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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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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某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互联网域名是联接企业和互联网的纽带,具有像商号、商标一样重要的识别作用,是企业在网络上存在的标志。为规范公司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互联网域名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公司顶级域的域名为。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4条

域名定义

域名,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域名由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

1.域名的基本类型

一是国际域名,也叫国际顶级域名。这也是使用最早也最广泛的域名。例如表示工商企业的.com,表示网络提供商的.net,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等。

二是国内域名,又称为国内顶级域名,即按照国家的不同分配不同后缀,这些域名即为该国的国内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美国是us,日本是jp等。

在实际使用和功能上,国际域名与国内域名没有任何区别,都是互联网上的具有唯一性的标识。

2.域名分为不同级别,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三级域名的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如:。

第5条

公司互联网域名实行“集中审核备案、分级日常管理”制。股份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互联网域名在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进行集中审核备案。股份公司顶级域名及其二级域名由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其他域名及其子域由其申请单位负责管理。

第6条

上级域的管理单位有权对其各下级子域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相应的管理单位予以改正。

第7条

上级域的管理单位如认为必要,可直接对其下级子域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请及注册

第8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公司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也可另外申请注册含shan字样或不含shan字样的域名,例如shanfood.com。

1.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全资、控股分(子)公司。

2.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9条

申请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某信息网络域名申请表》(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已注册在用的,填写某信息网络域名备案表(附件二),报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备案。

在本办法发布后,未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而擅自注册域名者,视为违纪。

第10条

域名拼写一般根据企业已有商标或企业名称,或企业的业务范围等来拟定,要求简单易记易用。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股份公司行政部根据公司品牌管理的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确定和核准。

第11条

域名注册一般采用“先申请先注册,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注册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12条

股份公司应在收到《某信息网络域名申请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

若拒绝申请,应说明决定及其理由。

第13条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14条

域名申请表通过审批后,原则上统一在公司指定的网络服务公司完成域名的注册和解析。

第四章

域名服务

第15条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通过顶级域及其中所含各级子域提供域名服务,各单位通过所申请的子域及其中所含各下级子域为本单位提供域名服务。

第16条

域名服务的管理单位和管理员应该尽量保护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不受与所提供的域名服务及域名服务器相关的侵害。

第17条

域名服务因故需要临时暂停的,应该尽可能安排在网络最少被使用的时间进行,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及通知用户。

第18条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于每年12月份对顶级域中的二级域和主机进行一次全面的例行检查,并可根据需要随时抽查公司网络中的所有域名,对上述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发出书面改正通知。

第五章

域名的变更、中止和撤销

第19条

当一个域名因故不再符合有关管理办法时,此域名的申请单位必须向其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申请按本办法变更或撤销相应的域名。

第20条

当一个单位因故需要变更或撤销其原申请的域名时,向相应的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21条

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需要暂停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至少在5个工作日以前通知相应单位。

第22条

域名管理单位按规定中止对某些单位或主机的域名服务时,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相应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24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某信息网络域名申请表

单位(部门)名称

单位(部门)负责人

已有域名

及对应链接

应用和IP

微信公众号(无则不填)

拟新注册域名(不需要加www)

拟注册域名

用途(如用于oa、erp、e-mail等)

拟注册域名

服务商

拟注册域名链接服务器的IP

域名管理员

姓名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电话

手机

qq

经办人

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

作审核意见

股份公司

行政部核准

域名拼写规则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提出

办理意见

处理结果

附件二某信息网络域名备案

单位(部门)名称

单位(部门)负责人

地址

电话/微信公众号

已注册域名及对应链接内容

域名

链接应用服务器地址及IP

对应系统

域名注册信息

1.注册者名称:

2.注册者电子邮件:

3.注册者联系人及电话:

4.注册服务机构:

5.其他:

所在单位域名管理员签字

所在单位

负责人审核

股份公司信息技术部

复核备案

篇2: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网络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内网是指使用私网IP地址为**.**.**.**的整个B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外网是指使用公网IP地址为**.**.**.**的整个C类地址范围内的机器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安全工作委员会是网络安全使用的管理机构。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下属单位办公室和接入本大厦网络的相关单位办公室协同负责网络安全使用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网络IP地址和无线路由器使用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召集下属单位办公室主任会,及时传达国家互联网管理要求。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主干网络设备的运营与维护,负责各单位网管员登记备案和技术培训,并依据办公室下发的IP地址登记备案表对IP地址进行分配管理和上网行为监控。

