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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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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合肥市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外经贸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名称: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

  第三条

  法定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大道2552号。邮政编码:100045第四条

  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登记注册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为公司工会会员自愿组成的专门从事中化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依照本章程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第八条

  职工持股会应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为职工持股会的行为规范,对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宗旨和任务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的宗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职工持股会向公司职工个人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公司,并以社团法人的名义成为公司的一名股东,统一行使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利,从而使职工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程度,增强公司内部凝聚力,共同为公司发展作贡献。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任务: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负责募集公司内部职工出资,集中管理认购的公司股份或出资证明;办理和管理职工出资名册和职工出资卡;办理职工入、退、增、减资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会员办理分红;就职工持股会内部股利分配、增加或减少职工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职工参加股东会议,代表会员统一行使表决权及其它有关权利。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

  公司职工持有公司股份,应当以参加职工持股会的方式进行。公司职工参加职工持股成为其会员并向职工持股会投资,职工持股作为全体会员代表向公司投资。不允许职工个人以自然人方式对公司投资。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自愿成为职工持股会会员并购买和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派驻境外子公司、关联公司、公司代表外、公司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职工持股会亦不得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人员;

  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关联公司人员;

  公司关系单位人员;

  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及人员;

  社会公众人士;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按出资比例根据持股会的分配方案获取红利;

  参加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开会期间向大会提交议案;

  休会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查阅职工持股会的章程、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记录、财务开支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与质询;

  职工持股会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章程赋予的其它有关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及职工持股会章程;

  及时足额缴纳所认购的出资,并按所持股份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关心热爱公司,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健康发展作出努力,积极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

  公司依法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公司章程和职工持股会章程要求职工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四章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以首次公司职工的全部出资为注册资金,注册金额为**万元。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通过下列方式增加对公司出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第五章预留股份、备用金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可以设置部分预留股份,用于具备资格的新增会员认购以及对职工的奖励。预留股份不得用于转让、抵押。

  第二十条

  预留股份的总额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比例。一般比例为:职工首次人均出资额乘以职工总人数的15%。因职工脱离职工持股会回购出资而转为预留股份的部分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下经过其他股东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超过或低于该比例,但最终不得超过以上述方式计算的25%。

  第二十一条

  预留股份由职工持股会筹借资金时一次性购入,由职工持股会负责管理和行使股权。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购回的会员所持股份,转为预留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增资时由职工持股会按照比例增购并且未出售给会员个人的部分,转为预留股份。

  第二十四条

  预留股份在未被会员个人持有时,在会员大会没有表决权。预留股份的表决权不得由个人行使,可用于增加会员大会已决议通过的事项的表决权数,作为职工持股会以公司股东身份统一行使股东权利时使用。

  第二十五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归职工持股会所有。

  第二十六条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运作遵循下列原则和顺序:

  用于归还购买预留股份时的借款;

  用于会员大会开支;

  用于再次购买预留股份的款项;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尚未全部偿还购买预留股份所借资金时,应将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优先用于偿还借款。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指职工持股会用于购买股份专项周转资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的来源:

  以职工持股会名义借贷的资金;

  预留股份所获红利;

  会员缴纳但尚未购买股份的出资。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用途:

  用于认购公司增资;

  用于购买预留股份;

  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负责核算。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用于回购会员所持股份时由理事长审批,用于购买公司股份和归还持股会借贷款项时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由理事长组织实施。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理事会应每年两次向会员公布开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备用金不得用于购买公司股份以外的其他投资。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是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责是:

  选举或更换持股会理事会成员;

  审议通过持股会章程或者修改章程;

  对职工持股会统一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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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监督职工持股会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审议批准持股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审议通过持股会股利分配方案;

  审议会员提交大会的其它议案;

  对职工入、增、减、退资事项作出决议;

  对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资比例按照职工持股会所拥有的全部出资额的百分比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内召开。会议由职工持股会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或会员主持。理事长未履行职责且未委托其他理事或会员的,由会员中占出资比例最高的会员负责召集。

