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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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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预约诊疗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预约诊疗管理,规范专家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挂号诊疗服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医院所有预约诊疗专家。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开通预约诊疗的“专家”,系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定,具备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为保证预约诊疗的良好运行,医院成立预约诊疗的管理小组,其管理体系为:分管院长、医务科科长、信息化管理中心主任、护理部主任、门诊部主任和预约管理员。

第五条

医院制定了预约诊疗在本院的具体流程,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确保预约诊疗在挂号、候诊、交费、取药等多个环节的优先性,努力让患者满意。

第六条

医院加强预约诊疗服务的宣传和公示,在门诊和病房等醒目位置公示预约诊疗流程、服务方式、坐诊专家等信息,方便患者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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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医院设立预约诊疗的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确保工作时间能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预约管理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收发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医院严格专家预约诊疗准入、退出制度,确保专家门诊的出诊效率和质量,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预约诊疗专家。已经公示的专家坐诊时间要相对固定,不得擅自随意更改。

第九条

专家坐诊应做到准时到位、准时开诊,衣冠整洁,态度和蔼,诊疗时不得吸烟,不得随意停诊。对每位就诊病人应仔细检查、合理用药,病历、检查单、处方书写应字体工整,字迹清楚。

第十条

严格执行预约诊疗专家的请(销)假制度,非因公不得请假。因公参加会议、培训而不能坐诊时,必须于坐诊前三天提供会议通知,由门诊部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方可外出。

第十一条

经院长审批,专家请假不能坐诊时,预约管理员要立即利用预约诊疗平台,在平台上取消该专家的预约安排。对已经预约的病人要立即进行电话告知。

第十二条

医院不定时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预约诊专家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预约诊疗的坐诊情况作为对预约诊疗专家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专家职称晋升、工资效益挂钩。对在预约诊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因迟到或随意停诊等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预约诊疗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预约专家的考核情况将作为该专家的医师执业注册、定期考核、专家门诊审批和特需门诊资格审批的重要依据。违反预约诊疗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推迟或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第一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警告,罚款50元。

2、第二次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罚款100元。

3、第三次违反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预约挂号资格,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预约诊疗咨询电话:

预约诊疗投诉电话:

篇2: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体现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察看期自动解除。察看期到学生毕业时不满一年的,察看期到毕业时为止。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八条

违纪行为一年内未被发现,且在此期间未违纪的,不再处分。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群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工具、器械者,预谋、策划、召集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有偷窃、骗取、抢夺等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200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团伙作案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盗窃自行车(累计价值不满200元),盗窃一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二辆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三辆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无主自行车为名,拆卸、组装自行车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校内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环境,在教室、图书馆、宿舍、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在网络和通讯方面有以下行为,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或其它通讯手段制作传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有害信息的;

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

三、盗取他人IP地址;

四、侵入或攻击网络系统,造成后果的;

五、其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造成后果的。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学校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管理其它规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干扰校园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散布谣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劝阻无效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散布淫秽言论、乱写乱画淫秽书画,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和光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酿成火险事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旷课、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研究决定;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再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单位)建立学生违纪行为情况档案;

二、违纪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

三、学院(单位)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根据调查和取证的情况与学生谈话、核实,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说明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错误;

五、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经学院(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学生本人的情况说明或检查;

二、调查取证材料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材料;

三、学院(单位)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说明和做出的处分决定或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后,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学院(单位)提供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违纪处分规定;

二、召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门会议,审查学院(单位)上报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不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学院(单位)重新研究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符合违纪处分规定的,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处分建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校长会议;

三、校长会议根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讨论研究并做出处分决定;

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会议的决定,拟定处分决定,经授权副校长签字后,由校长办公室制定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不论何种违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制定处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处分的违纪学生。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处分决定书一式五份,由学生签字后,一份由本人保存,一份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一份由学院(单位)备案,一份由学生处备案,一份装入违纪学生的档案。被处分的违纪学生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记录该情况,予以公告送达,不影响处分决定的生效。公告期为15天。

第二十三条

违纪处分决定的内容只涉及违纪行为的事实和做出处分决定的依据。不得涉及违纪学生及他人的隐私。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自送达本人或公告期满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涉及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意见后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专业学位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网络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生效。原《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篇3:项目部印章使用规定

