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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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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处理办法

大叶大学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学籍,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休学:

一、学生罹患重病,持有区域医院(含)以上证明须长期疗养,无法到校上课者。

二、持有乡镇区公所或其他主管机关出具之低收入户证明者(不含清寒证明书)。

三、因应征召服兵役并持召集令者。

四、学生在学期中因怀孕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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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因延长修业年限,须重修或补修次学期科目者。

六、新生完成注册手续,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但其他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办理。

七、其他因人力不可拒之原因所引发之重大事故。

学期考试期间不得办理当学期休学,寒暑假期间申请休学者,可办理次学期休学申请;注册日后办理休学需先缴学费后再退部份费用,如逾学期三分之二而办理休学手续者不予退费;注册日前办理休学者无需缴费。

第三条

修读学士学位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一学年为期,必要时得延长一年,惟休学期间,不论其连续与否,总计不得逾二学年,学生需延长休学者应于休学期满前办理手续。其于休学期间应征服役者,须检具服役证明文件影本,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服义务役期间不计入休学年限内。学生因怀孕、生产或哺育幼儿之需要,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学校申请休学(延长休学),其休学期间不计入休学年限内。

研究生休学期限与前项规定同。领有奖助学金之研究生,休学期间应停止其奖助学金。

第四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内不得请求转系,亦不得在其他学校借读或寄读。

学生在休学学期内所修习课程成绩概不计算,休学期间不列入修业年限计算。

第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复学时,仍应在原肄业之学系(所)或相衔接之年级修业。但学期中途休学者,复学时应入原休学之学年或学期肄业。

前项原肄业系(所)变更或停办时,应辅导学生至适当学系(所)肄业。

第六条

学生因故自请退学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之书面证明,重病者须缴区域以上医院证明,办妥各项手续,经教务长核准,方可离校。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令退学,由本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一、休学或继续休学期满而未复学者。

二、未按期到校注册或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三、入学或转学资格经教育部核定不予备案者。

四、所缴毕业证书或其他规定必要文件有伪造涂改、借用冒替等情事者。

五、修读学士学位学生修业年限届满,经延长各规定修业年限后仍未修足主系应修之科目与学分者。

六、修读学士学位学生学业成绩不及格达本校学则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者。

七、研究生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而其资格考核、研究计划口试、学科考试或论文考试成绩不及格,经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或修业年限届满却未能缴交论文者。

八、操行成绩不及格者。

九、犯重大过失,经学生奖惩委员会议决者。

十、当学期累计旷课时数满四十五小时者。

十一、请假逾学期授课总日数三分之一者。

十二、违犯校规记大过累积达三次且未抵销者。

十三、定期察看期间,再犯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学生奖惩办法相关规定条文办理。

第九条

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学生得依其资格经转学考试录取再行入学。

第十条

请求退学或勒令退学之学生,得请求发给修业证明书(需修业一学期以上),惟开除学籍未奉核准者,或伪造学历证件而勒令退学者,不发给任何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呈校长核颁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篇2: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要求

(一)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二)硕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35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1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

(三)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20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4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2学分。

(四)硕博连读生(含直博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42学分的课程(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28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0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4学分。

(五)应修的基本课程类型及要求详见《复旦大学关于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复旦大学关于推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六)各个专业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应修课程的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各自的学分数要求或应修的基本课程要求。

第六条

研究生的选课

(一)各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养计划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所修读的课程,尤其对必修的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

(二)研究生要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和选课的规定,进入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网上选课。确因选课不当或不能继续听课者,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课。未退课视为选定。严重旷课或无故缺考,成绩按F登记。

第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和第二外国语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第八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记载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十级记分制。百分制分数、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分数

90-10085-8982-8478-8175-7771-7466-7062-6560-

61补考及格

59及59以下

等级

AA-B+BB-C+CC-DD-F

绩点

4.03.73.33.02.72.32.01.71.31.00

注:(1)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2)成绩以A、A-、B+、B、B-、C+、C、C-、D、D-、F形式记载,其中A和A-的成绩等级总量不超过该门课程修读人数的30%。

