5.《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职业培训机构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备案表》;

2.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信息表》(系统打印);

4.《深圳市培训学员参加技能培训确认表》(系统打印,学员签名确认);

5.《承诺书》(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6.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受理时限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开始受理补贴申报。个人、企业、培训机构申请相应培训补贴的,应当自证书核发之日或者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在网上申报(其中20**年的证书申报延迟到20**年12月31日);申请上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当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申请当年度企业岗前培训补贴的于下年度12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以及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技能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造册登记并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或者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3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20**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深财规〔20**〕9号)同时废止。

篇4: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装饰装修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争创精品工程,充分发挥典型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省装饰装修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设立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最高荣誉奖,奖名为“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获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省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饰装修工程。获奖对象为在省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泰山杯”奖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专家评选、公布。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并从中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建筑面积在6000m2以上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装饰装修工程和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4000m2以上的商业服务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及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装饰装修工程;

(三)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装修一次到位的住宅工程;

确属优秀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也可申报。其中,建筑幕墙工程面积应在4000m2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

下列装饰装修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国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二程或保密工程;

(三)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虽已建成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验收的工程;

(五)已经参加过“泰山杯”奖评选,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三)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四)应为各市范围内的优秀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申报单位为装饰装修工程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了有效装饰施工合同。其主承建的王程量应占该装饰装修工程量的大部分。大型、超大型装饰装修工程可由两个以上主承建单位申报。有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资质的,由该装饰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为鼓励参与装饰施工的其它参建单位共同创优,同一装饰装修工程最多允许有三个主要参建单位同时申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参建奖,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第十条

每次评选中,申报单位最多可申报两个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泰山杯”奖申报工程的受理、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领取申报表;

(三)参建单位申请参建奖,应向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申报单位审查后将其填入《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内一并申报;

(四)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对申报“泰山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优中选优,根据分配名额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推荐,并附所有申报资料;

(五)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两个以上工程时应排序,并在文件中说明排序意见;

(六)各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将推荐情况通报各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泰山杯”奖工程的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总目录(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装饰装修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

(四)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

(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说明书、平面图、立面图及相关的水、暖、电、通风布置图复印件一份;

(七)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八)获市级以上优秀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10张;

(十)配有解说词长度在10分钟以内的实况录像VCD光盘。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为A4幅面,装订成册;

(二)彩色照片为7英寸;

(三)实况录像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平、立面图,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介绍等;

(四)报送的文字资料另需制作成txt文本格式的计算机文件。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四条

工程复查是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对各市推荐的装饰装修工程,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组织复查。复查人员由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经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确认。复查组根据当年工程的分布及数量情况组成若干个复查小组。每组3—5人,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派人带队,工程所在地的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复查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平的工作态度。复查王作必须由复查人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的详细介绍,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施工的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介绍;

(二)查阅工程的内业资料:承建工程的合同书、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工程施工的管理资料、竣工验收的全部文件。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应为原件;

(三)实地查验工程。复查小组认为必须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否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泰山杯”奖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省内知名业内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由省建设厅、省建管局与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

第二十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半数的工程为获奖工程。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向荣获“泰山杯”奖的申报单位,以及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授予“泰山杯”奖奖杯、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所有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泰山杯”奖杯、奖牌和证书,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推荐单位,直至撤销复查人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申报工作一般安排在四月份开始,年底前结束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泰山杯”评选的有关费用,由申报单位缴纳。

第二十八条

各市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省建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第四届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申报表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申报单位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报时间:*年*月*日

填写要求

1、申报单位向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经工程所在市装饰装修部门初评推荐。

2、申报表封面的工程所在地只填写工程所在市的名称及所在城市或区。表内的工程所在地填写详细地址。

3、表内各栏内容由各相应单位认真填写,涉及到的工程所在地、装饰装修工程面积。工程造价等必须与建筑装饰施工合同书上一致。建筑幕墙面积按合同书上面积填写。

4、表内设计单位为该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设计单位,只填写一个。

5、参建单位经申报单位依据规定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参建单位在相应栏内填写意见。

6、各单位填写完毕后必须加盖公章,注明日期,无公章按无效由报处理。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7、申报表内“初评及推荐意见”必须签署具体评价推荐意见,不能仅写上“同意申报”。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推荐意见的,按无效申报处理。

8、表内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申报处理。

9、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建筑面积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申报单位

资质

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

资质

主要设计人

监理单位

资质

监理工程师

申报理由:

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

参建项目

项目造价

万元

参建单位

工程负责人

参建申报理由:

参建单位盖章:*年*月*日

参建项目

项目造价

万元

参建单位

工程负责人

参建申报理由:

参建单位盖章:*年*月*日

参建项目

项目造价

万元

参建单位

工程负责人

参建申报理由:

参建单位盖章:*年*月*日

工程使用单位意见:

使用单位盖章:*年*月*日

初评及推荐意见:

盖章:*年*月*日

评审意见:

盖章:*年*月*日

篇5: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陕西煤炭建设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煤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五条