  第三十八条

  会员不能出席会员大会时,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应由会员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授权的范围及有关具体事项。其委托权限没有明确指定投票授权的,代理人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其必经程序是:

  由理事会提议;

  由持有职工持股会股份达总资本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由职工持股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联合提议。

  第四十条

  理事长收到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对符合召开会议条件而不如期召开会员大会的,可由提出提议的会员自行组织召开会员大会,该会员大会应视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于会议前7日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可采取多种形式。会议通知应明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事日程、审议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不得表决未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列出的表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到会会员持有的出资额达到持股会总资本二分之一以上时,持股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达不到的,持股会应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会员,再次通知后,持股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所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同意或者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大会应当置备会员签名册,并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共同签字,与大会签名册、代理出席大会的委托书一并由职工持股会保存。

  第四十六条

  会员大会开支由预留股份所获红利支出。预留股份所获红利不足开支的,由职工持股会所获全部红利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下设办事机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会员数量的5%左右。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设常任理事一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四十九条

  所有理事均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得票多的为理事长,次之的当选为常任理事。

  第五十条

  理事长为职工持股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为兼职人员,由会员兼任,职工持股会不支付其任何报酬。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持股会的日常工作;

  召*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办理会员入、退会手续;

  办理会员股金的缴、退、转让手续;

  制作、管理持股证、持股名册等凭证资料;

  接待会员查询、提案;

  拟定职工持股会解散、清算方案。

  第五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大会会议,主持理事会工作;

  代表职工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股东会议;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

  签署职工出资卡及有关出资凭证。

  第五十四条

  理事长代表职工持股会以董事身份参加公司董事会议及相关工作;常任理事代表持股会一方出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五条

  理事任期一年。理事任职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职期间,应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七章入会、退会及失去会员资格

  第五十六条

  职工根据自愿原则可随时入会。

  第五十七条

  职工入会应向职工持股会提出申请,经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审查确定符合入会条件后批准其入会。

  第五十八条

  会员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得退会。

  第五十九条

  会员经批准调离公司时,视为退会。

  第六十条

  会员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一条

  会员被开除、解聘而离开公司的,自开除、解聘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二条

  会员擅自离开公司的,自离开之日起职工持股会将其除名,被除名者自除名之日起失去会员资格。

  第六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后,符合入会条件时经申请可重新入会。

  第八章职工出资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职工出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坚持出资自愿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可根据会员的工作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会员个人出资认购股份的最高额度或比例。

  第六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应制订会员认购方案,经会员大会讨论并经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六十七条

  会员认购出资的程序:

  会员向职工持股会提出认购申请;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审查会员持股资格;

  根据会员持股方案确定其持股额度;

  公告认购出资的额度;

  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会员向职工的持股会缴纳出资;

  职工持股会向出资会员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职工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使用现金方式,每次认购须一次性缴清该次全部出资。

  第六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在职工入会并出资后将其姓名等事项按照本章程规定填写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

  第七十条

  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章程的规定向职工赠资。

  第七十一条

  每一会员认购的出资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人均出资额(包括预留股份)的4倍。特殊情况下超过该比例,应经公司股东会议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同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经公司股东会议和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批准,可以奖励其增加认购出资的额度。

  第七十三条

  职工因受奖励所获增加认购的出资不受第七十条规定限制,也不计算在内。

  第七十四条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职工认购出资的累计总额,实际不得超过职工人均出资(包括预留股份)的10倍。

  第七十五条

  公司经营半年以后再参加持股会的新会员向职工持股会申请认购出资时,(股份公司)需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有限公司)需按照当时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由持股会确定的价格进行购买。

  第七十六条

  新入会会员申请认购出资时,职工持股会在有预留股份的情况下应在不迟于一个月内向入会会员出售公司股份。没有预留股份时应在再次获得预留股份时向新入会会员出售公司股份。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会会员缴纳的出资在没有购得公司股份前不产生收益。

