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库吧
专注精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让管理变得更简单、高效!
本月更新2813  文章总数466864  总浏览量7482178

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浩如烟海的网络各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的内容质量参次不齐,为解决您的需求,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识别并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和服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实现对遵守法律、法规所作的承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本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更新和符合性评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2职能部门: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分发和保管。

  3.3基层单位:负责与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并传达给员工,遵照执行。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基层单位

  安环部

  办公室

  识别、获取

  安全法规及标准

  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

  健康法规及标准

  途径:政府部门、公司文件、网上查询

  分发、保管(记录)

  更新

  培训、沟通

  执行、监督及考核

  符合性评审

  4程序

  4.1识别

  各职能部门结合本公司的安全、健康危害及环境因素识别的实际情况,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识别的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行业规范、规章、标准;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地方法规、规章、标准;

  4.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获取渠道

  各职能部门应与主管安全、环保、工业卫生的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并通过网络、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等补充渠道,及时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发布、更新情况,并及时获取适合本单位(部门)的内容纳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中。

  4.3分发、保管

  4.3.1分发、保管工作按公司《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执行。当内容更新或增加时,应及时将新的内容补发至相关部门。

  4.3.2安环部负责保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原件,其它单位(部门)可到安环部检索查阅相关信息,必要时安环部应分发单行本。

  4.4更新

  4.4.1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采用定期和不定期向结合的原则,每年定期识别获取一次,日常随时收集相关的法规,公司识别、获取到新发布、变更的法律、法规后要及时补充、更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4.4.2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识别、修正和补充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并传达到相关员工。

  4.5培训及沟通

  4.5.1培训对象:法律、法规及外来文件更新或增加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员工。

  4.5.2培训方式;采取自学、集中授课、专家讲座等形式。

  4.5.3宣传渠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黑板报、局域网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4.6执行、监督与考核

  4.6.1各单位(部门)在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条款的规定,并收集、保存相关的资料、文件和记录,如:

  a)各类作业许可证、执照(如排污许可证);

  b)项目申报、评价、验收报告,“三同时”报告;

  c)检验、监测记录(如工业卫生、噪音监测报告);

  d)培训记录等,以展示本单位(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状况。

  安环部对各单位(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纠正不符合内容。

  4.7符合性评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性评审,日常收集获取的法规即时评审,并补充进年度评审报告中,由安环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法规符合性报告》。对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状态,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5《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一览表》

篇2: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努力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和各销售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炼化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

  (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各单位体系的运行;

  (三)制定炼化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督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五)监督检查环境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和评价;

  (六)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组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循环经济发展;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环境保护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

  (八)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九)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十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七条

  炼化企业总经理(厂长)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炼化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第八条

  炼化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炼化企业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包括:

  (一)贯彻政府及股份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隐患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

  (三)负责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体系的运行;

  (四)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论证及推广应用;

  (七)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八)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资料;

  (九)组织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十)组织和参与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炼化企业各业务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环保职责,其中:

  (一)规划计划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将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规划计划,组织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实施;

  2、协调组织审定环境保护项目计划,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二)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审定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按照预算落实资金,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协助办理项目减免税事宜。

  (三)生产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试生产、生产及开停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设备日常维检修、装置停车检修等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将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纳入日常设备管理。

  (五)技术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落实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六)人事和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保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配置;

  2、负责督促落实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岗位培训;

  3、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七)法律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

  3、负责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和合同管理;

  4、参与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销售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炼油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产品的销售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有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九)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企业文化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

  第十四条

  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落实环境管理方案,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

  第十五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及相应投资,确保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炼化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监测管理,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标准化、自动化和网络化,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按以“以新带老”原则,对老装置遗留的环保问题,要同步治理。项目建成后,其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四条

  炼化企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章污染控制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污染控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治理现有污染源。隐患治理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污染问题突出、影响面大的隐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关停。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确保长周期稳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确须拆除或停运,必须经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条

  对生产装置进行检维修时,应做好开、停工期间的防治污染计划,并对产生的废弃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炼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委托其它企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应核实被委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按股份公司统一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基层单位应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炼化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射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按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炼化企业应定期对放射性场所和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和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八章清洁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对环境污染。

  第四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四十四条

  炼化企业环保治理要与清洁生产方案相结合。

  第九章环境污染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

  发生污染事件,按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炼化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地点、发生时间、事件起因、事件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下达后,各炼化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报告专业公司。

  第四十八条

  外来施工或承包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环境保护内容,并按要求作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应做出及时反应,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由责任方承担污染赔偿和接受处罚。

  第十章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油化字[2000]195号)同时废止。

篇3:担保抵押管理规定

  担保抵押管理规定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修改原因及内容摘要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初稿仅供内部讨论

  20**中华财务

  版权所有

  1、目的

  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包括参股子公司和股东单位、无资产关系的外部公司三类)提供的对外担保,包括贷款担保、以财产对外提供抵押等的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公司担保抵押管理的基本程序,以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

  2、适用范围

  2.1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的业务活动。

  2.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3、相关程序及文件

  3.1对外融资管理规定FM-TM-084、职责

  4.1董事会

  批准公司为非控股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2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4.3总裁办公会

  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4.4总裁

  批准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5财务总监

  审批公司对外出具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

  审批信用评价报告并签字。

  4.6财务部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向公司领导层提供各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与控股公司财务部或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关于提供担保的财务管理协议。

  5、管理权限

  5.1首创置业统一安排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首创置业审批(先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批),控股子公司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对外担保。

