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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中医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
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科主任或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科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病案室按时反馈当月检查情况。各科科主任每月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
医务科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
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
(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
术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记录。
手术患者的病程记录中要反映术前术者看患者的情况。
有手术前、后麻醉医师查看患者的记录。
术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每月须做一次病情小结。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须写交、接班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入院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疑难患者必须有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查房及病例讨论记录。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情稳定患者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务科要认真做好环节病历检查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科主任应加强对环节病历抽查工作。病历回病案室前,科主任负责病历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表作出质量评估,检查表随出院病历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医务科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检查评估。
第八条
医务科每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科病历管理情况。
第三章
病历检查结果的奖罚
第九条
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奖金==元;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奖金==元。科主任根据当事医师病历缺陷中的责任大小处罚至个人。
第十条
年度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或三份乙级病历者还将受到以下处理
对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
对病历其他缺陷纳入病历管理中扣分。
第十二条
对终未病历质量检查评分,当月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有丙级病历或全年共发生3%乙级病历的科室不能参加先进科室的评选。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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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乙级病历定义
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
(一)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二)传染病漏报。
(三)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四)缺由科主任或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主治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六)缺手术记录。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八)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九)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十)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病情知情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字。
(十一)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十二)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十三)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十四)有明显涂改。
(十五)在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
丙级病历定义。在终末病历中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写视为缺入院记录)或存在三项以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缺陷。
第十六条
环节病历检查为患者仍在住院中,对病历重点环节的检查。
第十七条
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2月16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篇2:小区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区域内业主或装修人员的电瓶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小区指定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位于地下室负一层19号楼下。
第四条
本小区非机动车辆向全体业主免费开放,无需业主缴纳停放费用,只缴纳电瓶车的充电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进入指定车库后按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摩托车区域各自停放在指定位置。小区单元门内外、消防通道、楼道内以及小区地面路面上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辆造成损坏、丢失,其责任自负。
第六条
业主的非机动车停放在车库后,请务必将车辆锁好,不要将物品遗放在车篓和后备箱内,否则造成损失其责任自负。
第七条
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内行驶需注意安全,骑车尽量避免走道路中央,靠边行驶,避让机动车辆。
第八条
非机动车辆放入非机动车停车场后要按顺序停放整齐,禁止乱摆乱放。
第九条
闲杂人员不得在车库内逗留和玩耍,非机动车辆如需长时间停放在车库内请停放在车库靠里面位置。
第十条
在停车场停放非机动车的,需接受物业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车辆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服务,不得利用看管之便行私舞弊,一经发现,予以重罚或开除。
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保证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也为和谐社区的建立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篇3: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
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
目的
为规范工程款支付流程,加快流转速度,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履约要求,同时确保资金支付控制在资金预算、合同约定范围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2.1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款、工程结算款等的支付管理。
2.2基本建设工程款包括:工程前期相关手续费,工程规划、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地质勘察费,工程材料设备购置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工程建安费以及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类税、费等与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费用。
管理内容方法
3.1管理要求
3.1.1工程款支付必须按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支付,不可提前付款和超额支付。
3.1.2工程款支付,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3.1.3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调整变更,原则上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方可付款。
3.1.4工程款累计支付总额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80%,也可根据谈判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