所有招标项目必须报经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在获得招标办公室给予的“陕煤建司招标文号”后,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招标项目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企业管理部、财务资产部、监察处、审计处及相关项目招标的单位(部门)负责人。

招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的招标工作;

(二)处理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企业管理部部长兼任。

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招标项目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公司范围内的招标工作;

(二)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招标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批的,监督,检查项目招标单位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三)主要负责公司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各类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需要委托的招标项目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审核项目招标单位(部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

(五)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的项目,在开标前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任何单位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六)需要对供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的,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组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七)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开标、评标。

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项目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全部投标人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对招标文件的规范性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该委员会人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熟悉相关业务人员,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八)收集、整理、归档招标过程中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负责协调和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重大情况及时汇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解决;

(十)负责按建设工程、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建立供应商信誉、质量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中标后的合同履行情况、售后服务跟踪和年度资格评审,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体系;

(十一)协助项目招标单位(部门)与中标单位的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按项目类别和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日常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

招标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机电设备、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的采购和各类服务项目。

1、建设工程类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修与技改等项目的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与维修和其他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施工;

2、机电设备、物资供应类招标范围:包括生产、生活需用的各类机电设备、物资等;

3、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范围:包括各类办公用品和计算机、打印机、照录相、桌椅、空调机等;

4、服务类招标范围:包括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检测、调试、概预算编审、咨询、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条

由公司组织的招标或由公司外委的招标项目范围: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

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含30万元);

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公司招标标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

第十一条

由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招标范围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

2、机电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

4、办公设备及用品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10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各类招标项目未达到公司规定的应招标标的的,应采取比质比价、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服务对象或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在规定招标限额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商务谈判等方式:

一抢险救灾所需要的临时性工程和物资;

二因客观情况变化或突发事故急需的设备、材料、配件等;

三技术复杂、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或有其他特殊技术要求和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取的材料、设备、配件;

五招标失败或只有一、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

六在同一年度内,已进行过招标的同品种、同规格设备、材料、配件及办公设施等,若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可参照招标结果与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第四章前期考察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需要考察的,由招标领导小组组建考察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前期考察工作。考察小组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五条

考察小组成员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等组成。

第十六条

考察工作要做到突出重点、周密、细致,确保考察成果的客观真实性。

第十七条

考察小组要对被考察单位的有关证件、设备技术参数、生产能力、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价格、市场信誉、质量控制体系、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掌握。

第十八条

考察小组根据考察情况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考察报告作为招投标资料与招标活动相关文件一并归档。

第五章技术规范书

第十九条

各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向公司申报招标申请的同时编制技术规范书(含文字版和电子版)。文字版必须有项目单位签字盖章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物资设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质量标准或制造标准,配套辅机详细的交货范围和交货期等内容。

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招标技术规范书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工程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方面的询问,由技术规范书编制单位和审查部门共同负责解答。

第六章招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在30日内将符合招标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拟采购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以技术规范书的形式,报公司招标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并获取招标项目审批表(见附件),获得批准后并在具备招标条件时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季度上报招标计划。项目招标单位在每季度末5日前向公司招标办公室报下季度拟招标计划。如需报经集团公司审核的待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六条

委托专业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实行招标委托制,一项目一委托,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审签后向招标公司正式委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需要招标并由公司组织的招标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机电动力部编制招标文件;物资采购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编制招标文件;基建工程项目类招标由公司企管部、基建工程部编制招标文件;各服务类招标项目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编制招标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类招标项目由公司党政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统一报招标办公室论证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公司外委的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后,必须报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制作后,招标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由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出售标书。

第三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的,在报请后可以组织。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或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封存情况,经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专家评委由招标办公室在开标前一天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领导小组推荐,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后产生。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将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交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最终结果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中标方;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提交评委会推荐意见,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最终结果必须经经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单位。

第四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凡未通过招标或未履行比质比价采购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相关业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五条

招标项目需要集团公司指导、监督的,开标前,须邀请集团公司派员参加。

第四十六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招标单位(部门)对招标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归档保存。

第八章费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招标费用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和支出。

第四十八条

招标费用来源包括:投标人购买标书费和中标单位缴纳中标服务费等。

投标人购买标书只收取成本费;中标服务费的收取不得高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1980号)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招标费用使用范围包括:标书制作费,招标期间的各种资料费、会务费、差旅费、就餐费、评标费等与招标活动相关的费用。

招标费用当年节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十条

招标费用支付实行审批制,禁止违规使用、体外循环。

第五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以银行汇票等方式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章奖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处以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所收受的财物;对有违法行为的评委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评标工作。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在公司范围内公开通报或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取消参加公司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串通作弊,哄抬或故意压低标价,破坏公平竞争;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围标或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正常招评标秩序;

(三)贿赂招标和评标人员,套取招标评标秘密;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故意放弃中标的;

(五)中标后,中标人私自将项目整体、主体或关键性部分转包或分包的。

第五十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对公司内招标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为了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招标人员积极性,公司对招标工作人员可适当进行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招标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投诉。

第五十八条

各类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