项目部印章使用规定

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是项目部印章使用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印章使用范围:对外只能用于项目管理相关业务联系,对内只能用于材料申请、施工计划上报、实物量统计上报、各类工程资料报送、情况沟通等业务性工作,不得用于订立合同(协议)或补充合同(协议)等涉及经济的各类文件。

2、用印权限和程序:凡需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必须由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并做好用印登记工作。(见附表1)

3、印章管理:

(1)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用印,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保管和代为用印,严禁将印章交与分包单位管理和用印。

(2)用印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超越授权范围及职责权限的用印要求。

(3)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用印,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

4、印章的刻制、颁发和回收:

(1)刻制:印章不准擅自刻制,项目部印章刻制必须遵循“施工合同已经签订,项目经理书面申请,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项目经理不准指使或默认外包队伍以公司名义私刻项目部印章。

(2)颁发:印章颁发要有登记,并留有印模,项目经理必须在印章使用承诺书上签字后领印。

(3)回收:项目部名称变更,工程完工项目部撤消或项目部履约过程中项目经理调动,印章应及时上缴公司综合部或上缴后办理转移手续。否则,追究印章领用人的责任。

5、印章的保管:

印章保管应遵守保密规定,印章应放置在有锁抽屉或保险箱内,随时锁好。

6、违规处理:

因保管不当导致印章遗失或不按规定用印违反用印范围、用印权限、程序和印章管理造成企业经济权益受损或企业形象受损的,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受损程度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附件1:项目部使用印章登记表

附件2:项目部使用印章申请表

综合管理部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本人收到本原件的复印件一份

本人承诺:严格执行项目部印章使用规定。如因本人管理不当导致印章遗失或不按规定用印等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权益或企业形象受损,本人愿意承担经济责任及行政责任。

承诺人: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

附件1:项目部使用印章登记表

事由

用印部门

经办人

用印日期

备注

附件2:项目部使用印章申请表

事由

用印部门

经办人

部门经理

项目经理意见

签名:

申请部门:

篇4: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

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项目部印章刻制、保管、使用、收回的规范管理,,预防因项目部印章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经济纠纷,特制订本办法。

一、项目部印章的制发和启用

1、项目部印章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办公室承办并备案后,统一刻制和颁发。

2、项目部印章申领和使用,应由公司派驻该工程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后办公室领取。颁领双方要当面校验印章,并在《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见附件)签字后正式启用。办公室留存承诺书并办理管理台账。

3、每项目部只能用壹枚,不得擅自刻制和启用其他类型项目部印章。

4、待该项目完工后,领取人须交回公司,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制发的项目部印章系非经济类用章。

2、仅供本项目部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联系工作、业务函件、技术方案、管理规划、各类施工计划、项目部管理交底和施工技术、施工资料之用。

3、严禁用于签订任何经济契约、买卖、采购、租赁、用工、合同,严禁出具任何欠条和担保,严禁开具工程量结算凭证等。如出现均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部印章的使用管理

1、项目部印章由公司派驻的工程管理领取印章人保管,不得外借。

2、印章保管人因工作变动、离任、请假等原因离开项目部,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3、印章须上锁保管,严禁随意摆放、自行委托他人。

4、管印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

5、使用印章要有登记,印章文件经保管印章工程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用章人并应填写《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签署文件名称、用途、批准、使用日期等另须备注的事项后存档备查。

6、使用注意事项:

不得在空白纸张、介绍信和证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

用印要规范,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骑年盖月,将印章正中压在公文落款的日期正中间,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四、项目部印章的用印责任

1、项目印章由公司授权的工程管理人员保管、使用和管理,对遗失印章和违反本规定非法使用印章的,印章保管人负直接责任。

2、项目结束时,印章保管人负责将项目部印章及《项目部印章使用登记表》一起上交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交公司资料室封存。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公司

20**年11月19日

工程项目部印章管理与使用承诺书

本人===受公司委派驻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管理。于*年*月*日领用===印章壹枚(印模见下)。

