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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党费使用管理规定
按照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咨、薪级工咨、绩效工咨、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一l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
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郜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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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2:资产重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
被许可人:_________,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_________(许可人)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重组(以下简称“重组”),并作为发起人,依据中国法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被许可人)。
_________(被许可人)注入重组前属于_________(许可人)及其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和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_________(许可人)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商标,并愿意将该等商标许可给_________(许可人)使用,且_________(被许可人)有意使用该等商标。
据此,双方协议如下:
第1条
许可人
本合同许可人是_________(许可人)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关下属企业或单位,其中包括_________(许可人)本身,以及向_________(许可人)发出关于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的_________(许可人)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第2条
商标
本合同项下的商标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已经登记注册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商标(以下统称“许可商标”)。
第3条
许可
3.1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商品”)。
3.2被许可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使用许可商标,且该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许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该等商标。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任何许可商标。
第4条
期限
4.1被许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直至许可商标注册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或直至双方达成协议的终止使用日期。
4.2上述4.1条所述之注册期后满或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终止使用的商标的许可使用。
第5条
费用
本合同双方同意被许可人可以无偿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许可商标,但被许可人须于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向许可人支付该年度许可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系该等商标的有效性而已经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是,被许可人不需向许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被许可人已经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项下一个或多个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6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商标。
(b)有权要求被许可人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许可商标维系费用。
6.2许可人的义务:
(a)除非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许可商标。
(b)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商标许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导致第三人的索赔、诉讼或给被许可人造成任何损失,许可人保证使被许可人免受该类索赔、诉讼和损失的侵害,并就此向被许可人进行赔偿。
(c)许可人保证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依据被许可人的要求,在被许可人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该商标。
(d)本合同签订后,许可人负责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e)根据被许可人要求或许可商标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商标申请保护。
6.3被许可人的权利:
(a)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b)有权就许可使用商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被许可人所有。
6.4被许可人的义务:
(a)非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与第三人就许可商标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b)如发生许可商标侵权事宜,许可人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被许可人应当协助查明事实。
(c)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许可人支付许可商标的维系费用。
第7条
双方进一步的保证
本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其他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或文件,以确保本合同宗旨和规定内容的实现。
第8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8.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终止:
(a)本合同期限后满,或_________。
(b)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或_________。
(c)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
(d)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合同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合同。第9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或采纳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许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履行和补偿经济损失。
第10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10.1许可人的陈述和保证:
(a)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如需要)以及内部授权程序都已获得或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a)被许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b)被许可人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活动。
(c)被许可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被许可人的有效授权代表,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构成对被许可人有约束力的责任。
(d)被许可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第11条
不可抗力
1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及不作为)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1.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8.2(c)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12条
其他规定
12.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12.3本合同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12.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而作出。
