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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及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字[20**]1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需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档案预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档案认可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五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完毕;
(二)全部工程档案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第六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主要包括: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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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定;
3.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的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4.工程档案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档案预验收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验收,报建设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汇总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附件1,以下称《申请表》)。
(三)市城建档案和理部门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预验收。
(四)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主持。
(五)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六)工程竣工档案不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城建档案有关规定未能通过预验收的经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档案。不能按时移交或档案不完整的,将依照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二00二处四月二日颁布之日实行。
篇2: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图管理司。
第九条
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图审核书面报告及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受理窗口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申请人的注册工作。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应当掌握已受理的地图审核情况。对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图管理司。
地图管理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图管理司备案。
第三章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只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图管理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图管理司。
第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第四章决定
第十八条
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
地图管理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
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图管理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地图管理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图管理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
第二十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管理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式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样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篇3: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物资采购入库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采购单处理
仓库保管员一旦接到采购部门转来的“采购单”,即应按物资类别、来源和入库时间等分门别类归档存放。
第二条
物资标签
物资在待验入库前应在外包装上贴好标签,详细填写批量、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库日期。
第三条
内购物资入库
1.材料入库前,保管人员必须对照“采购单”,对物料名称、规格、数量、送货单和发票等一一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采购单”。2如发现实物与“采购单”上所列的内容不符,保管人员应立即对通知采购人员和主管。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予接受入库,如采购部门要求接收则应在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请采购部门会签。
第四条
外购物资入库
1.材料进厂后,保管人员即会同检验人员对照“装箱单”及“采购单”开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采购单”。
2.开箱后,如发现所装载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记载不符,应即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日期
进厂量
使用量
库存量
订购
未到量
采购参考量
月日
数量
日期限制
数量
可有
日数
附表1物资采购统计表
附表2购料单据汇总签收单
请购单
验收单
其他单据
张数
请购总号
张数
验收号码
张数
总计
总计
总计
备注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
篇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八年九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项目建议书”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六、将第十五条中的“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将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八、删去第二十三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根据20**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营各方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二)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提供虚假、伪造的资格证明或者确认文件骗取批准的,批准无效,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科学工业公司绩效管理规定
某科学工业有限公司绩效管理规定
目录
