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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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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获取的渠道,识别本公司在安全标准化活动中用来确定并获取适用于安全管理的法律要求和其他要求,并及时更新,保证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运行的各个层面各个工作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适用范围

  使用于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相关要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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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安全标准化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4.2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守执行。

  5工作程序

  5.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主管部门认证或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及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2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部门保持联系,每季度至少交流一次(去访或电话),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也可以通过出版机构、图书馆、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我公司在安全管理过程中能获得最新的有效版本。

  6确认和更新

  6.1各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6.1.1是否与安全管理有关。

  6.1.2是否为最新版本。

  6.2由安全管理部门主持,相关处室配合,根据收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确认结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台帐”经主管领导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单位和基层单位。

  6.3各单位负责保存与本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文本。

  6.4当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及时进行收集并修正清单,由安全管理部门主持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关的处理。

  7贯彻执行和符合性评价

  7.1各相关部门采取发放、转换、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关层次或基层、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7.2各相关部门应关注本处室有关规定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差异并及时修订以保持一致。

  7.3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7.4安全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我公司及相关处室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的符合性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情况立即组织有效整改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并根据要求制定建立新的管理制度,确保我公司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

  7.5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和补充,新颁布的管理制度按照我公司有关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2:化工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文件名称

丽水市南明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编号NM/QEO-ZD-AH-043

版本号A/0

编制者

审核者

批准者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安环部

分发部门

公司各部门

实施日期

页次

共页

分发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一条

安环部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公司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第四条

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三条。

第五条

安环部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六条

供应部、销售部及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第一条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条

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三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1、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脑、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环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一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备案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

2、安环部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备案到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发放。

3、各单位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安环部、公司办公室传递。

第五条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主管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安环部、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六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执行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第一条

安环部、公司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第二条

符合性评价的具体操作程序,见企业《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