12.5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12.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合同。
第13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c)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作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
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双方通讯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14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4.1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15条附则
15.1本合同以中文书写。许可人(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和使用及领用补充管理制度
临床科室备用药品管理和使用及领用补充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加强各科室备用药品的领用、补充管理,规范领用、补充流程,保证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一、急救等备用药品是按照各科室实际需要储存于科室供临床急救和周转的必备药品,备用药品分为全院统一配置药品和科室用药,并固定品种及数量。(如表一)
二、统一配置药品品种及数量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科室首次选择领用统一配置药品,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后办理出库。
三、科室用药品种及数量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报药库整理,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配置。
四、备用药品中含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高危药品的,须填写《领用必备药品审批表》,并在审批表上填写所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五、备用药品品种及数量审批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因临床需要,确需增加品种、数量的,须书面写明详细理由、列出变动药品明细,报药房整理,上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变动。
六、领用备用药品的新增科室,确属临床急需等特殊情况的,须填写《领用必备药品审批表》,药品明细参考专业相同科室配置。
七、科室备用药品数量,原则上不予补充。因特殊情况确需补充(如三无病人用药),须填写《补充必备药品审批表》,说明理由,并附补充药品明细,补充药品不得超出医院统一配置药品和科室用药目录。
八、各科室小药柜所有备用药品,只能便于病人应急时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基数药品取用后应及时凭门诊处方到药房进行补充基数药品。
九、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应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管理,设专用抽屉存放,严格加锁,并按需要保持一定基数,动用后,由医师开专用处方,向药房领回,每日要进行交接班。药剂科每月定期检查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十、各科室备用小药柜、冰箱存放的药品,由专人负责,口服药、外用药、注射药分开放置,每月查对有记录。急救车、急救箱,随时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
十一、护士长对本科室的所有备用药品负责(包括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调科室或进修或辞工要对新护士长进行备用药品的交接工作。
十二、各科室每个月定期检查备用药品的有效期及损坏情况。近效期药品优选使用,到期的备用药品,应及时列出明细表,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后和实物一并报药品分管领导审批后定期集中销毁;损坏的备用药品应及时列出明细表,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后报药品分管领导审批后更换。特殊管理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科室专人负责本科室备用药品效期、储存、养护等管理工作,药剂科对急救等备用药品管理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科室及时整改。
十四、药剂科和各相关科室有急救等备用药品目录及数量清单,有专人负责管理急救药品,并在使用后及时补充,损坏或近效期药品及时报损或更换。
备用急救药品一览表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单位
批号
有效期
数量
责人护士
科室:
科主任:
护士长:
责任人:
补充备用药品审批表
申请科室
申请时间
药品种类
补充药品事由:
科室护士长意见:
签名:*年*月*日
药剂科室主任意见:
签名:*年*月*日
篇4: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编号:**-**-**-**
版本:1修订次:0拟稿人:***
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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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年**月**日
管理制度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
审核:
批准:
目的
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对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职责
3.1采购部: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的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
3.2销售部:负责对含过敏物质的产品的销售跟踪,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3.3仓储科: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对含有过敏物质成分的原辅料和成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组织过敏原评估,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5生产部:负责对含有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取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6研发部:负责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
4内容
4.1过敏原的识别
根据“GB771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过敏原的评估
4.2.1过敏原的评估应对过敏原的来源(配料、加工环节、加工助剂、返工和转产等)进行评估。
4.2.2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P
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当产品配方重组或配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产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过敏原的评估结束后应形成评估结果和过敏原清单,过敏原清单应包含所有产品用的配料和原料中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过敏原,同时也应包括含有过敏原的产品。无过敏原时可以只形成过敏原评估结果。
4.2.6当新过敏原带进工厂时,应对过敏原清单进行更新。
4.3过敏原的标识
当产品里含有可能引起过敏原物质时应清楚地标识,依据法规标准使用“可能含有”或类似标识。
4.4过敏原的控制措施
4.4.1采购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
4.4.2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染,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辅料入库验收单中。
4.4.3对含有或可能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和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仓库在接受时应单独存放在独立的库房内,并对含有的过敏性物质进行标识。
4.4.4原辅料移动会成为交叉污染的重要来源,在移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时,应对物料、运输工具做好防护措施,以免含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对其他物料造成交叉污染。
4.4.5车间使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与其它原辅料混放,并挂牌标识。取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工器具必须为专用,严禁用于取用其它原辅料。
4.4.6生产车间对含有过敏源物质的原辅料在生产前组织工人进行过敏源反应测试,对有反应的工人进行调整。
4.4.7对从事生产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的员工应配给专用的工作服,在生产结束后离开车间