  第七十八条

  会员无论因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包括死亡、退休移交社会统筹机构、离职、解聘等),即失去会员资格,其所持股份由持股会购回。

  第九章会员出资的回购及管理

  第七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名下的股份只能会员本人持有,不得赠予、转让、继承、抵押。

  第八十条

  会员退会,其所持股份可依照本章程规定由职工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一条

  会员失去会员资格,由职工持股会依照本章程规定购回其所持股份。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二条

  会员被除名的,自被除名之日起其出资不再享有任何收益。其所持股份由职工持股会购回,回购价格(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的溢价进行购买。

  第八十三条

  会员经批准离开公司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会手续。逾期办理的,自规定时限截止时起,失去会员资格,其出资不再享受收益的权利,该部分收益归全体会员所有。

  第八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章程规定回购会员出资后,将其转为预留股份,或者根据会员大会确定的认购方法出售给其他会员。(有限公司)按照公司上月未财务报表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确定出售价格;(股份公司)按照当时公司的股权变化情况由持股会确定出售的溢价格。

  第十章职工出资名册和出资卡

  第八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应建立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

  第八十六条

  会员出资名册是职工持股会进行出资管理的书面凭证。

  第八十七条

  会员出资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会员出资卡号码;

  出资金额;

  入、增、减、退资日期及有关记录;

  会员本人签章;

  经手人签章。

  第八十八条

  会员出资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出资卡号码;

  出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

  入、增、减、退资记录及日期;

  经手人签章;

  职工持股会印章;

  发卡日期;

  有关注意事项。

  第八十九条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卡应壹式两份,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会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脱离职工持股会时,均应在办理转让出资手续后及时交回会员出资卡。经手人应及时修改会员出资名册和销毁作废的会员出资卡。

  第九十一条

  会员丢失出资卡,可向职工持股会申请补发。职工持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补发。

  第九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期对会员出资名册进行检查。经手人应对会员出资名册变动情况及会员出资卡发放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章附则

  第九十三条

  如公司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不再存续时,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持股会不必或不能存在时,持股会将予以解散。解散前将召开会员大会制定清算办法,分配持股会剩余资产。

  第九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解散分配剩余资产时,应优先偿还以职工持股会名义所借款项。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经理事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讨论修订和补充。

篇2:职工信托持股制度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职工信托持股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稿)

  一、总则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本公司决定推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根据《公司法》和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2)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是指由企业内部员工认购本企业的股份,并根据我国《信托法》委托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法人托管运作,代表员工个人股进入董事会,并参与按股分享红利的新型股权形式。

  (3)推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员工持股,使员工同企业形成财产关系,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调动员工关心企业长远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加强员工对企业运营的监督,从而形成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机制。同时,推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还有利于充分体现员工在企业利润形成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企业分配制度。

  (4)本员工持股制度采用信托形式,通过员工全权委托工会与信托投资股份公司签署《职工持股信托合同》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托合同为本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本方案采取预留股份设计,用于新增员工购买和奖励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以保证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连续性,充分发挥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激励作用。

  (6)内部员工个人股不转让、不继承。

  二、员工持股总额和来源

  (1)本公司在实施设立有限公司的股权设置中,首批设计(6400)万股作为集团内部员工持股股份总额。

  (2)在员工持股总额中,首批持股认购70%,另30%作为预留股份,用于激励基金运作、供符合持股资格的公司新增员工认购以及原持股员工增加持股额的认购,奖励及认购数额由本公司董事会和信托公司根据预留股份变动及公司发展情况讨论决定。

  (3)员工持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4)员工持股的认购、回购价格依照最近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值确定。

  (5)员工信托持股的总额因鲁桥建设公司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而受影响时,由路桥集团公司与集团员工持股会商议解决,另行制定股份分配办法。

  三、持股资金的来源

  (1)首批持股员工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所需资金的来源,依照个人自愿出资和多渠道集资相结合的原则,对首批认购的员工,除原职工持股会持股员工可使用原持股会股份及其配股进行出资外,其他员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①50%由员工个人出资;

