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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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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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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篇2: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未派遣的毕业生,违纪处理结果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参与色情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不足10学时,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4)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替考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

(9)组织作弊的。

(五)如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擅自发行报刊或故意修改经审阅的报刊内容并发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违规登记或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处分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五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警告处分;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受违规登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者,分别停发1、2、5、7、10个月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停发留校察看期间奖学金;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处罚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七条

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八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违纪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表》;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五)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符合试读条件的,经个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后予以试读;不符合试读条件的,可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寄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犯政治类错误等除外),在毕业前,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3: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和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八)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47号)同时废止。

浙江大学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