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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员工技术能手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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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员工技术能手评选办法

20**年度“优秀员工”、“技术能手”等评选办法

为弘扬员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及为公司作出的贡献同时为鼓励更多的员工与时俱进、奋力拼搏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不平凡的业绩公司决定开展20**年度“评先”活动。评选办法如下

一、荣誉称号设立

本次评选将对公司选出的优秀员工分别授予“优秀员工”、“岗位标兵”及“技术能手”、“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评选基本条件

1、“优秀员工”、“劳动模范”为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在册员工部门负责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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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标兵”、“技术能手”为公司生产一线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在册员工。

2、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全年无旷工、迟到不超过5次累计请假不含公休和节假日不超过10天。

4、爱岗敬业具有团队精神在工作中与其他同事能融洽合作。

5、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服从整体安排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三、评选标准

1、优秀员工评选标准

1.1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自觉执行公司各项制度、规程全年没有受过任何形式的处罚和批评。

1.2忠于公司品行端正。

1.3具备服从精神能完全服从并能按时完成工作安排。

1.4具备很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能主动与同事沟通配合为实现团队整体业绩尽心尽力。

1.5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具备很好的工作承重力并能在团队里起到很好的标榜作用。

1.6整年度综合业绩突出为公司创造良好效益或在其它方面贡献突出。

2、技术能手评选标准

2.1技术过硬产出量在同类工种岗位中成绩突出。

2.2操作方法先进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质量、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降低能源消耗等方面收到显著效果

2.3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贡献突出。

2.4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未出现任何事故。

3、岗位标兵评选标准

3.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3.2绝对服从工作安排不计个人得失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完成车间班组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确保正常生产进展的实现和特殊生产任务的完成。

3.3具备良好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按工艺要求规范操作文明作业并能爱护公司产品爱护生产、办公、和生产环境、设施。

3.4具备岗位专业技能工作效率高能在本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

4、劳动模范评选标准

4.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维护企业利益方面成绩显著。

4.2敬业爱岗开拓创新具备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在员工中切实发挥了楷模和表率作用。

4.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并作出突出贡献。

4.4在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活动中成绩显著促进技术指标在同行业领先过程中发挥显著作用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作出重要贡献。

4.5在环境保护、维护治安、创新管理、挖潜增效、节能降耗、开拓市场等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4.6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成品质量、服务质量搞好安全生产等方面贡献突出。

4.7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评选比例与名额

“优秀员工”、“岗位标兵”、“技术能手”评选比例各为101“劳动模范”评选名额为1名。

五、评选办法与程序

1、公司成立评选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成。

2、车间评选小组由分管领导、管理人员组成。评选先由各班组进行评选、推荐再由车间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情况讨论后将评选结果上报公司评选小组。

行政按部门分组、按机关总人数、按评选比例可跨部门评选评选结果交与部门主管。

3、公司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推荐结果讨论决定。

六、表彰和奖励

被评选“优秀员工”、“岗位标兵”、“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同志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被评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同志公司将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奖级差工资一级。

七、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保证评选质量切实选树先进典型。

2、各部门请与20**年3月2日前将评选结果上报公司评选小组。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2: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从20**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其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订情况见《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三)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年至20**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年至20**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

五、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年至20**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0号)同时废止。

(五)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篇3:四方所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四方所部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四方所的工作绩效,提升全所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全所工作质量的考核力度,促使各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各项工作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及考核,确保员工工作目标、部门工作目标和四方所战略目标相一致,以保障四方所有效运行,促进其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要旨

本考核办法以目标管理为核心指导思想,与目标管理机制配属执行,体现目标管理的理念和操作办法,从而使工作不仅有明确的目标,同时也有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二章

适用范围

三、直接适用

1.本办法适用于所部的七个职能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所长办公室、质量管理部、行政管理部,一个综合服务部门:保障服务部,和七个业务执行部门:技术研究部、试验检测部、信息部、产品开发部、生产管理部、营销部、售后服务部,适用于四方所对这十五个部门工作的全面综合的考核和评价。

2.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对技术研究部、信息部、产品开发部、生产管理部和保障服务部下属的各二级部门进行考核。