  ②50%由公司划出专项资金(员工持股会预留股份),借给员工,利率按同期贷款较低利率,借款本息在每年分红或工资中直接扣回;

  注: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股份可以100%

  由个人出资购买。

  (2)预留股份的所需资金由集团公司职工持股会一次支付。

  (3)集团公司每年提取上年度2.5%左右可分配利润用于激励基金现金奖励。

  (4)预留股份所得分红归集团公司员工持股会所有,用于激励基金或填补预留股份总额。

  四、管理机构及职责

  (1)内部员工持股由信托公司作为公司法人托管运作。由持股职工授权工会和公司签署《职工持股信托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由信托合同规范。

  (2)信托投资公司依托企业工会,设立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专门从事公司员工持股管理运作的工作机构。管委会工作人员设置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由2-3人组成。

  (3)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从事持股管理,以保证员工利益为唯一目的。

  (4)管委会负责人受全体持股员工委托,作为股东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并充分代表持股员工利益,反映持股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以保障企业资本的安全增值和持股员工依法获得收益。

  (5)重大事宜可以由管委会召集持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运作内容向持股员工报告,并接受持股员工的质询和监督。

  (6)在员工持股股本每年的分红中预提5%,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用及管委会的日常费用开支。

  (7)信托公司设立内部员工持股股份管理手册,详细、清楚、准确地登记内部员工持股、分红及股权变化等情况。每个员工自己出资认购的股份,记入个人股份账户(实股),由借款认购的股份部分(虚股),先不记入个人账户,随借款本金的偿还,分批逐步记入个人账户。

  (8)管委会负责将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信息及时向持股员工予以通报,并在公司完成年度审计报告后30天内,将经确认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成果、资产情况向持股员工公布,将员工持股会分红方案在持股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0天内向持股员工公布。

  五、员工持股资格

  (1)内部员工持股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①正式关系在集团公司本部,并且在集团公司本部或其全资下属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职员工;

  ②正式关系在集团公司本部,被委派到集团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且在职的员工;

  ③正式关系不在集团公司本部,但在集团公司本部或其全资下属公司工作6个月以上,试用期满已转正,并签订了全员劳动合同,且于合同期内在岗的合同工与工作表现出色且在集团公司本部或其全资下属公司工作满2年的在岗临时工,须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报请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集团公司领导办公会(与管委会协同)审批确定持股资格。

  (2)凡不属上述条款的公司员工,一律不得持有本公司内部员工股份。

  (3)员工持股资格的认定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六、员工个人持股额度确定

  (1)内部员工个人持股数额的分配按照员工所负责任、个人能力、贡献大小,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打分制”量化确定。

  (2)计算员工个人得分的方法如下:

  M=A+B+C

  公式(1)

  其中:M为员工个人得分值。

  A为员工原工作工龄与本企业工龄加权值,计算方法为:A=本企业工龄*0.1+其它工作工龄*0.05。工龄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半年以下按半年计算。

  B为员工的职务级分。普通员工为1,基层管理岗位为3,基层领导岗位为6,中层副职为10,中层正职为20,总经理助理级为40,副总经理级为50,总经理级为100。

  注:对于一人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计算得分。具体职务对应等级参照《职务职称级别对照表2》。

  C为员工的职称分。无职称为1,初级职称为2,中级职称为4,高级职称为10。

  (3)员工个人持股额度分配通过如下计算确定:

  S=P*M=Z*(M/∑M)

  公式(2)

  S为员工持股限额。P=Z/∑M,员工得分中每分应分配股份数。此数由管委会根据每批认股员工人数和预留股份数额研究决定。Z为每批员工持股总额。∑M为每批持股员工得分总和。M为员工个人得分,由公式(1)计算得出。

  零股(不足100股)一律不派给员工,归至预留股份。

  (4)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持股额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股份平均额的20倍。

  七、持股的认股程序

  (1)内部员工持股认购在每年持股资格认定以后进行。

  (2)内部员工持股的认股程序如下:

  ①管委会发出员工持股认购通知;

