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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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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是经过鉴定、已获发明专利授权、行业准入证明、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完成成果登记。对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一律不得推荐。

  申请材料

  1、《×××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1-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0套(不需另加封面)。另提供鉴定技术资料及实物照片1套。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办理程序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奖励级别

  国际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区、县科技进步奖(每二年一次)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已在市科技局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

  一、国家级科技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科技厅负责组织申报。

  二、省级科技奖励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将拟申报的科技成果相应内容录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系统》,用该软件系统打印《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一式五份,由软件系统生成上报文件软盘两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五份。自然科学理论成果采用联名推荐书或推荐书;

  3、《应用证明》一式五份;

  4、《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力要求书》(复印件)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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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一式二份。

  上述材料1-5按序依次装订成册,即共有五套材料,其中全套材料二份。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三、市级科技奖励

  申报滨州市科技进步奖,提交《滨州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篇2: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条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文化部其他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于当日经办公厅签收后转交政策法规司。

  第十条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政策法规司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司可以就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2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政策法规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是文化部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局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司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对于属于相关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相关司局协助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将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答辩情况等内容告知相关司局,相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文化部是被申请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相关司局应当协助政策法规司审理属于本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要求,文化部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领导批准后,30日内依法处理。文化部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八条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文化部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领导批准后,30日内依法处理。文化部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转送函》,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二十条根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策法规司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的和解和调解程序,分别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文化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延长复议期限的,政策法规司应当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期限延期通知书》,经部领导批准后,加盖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部领导批准后,加盖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政策法规司可以就复议决定征求相关司局意见,相关司局应当在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遇有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或对处理意见有分歧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决定应经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必要时也可进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政策法规司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终止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八条文化部办公厅优先安排行政复议文书印制、盖章,确保行政复议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有关“2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水电站施工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水电站施工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1原、辅助材料五金配件采购入库检验制度

  ①采购部门按技术质量部门提供的标准,规格及技术要求,从定点厂家或从市场上采购的原料或附件,需经公司质量部门的检验员,逐项进行检查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经检验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

  ②检验员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对原材料及时督促正确标识。

  ③原材料投入生产前,检验员应对原材料检验结果的标识核实,并做相关记录,不得放行不合格品进入生产。

  ④检验员对每批投入生产的合格原材料做好相应跟踪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⑤检验员在原材料检验过程中,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质量部领导不得隐瞒。

  ⑦检验员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批与批间的质量分析,并上报质量部领导。

  质量是生命,是我们的生存、发展之本,更是全体员工各自工作岗位上始终坚持的信念,并在实施全过程中落实,确保该合同的顺利实施,确保高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我们的质量目标是:工程合格率100%,优良率90%,使业主达到100%的满意。本标段质量力争一次性优良率100%,不允许出现评定不合格工程,坚决杜绝不合格项目,不论是自检,还是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中检、终检,任何时候都要达到100%的优良率。

篇4: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图管理司。

  第九条

  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图审核书面报告及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受理窗口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申请人的注册工作。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应当掌握已受理的地图审核情况。对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图管理司。

  地图管理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图管理司备案。

  第三章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只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图管理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图管理司。

  第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第四章决定

  第十八条

  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

  地图管理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

  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图管理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地图管理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图管理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

  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送达

  第二十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管理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式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样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情况。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篇5: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程序制度细则合编

  目录

  1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供方业绩评定准则

  3原辅材料检验(验证)规定

  4工艺管理制度

  5工艺文件管理制度

  6工艺管理考核办法

  7标识和可追溯性规定

  8不合格品管理规范

  9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0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管理制度

  11产品运输和储存管理规定

  12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1目的

  对采购过程控制的要求和供方的评价,选择准则与方法进行规定,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2范围

  适用于对供方的选择,评价和采购产品的控制

  3职责

  3.1供销部

  3.1.1负责组织对供方进行评价,编制《合格供方名录》,供方档案

  3.1.2负责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3.1.3负责原材料的收,发及管理工作

  3.2质检部

  3.2.1负责编制《原材料检验规程》

  3.2.2负责原料,备品备件的检验或验证。

  4工作程序

  4.1采购物资分类

  根据采购物资对最终产品的影响程度,将采购物资分为三类:

  A类: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材料。采购产品如有问题,可能导致最终产品达不到预期的用途。

  B类:对最终产品或中间过程有重要影响的物质。采购物资如有问题,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

  C类:非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对最终产品质量无影响,或通过技术措施可以保证产品质量。

  质检科依据上述分类原则进行原材料具体分类。

  A类原料:尿素,氯化铵,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氯化钾,硫酸钾,有机肥等

  B类原料:包装物,粘土,钙粉等

  C类原料:备品备件等辅助物资

  4.2供方的选择和评价

  4.2.1对供方的选择和评价可以考虑一下内容,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

  4.2.1.1体系认证证书

  4.2.1.2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的结果

  4.2.1.3供方其他顾客的满意程度调查;

  4.2.1.4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能力等情况;

  4.2.1.5供方的财务状况及服务和支持能力等

  4.2.1.6如供方提供的产品属发放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产品,应有相应证明或复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4.2.2对有多年业务往来的A类原材料的供方,提供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

  4.2.2.1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

  4.2.2.2公司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

  4.2.2.3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能力等情况

  4.2.2.4供方的财务状况及服务和发展能力

  4.2.3对第一次供应A类原材料的供方,除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还需:

  4.2.3.1新供方根据公司的技术要求提供少量样品;

  4.2.3.2化验室对样品进行验证,还具相应的验证报告,填写《供方评定记录表》中相应栏目,反馈给供销部。

  4.2.3.3样品验证合格后,供销部通知供方小批量供货,经化验室检验合格后,交车间试用,试用结果填写于《供方评定记录表》中相关栏目,反馈给供销部。

  4.2.3.4小批量进货验证或试用不合格则取消供货资格。验证,小批量试用均合格的供方经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4.2.4对于B类原材料供方,需要经过样品验证,相关部门填写《供方评定记录表》,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单》

  4.2.5同一种原材料(A类原料),至少提供两个供方。供销科提供《合格供方名录》给质检部作为检验依据。

  4.2.6供销部对供方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供方合同履和使用情况的记录,作为对供方选择,评价的依据。

  4.2.7供销部每年依据《供方业绩评定准则》对供方进行一次复评,填写《供方业绩评定表》,重新编制《合格供方名录》,评价时按百分制,总分低于80(或者质量评分低于50),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4.3采购

  4.3.1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可包括拟采购产品的下列信息:

  4.3.1.1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可引用各类标准或提供规范技术文件);

  4.3.1.2对产品的检验(或验证)要求;

  4.3.1.3适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3.1.4供方人员资格要求;

  4.3.1.5其他要求,如价格,数量,交付等。

  4.3.2采购计划

  供销部根据生产计划及库存情况报批后实施采购。采购流程:

  4.3.3采购合同的编写与审核

  4.3.3.1调查供应商。在编写合同前,供销部应组织专人对初选供应商名单中的供应商展开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经验范围,银行资金,履约能力,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法人资格,信用等级等方面,以确定可进行谈判的供应商。

  4.3.3.2进行谈判。供销部应与合适的供应商展开谈判,谈判内容包括采购物料的价格,数量,质量,供货方式,贷款支付等方面的谈判。并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选择对公司最有力的供应商。

  4.3.3.3合同评审。采购部应根据谈判所形成的方案拟定采购合同,并交各部门进行评审,同时报送供销副总,总经理进行审批。

  4.3.3.4审核要点如下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a合同签订双方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b标的全称与价格或报酬

  c标的数量与规格型号

  d标的品质和技术要求

  e标的履约方式,期限,地点

  f标的验收标准和方式

  g付款方式和期限

  h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4.3.3.5采购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齐备,明确,具体,表达必须严谨,必须在注明延期交货的赔偿措施。

  4.3.4采购的实施

  4.3.4.1供销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合格供方中进行采购。

  4.3.4.2采购原材料时,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附加要求,违约责任及供货期限等。长期稳定供货的,口头订货时,要明确上述要求并形成记录。

  4.3.4.3供销部根据需要将相应的技术要求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供方。

  4.3.4.4采购产品验证为严重不合格或使用中发现不合格,由供销部通知供方改进,通知后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不再采购其产品。