(3)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

(P、E)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补考、重修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主管院长(系主任)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补考。研究生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该门课程考试时补考一次,如补考合格,成绩按D-记载,并注明“系补考成绩”;补考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四)重修。硕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只重修一门

课程一次,该课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后,记入《复旦大学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中期考核或博士资格考试。中期考核是依据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研究生所完成的学业,从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和考核。考核的结果分为:A等(优秀)、B等(合格,继续攻读学位)、C等(警告,限期改正)和D等(不合格,取消学籍,作退学处理)。

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各专业的基础修业期以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为准。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含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最长为2年,在延长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时间内较难康复的疾病,经校医疗保健医疗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休学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可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费用自理。具体实行办法依据《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需自行购买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开学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反校纪者,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导师提出,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校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提出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达到毕业要求的,应由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延长修业期的研究生,延长修业期内学校不发培养费及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但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研究生。研究生中的港澳台侨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生效,但本规定第二章第8条从20**级研究生开始实行。

第四十条

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复旦大学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篇3: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浙大发本〔20**〕1号

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年9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浙江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0**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信息应与身份证相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经查实后将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始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申请重新入学者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校医院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季学期,每两个季学期(指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为一个长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相应手续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方式解决经济困难,实现按时注册。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2年,超过者将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参照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完成相应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校采用适当方式对学生参加课程的学习实行考勤。学生无法参加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以及无故不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按每天4学时计算。

班长及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

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小测验、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及时向院(系)负责人报告考勤情况。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请假1周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校外教学活动由带队教师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审批,院(系)本科教育科(或学园办公室)备案;请假1个月以上的,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园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情节,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20**年7月修订)》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1/3的;

2.实验、实习环节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数1/3的或实验、实习环节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P、F),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教务管理系统的课程简介和教学日历中公布。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期末考试的形式可多样化,并由任课教师决定。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一周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比例和考试形式,并在期末考试前告知学生其平时成绩。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相应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相关规定获得承认。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百分制

成绩

100-9594-8584-7574-6564-60<60对应绩点

5.04.9-4.03.9-3.02.9-2.01.9-1.50五级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3.52.51.50成绩

对应绩点

5.04.54.23.83.53.22.82.52.21.50二级制

成绩

合格(P)

不合格(F)

对应绩点

3.00各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作为自修、免修、评奖评优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等环节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修、重修、缓考、弃考、免修

第十七条

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或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主修专业确认前)或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主修专业确认后)批准,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

自修整门课程或部分内容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和免交作业,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军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改修其他课程。对于毕业前一学期不开课、无法安排重修的课程,可单独组织1次毕业前重修课程考试。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以重修,但不得超过1次,重修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重修课程成绩按第十三条的方法评定,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十九条

因病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者,可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办公室同意,报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如时间冲突则顺延。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任课教师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可在每学期考试前72小时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个季学期限申请1门,经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该门课程成绩以“放弃考试”计,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主修专业确认等学籍异动引起的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本科生课程免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1.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

2.各院(系)和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本科生院审定备案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3.院(系)或学园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递交本科生院批准;

4.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经各院(系)或大类培养管理工作组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学生学籍随主修专业落实到相关院(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主修专业确认:

1.入学未满6个月者;

2.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者;

3.应予退学者。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6个月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高考分数不得低于当年相同生源地同批次学校投档分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学者,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患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核准,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应休学。

第二十八条

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但因生育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1年。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因生育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由校医院核准、院(系)或学园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本科生院批准,可延长休学期限1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学生应回家疗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2.因病休学期间,学生可按学校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疗费,但须提前到校医院医保办备案。因病连续休学,自第2年起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医疗费报销的,学生应在当地选择一家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在当年年底向学校报销。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医疗费报销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编入原学园或原主修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九章

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读期间出现一个长学期(秋冬或春夏)中修读取得规定课程学分不足12学分的,给予退学警告,累计学分达到长学期平均学分20学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读期间第二次出现退学警告者;