  ②员工向管委会索取员工持股申请及认购表;

  ③持股资格审查:集团本部员工持股资格由本部人事专职人员审查,全资下属公司员工持股资格由各公司人事专职人员初审,然后交本部人事专职人员复审;

  ④复审通过后,管委会计算员工持股额度,并在集团范围内公布;

  ⑤持股员工到管委会确认持股额并缴款,签订认购协议;

  ⑥管委会统一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股本账户,发放员工持股股权证书。

  (3)公司部门正职以上人员必须足额认购其持股份额。其他员工以自愿为原则,在分配限额内员工个人可少购或不购,余出份额划为预留股份。

  八、股份分红

  (1)员工持股股份的分红每年分配一次,具体分配方案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决定。

  (2)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公司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本公司利润分配,管委会再按员工个人持股数额进行利润二次分配。

  九、准备金来源及用途

  (1)准备金来源为预留股份的每年所分红利、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2)准备金用于购买预留股份、回购离职员工股份、归还用于购买预留股份的贷款本息,在准备金的累积期间,可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资动作。

  (3)准备金可用于员工持股红利的二次分配和激励基金的运作。

  十、股份的回购及再分配

  (1)公司员工因职务调整,其持股额度按调职后的职务打分(仅限于聘任职务变动),根据本方案公式(1)进行打分,以公式(2)重新确定其持股额度,其中:

  ①员工升职后,根据增加分数算出其增加股份,认购方法同新增员工按以下(5)进行;

  ②员工降职后,根据减少分数算出其减少股份,由管委会回购,回购方法按本方案公式(3)进行。

  (2)股份的回购办法:

  ①内部员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本公司(包括离退休、自动离职、被解聘、被开除等)或死亡等情况下,不再参与内部员工持股,其已持有的股份由管委会回购。

  ②对于被动离职的员工,如离退休、正常调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死亡的员工,收购时按其所持全部实股回购;对于被解聘的的员工,回购时按其所出资部分股份及其折扣股份之和回购,激励基金所奖励的虚股由持股会无条件收回,折扣股份以5年工作年限计算;自动离职的员工,回购时仅按其已出资的股份进行回购。

  W=0.2*Y*R/5公式(3)

  W为折扣股份;Y为员工改制后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半年不计时间,超过半年以半年计,超过5年按5年计;R为员工享受持股会借款股份未还清部分。

  ③集团公司部门副职以上干部、主要业务骨干(高级职称及以上)主动离职的,回购股份延后两年执行。

  ④股份的回购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

  ⑤回购股份现金扣除持股会借款本息后的余额返还给员工本人、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的受让人。

  (3)股份的回购程序:

  ①员工个人填写回购申请单;

  ②所在单位人事专职人员提供该员工的工作交接清单,并签署意见;

  ③管委会按工作交接日(或实际离开公司当天)所在月份上一个月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值,回购其个人出资部分;

  ④管委会按以上公式(3)回购其享受持股会借款股份;

  ⑤管委会根据回购员工所持股份的额度,按工作交接日所在月份下一个月到执行回购月份,补给同期银行活期利息。

  (4)符合持股认股资格的公司新增员工(含已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聘用人员),按以下标准分配股份限额:

  新增员工得分按本方案公式(1)计算。新增员工持股限额,按如下计算确定:

  N=P*M

  公式(4)

  N为公司新增员工可持股限额数;

  P同本方案公式(2)为每分应分配股份数;

  M为公司新增员工得分。

  (5)新增员工认股按本方案七(2)程序,以公司每股账面净资产值认购股份,其出资办法和借款本息偿还办法按本方案三(2)执行。

  十一、风险与责任

  (1)持股员工与公司利益同享,风险共担。员工个人用所持股本作为借款抵押,承担持股会借款风险。

  (2)持股员工以其所持股本对公司承担责任。受托人(信托公司)承担预留股份的风险(集团公司可提供反担保)。

  十二、附则

  (1)本方案经省交通厅批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并由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2)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信托公司与集团公司工会研究,并经持股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本方案由信托投资公司和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篇3: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