  供方业绩评定准则

  1供方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

  2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3对供方其他顾客的满意程度;

  4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能力;

  5供方的财务状况,服务和发展能力;

  6属许可证管理产品或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供相关证明;

  7新供方根据技术要求提供少量样品,化验室对样品进行验证;

  8供方业绩评价按百分制,其中质量60分;质量价格比20分:交货期10分;其他10分。总分低于80分,或质量评分低于50分,即取消其供方资格。

原辅材料检验(验证)规定

  1目的

  对采购产品检验做出规定,以检验,验证采购产品是否满足要求。

  2范围

  适用于采购产品的检验或验证。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原辅材料的检验或者验证,判断原,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2供销部配合完成原辅材料的检验或验证工作。

  4工作程序

  4.1原材料检验频次,检验项目,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

  原料名称

  检验项目及指标

  检验方法

  频次

  尿素

  N≥46%

  GB/T24411次/批

  氯化钾

  K2O≥60%

  GB6549硫酸钾

  K2O≥50%

  GB20406磷酸一铵

  N≥11%

  GB/T10209.1P2O5≥47%

  GB/T10209.2磷酸二铵

  N≥18%

  GB/T10209.1P2O5≥46%

  GB/T10209.2有机肥

  有机质≥50%

  NY525包装物

  950×550(mm)

  GB/T85694.2主要原料进厂后由供销部通知化验室抽样检验(或验证)

  4.3检验人员按标准进行取样,取样后放置“待检”标识,并保留样品备查。

  4.4检验人员对原料的主要指标依据4.1规定或合同要求进行化验,复核后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要求传递。

  4.5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凭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并放置“合格”标识。

  4.6C类物资到厂后,由供销部负责对其数量,规格和外观质量等进行验收。

  4.7需在供方现场进行产品检验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检验方法。

  4.8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产品,执行《不合格管理制度》。

  5计算和数据处理

  5.1依据检验中测试值计算检验结果。

  5.2检验数据极限数值的处理,具体按GB/T8170-2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执行。

  6.检验报告

  6.1由主检人员填写检验报告

  6.2检验报告经审核后,由检验人员递交有关单位。

  6.3不合格的原材料由化验室报供销部,合格的原材料报生产技术部,生产车间,供销部,质检部存档。

  6.4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按规定存档。

  6.5由质检部负责建立原材料质量台帐和管理。

  包装物验收规定

  1公司所有的肥料产品必须按GB8569进行包装,以保证产品的养分和粒度不受损失。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采用双层包装,外袋选用聚丙烯编织袋,内袋用聚乙烯薄膜袋(或复膜袋)。

  3外袋有效尺寸为950×550mm,强度及抗老化能力要达到要求。外袋编织平整,印刷字迹清晰。

  4外袋印刷内容符合GB18382-2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877-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有关要求,各种标识要明确,清楚。

  5每批包装袋抽取20条样品,检查其长度,宽度,重量等内容,并做好记录。

工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满足生产设施工艺管理要求,以确保设备长周期安全运行,高产,优质,低耗,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范围

  适用于生产过程所有工艺指标的控制。

  3职责

  3.1质量经理组织实施工艺管理,生产技术部负责工艺管理工作。

  3.2车间建立工艺生产台帐,负责组织实施生产计划。

  3.3生产技术部负责确定工艺控制指标,并对其进行合格率统计,指标分析与修订。

  3.4生产车间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切实做好工艺管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工艺指标,操作规程的制订与执行

  4.1.1工艺指标,操作规程的制订是在各种技术资料齐备的前提下由生产技术副总经理组织,生产科负责,依据工艺实际要求制定,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执行。

  4.1.2车间各岗位的有关制度,由车间组织编制,报生产技术部审核,质量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4.1.3工艺管理人员根据批准的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操作规程和各项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查处工艺操作事故,保证各项工艺指标在规定范围内,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消耗,降低成本和增加效益的目的。

  4.1.4生产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所有工艺指标控制在正常范围内,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原始记录。

  4.2工艺指标的修订

  4.2.1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有些指标需要修改,对需修改的工艺指标,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提出,填写工艺指标变更申请,由质量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4.2.2工艺指标变更单采取三联形式(一联生产技术部留存,二联送生产车间,三联送质检部)