四、参考适用

四方所下属的事业部和各二级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职责

五、考核领导部门——所考核领导小组

1.组成:由所有的所级领导成员组成,由所长担任组长。在针对某些专向问题进行考评时,可以增加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部长或所内、外的相关专家临时介入领导小组的工作。

2.职责:所考核领导小组是四方所考核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和最后裁定机构,主要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控制;考核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审定;部门考核KPI指标的立项、考核标准的审核和最后的综合考评;各部门考核结果的认定;对考核结果上诉的审查、裁定。

六、考核管理部门——发展计划部

1.发展计划部负责四方所部门考核的管理和组织工作,负责各部门考核目标、计划的核定和确认;考核结果的核实和确认;考核过程的监督和协调。

2.发展计划部的部门绩效考核由所长组织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

七、考核执行部门——本办法适用的各部门

各部门负责对所里下达和本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完成,并根据考核标准和办法及时进行汇总和考核。

第四章

考核流程

八、考核流程图

制定考核

指标与标准

进行考核

填表记分

评分

考核结果的汇总

考核结果

审定

考核

沟通

考核结果

的使用

第五章

考核内容

九、KPI指标项考核

1.定义:KPI指标指对四方所和被考核部门的工作有较为重大影响的关键业绩指标,是四方所和各部门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

2.制定KPI指标的参考因素:

1)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是否能反映四方所的战略意图;

2)被考核者对该指标的可控制程度;

3)指标不宜过多,最好不超过大项。

3.KPI指标和考核标准的确定:

1)每年年初发展计划部根据所计划工作会议制定的当年的战略落实的指导思想和相关决定,在研究确定各部门对完成四方所当年工作目标和任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该发挥的作用基础上,确立KPI指标和考核标准,并与被考核部门的部长进行沟通确认,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最终确定并执行。

2)在年中的工作中,如遇重大的经营变化和战略调整,发展计划部可以根据所办公会议的决定对KPI指标进行调整或增设新的KPI项考核指标。

十、规章制度考核

1.定义:规章制度考核的内容为四方所及各部门制定的日常工作必须遵守的、每月工作必须完成的制度和规定性工作。

2.规章制度考核指标和标准的确定:

1)发展计划部组织对全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修订和调整,使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成为能够为全所共同遵守的规范,同时对必考项点和指标做出规定。

2)四方所各部门每月提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规章制度考核的指标和标准,发展计划部对其做出审定和备案,必考项点和指标必须完备。

十一、工作计划考核:

1.定义:除了KPI项考核和规章制度考核内容外的其它工作执行中的重要内容,如所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各部门根据各自需要拟订的工作计划、所长和主管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

2.工作计划考核指标和标准的确定:四方所各部门每月提交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的工作计划考核的事项及考核标准,发展计划部进行审定和备案。

第六章

考核记分

十二、记分方式

考核记分均采用百分制。

十三、分值确定

各级考核分值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采用加权的方式得出考核的得分。

第七章

考核周期与时间

十四、考核周期

1.部门考核的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该年的12月31日。

2.发展计划部每年的1月10日以前要完成上年部门考核结果的汇总整理工作,有意见的部门可在结果公布后的3日内向所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所考核领导小组1月15日前完成上年部门考核结果的审定工作。

3.发展计划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当年部门考核总体办法和KPI指标的确定工作,所考核领导小组1月20日前完成以上内容的审定工作,并下达执行。

十五、KPI考核时间与周期

1.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28日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下月的KPI项考核项点与标准,31日前完成与发展计划部的沟通确认。

2.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3日前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上月的KPI项考核各项点的完成情况,并就有关变化做出说明,发展计划部根据上月确定的标准进行月度打分,并记录在案,5日内完成当月工作;各部门可在打分结果反馈后的3日内就有争议的问题向发展计划部提出申诉,如不能达成共识,由所长会同主管所长进行裁定。

3.待每个部门的每项KPI工作周期完成后,由所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并由发展计划部与月度分进行汇总并登记,年底统一进行汇总。

十六、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考核的时间与周期

1.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28日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下月的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考核项点与标准,31日前完成与发展计划部的沟通确认。