3.1.5凡属于规定审计范围内的,其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额度,等审计结束后方可支付。尾款或合同约定最后一次支付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报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执行。
3.1.6在整个支付报批过程中,申请单据全部由园区建设部预算员一个人负责传递,其他人不得经手。
3.1.7工程款支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帐号办理,不得随便更改。
3.1.8财务部应对每个工程设立付款明细账,及时反映工程付款情况。
3.2工程款支付程序
3.2.1工程进度款
3.2.1.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1)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2)本工程月进度计划、统计报表及计划统计管理的规定。
(3)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及有关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4)单位及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证书。
(5)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3.2.1.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申请审核制度,由承包单位根据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按本规定的要求填写《月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附表(一式四份)报项目监理部。
(2)项目监理部在接到申请资料后二天内,完成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附表的审核,分别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当月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和质量签证情况,进度工程师审核工程计划及控制点的完成情况,投资工程师审核计算依据及支付额度,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转报园区建设部。
(3)园区建设部对监理部报送的《月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及附表五天内完成复核审批(内部流程如下):
a)各专业工程师审核会签后转项目主管;
b)项目主管审核签字后转预算员;
c)预算员依据合同审核,并将结果汇总到《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汇总表》,报园区建设部总工审定,再转呈部门及公司领导签字;
d)部门及公司领导根据审批权限签署意见;
e)预算员将签署最终意见后的《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汇总表》转财务部,进入财务付款程序。同时将工程进度款批准额度反馈给总工和项目主管,并统计入台帐。
f)由项目主管在《支付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返回监理及施工单位。
(4)承包单位持批准的申请书,到业主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
(5)财务部每月10日前将工程进度款累计实际支付情况反馈园区建设部,并由园区建设部预算员统计入《工程款付款台帐》备案,同时反馈到项目监理部。
3.2.1.3工程进度款的计量:
(1)工程进度款的计量时间为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审报时间为本月26日至28日,超过28日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办理。
(2)承包单位呈报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合理计算月度完成工程量,不得重报、超报、虚报,如有重报、超报、虚报的费用超过月支付额的5%时,则取消当月支付。
(3)进度款支付申请书中的计算内容必须与工程月度计划内容相对应,如因承包单位原因月计划完成未达到70%时,本月进度款停付。
(4)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和抵扣。
(5)工程进度款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比例及办法计量支付额。
3.2.1.4其它
(1)在本工程未竣工前工程进度款只限于使用于本工程,各承包单位不得将该款转为他用。
(2)如承包单位由于未按合同规定所引起的经济处罚,则应在本月进度款中扣除。
(3)由于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本月进度款停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3.2.2工程材料设备款
3.2.2.1甲购设备材料付款
(1)园区建设部设备材料主管凭采购合同、购货发票和工程验收证明,接受单位领用手续填写《设备材料付款申请书》,专业工程师审核会签后报总工审定,再呈报部门及公司领导批准,批准后转财务部进入付款程序。
(2)设备材料采购付至合同约定款项的85%时,由园区建设部牵头,设备材料的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对设备物品采购的品牌、质量、数量进行验审,园区建设部核对付款进度,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方可付款。
3.2.2.2乙供甲控付款(参照工程进度款程序执行)
3.2.2.3设备材料主管负责材料设备付款台帐。
3.2.3工程结算款
3.2.3.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2.3.2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变更签证)呈报项目监理部初审,监理初审通过后转园区建设部审核,园区建设部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组织复审,形成初步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再送交审计机构审计,形成最终的工程结算报告。必要时可委托社会造价咨询和审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内部流程参照3.1.2条。
(2)财务部凭审定的审计报告,依据合同扣除质量保证金及水电等扣款,及时与承包单位核对账务及基础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批准后,予以结项并据此办理工程款项结算。
(3)公司根据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应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财务部将结款信息反馈给园区建设部,并由园区建设部预算员统计入《工程款付款台帐》
备案,同时反馈到项目监理部。
3.2.3.3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1)1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
(2)100万元-5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2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70天。
3.3工程款签批的权限范围: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10万元以下由园区建设部部长签批。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1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公司(院园区办)主管领导签批。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50万元(含)—300万元的支付由公司常务副总签批。
工程款一次支付额度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支付由公司总经理签批。
附件1、《月进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附件2、《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汇总表》
附件3、《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件4、《工程款支付审核书》()月
工程进度款报审表
(A11)编号
工程名称
日期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
兹申报_____年____月份完成的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予以核定。
附件: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名称:
项目经理(签字):
经审核以下项目工作量有差异,应以核定工作量为准。本月度认定工程进度款为:
承包单位申报数()+监理单位核定差别数()=本月工程进度款数()。
统计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单位
申报数
核定数
数量
单价(元)合计(元)数量
单价(元)合计(元)合计
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监理单位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编号:
工程名称:
支付期:
至
申请单位:(盖章)
合同编号:
合同价:万元
本月完成工作量(形象进度)
本月完成造价万元
累计完成造价万元
其中:甲供材款万元
累计甲供材款万元
本月应支付款万元
累计应支付款万元
本月实际支付款万元
累计支付款万元
甲供材领用明细(附甲供材签收表格)
材料名称
本期领用量
累计领用量
监理复核结果
监理单位:
监理部意见:
总监意见:
建设单位:
(园区建设部)
专业工程师:
项目主管: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A5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致:(监理单位)