  4.2.3车间要严格执行工艺指标,不得随意变更。

  4.3工艺指标执行情况统计

  4.3.1工艺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工艺指标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确保生产稳定。

  4.3.2工艺管理人员对分析数据及工艺指标进行统计,以统计结果进行考核。

  4.4工艺指标的分析

  4.4.1生产过程中各项工艺指标分析,是实现正常生产控制的重要环节,分析人员必须树立严细的工作作风和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按工艺指标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指标分析,不得提前拖后,不得涂改,更不准弄虚作假。

  4.4.2所有原始记录,分许报告单,按规定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4.5工艺指标合格率的统计方法

  计算公式:

  4.6原始记录的管理

  4.6.1原始记录填写要认真,正规,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要端正,不涂改,不乱画。

  4.6.1原始记录,化验单等资料,每月整理一次,装订后存档备查。

  4.7工序纪律管理制度

  4.7.1工艺人员要对各种工艺文件进行校对,审核,确保准确。

  4.7.2生产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半成品,成品质量标准,树立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思想。质量控制点是生产工艺重点指标,应严格控制。

  4.7.3各生产工序必须严格质量自检,互检,主动配合质检员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或无理阻扰。

  4.7.4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满足工艺要求,搞好车间文明生产,保证生产现场整齐,清洁。

  4.7.5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稳定工艺指标,确保产品质量。

  4.7.6认真及时填写各项原始操作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楚,整齐统一。

  4.7.7对违反工艺纪律以及因此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质量管理制度》考核。

  4.7.8新工人进厂后,必须进行质量意识,安全,工艺纪律基本知识的教育。

  4.8工艺分析会议制度

  4.8.1由质量经理参加,生产技术部组织召开工艺分析会议,通报本月工艺指标执行情况,正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并监督实施,确保按期解决问题。

  4.8.2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工艺检查,检查工艺指标执行,工艺记录填写情况,并做好记录,为每月举行的工艺分析会议提供基础资料,同时作为考核的依据。

工艺管理考核办法

  1目的

  加强工艺管理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稳定,提高产品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线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工序的工艺控制。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工艺过程的检查考核

  3.2办公室负责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考核内容

  4.1各级人员按工艺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生产。违犯要求每次扣20元。

  4.2工艺指标抽查,一项不合格扣10元

  4.3各工序要文明生产,跑冒滴漏及时清理,处理不及时扣5元。

  4.4各设备的工艺流量,温度等参数,不准随便进行调整,违犯一项扣5元。

  4.5原料,产品及半成品按规定存放并标识,违犯一项扣5元。

  4.6各种记录及时填写,规范,完整,正确,需传递的记录及时传递,违犯一项扣5元。

  4.7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每发现1人次不具备操作资格扣5元。

  5考核方法

  5.1生产技术部依据《工艺管理考核表》,每月进行一次工艺管理考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反映给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5.2生产技术部每月底将考核结果交办公室进行奖惩。

  5.3在工艺考核检查中,查出的工艺问题,车间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如果第二次检查发现该问题未解决,则加倍扣罚。

  工艺管理考核表

  被考核部门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及考核标准

  检查记录

  考核结果

  各级人员按工艺技术文件要求进行生产。违犯要求每次扣20元

  工艺指标抽查,一项不合格扣10元

  各工序要文明生产,跑冒滴漏及时清理,处理不及时扣5元

  各设备的工艺参数等,不准随便进行调整,违犯一项扣5元

  原料,产品及半成品按规定存放并标识,违犯一项扣5元

  各种记录及时填写,规范,完整,正确,需传递的记录及时传递,违犯一项扣5元

  各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每发现1人次不具备

  操作资格扣5元

  备注

  批准

  考核

标识可追溯性规定

  1目的

  为了防止产品实现过程中产品的混淆和误用,以及实现必要的产品追溯,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标识和检验状态的识别。

  3职责

  质检部负责产品特性和检验状态的标识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4工作程序

  4.1质检科部负责标识标牌的设计和制作。

  4.2本公司的检验状态分为:a待检

  b合格

  c不合格。

  4.3产品标识

  4.3.1产品包装标识,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由质检部组织相关部门依据GB18382-20**,GB18877-20**进行设计。