2.四方所各部门每月的1日向发展计划部上报上月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考核各项点的完成情况,并就有关变化做出说明,发展计划部根据上月确定的标准进行月度打分,并记录在案,5日前完成当月工作;各部门可在打分结果反馈后的3日内就有争议的问题向发展计划部提出申诉,如不能达成共识,由所长会同主管所长进行裁定。

3.发展计划部逐月进行月度得分并登记,年底统一进行汇总。

第八章

考核结果沟通

十七、季度沟通

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每个季度必须与所分管的部门的部长就该季度的工作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进行沟通,以便进行工作和绩效的改进,沟通结果和改进的承诺必须做出记录;必要时可以月度进行沟通。

十八、年度沟通

每年年初,所长针对上年的工作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与每个部门的部长进行沟通,以便进行工作和绩效的改进,沟通结果和改进的承诺必须做出记录。

第九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十九、部门工作的评价

对各个部门完成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情况及对四方所战略实现的贡献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对偏离战略方向的工作和低绩效的工作成果和工作方式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改进;同时总结先进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并进行表彰和推广。

二十、部门部长和二级部门主管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部门考核的结果是对各部门部长和进行二级部门考核的主管进行个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参见《四方所高、中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二十一、执行员工的个人考核兑现的重要参考

为了防止个人的、局部的行为,强调全所和部门的整体工作意识,在对四方所的执行员工进行个人考核结果兑现即核发绩效工资时,部门将是重要的计算参数。(参见《四方所执行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章

二级部门考核

二十二、二级部门确定

1.技术研究部:各研究项目部(车体、转向架、轮轴、环控等)。

2.信息部:标准化室、信息资料室、企业信息化室、刊物编辑部。

3.产品开发部:各产品开发项目部(制动、减振、电气、钩缓等)。

4.生产管理部:采购部、制造部(可细化到各车间)、质检部。

5.保障服务部:资产环境维护组、动能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服务组。

二十三、二级部门考核方式

二级部门的考核类同于部门考核的方式,是将部门的KPI项考核指标、工作计划考核指标、规章制度考核指标在部门内对各二级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分解落实,并指定考核标准。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二十四、违规处理办法

1.对未按时进行考核和考核漏项的部门,每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和该部门领导的当月考核总分减记10%的分数。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第一次发生,扣减该部门全年考核分数20%,扣减该部门领导全年考核分数的50%,并在全所进行通报;同一部门第二次发生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行为,扣减该部门全年考核分数的50%,该部门领导就地免职。

第十二章

附则

二十五、解释

本办法由发展计划部负责解释。

二十六、实施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十七、规范

如有与本办法相违的现行规章制度,则以本考核办法为准。

二十八、修订

本办法经所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适时进行修订,但原则上不多于1年1次。

附件:

附件一:《部门年度考核表》

附件二:《部门年度考核表使用说明》

附件三:《部门月度考核表》

附件四:《部门月度考核表使用说明》

附件五:《部门KPI考核表》

附件六:,《部门KPI考核表使用说明》

篇4:大学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宁波大学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张素质教育的虫咬阵地。为搞好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创造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各学生社区住宿者。

第二章

入住和缴费

第三条:

凡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校实行统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学前,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个学院,并按照学院所报初步安排名单接纳新生住宿,新生报到后2周内报正是住宿名单,宿舍管理部门案正式住宿名单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未报到学生床位由学院集中后再由宿舍管理部门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房间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应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者,应在学年末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方可调整。

第五条:

学生住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与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每学年开学前,住宿学生应到制动银行预存足额住宿费,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初委托相关银行代扣。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以缓交。学生因未能存足住宿费等原因造成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学宿舍管理部门补交纳。超过住宿费交纳期限尤为申请缓交的按拒交住宿费处理造成住宿费银行还贷利息损失的,按同期银行公布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走读、旁听等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确需在校内住宿的,应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住,同时必须与宿舍管理部门签订入住协议。

第三章

安全和卫生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重视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经常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

第八条:

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设施维修等,每个住宿学生应尊重并支持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自行调换和私配。如出现遗失和遗忘的情况,应根据宿舍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办理。学生离开寝室,要关门落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不能超过200元,多余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维护宿舍楼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踢球、打球、溜冰、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宿舍内猜拳、酗酒、进行各种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调换门锁,擅自改变宿舍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热得快”等各种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网线。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头以外,禁止在学生宿舍改装及另接电线。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宿舍成员要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杜绝事故发生,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以下火源: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煤炉、木炭火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杂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主要指鞭炮、酒精、汽油、炸药、香蕉水等)。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搞好寝室的内务卫生。宿舍及单元公共部位的卫生要及时打扫并保持整洁。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公寓走廊内、楼梯不得堆放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公寓内的电器设备或线路安装,不得随意改变,禁止将自行车停放宿舍走廊。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宿舍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报修。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严禁试用或挪作他用。爱护绿化,不得采摘花卉,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不得践踏草坪、花坛和在树枝上吊挂、晾晒衣物被褥。如属故意损坏的,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缴纳罚金。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学生社区的环境整洁。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意张贴广告、海报、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

第十六条:

严禁经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区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禁止小商贩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熄灯就寝制度。周日至周四晚22:30,周五、周六晚23:00熄灯及关门,住宿的同学应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原则上每年的6月1日至10月1日实行通宵供电,熄灯关门时间不变。

第十八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间为每天8:00-21:30;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女生宿舍楼除执行公务者外,未经批准,其它异性一律不准入内。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水电,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按照水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学校聘任社区楼宇辅导员,从事学生日常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生活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楼宇辅导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聘任、管理与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宿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退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时间(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受理日期为住宿截至期限)不满一个月,按全额退款处理(限新生);开学后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个学期(含满一个学期),按一学期收取;超过一个学期而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离校;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失,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楼,延期搬出的,按每天20元交纳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长期不搬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申请校外住宿

第二十六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在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在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批。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应向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3、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向学生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4.学生按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并经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表示同意的有关材料;

5.若在校外租房住宿应写清详细住宿地址并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

6.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7.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每学年最后2周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8.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可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如下:

1.家在宁波的;

2.家虽然不在宁波,但父母在宁波置有房产的;

3.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安静调养;

4.亲属有重疾需要学生本人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5.由于考研、考公务员等需要;

6.延长学业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校籍。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财物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虽不满300元,但多次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诈骗、抢夺、诈骗勒索、抢劫等手段作案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或者公安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得财物,按本条第一款从重处分。

为作案者把风,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和销赃者,按本条第一款从轻处分。

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偷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用他人电话卡等有价消费卡,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将他人遗忘物或丢失物占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明知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冒领存款、汇款或其他钱物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为造成损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者,视其过错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虽未动手大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为首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大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旁证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违章用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出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准许,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集体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学生处出具《学生违纪拟处分通知》,以书面(信函)方式告知学生可以对拟处分意见提出申辩,学校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由所在学院以书面(信函)方式送达给学生本人,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并视违纪情节通知学生家长。对受处分的学生有学院及指派教师与学生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可以暂缓处分决定的执行。若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有学生处视情况在校公告栏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小组成员讨论参看学生手册通过,由本小组最终解释。

篇5: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生产任务

20**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范本[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县)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乙方为本单位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月。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以下生产(工作)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工资、奖金、津贴制度,确定乙方劳动报酬形式,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协商拟支付乙方:_________。并根据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情况,以及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劳动报酬,改善乙方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产生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经济赔偿。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赔偿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双方认为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和适当调整乙方生产(工作)任务;

2.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乙方行为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3.对违反本单位规章的乙方依法给予处罚;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拥有以下基本权利:

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学习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参加甲方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

2.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条件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乙方可以拒绝履行本合同;

3.按照个人的能力以及劳动的数量、质量领取劳动报酬;

4.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参加党、团、工会组织以及参军等;

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集体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工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保障乙方享有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4.对乙方以礼相待,不得采取有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

5.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6.支持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

7.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应提供给乙方一份证明书。

(四)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自觉地进行工作,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保守本单位生产(工作)或业务秘密;

3.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和安全规程进行生产(工作);

4.爱护设备和工具,并对所

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与保养。

七、甲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工伤、医疗、疾病、生育、失业等)。

八、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和女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以及疾病、伤亡等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九、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双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甲乙双方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乙方被劳教或判刑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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