前,应实施洗手程序,员工穿着的工作服也应单独清洗。
4.4.8使用含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环境、生产线所有设备、维修工器具、原辅料取用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和盛放废弃物的容器进行彻底清洗,清洗后使用100-200ppm
有效氯的消毒液进行消毒。
4.4.9对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进行返工时应在不会形成交叉污染的专用场所进行。对返工后的卫生清理应严格按照4.4.8条要求执行。
4.4.10对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的容器盛放,在转运过程中应做好防护,防止跑冒滴漏。
4.4.11产品在发货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干净卫生,无过敏原交叉污染。
4.5人员培训
对工作或搬运过敏原的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
4.6预防纠正措施
4.6.1品管部对原辅料的验收、储存、领用、产品包装标识、生产过程等环节过敏源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管,如果发现存在交叉污染、员工过敏反应、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应立即通报公司领导,并停止生产,由品管部组织人员进行纠偏和评估。
4.6.2如发现出货的食品中含有过敏源成分或怀疑食品受到过敏源污染,而在产品标识中未明确说明,必须立即实施《产品召回程序》。
4.6.3如果发现车间生产时被误带入过敏源,应对产品及时隔离评估,对可能受过污染的原辅材料及产品作不合格处理。
4.6.4每年应对过敏原控制文件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有效性。
5、相关文件
5.1产品召回程序
5.2过敏原评估表
5.3过敏原清单
篇5:钻探工程公司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长城钻探工程公司工程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国际化工程技术服务总承包商建设步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管理机构和职责、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风险管理、施工方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事故管理、技术文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钻修井板块和测录试板块工程技术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技术管理网络图见附录。
第五条
工程技术部、测井处工程技术管理职责
(一)工程技术部负责钻井、井下作业、钻井液、固井、钻井工具、试油测试等相关技术管理,测井处负责测井、录井和随钻测量等相关技术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修订工程技术标准、规范;
(三)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制度和现场技术支持方案的制修订;
(四)负责组织审定重大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五)负责组织新进入国家、地区、油气田市场项目总体工程技术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六)负责组织重、特大井下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八)负责组织重点项目技术支持;
(九)负责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
(十)负责工程技术文档管理和集团公司相关工程月报、年报的编制和上报。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境外大区技术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所辖区域工程技术管理;
(二)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审定重点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方案;
(四)负责重点工程、特殊工艺关键环节验收和作业许可;
(五)负责较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参与重、特大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负责指导井下复杂情况的处理;
(七)负责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
(八)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九)负责工程技术文档管理和上报。
第七条
二级单位、境外综合项目部、项目部、测井作业区技术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健全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
(二)负责完善技术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建立工程技术管理制度;
(四)负责井下事故和复杂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五)负责施工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
(六)负责工程设计的审核、风险评估和施工方案编制;
(七)负责关键环节的检查验收、作业许可;
(八)负责新工艺、新技术的现场应用;
(九)负责工程技术文档的管理和上报。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八条
工程设计定义
(一)甲方设计是指由甲方提供、交由乙方执行的工程设计;
(二)甲方委托设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经甲方批准后交由乙方执行的工程设计;
(三)自主设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计、审核、批准和执行的工程设计。
第九条
工程设计编制
(一)甲方委托设计和自主设计为综合技术服务的,由工程技术研究院牵头、相关专业公司协助完成;
(二)甲方委托设计和自主设计为单项技术服务的,由相关专业公司自主完成;
(三)工程设计应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进行编制。
(四)规模作业(10口井以上)的区块应编制区块总体施工方案设计。
第十条
自主设计和甲方委托设计审批
(一)自主设计
1.公司重大项目工程设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讨论和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或授权审批;
2.区域重点项目工程设计和区块总体施工方案设计由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负责组织讨论和审核,工程技术部主任审批;
3.其他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核、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主任审批。
(二)甲方委托设计
1.公司重大项目工程设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讨论,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或授权审核后交甲方审批;
2.区域重点项目工程设计由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负责组织讨论,工程技术部主任审核后交甲方审批;
3.其他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核后交甲方审批。
第十一条
甲方设计
(一)施工单位(二级单位)在接到甲方设计后,要经本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复审,并组织制定具体施工作业方案。
(二)复审发现的设计缺陷要及时反馈给甲方,并按照甲方书面指示执行。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一)当工程目的发生变化、工程现状与设计不符或作业出现特殊情况时,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原设计流程编制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工程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风险定义
工程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井喷、卡钻、工程报废等井下事故和井漏、井塌等井下复杂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划分
工程技术部、测井处是公司工程风险的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是属地工程风险的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是工程风险的责任部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是工程风险的责任人。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标准
在满足甲方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钻井和井下作业井控管理规定、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属地井控实施细则、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
评估内容
施工单位按照环境、地质、装备、工艺分类对可能导致井喷、卡钻、工程报废等井下事故和井漏、井塌等井下复杂情况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一)环境风险评估