第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指定网管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登记及本单位网络设备的维护管理,并负责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属单位办公室作为责任部门向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向安全工作委员会及上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内网IP地址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现在使用的互联网内网IP地址,要做到内网IP地址与MAC地址及人员一一对应;互联网内网IP地址应由各单位指定网管员负责分配,统一管理,并进行备案。备案表要上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发生内网IP地址的增减应及时更改备案表,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进行备案表的更改,内网IP地址备案后方可使用。(见附表1)

第十条

办公室分配给各单位的VLAN

地址使用及管理权在单位办公室;各单位要加强管理,杜绝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的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各单位使用无线网络设备必须向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批准及备案后方可使用;无线网络设备每月要定期更改密码,对使用无线网络人员要有备案;禁止员工私自架设无线网络设备。(见附表2)

第四章

外网IP地址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如需设立网站、邮件服务器等公网服务器,必须将服务器统一安置到主机房,并按照保卫处网管人员安排放置入指定机柜中,各单位应当保持服务器清洁、干净,对放置于机柜的服务器必须做好公司标识。

第十三条

各单位使用公网IP地址必须向办提出申请,经办同意后,由保卫处网管人员统一分配。IP地址一经分配后,单位要指定网管员负责管理,及时填好备案表,并上报办公室备案管理人。IP地址不用时应当及时上报撤销。

第五章

上网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规范员工的上网行为,对违反国家互联网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一经发现将按国家互联网相关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上班时间禁止玩网络游戏,禁止使用多线程下载工具,禁止在网络上做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网络行为。管理系统将对所有网络用户进行实时监控,并保留用户的上网行为日志,以备日后查询。

第十六条

科研测试系统如需接入大厦网络,须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网络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主机房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网管员要严格管理机房门禁密码,禁止将机房门密码透露给其它人员,禁止带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机房。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访人员出入要进行登记。(附表3:机房出入登记单)。进入机房后,在指定的工作区作业,禁止操作非本单位的设备、设施。机房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房内所有活动进行24小时监控,以备日后查询。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禁止使用盗版软件、非法软件、淫秽软件,并负有对网络用户的监督职责。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立即销毁软件、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上随意安装软件。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的,必须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在服务器上实施。

第七章

汇聚层机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房由所在层网管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

第二十三条

机房内交换机和通信配线柜是大厦网络通信系统的关键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挪动。

第二十四条

保持场地清洁、卫生,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杜绝安全隐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网络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禁止接入网络;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IP地址备案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使用者

IP地址

MAC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人(网管员):年

附表2无线网络备案表

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设备管理人

无线设备IP地址

DHCP地址池

联系电话

附表3机房出入登记单

年度

月/日

来宾姓名

来宾单位

携带物品

工作内容

进入时间

离开时间

陪同人(签字)

备注

时分

篇3:铁路局架子队标准化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

上铁建函〔20**〕646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现将《上海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标准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项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上海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架子队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按照铁道部《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45号)和《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5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第四条

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各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

组织施工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按照铁道部和路局架子队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架子队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架子队管理制度和办法,积极引导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铁路工程施工。

第七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和路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架子队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建设工作,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方式,全面实现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成立架子队管理领导小组。

架子队管理领导小组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架子队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架子队管理方针、目标,督促建立架子队管理体系。

(二)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架子队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内各级领导、各部门架子队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审定项目管理机构有关的架子队管理办法。

(四)定期组织架子队管理检查,组织架子队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架子队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工程管理部是架子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架子队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铁路建设项目的架子队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写架子队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架子队管理体系,落实各项架子队管理制度。

(三)负责审核施工企业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劳务用工计划,所投标段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等是否履行。

(四)组织架子队大检查。监督、检查施工企业架子队管理制度和保证体制的运转执行情况。

(五)制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架子队工作的有效实施。

(六)负责建立架子队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内部工作分工,明确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的架子队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架子队管理责任制,承担相应架子队管理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根据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规定,按照

“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

围绕“管理全覆盖、责任全落实、现场全受控”的三全目标,制订架子队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架子队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架子队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要根据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施工专业化、工班自控化、行为市场化”的五化目标,全面开展架子队制度建设工作,制订架子队管理制度和办法、健全架子队管理体系,落实架子队管理责任制。要规范管理、明确职权,切实加强对架子队的管理,全面提高架子队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架子队建设的五大类管理制度