2.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5学分者;

3.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80学分者;

4.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要求退学。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应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无法送达时,学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因患病或意外致残不能维持正常学习而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为学习年限超过1年(含1年)并取得规定课程学分的退学学生发放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学园负责,找学生谈话,收缴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敦促其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籍管理办公室注销其学籍,其所持的浙江大学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医疗卡等作废,不发肄业证书。注销学籍的学生即日起,无权在校居住、借阅图书、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其它待遇。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含第二课堂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审核一般以学生主修专业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条

凡在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延长学习时间者可申请在春季或秋季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院(系)审核,递交本科生院批准,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的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院(系)应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取得学分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者,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所获总学分比该主修专业毕业规定达到的总学分少15个学分以内(含15个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同时修读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并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1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2个月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可申请返校重修或补考相应课程,重修或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时计算。逾期不申请重修或补考,或重修及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给予重修或补考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初审,本科生院复查并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学位者,应由本人在毕业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本科生院学籍管理办公室,由本科生院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外国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

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20**年10月6日印发

篇4: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346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学院(部):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年11月12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规范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免费师范专业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3-6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有关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部)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如超过10个工作日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申请入学,或提出申请但复查不合格,或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学生须履行注册手续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资格。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进入教务系统参加选课、成绩记载等各类学校教学活动,各学院(部)应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请假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部)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上课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5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部)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相应课程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免听不免考。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就业指导课和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或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必修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参加补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课程和补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结业离校后不合格课程在学制范围内可继续重修。课程重修应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部)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部)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系统,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部)复核,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和开课学院(部)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学院(部)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学生将缓考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获准缓考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缓考。学生所在学院(部)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部),并报教务处。缓考成绩一般以实得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其“0”记录不得删除。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优秀或A按90分计算、良好或B按80分计算、中等或C按70分计算、及格或D按60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考核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学院(部)确定。

(四)涉及违反学术道德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相应的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录入系统;修读其他大学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

(六)三年级以上;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八)已有转学经历;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先填写校内转学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境)留学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经所在学院(部)主管本科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2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并送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到24学分;

(二)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五)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且未以正当理由提出缓注册申请;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本科教学的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以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大学一、二年级已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75%,成绩优秀,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在进入三年级当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实行学年制的师范生应按四年制缴纳学费,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缴纳四年的专业学费。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受到学校处分尚在影响期,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受处分的可在影响期满后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学校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定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授位时间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填写。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或达到要求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者,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校〔20**〕328号)授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六条

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外校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45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

招生就业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卫处。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年11月12日印发

篇5: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湟中县普通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宁教基[20**]2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设立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三条

年满7周岁儿童,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均入小学读书,取得学籍。初中必须给服务区范围内的所有小学毕业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按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全部就近入初中就读。高中招生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由招生学校根据本招生范围学生的实际确定录取分数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等择优录取入学。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教育局根据招生学校的实际情况拟定下达,学校不得超过教育局规定的设班计划和班额人数。

根据本县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对本县各中小学班额规定如下: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8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60人以内。特殊情况需增大班额时,必须报教育局批准。对学校擅自扩大班额,将通报批评,并进行经济处罚,同时学校负责分流超额学生。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户口证明(户口薄)等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它学校一律不得同时给予办理学籍。凡由学校自行录取的高一新生(计划外),学校将花名册和电子档案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注册。

第五条

录取的中小学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发入学通知书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与学生户口所在地的村委(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当年入学者,由县及以上医院或家长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第二学期可在原录取学校报到。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半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花名册,并将学生名册及电子档案报县教育局备案,由教育局微机统一编排学籍号。学号由7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学生起始年级入学年份,后五位数表示学生的顺序号,学籍号一经编定,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固定不变,各种学籍档案均使用统编学籍号。学生姓名用字以户口薄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学生更改姓名,须由本人书面报告,当地派出所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六条