1.作业场所与高压输电线、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距离是否大于75米;作业场所与民宅的距离是否大于100米;作业场所与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是否大于200米;作业场所与学校、医院、油库、水源、人口密集区及高危场所的距离是否大于500米;
2.作业场所是否处于草原、林区、苇场和自然保护区内;
3.作业场所布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二)地质风险评估
1.作业井筒是否存在浅气层、含硫化氢气层、异常高压或低压油气层、异常高压或低压地层;
2.作业井筒临近区域是否存在注气、注水、地下采掘等特殊地质情况;
3.作业井筒临近区域是否发生井喷、卡钻、环境污染、工程报废等事故和井塌、井漏等复杂情况。
(三)装备风险评估
1.钻机等作业设备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井控装置配套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规定。
(四)工艺风险评估
1.作业过程是否存在没有从事过的特殊工艺;
2.工程设计中是否存在的特殊工艺要求;
3.施工关键环节是否需要作业许可。
第十七条
工程风险控制
(一)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风险评估内容逐项进行分析,根据评估标准判定工程风险级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
(二)按照油气井不同风险级别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施工方案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方案是工程设计的细化,包括组织机构、责任人、运行计划和风险评估,对重点工序和关键工艺要制定出具体施工步骤、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对各类风险要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方案。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工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部组织讨论,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或授权审批。
第二十一条
境外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井的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部组织讨论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内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井的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组织讨论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常规井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讨论和审批。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包括井身质量、取芯质量、固井质量和测、录、试资料录取质量。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标准执行集团公司相关标准和甲方设计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部和测井处分别负责制定业务范围内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每半年召开一次工程质量分析会议。
第二十七条
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境外大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油区的工程质量监督与考核,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每季度召开一次工程质量分析会议。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境外综合项目部、项目部、作业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作业区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井身质量的责任主体是钻井公司和钻井队,技术服务公司承担所服务定向井、水平井井身质量控制责任。
(二)固井质量的责任主体是钻井公司和钻井队,固井公司固井施工质量责任。
(三)取芯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取芯服务单位,钻井队承担取芯施工作业质量责任。
(四)测、录、试资料录取质量的责任主体是测录试公司。
第七章工程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分类
工程事故主要包括井喷失控事故、卡钻事故、钻具事故、钻头事故、固井事故(卡套管、掉套管、固实心套管等)、测井事故及落物事故等。
第三十条
事故分级
(一)特大工程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或造成重大工程报废,或原定设计使用功能严重降低的工程事故。
(二)重大工程事故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造成工程停工5日及以上、返工工作量超过30%及以上的工程事故。
(三)较大工程事故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造成工程停工3日及以上5日以下、返工工作量超过10%及以上小于30%的工程事故。
(四)一般工程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或造成工程停工3日以下、返工工作量10%以下、工期延误1%以下的工程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特大工程事故在6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
(三)重大工程事故在1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
(四)较大工程事故在24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工程技术部;
(五)一般事故在48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或境外大区技术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事故处理
(一)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重、特大工程事故调查和分析,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二)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境外大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较大工程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三)施工单位负责较大以下工程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四)事故处理实施单位要按照事故等级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事故处理进展。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工程技术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工程事故的责任调查。
(二)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境外大区技术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工程事故的责任调查。
(三)二级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工程事故的责任调查。
(四)有责事故要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技术文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技术文档库,实行分级管理
(一)公司文档库
工程技术部、测井处负责公司专业技术文档库的建立、完善和维护,掌握公司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及完成情况,收集、整理、保存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二)地区文档库
工程技术部(辽河、长庆)分部、境外大区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技术文档库的建立、完善和维护,掌握本地区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及完成情况,收集、整理、保存相关工程技术资料。
(三)施工单位文档库
施工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技术文档库的建立、完善和维护,掌握本单位生产技术指标及完成情况,收集、整理、保存各种施工作业记录。
第三十五条
资料上报
(一)各级技术管理部门要逐级上报工程技术资料;
(二)上报资料报出的内容和时间,必须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三)上报资料在报出前必须经过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报。
第三十六条
保密要求
按照公司保密要求对技术文档实行保密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程技术部、测井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技术管理网络图
附录技术管理网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