(一)架子队管理制度

包括制订架子队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的架子队管理体系;建立主要负责人员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等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补缺制度,主要负责人员如有调整,应按要求及时补齐到位,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二)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制订会议、考勤考核、卫生管理、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内业资料管理等办法。

(三)上岗管理制度

1.岗前专业培训制度

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上岗,培训情况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劳务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劳务作业人员不得上岗。

3.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在现场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安全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每天必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发现问题及早解决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和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工程施工前,领工员和工班长对工班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安全。

4.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

应当向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架子队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巡回检查制度,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当发现安全隐患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和施工方法,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工班整改,做定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做好复查,尽量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6.安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建立安全考核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五)质量制度

1.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人员质量管理职责。

2.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施工前,领工员、工班长向工班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要交到作业层,要签字确认;关键工序施工时,技术人员必须跟班作业;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3.过程检验制度

按铁道部现行验收和施工规范,作好各道工序的过程检验。对隐蔽工程,质检工程师验收后还应由上级检查工程师检查,现场监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工班之间、上下道工序之间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质检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应建立质量考核体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责任

(一)严格执行铁道部和路局规定,围绕架子队管理目标,建立健全架子队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二)在发包铁路建设施工业务时,应审查承包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劳务用工计划,所投标段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等是否满足建设项目施工需要。

(三)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架子队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保证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施工企业是架子队组织管理责任主体,对架子队的建设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所投标段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劳务用工计划等。主要组成人员及构成未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企业必须设置架子队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架子队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架子队管理制度,落实架子队管理责任。

(四)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对施工工程质量负责。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负责对进入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施工前,技术负责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工班、劳务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做好架子队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责任

(一)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对架子队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订架子队管理保证措施,制订检查实施方案,对施工企业的架子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架子队建设和管理的,责成施工企业改正。

(三)做好架子队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架子队主要人员基本配置: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按照“1152”基本要求配置,即配备一个专职队长和一个技术负责人;设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五大关键人员;必须具备领工员和工班长两个领班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架子队主要人员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十八条架子队主要人员基本要求:架子队的队长、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必须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

第十九条

架子队的队长、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新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报项目管理机构核备。

第二十条

架子队可根据实际,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下,按照“以专业培育为导向,综合能力提高为保障”,下设专业工班或综合工班。

第二十一条

架子队应统筹安排施工作业任务。工班劳务作业人员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和质量员跟班作业,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

队长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宣传国家、铁道部和路局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

2.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经理部下达的施工任务。

3.负责所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

4.负责本队的思想文化建设,基础设施和生活管理。

5.负责本队所有人员的工资、奖金核算和发放。

(二)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组织能力,掌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管理相关知识,熟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

2.有一定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较强的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

4.有5年以上铁路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经验,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协助队长抓好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

2.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保等书面技术交底,并将技术交底分类存档。

3.检查、监督、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安全、工序、工艺方面的问题。

4.参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部、局颁布的技术政策、标准、规范、规章及制度。

2.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熟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掌握铁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程序和相关知识。

3.有一定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4.有较强的解决技术问题的能力。

5.有5年以上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技术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协助技术负责人做好技术交底。

2.跟班作业,纠正施工中安全、质量、环保、工序、工艺、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立即停工并报告上级。

3.做好施工日志等相关技术资料的编写、收集整理。

4.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5.对隐蔽工程的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

(二)任职条件

1.熟悉铁路施工工艺流程,了解施工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2.有一定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

3.有2年以上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验,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员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质量工程师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订相应的预防保证措施。

2.跟班作业,纠正施工工序、工艺方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督促检查“三检制”的落实。

3.负责隐蔽工程自检、报检。

(二)任职条件

1.熟悉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知识,掌握质量管理专业知识,了解施工专业知识。

2.有一定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工作讲原则。

4.有较强的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5.有2年以上铁路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经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质量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安全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跟班作业进行施工安全巡视,发现不安全行为坚决制止,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做好安全记录。

2.协助队长进行安全教育,接受专职安质人员的业务检查与指导。

3.负责本队安全器材、用具、设施的维修保养与标识。

4.制止违章作业,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并保护好事发现场。

(二)任职条件

1.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知识,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有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了解施工专业知识。

2.有一定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工作讲原则。

4.有较强的解决安全生产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

5.有2年以上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经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试验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参加开工前的地材调查与取样送检。

2.收集原材料,半成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送试验室存档。

3.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检查试件抽取、制作、标识、防护和送样。

4.负责管区内现场施工控制的检验与试验。

(二)任职条件

1.熟悉专业知识,掌握检验与试验知识和技术。

2.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工地试验室2年以上工作经验;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专业任职资格证书。持有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材料员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点验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按规定入库保管。