我方已完成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按施工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现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件:
1.工程量清单;
2.计算方法。
承包单位(章)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
编号:
致:(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
本期支付工程款共(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请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其中:
1.承包单位申报款为:
2.经审核承包单位应得款为:
3.本期应扣款为:
4.本期应付款为:
附件:
1.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注:本表由承包单位填报,由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篇4: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
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提高直流输电系统运行可靠性,根据《微机保护软件管理规定》(调继〔20**〕19号),结合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换流站直流控制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以下简称建运部)负责,换流站直流保护软件的管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负责。涉及控制和保护之间配合的相关软件修改,由建运部和国调中心协商处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直流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的管理,就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在入网阶段、现场调试阶段和正式运行阶段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建运部、国调中心、国网运行有限公司、国网直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控制保护设备制造厂家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网管理
第五条
新建换流站的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入网运行应经过可研、初步设计、招投标、设计联络会、设备监造、出厂试验、联调试验等环节的工作,相关软件管理部门、运行维护单位和技术监督单位均应参加上述工作。
第六条
制造厂家应在出厂试验前提供与实际直流工程功能一致的控制保护PSCAD/EMTDC模型。直流工程系统成套设计单位根据该模型对等值电网进行动态性能研究和保护定值计算,并在站系统调试前向相关软件管理部门提交完整模型。该模型仅供软件管理部门内部使用,软件管理部门不将软件提供给第三方。
第七条
出厂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换流站控制保护设备联调试验。直流控制保护软件通过联调试验验证正确后,经工程业主、软件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单位共同对控制保护软件确认方可入网运行。
第八条
允许入网运行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应注明完整的软件版本信息,交业主保存,并向相关软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现场调试管理
第九条
现场调试应采用联调试验确定的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版本。
第十条
现场调试过程中,如需对控制软件进行修改,制造厂家出具软件修改原因及新、旧软件版本,经调试单位审核,报建运部备案后进行相应修改工作;如需对保护软件及定值进行修改,制造厂家出具软件修改原因及新、旧软件版本,经调试单位审核,报国调中心备案后进行相应修改工作。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软件版本档案,记录现场调试期间控制保护软件修改情况。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运部负责对控制软件修改进行批准。国调中心负责对保护软件修改进行批准。运行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按照检修程序向调度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直流工程正式运行后,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修改:
1.在运行中由于软件缺陷导致直流控制保护系统不正确动作;
2.存在影响直流控制保护功能的软件缺陷;
3.为提高直流控制保护性能对软件进行的改进;
4.为适应一次系统运行情况变化所作的修改(根据一次系统的变化情况,相关部门应以4年为一周期组织对直流控制保护软件参数进行校核)。
第十四条
对已经投入正式运行的直流系统,需要对控制软件进行修改,应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前两周向建运部提出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并报国调中心备案;需要对保护软件进行修改,应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前四周向国调中心提出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并报建运部备案。
第十五条
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应包括直流工程名称、换流站名称、修改原因、修改所涉及的主机、原软件页及标出修改部分的新软件页等。具体见附表一,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联系单编号由软件管理部门统一下达。
第十六条
相关软件管理部门根据软件修改情况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对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进行仿真计算或试验,验证软件修改的正确性。
第十七条
如有涉及关键技术的软件升级或软件变动较大时,应组织必要的现场试验对软件修改进行工程验证。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紧急消缺等需要对控制保护软件进行修改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提交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经技术监督单位同意,软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相应修改工作。
第十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直流控制保护软件现场管理,不允许进行未经批准的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的记录工作。修改工作完毕后向软件管理部门报送标明修改工作联系单号的完整直流控制保护软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换流站直流控制保护软件修改工作联系单
申请单位:××超高压管理处
日期:20**.4.05直流工程名称
换流站名称
联系单编号
××直流
××换流站
修改软件类型
控制
修改内容
中性母线电压测量输入模拟量调整
修改原因
增加中性母线电压测量量程,使中性母线电压显示更加稳定。
需修改的软件页面
修改软件所涉及主机名称
S1P2PCPB1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结论
签字:
日期:
运行公司意见
签字:
日期:
软件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日期:
软件修改执行情况
签字:
日期:
原软件页:
新软件页:
篇5: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工作、杜绝电气失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新购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标志)。无以上任何证书或标志的设备不得使用。
第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范围:防爆型、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增安型兼本质安全型、特殊防爆型、小型电气设备设施(包含矿灯)、以及上述设备的电气连接。地面库房的防爆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
专、兼职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1.矿井必须配置专职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负责全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查出的失爆电气设备设施必须严厉处罚;罚金按各矿井机电部制定的《机电设备管理违章处罚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2.机电队、运输队、采煤队、掘进队、通维队的维修电工(通信、监控专职维修工)既是电气检修工又是防爆电气设备兼职检查工,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检修、维护负责;
3.各机电设备司机对本设备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和保养负责;
4.专、兼职防爆检查员,机电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防爆设备检查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防爆电气性能检查执行标准:
GB3836.1-2000《防爆电气设备标准》
MT/T671-20**《煤矿用防爆型潜水电泵》
MT/T945-20**《煤矿用增安型低压电缆接线盒》
MT/T946-20**《煤矿用增安型高压电缆接线盒》
MT/T624-20**《煤矿用隔爆型控制按钮》
MT/T625-20**《煤矿用隔爆型信号开关》
MT/T705-20**《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
MT/T718-20**《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安全栅》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标准及执行说明》
《能源公司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
第六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及安装验收:
1.新到或大、中、小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或机电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检查、验收,合格后贴上《防爆合格证》入库备用;无《防爆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设施严禁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设置两道关口:
⑴第一道关口出库时由设备管理员把关,出库时作好记录;
⑵第二道关口由井口检身房检身员把好关,入井时作好记录;
3.任何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入井前必须到设备库房(专职防爆检查员)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4.防爆合格证管理要求:
⑴防爆合格证必须由专职防爆检查员保管;
⑵防爆合格证上必须有、编号、验收人签名或图章、签证日期。
5.防爆电气设备贴上了《防爆合格证》的同时,还必须有防爆电气设备的原始台帐《矿井防爆电气设备贴证登记原始记录》和《矿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登记原始记录》;台帐内容与合格证的内容相同;
6.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失去了防爆性能,不得安装,更不得投入使用;必须经修复后并由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贴上《防爆合格证》方能投入使用;
7.安装中不得损坏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并保持设备的完好,否则要立即处理或更换;
8.任何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安装必须符合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格把住安装质量,做到一次性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安装完毕后必须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再一次的全面检查,确认达到防爆设备标准要求;
9.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验收:
⑴井下任何防爆电气设备、五小防爆电气安装完工后都必须组织验收;
⑵一般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三台件及三台件以下)由专职防瀑检查员检查验收;
⑶四台件以上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由机电队分管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防爆员共同验收;
⑷新上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的设备由机电部电气负责人、机电队分管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防爆员组成验收;
⑸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由机副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部长、机电队长、专职防爆检查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
⑹验收标准按能源公司制定的《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标准》和《机电大型设备、关键设备验收技术标准》关于防爆电气相关条款执行;
⑺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都应执行验收交接单;任何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验收都应有原始记录;验收交接单和原始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复查;
第七条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要求:
1.防爆电气设备实行分片、分区管理;
⑴原则上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
⑵矿井所有瓦斯监控及超限断电装置系统,由通风队维护管理或归口给指定的单位;
⑶矿井通信电缆及通信设施由矿通信站维护管理或归口给指定的单位;
⑷采煤队、掘进队、运输队配备了维修电工,其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⑸无责任区域的防爆电气设备由机电队全权负责使用、维护、检修、保养、管理;
2.专职防爆设备检查员对矿井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管理;
3.各矿应根据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可操作的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第八条
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管理要求:
1.小型电气设备、设施范围:
⑴煤电钻、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电铃、防爆灯具、防爆特殊型插销、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矿灯;
⑵本质安全型通信电话机、本质安全型瓦斯监控仪、超限断电装置、各种探头等;
2.小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是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加强管理,杜绝漏查、漏检,消灭失爆;
3.井下使用中的煤电钻、防爆接线盒、防爆按钮、防爆电铃、防爆灯具、防爆特殊型插销、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通信电话机、本质安全型瓦斯监控仪、超限断电装置、各种探头等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矿灯归属机电队管理,矿灯必须建立一整套管理制度,各矿的矿灯管理可参照《能源公司矿灯管理规定》执行;
5.以上小型防爆电气设备、电气设施原则上由谁使用,谁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做好原始记录。
第九条
防爆电气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及整改:
1.采、掘、机、通、运队使用的移动防爆电气设备,每日由各自的维修电工巡查维护一次,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2.有人值班的机房(硐室)每班由司机巡回检查一次,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3.机电队的兼职防爆检查员每周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巡回检查,(检查次数由各矿机电部决定)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4.专职防爆检查员每周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巡回检查三次以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机电科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井下防爆电气专项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建立防爆检查台帐,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对每次的防爆检查记录保存,对失爆的电气设备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和罚款通知单,同时备案复查;
7、监督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检查,其方法是:看防爆设备外壳上有无《标签》以及检查后填写的原始记录;每次检查了的防爆电气设备都必须在设备的外壳贴上《标签》,设备外壳无《标签》的一律视为没作此项工作,并对各责任人按失职处理;
8、凡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都必须有检查原始记录,缺原始记录的一律视为没作此项工作,并对各责任人按失职处理。连队配有电工的必须有防爆检查《标签》和《防爆检查原始记录》。
第十条
地面煤仓、洗煤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列入防爆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处罚:
1.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要与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挂钩;
2.处罚按各矿制定的《机电设备管理违章处罚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