  5.2公司财务部是担保批准的办理机构。

  5.3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应由财务部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程度,由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对非控股公司的担保申请,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5.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可出具贷款金额的全额担保;公司为参股子公司对外出具担保,原则上出具贷款金额的担保比例不超过公司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对系统外的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5.5《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一经签发,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保证期间,申请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应在事先征得首创置业书面同意。

  6、工作程序

  6.1对外担保办理程序—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需要公司总部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申请报告》中贷款方式一栏应注明:申请担保的事由、受益人、金额、期限、履约计划以及违约的罚则等,上报公司财务经理。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董事会

  审核批准《贷款申请报告》。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

  将经审批的《贷款申请报告》以及近两年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公司总部财务部。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关注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比率,近两年该公司有无拖欠银行利息和不良贷款发生,有无重大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上报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

  逐级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贷款申请报告》,与控股子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8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6.2对外担保办理程序—为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需要公司总部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编制《贷款申请报告》中应注明:申请担保的事由、受益人、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履约计划以及违约的罚则等,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同时还需将近两年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及还款记录、目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银行存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公司总部财务部。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提出担保申请的非控股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和信用度调查,关注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比率,近两年该公司有无拖欠银行利息和不良贷款发生,有无重大合同违约情况发生,形成信用评价报告,上报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逐级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贷款申请报告》,与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非控股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后,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6.3对外担保管理程序—担保合同的修改

  注:本流程适用于担保合同的修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对于担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担保范围或不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不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只需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逐级审核批准即可,不需上报董事会审批。

  步骤

  完成时间

  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

  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公司财务部

  需要修改《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提交书面申请《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注明要求展期的原因或修改的内容,以及原《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的开立日期、编号等。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应就此种变更进行审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该项担保的原审批材料一并按规定,上报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董事会

  逐级审核批准《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财务总监和总裁双签。

  备注:对于担保合同的修改,不增加担保范围或不延长担保期间或者因变更不增大保证责任的情况,只需财务总监/总裁办公会逐级审核批准即可,不需上报董事会审批。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按照经批准的申请报告,与控股/非控股公司财务部签署财务管理协议。

  董事长(或委托授权人)

  在控股/非控股公司与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或其他贷款合同变更手续后,与银行重新签署《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担保合同》或《抵押合同》存档,并将合同复印件一份送交公司法律合约部备案。

  财务部资金管理岗

  对没有经过审批的《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受益人。

  7、单据与记录

  7.1《担保合同修改申请报告》

  8、流程图

篇4:生态农业公司员工管理要求

  生态农业公司员工管理要求

  1.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社会主义公德、爱岗敬业教育,弘扬“不畏艰险、勇攀高峰,领先行业、创誉中外”的企业精神,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司员工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奉献公司、追求卓越。

  3.公司员工要做到衣着得体、举止文明,待人礼貌大方,尤其是在对外交往中,要注意维护公司形象,抵制不良风气,做到遵纪守法。在上班期间,男性不可留胡须,头发正常修剪,发角长度不盖及耳部与衣领为宜;女性的发型和化妆以清雅为宜,着装得体,不得出现奇装异服。

  4.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早上8:00上班,下午18:00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5.切勿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接听电话时音量降至最低,避免长时间通话。如果长时间通话,可以到会议室或接待室通话,切勿影响他人工作。

  6.如有来访者,可以在总经理办公室或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接待;一般客人在会议室接待,如果来访者为应聘者或陌生人,应在公共区域或接待室接待,禁止在大厅内喧哗。

  7.办公室内禁止随地吐痰、丢烟头、纸屑、果皮、杂物等,全体员工须保证办公室环境干净整洁,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

  8.严禁在办公室吸烟,可在会议室或办公区域外吸烟。

  9.办公期间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或报刊。

  (违反5~9条者,第一次口头提醒,第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罚款50~100元,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执行)

  10.在未征得同意时,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计算机需设置密码,不得随意·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11.不得搬弄是非、诽谤他人,不得损害公司或同事声誉。

  12.公司员工要做好保密工作,禁止外来人员随意翻阅内部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如发现个人违规将内部资料透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损失的全部费用,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工资不够扣除者,将个人行政关系和发生的损失费用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处理。

篇5:绿谷集团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管理规定

绿谷集团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准确划归资产权属,有效控制资产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内各费用单列机构、各部门、其它新设机构及部门。

3.具体规定:

3.1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由集团公司指定专人统一购买、管理、发放,并负责统计及登记工作,月末按实出具报表,将费用纳入部门成本内。

3.2申购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必须出具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总裁签字认可的书面申请。单价在1000元以上者还需经总裁签字批准。

3.3凡公司员工领取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均需至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按价填写”领取记录单”(见附件: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专人保管,第二联作报销附件。无此附件,出纳一律不受理报销事宜)。

3.4各费用单列机构、部门若因实际工作需要,报主管总裁认可后,直接购置的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在入帐报销前,亦必须按第3.3条规定至集团公司财务部登记后凭”领取记录单”第二联报销。

3.5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的使用者一旦变更,交接使用的双方必须至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交接清单”(见附件)。

3.6固定资产或高额易耗品损坏、丢失,员工应说明原因,视情况作价赔偿。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其原始”领取记录单”上签字注明。

3.7员工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前,必须至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及高额易耗品的归还手续,填写”交接清单”。否则,公司不予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备注:本规定所涉高额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人民币(含500元)以上者(耗材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