2.建立出入库台帐和逐日材料消耗台帐。

3.负责原材料进场后填写通知单,通知试验室(员)取样送检。

4.负责原材料、半成品状态标识。

5.采购所需辅助材料,并做好台帐。

(二)任职条件

1.熟悉各种施工材料,懂得材料专业知识,掌握材料保管工作程序。

2.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工地材料管理2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

领工员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组织工班完成架子队下达的施工任务。

2.负责工班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和文明施工管理。

3.协助队长进行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熟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管理相关知识,熟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

2.有一定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较强的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

4.有5年以上铁路工程施工经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技术员及以上职称。

第三十条

工班长职责、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1.带领工班全体人员完成架子队下达的施工生产任务。

2.纠正所属人员施工中影响安全、质量的施作行为。

3.完成队、领工员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二)任职条件

1.有良好的组织能力,熟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管理相关知识,熟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2.有良好沟通和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3.有较强的解决工作问题的能力。

4.有5年以上铁路工程施工经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章

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51号)精神,成立由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架子队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积极引导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铁路工程施工,推动施工企业全面实现架子队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建项目中涉及铁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含铁路枢纽)、软土路基处理、重难点桥隧工程及其他重要结构物、铺轨架梁、四电工程以及应急工程等,应先行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施工。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提倡建立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原则上应全面建立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根据施工企业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检查施工企业架子队建设履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劳务用工计划,载明所投标段架子队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并承诺在中标后据此安排组织工程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积极推进架子队模式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要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建设工期、技术标准等,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按照项目组织机构配置,合理划分,以

“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专业分工”的原则组建。确保架子队在施工组织、人员配备、工装投入等方面建康有效运转。

第三十六条

架子队组织形式:按照职能矩阵组织形式,与经理部组织形式一致的原则,实行垂直领导、职能指导。架子队主要人员一般由项目经理部选任;规模及技术难度比较大的工程,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要由施工企业选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制订架子队管理和劳务用工管理的办法,指导架子队按劳务用工有关规定使用劳务,定期检查架子队劳务用工情,促进架子队劳务用工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建立架子队现场检查监督制度,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和管理架子队、配置架子队主要人员及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对架子队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架子队、劳务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时,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要求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清退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建立架子队劳务管理制度,按照“合理有序、总量控制”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使用外部劳务人员时,必须与企业职工一样同教育、同要求、同检查、同奖罚,纳入架子队的全面管理。架子队所有劳务人员都应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基本情况报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银行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帐户。由架子队统一核算,施工企业统一结算、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第七章

考核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订架子队的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加强对施工企业架子队的日常检查,定期对架子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奖惩。同时将架子队考核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考核范畴。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架子队信用评价,将投标承诺组建和管理架子队、配置架子队主要人员及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检查评价情况。记入该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报送路局建设处。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做好架子队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检查监督,严格审查架子队主要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架子队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协助项目管理机构做好架子队考核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要建立对架子队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定期对架子队进行检查考核,奖惩兑现。对相关劳务企业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报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劳务企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基本建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建筑单位,东华公司,监理公司,路局建设处。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年5月19日印发

篇4: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简称《条例》,下同)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部。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办法。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办学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教育机构的领导,维护举办者、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成立、变更、解散

第七条

举办教育机构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设置;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但已有一定基础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筹办期不得超过2年,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办学的单位须具法人资格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具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申请办学的个人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出具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及政治权利的证明。

第九条

申请筹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筹办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正式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一)申办报告;

(二)《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三)教育机构的章程或管理制度草案;

(四)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等书面申请材料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审批机关。

举办卫生类教育机构还必须经审批机关同级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一)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二)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三)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四)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筹办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期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应设立办学风险金。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获正式批准后,举办者必须为教育机构缴纳首期办学风险金,中等职业学校首期办学风险金为10万元,非学厉教育机构首期办学风险金为5万元。教育机构从正式招生开始,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存人审批部门开设的专门帐户,直至办学风险金达到在校生1年学费的总额。

办学风险金专项用于教育机构继续办学遇到困难或出现危机时处理学生退费与教师酬金等遗留问题的费用,不得挪用作他用。教育机构停办时,办学风险金全额连同合法利息退还给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宗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办学条件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规定的;

(四)举办者或拟任负责人曾为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负责人的;