(1998年10月24日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工会会徽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广泛联系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发展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七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待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八条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一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也可以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

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实行民主参与,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工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会徽

第三十九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篇4: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 Human Resource Manager Club,缩写:QDHR。本团体的宗旨为“真诚、沟通、协作、发展”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自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青岛人力资源经理人,或志愿成为人力资源经理人的个人,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一个沟通、发展的平台,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岛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青岛市市南区人事局和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因特网、本团体住所及各种其他途径,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行业最新的知识和信息。本团体的英特网网址为:http//club.qingdaojob.com.(二)组织各种联谊活动,为广大人力资源经理人提供一个和谐融洽的交流环境;

(三)举办、协办、承办、参与各种人力资源咨询和企业相关管理培训活动;

(四)进行对外交往,加强与其他同类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制度健全,依法登记、依法活动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入会、退会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可以通过网络报名和书面报名两种形式进行会员资格的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人员审查申请书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资格后通过;如果存在故意隐瞒和资料不属实,申请人员将无法获得会员资格,现有会员将被剥夺会员资格;

(三)按年缴纳会费,由会员管理部发给相关级别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五)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凡已退会的前会员,其任何行为与本会无关。

第十条

会员分级

(一)根据会员资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特约嘉宾、特约顾问。其中,常务理事会员,人数不超过9人。

(二)除了由常务理事会特邀的特约会员、特约嘉宾、特约顾问外,会员晋级需会员在网络平台或以书面提出晋级申请。

(三)特约嘉宾、特约顾问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

会员根据级别不同享有下列权利,并可根据等级不同,在网络平台上相关区域内下载资料。

普通会员: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交流,下载各种HR文档资料。

高级会员:免费订阅电子刊物,有选择的被邀请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聚会。

理事会员:参入协会的管理,被邀请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聚会。

常务理事会员:会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俱乐部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培训师的选拔和管理及俱乐部日常运做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团体举办、承办的各种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七)不得擅自使用“青岛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的名称,对外进行各种经营或宣传,除非得到俱乐部的许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超过半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极其恶劣者将在俱乐部网络平台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成员和特邀顾问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组织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七)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外部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管理部、网络管理部、系统培训部、HR咨询部、对外联络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补贴、福利待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制订。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深圳合资经营公司章程

  深圳合资经营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组建了合资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

  甲方:(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为:……省……市……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乙方:(……)国(或地区)……公司

  法定地址为:……国(或地区)……

  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丙方:……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环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或合营各方商定的其他币种)……万元。

  其中:

  甲方出资……万元,占……%;

  乙方出资……万元,占……%;

  丙方……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____万元

  机械设备____万元

  厂房____万元

  土地使用权____万元

  工业产权____万元……

  乙方:

  现金____万元

  机械设备____万元(以中国商检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外币现金补足。)工业产权____万元……

  丙方:……

  (注:第十条、第十一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各方缴足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合营各方出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

  (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

  (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3)制定合营企业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4)修订合营企业章程;

  (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6)决定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留方案;

  (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8)通过合营企业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合营企业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延期、中止和解散;

  (10)负责合营企业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出有因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营企业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l、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

  4、合营企业的资产抵抵押;

  5、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营企业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

  第五章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缺席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营企业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营企业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营企业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营企业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深圳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依法报送利用外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如他方提出要求,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并由开户银行的监督收付。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帐目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企业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企业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资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帐簿,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营企业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按法律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合营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

  (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他的约定事项等。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深圳特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

  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应适当提高职工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奖励基金;协助调解职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每月按合营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使用。

  第十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六)合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本条第(二)、第(四)、第(五)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三)项所列情形下,应由违约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应及时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合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合营企业的财产。

  第七十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二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三条

  清算时,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应根据帐面折旧程度,参考当时的价格重新估价。

  第七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六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各种帐册及文件应由原境内投资者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合营企业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决议,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注:也可同时用另一种文字书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政府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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