为落实责任,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知晓项目部印章是非经济类印章的规定。保证严格按照公司所规定的本枚印章保管与使用的责任范围,规范的保管和使用好本枚印章;

2、不用本枚印章签订工程合同、材料采购、用工合同等经济契约;

3、不用本枚印章开具任何内容的欠条或收据;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4、不用本枚印章为他人、他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5、不擅自刻制冠以“*****公司”字样的任何印章,项目结束后。由本人负责将本枚印章送交公司办公室。

6、因本人保管和使用本枚印章造成的公司信誉或经济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承诺

附:印模

承诺人(签字、手印):*年*月*日

篇5:实业公司员工作息、考勤以及加班规定

实业公司员工作息、考勤以及加班规定

第1条

为了规范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实施加班补贴制度。上班时间8:30至18:00,其中12:00至13:30是午餐以及休息时间。

第3条

上下班实行打卡考勤,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员工出勤必须打卡签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签到,但应在考勤员处做好记录。

第4条

考勤人员必须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更不得刁难考勤人员,不得私自涂改考勤记录。

第5条

关于请假的若干规定:

1、员工请假,应事先持请假条或有关证明履行批准手续,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回岗上班,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假期。确实需要延长假期者,向公司申请批准,假期结束后请出示假期期间证明事宜,否则将以旷工处理;

2、公司员工请假必须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申请,说明请假理由,然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复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安排好假期指定责任代理人;

3、安排好工作代理人,呈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6条

关于对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的规定和处理如下:

1、上班迟到十五分钟至三十分钟者,扣除一小时工资;

2、上班迟到三十分钟至二小时者,扣除半日工资;

3、上班迟到二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4、上班迟到者到达工作岗位后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并讲述迟到的原因;不报告者加倍处罚,但也不能因报告了而免予处罚;

5、下班时间未经批准提前三十分钟以上离开下班者,以旷工半日处理;

6、旷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离岗位视为旷工;

7、脱岗,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外出,但未向公司负责人说明去向,未经同意擅自离岗外出。脱岗时间比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8、对恶意矿工者,作以下处理决定:

Ⅰ、旷工半日扣除当日一天工资;

Ⅱ、旷工一天扣除当月两天工资;

Ⅲ、旷工两天扣除当月五天工资;

Ⅳ、旷工四天扣除当月半月工资,情况特别严重者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并按旷工一日处理;

10、没有上级主管的批准,任何员工不可擅离职守。如需短暂外出,需报请部门以上领导批准。

第7条

关于加班的若干管理条例:

1、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本条例适合金戈公司所有员工;

3、只要公司认定的加班,公司均计算和发放加班费用,星期天或节假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补贴。

4、关于加班的认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Ⅰ、因业务经营需要、客户要求连续作业,在下班后继续工作;

Ⅱ、利用下班时间或节假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内进行项目的完善以及跟进;

Ⅲ、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Ⅰ、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的;

Ⅱ、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未尽工作在晚8:00以前的;

Ⅲ、不会公司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加班学习或边学习边工作的。

6、责罚细则:

Ⅰ、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推诿者按旷工论处。

Ⅱ、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Ⅲ、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罚款,直至辞退。

7、关于加班时间以及报酬: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加班时间为20:00—22:30,如若因自己业务技术不熟练或操作不当的原因,而造成团队其他成员的被动加班,酌情或减或免其加班费。

8、关于加班的其他细则:

Ⅰ、原则上加班时间在22:30之前结束。

Ⅱ、加班结束后在23:00之前离开公司者,原则上用什么交通工具上班便用什么交通工具下班。加班结束后在23:00之后离开公司者,如地铁、公交已经停运,则根据路途实际情况,先行向总经理申请汇报,得以批复后选择打出租车回去,第二天即时报销车费。

Ⅲ、加班在24:00之后结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次日是否需要继续跟进,由总经理批复第二天上班时间,总经理没有明确批复的,按照次日正常上班执行。

Ⅳ、加班时间内由公司统一安排工作餐。

Ⅴ、加班结束后,离开公司之前必须关闭公司日光灯、空调以及其他设施,关闭好所有窗户,最后一名离开公司者确定关好大门,否则因本条款执行不力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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