1绩效考核总则11.1绩效考核目的11.2绩效考核的用途11.3绩效考核原则12.绩效考核周期23.绩效考核适用对象24.绩效考核步骤24.1考核标准的确认阶段24.2考核结果的评估阶段34.3考核结果的使用阶段35.绩效考核文件使用与保存35.1绩效考核文件保存35.2绩效考核文件查阅权限46附则46.1规定实施与修改46.2附件:考核用表41绩效考核总则
1.1绩效考核目的
通过对组织、个人绩效的管理和评估,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绩效,从而提高组织整体的工作效能,最终实现组织战略目标;
绩效考核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绩效考核使各级管理者明确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通过对下属的工作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本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提高本部门的工作效率。
1.2绩效考核的用途
了解员工对组织的业绩贡献;
为与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提供依据;
为员工的薪酬决策提供依据;
了解员工和部门对培训工作的需要;
为员工的晋升、降职、调职和离职提供依据;
为年终奖的发放提供依据
1.3绩效考核原则
绩效考核原则如下:
客观性原则:用事实说话,评价判断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以《绩效考核记录表》为考核依据;
沟通的原则:考核者在对被考核者进行绩效考核的过程中,需要与被考核者进行绩效沟通,同时听取被考核者对自己工作的评价与意见,使考核者能够合理地进行考核结果判断,并能够促进绩效改善;
时效性原则:绩效考核是对考核期内工作成果的综合评价,不应将本考核期之前的行为强加于本次的考核结果中,也不能取近期的业绩或比较突出的一两个成果来代替整个考核期的业绩。
2.绩效考核周期
绩效考核周期、频率安排如下:
公司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年底考核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将一年的两次考核结果加总,进行年度调薪;
上半年考核于每年7月1---8月11日(称为考核期)进行,考核员工当年1月至6月的工作业绩;年底考核于每年元月1---2月26日(称为考核期)进行,考核员工上一年7月至12月的工作业绩;
每次考核于考核期的前一周进行布置、培训,由管理本部长指示人力资源部执行,考核期的前三天由人力资源部下发考核表单,一周以后上交评议,考核期最后一天上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考核期下一月兑现考核结果。
3.绩效考核适用对象
绩效考核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但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裁;
兼职、特约人员(外聘专家);
试用期员工;
公司临时工岗位(包括炊事员、保管员、门卫或保安、清洁工、零工等);
4.绩效考核步骤
4.1考核标准的确认阶段
年初,公司经营层确定总体目标,部长参与计划讨论,确定各部门目标;
由部长与员工共同讨论部门目标,分解到各岗位上,与员工确认个人目标;
根据个人目标,直属上级与员工共同确认在半年度考核期内的各项任务,并由直属上级填写《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各指标项的评估标准
直属上级应向明确考核涉及的各项业绩、能力、知识、态度要求,并确定考核方式、考核关系及最终考核结果的使用。
4.2考核结果的评估阶段
由人力资源部发出考核通知
考核人收集整理《员工绩效考核记录表P-002》,
考核人收集整理《员工绩效考核反馈表P-003》,
考核人填写《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各指标项的评分,
由考核人组织与被考核人进行评估面谈,进行考核评估的面谈指导,
根据面谈情况,考核人调整《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各指标项的评分,
由考核人将员工的《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由管理本部长进行审批。
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给考核人,
考核人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给被考核人,进行面谈指导,并确认下一考核周期内的任务,并填写新的《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中的指标评估标准,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质疑,填写《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P-005》,在考核结果下发后的3日内提交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申诉的处理。
4.3考核结果的使用阶段
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员工绩效工资的核算,在考核结束后的第一个的25日兑现绩效工资。
由经营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年终奖金发放总额,再根据员工绩效考核得分,分配员工的年终奖金。
在年度考核后,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得分,部长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各部绩效考核得分在部门排名分别在前10%和后10%人员的名单。
人力资源部、部长、管理本部长对各部门提交名单上的人员进行能力、知识、态度及岗位需要等方面综合测评。
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由管理本部长确认最后签订劳动合同、升降职级、升降职务人员的名单。
人力资源部在2月28日前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并在3月31日办理所有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升降职级和职务的人员从4月1日开始执行,并在4月份工资中开始调整工资职级。
5.绩效考核文件使用与保存
5.1绩效考核文件保存
绩效考核文件与员工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按员工与考核期分类存放。
5.2绩效考核文件查阅权限
为了达到存放绩效考核文件工作的目的,绩效考核文件设定查阅权限,以便于相关员工查阅文件;查阅权限分为查阅和复印二种,查阅或复印考核文件都需要查阅人签字。
各部部长在以下情况有权查阅其下属考核资料,但不得跨部门查阅:
为了解下属员工历年绩效考核情况;
在岗位轮换过程中,为了解相关部门员工的绩效考核情况。
本部长有权查阅本系统员工绩效考核文件;
总经理有权查阅公司全体员工绩效考核文件;
总经理有权复印全体员工绩效考核文件,人力资源部部长在总经理授权的条件下有权复印全体员工绩效考核文件。
6附则
6.1规定实施与修改
本规定自总经理批准起实施;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对本规定的修改有人力资源部组织并需经过绩效管理本部长批准后生效。
6.2附件:考核用表
《员工绩效考核标准表P-001》
《员工绩效考核记录表P-002》
《员工绩效考核反馈表P-003》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
《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P-005》
员工绩效考核记录表P-002员工编号
姓名
部门
岗位
绩效考核记录信息
时间/地点
起因/结果
事件描述、信息来源或事实依据
记录人:
日期:
员工绩效考核反馈表P-003员工编号
姓名
部门
岗位
反馈者姓名
1、我们反馈者,在回顾您的考核期工作情况时,对于以下的工作给予较高的评价:
2、我们反馈者认为,您在进一步提高个人能力的同时,以下的行动是没有必要采取的:
3、总结反馈:
考核人:
日期:
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知表P-004员工编号
姓名
部门
岗位
职级
职务
工资
绩效工资比例
考核得分
实发绩效工资
总评
1、业绩的记录例:
2、态度:
3、能力:
4、知识:
考核者姓名:
日期:
员工绩效考核申诉表P-005申诉人
职务
部门
申诉受理人
申诉理由(可以附页):
申诉处理意见:
申诉人签字:
申诉受理人签字:
日期:
注:
1.本表适用于公司员工在对考核提出申诉时使用;
2.申述人必须在获知考核结果3日内提出申诉,否则无效;
3.申述人可以将该表提交人力资源部;
4.接到申诉后,人力资源部须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述人的跨级领导(申诉受理人)提出申诉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