学生应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我县及各中小学在接受外地转入学生时,必须提供户籍证明或住房等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

每年9月下旬,学校填写全县统一式样的《中小学生花名册》、《变动学生花名册》、《中小学一年级学生学籍卡》。《花名册》一式三份,送教育局审核后分别在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县教育局保存。各校不得存在无学籍学生。

第三章

转学借读

第八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其转学对象仅限于以下五类:1、安置在学校服务区内的复员转业军人和干部职工的子女;2、全家搬迁;3、就近入学;4、确有专长,不转学难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5、购买住房的。

属上述情形的可凭户籍证明、工作调动手续、房产证等有关手续向原学校申请转学,经原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填写《湟中县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一),报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地学生迁入本县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县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临近的学校申请入学。

本县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到县教育局注销学籍号后,发给转学证明(附件二)。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学籍档案。在每年3月25日和9月25日前带齐下列证件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1、转学申请表、转学证、学生学籍卡和综合素质评价登记册;2、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或转业证);3、房产证;4、学生本人户口证明(或户口薄)。学校在接收转学学生时对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并在其转学证上签署退回意见。对于户口在本县而在外县借读要求转回的学生,必须严格审查。户口在外县需转学的,各类手续齐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局登记。因合校并班等统一转学的向教育局上报登记。

第十条

关于转学学生学籍号的处理。本县内转学的学籍号和档案随带:转出学校注销原学籍号,将该生填入《变动学生花名册》中,转入学校保持原学籍号并将学生基本情况填入学生花名册中。

第十一条

各类初中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如有特殊原因,外县户籍学生到我县借读和本县户籍学生需到非服务区的学校借读,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借读期间学生和学籍保留在原校。

申请在本县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和本县暂住证,向暂住地区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登记表,并按县教育局规定的标准缴纳借读管理费。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但借读学生在奖励、评优、入队、入团等各方面享受同等权利。

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借读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符合毕业标准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应注有借读字样。

第十二条

转学、借读一般在学期开学初办理。中学的毕业年级,除有特殊困难的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外,不办理转学、借读。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表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由原校开具借读证明,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死亡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因事请假和缺课,一学期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意外受伤不能坚持学习者,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为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签发“休学证明”(附件三),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审查批准,允许再休学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可保留学籍。对毕业班学生要求休学的必须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复学,由学校编入衔接年级进行学习,学籍号不变。

第十五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初中阶段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时,学校应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教育主管部门,由学校、教育局注销学籍。

第五章

成绩考核

升级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期成绩以测试、评定等方式确定,测试科目为部颁《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有些不要求测试的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和技能测查进行评定。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改革试点学校,考核办法允许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操行主要用写评语方法评定。按“特长发挥,评定等级,附加评语”的原则全面反映学生品行,用综合素质评价确定学生的等级。

第十九条

按第十七条规定,学科成绩均达合格者升级。不合格者通过补考,成绩合格予以升级。原则上中小学每一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留级。高中阶段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毕业:1、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2、体育测试合格;3、初中毕业会考成绩合格;4、基本技能测查成绩达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小学生读满规定年限,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初中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毕业证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在二十条规定的四项标准中有一项未达标者,由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结业证书)》。

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参加省普通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参加会考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可先发给结业证书。待其通过高中证书会考,达到毕业标准后,学校可核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起算。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

小学、初中、高中毕业证书均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印制。小学毕业证由学校验印颁发,初中和高中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根据毕业生花名册和中考会考成绩册统一验印,学校颁发。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后,可分别评为校级、县级、市级、省级“三好学生”,并逐级颁发证书。

2、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有能力,成绩突出,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按校、县、市、省级逐级评定,颁发证书。

3、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创造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评单项奖。

4、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视其学生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不准勒令学生退学和开除学籍。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进步应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后,把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第八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由校长主管,具体工作由教导处或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学校设立档案室(档案柜),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专人管理。教育局教育科统一管理全县中小学校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籍档案工作的领导、检查和指导。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明、假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书、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2005年颁发《湟中县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