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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安全拆除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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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安全拆除协议合同

临舍彩钢板房安全拆除协议

甲方(工程发包方):

乙方(工程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拆除活动板房的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拆除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一标段项目活动板房二栋,板房面积约为

700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拆除、运输活动板房的收费标准为:

按单价==元/㎡包干,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拆除、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分类整齐堆放。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乙方服务的有关事项

严格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生产,确保拆除部件的完好率;

严格按国家安全生产规范施工生产,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出现安全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防止乙方施工人员发生事故,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I、涉及工地临时活动房拆除的工作,应派专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2、开工前应对乙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在拆除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要求乙方单位事先制订工作的“三措施”(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审查和监督实施。

4、对乙方单位负责签发的工作票进行会签。

5、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施工时严格实施监护。

6、不得安排乙方单位人员从事与其承包工程无关的工作。

7、拆除工程结束后,应组织验收,对设备的安全、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1、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工地临时活动房拆除安全工作规程》以及甲方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派出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乙方不得派未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

2、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环节,应制订施工“三措施”。经甲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3、工程开工前必须对全体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状况、特点及施工“三措施”,并对现场施工安全负责。

4、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工地临时活动房拆除安全工作规定》和甲方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入拆除现场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5、开工前应对安装施工、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6、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职业防护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对特种作业的工作应派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

7、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企业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对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发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况,乙方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单位负责人。

8、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进入非施工作业的甲方其它办公场所,不得擅自操作任何电气设备。如有可能触及或接近高压设备的情况时,必须停止施工并主动与甲方联系,待采取安全措施并经甲方许可后方可继续施工。

9、本工程不得再行转包。

三、施工期间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的安全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四、施工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工地临时活动房拆除作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凡因乙方不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甲方有关安全指令引起的人身触电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施工中发生非甲方造成的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自行负责处理。

第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失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地址:

地址:

甲方代表(签字):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篇2: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注: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或者协议等文件记载,用语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商事登记机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际惯例、行业标准适时更新发布。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按照其指引确定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

第九条

合伙期限为===。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十条

本合伙企业共

名合伙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3、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无非货币方式出资请删除作价出资内容)作价出资人民币==万元,总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

====首期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于*年*月*日内缴足。(注:未实缴完毕。)/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已于*年*月*日实缴完毕。(注:实缴完毕。)

2、……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主体资格证明载明存续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

(注: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注:法人合伙人)委派

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注: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则填写,若为自然人,此内容删去)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如与企业以往合伙协议有矛盾以本合伙协议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相应修改本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于*年*月*日订立。

全体合伙人签署:

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

提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合伙协议时,斜杠部分需企业自行选择一项,如“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需选择一个。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范本中需要合伙协议自行规定的内容,请企业在制订时自行规定。

5.合伙协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篇3:门面房出租合同

门面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门面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租赁期为_______年。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自20**年9月21日至20**年9月21日为--元,

自20**年9月21日至20**年9月21日为--元,

自20**年9月21日至20**年9月21日为--元,

自20**年9月21日至20**年9月21日为--元。

四年租金共--元。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可进行装修装饰,但必须取得甲方同意;期满如不续租,其装修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若拆除,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恢复原貌。

2、合同期内,甲方应提供水、电供应。水、电费按月按表由物业计收。同时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管理物业的水、电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按甲方管理物业的水电管理办法处理。

3、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日内搬离。

4、乙方营业时,临时占用公共面积,需和相邻业务保持一致意见。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但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六、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七、违约、转租

任何乙方单方面取消、中断合同,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租赁期间,乙方有权转租房屋。

八、本合同连补充条款及附件共1页,一式2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篇4:个人租房合同(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未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共和镇碧桂园一街一栋1606号。

室内设施:

1、家电: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

2、家私:沙发床垫一套,柜子5个,饭桌一套,电脑桌,沙发五人位一套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年04月20日至20**年04月20日止,共计12个月。

第四条

租金。

租金标准为:--元/月;共计金额为--。

注:两押一租,且乙方需每月20号前交付租金给甲方。

第五条维修养护责任。

1、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及家电等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3、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租搬出房屋必须保证房屋干净整洁及室内设施完好,如有损坏按市场价赔偿。

第六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元作为押金,在合同期内解除租赁关系则押金不退。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延期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逾期交付押金的,除仍应及时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金按--个月的--%计算。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

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篇5:教师外出培训安全协议书

教师外出培训安全协议书

甲方:皇甫中心小学

乙方:

为了确保本校教师在外出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师人身安全的管理制度,根据武功县教育局和河道学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教师外出培训安全协议书:

1、.校外培训安全责任的主体是教师本人,教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若发生违法事件,教师本人对在培训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2、.在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培训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等,团结互助,服从培训单位的安排,接受培训单位的考核,尊重培训单位的领导、职工。不做有损于培训单位和学校形象的事情。

3.、培训期间不干私事,遵守培训单位的作息制度,按时到达培训地点,不得擅自离开培训地点。

4、.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严禁酗酒、闹事、吸烟,打架斗殴,参与赌博、传销;严禁出入不健康的网吧、歌舞厅、夜总会、酒吧、游戏厅、赌博场所;严禁滥交朋友、不自爱、不自尊、不注意自己形象,有损学校和单位荣誉等。

5、.参加外出培训的教师,发生特殊问题,应向负责领导汇报情况,不得拖延。

6.教师在培训期间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外学习安全顺利完成。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

甲方(学校)

盖章:

乙方(教师)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