(五)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举办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

(二)举办卫生类以外的中等职业学校和较大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部,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开办的教育机构,由批准机关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教育机构住所的醒目位置。

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举办的对外独立的教育机构,须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独立教育教育机构凭登记证书刻制印章,申请开立银行帐户。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举办者、办学层次、办学范围、主管机关,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申请变更事项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事项审查意见;

(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教育机构的地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审批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地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财务审计报告和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核准表》;

(二)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三)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教育机构申请变更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的,教育机构应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由审批机关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解散:

(一)领取办学许可证期满一年尚未开展教学活动的;

(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不再具备设置标准规定条件的;

(四)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五)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审批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六)作为分立母体的教育机构因分立而解散的;

(七)作为合并源的教育机构因合并而解散的;

(八)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九)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解散的;

(十)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解散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解散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五)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教育机构申请解散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解散或不准予解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准予解散的,应发给教育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同时,被解散的教育机构必须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的成立、停办和变更由审批机关分别发布成立公告、停办公告和变更公告。审批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教育机构支付。

第三十一条

成立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许可证号。

第三十二条

变更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地址、许可证号。

第三十三条

停办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停办时间。

第三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批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解散审批;

(二)对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进行审查;

(四)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评估;

(五)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给予行政处罚;

(六)受理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教育机构成立、变更、解散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教育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教学活动;

(三)负责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权限对教育机构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五)受理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的行政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督、指导教育机构的审计和财务清算。

第三十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一般为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审批机关的下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时审批机关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委托其他组织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七条

遗失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刊登成立公告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办学许可证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原办学许可证作废的声明。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签定聘任合同。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教育机构的资产。

教育机构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收人,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教育机构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教育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l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书,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招生广告简章发布规定,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审批发证单位及收费、考试、发证等事宜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许诺。

第四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颁发毕业证书,学员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由教育机构发给结业证明。结业证明应附学习年限、学习课程及学习成绩。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学生,由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经费自行筹集。教育机构可向学员收取学杂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学费的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并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领取《收费许可证》。收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收款票据。

教育机构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设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教育机构停办时,应当做好在校师生清退、财物清理和债权债务清偿等善后工作。在还清债务后,属办学单位或个人投入办学的财产退还办学单位或个人,其余部分移交给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如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教育机构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教育机构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攻和国教育法》和条例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审不通过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条

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

(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

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2.地区、部门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甲级单位的资质初审和乙级、丙级单位的资质审定。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程序

(一)申请: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均应按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填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申请书中应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划分,填写拟申请的资质等级。

2.已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向资质评审机构申请资质等级审定,并出具原批准设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造价执业业绩等证件和材料。

3.新组建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先申请资质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资质时应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4.申请单位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质审批管理分工规定,将申请表及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呈报地区或部门评审机构,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申请费。

(二)初审:

地区、部门评审机构收到申请单位呈报材料后,负责登记编号,检查呈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对申请甲级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建设部,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各地区、各部门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定于每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年底之前报建设部,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三)复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提出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组织全国评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建设部。

(四)审定:

建设部对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全国评审机构复审通过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最后审定。

(五)发证:

甲级证书由建设部颁发,并在中国建设报和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上发布;乙级、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同时将批准文件报建设部备案。

(六)否定通知:

申请单位在初审或复审时如被否决,评审机构应在否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否定的原因通知申请单位。

三、资质管理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必须按《资质管理办法》申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证书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翻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2。证书采用统一编号,形式为“建[]造资字第()号”,其中[]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院有关部门简称见附件;()内填写流水号。

3.资质证书有效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按《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甲级为三年,乙级、丙级为两年。到期未经核定或核定未通过的,证书即自行失效。

(三)资质核定

1.资质核定的日常工作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承担。各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地区、部门评审机构报送《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和核定申请表。

2.甲级咨询单位核定的申请材料,经地区、部门评审机构核查通过签注意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于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报建设部,同时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由全国评审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单位的材料报建设部批准后,在资质证书上加盖资质核定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于前一有效期期满前发还申请核定单位。

3.乙级、丙级咨询单位的核定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

(四)资质监督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资质审批管理分工的规定,分别负责甲级和乙级、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监督、受理申诉和协调工作,并配合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其年检结果作为资质评审机构的评审依据之一。

四、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外资、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原则上由国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如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加的,也应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我国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经工程所在地区(部门)的资质管理机关批准。

国内投资建设的工程,必须由中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咨询业务。

五、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133号文件规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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