  4.3.2供方设计样品打印出效果图,质检部审核后,交分管副经理批准,由供销部通过供方印制;塑编袋效果图复制两份,一份供销部留存,一份送质检部作为检验依据,审批原稿由质检部存档;

  4.3.3供销部和质检部负责合格证和塑编袋印制的过程控制。

  4.4成品检验状态的标识

  4.4.1化验员取样后,在成品前放置“待检”标牌。

  4.4.2化验员出具检验报告并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按判定结果放置

  “合格”或“不合格”标牌。

  4.4.3每袋产品必须附有合格证,每批产品必须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4.5产品的追溯

  4.5.1当合同,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需要(如顾客因质量问题引起投诉时)对追溯性有要求时,本公司的产品追溯途径为:合格证-批号-生产日期和班次。

  4.5.2根据产品质量合格证,由质检部,供销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调查,对产品质量进行分析,记录并追溯。

不合格品(返工产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对不合格品的识别按控制要求进行规定,以防止不合格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2范围

  适用不合格的原料,产品以及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控制。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不合格产品(返工产品)的识别,组织评审及纠正后的再验证工作。

  3.2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返工产品)的处置工作。

  4工作程序

  4.1不合格产品(返工产品)标识,由检验人员按《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程序》中的要求执行。

  4.2不合格原料的控制

  4.2.1对不合格的原料,检验人员可直接在《不合格品评审表》“不合格

  品处置方法”一栏中做出相应结论。

  4.2.2供销部按评审结论对不合格原料进行处置,同时要求供方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再发生。

  4.3不合格(返工)产品的控制

  4.3.1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返回系统处理,生产车间提出处理办法,质量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返工后的产品由检验人员重新取样检验

  ,合格后准予销售。

  4.3.2在产品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供销科与顾客协商处理,采取换货,退货或配上损失等措施进行处置,以消除不良影响,减少顾客损失,尽量让顾客满意,供销科将批号,生产日期反馈给质检部,以便追溯责任,采取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4.4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再检验处理的有关记录,由质检部存档

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目的

  分析实际和潜在的不合格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发生或再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量体系,产品和过程中不合格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控制。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并收集,汇总质量体系运行中的各类质量信息,综合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跟踪,记录和验证。

  3.2经理负责对重大不合格的处理及纠正措施实施。

  3.2责任部门负责按《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分析不合格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工作程序

  4.1为消除实际或潜在的不合格原因所采取的任何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重要性及所承担的风险程度相适应。

  4.2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来源:

  4.2.1有关程序;

  4.2.2技术文件资料,作业指导书;

  4.2.3产品质量不合格报告;

  4.2.4顾客投诉的服务报告;

  4.2.5质量信息反馈意见;

  4.2.6过程质量分许。

  4.3纠正措施

  4.3.1供销部,生产技术部必须及时有效地分别处理顾客的意见和产品不合格,确定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报告,每月将产品质量问题报质检部。

  4.3.2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分析确定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填写《纠正/预防措施表》,并规定完成时限。质量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责任部门实施。

  4.3.3质检部负责调查,分析不合格项产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填写各车间《纠正/预防措施表》,并规定完成时限。质量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责任部门实施。

  4.3.4生产技术部和质检部对分别发出的《纠正/预防措施表》进行跟踪并验证其有效性。

  4.4预防措施

  4.4.1信息收集和确定措施

  质检部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信息按照影响大小进行分类,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以发现并消除潜在的不合格原因,保存记录。按如下步骤确定预防措施:

  4.4.1.2根据信息找出潜在的不合格可能造成的后果;

  4.4.1.3交管理者代表或授权人评审和批准;

  4.4.1.4发放《纠正/预防措施表》至责任部门实施。

  4.4.2质检部负责预防措施实施的跟踪并验证其有效性。

  4.4.3质检部负责将预防措施的信息提交管理评审。

  4.5责任部门在实施预防措施中发生问题时,报质检部予以协调。

  4.6由纠正预防措施引起的体系文件的更改均应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2范围

  适用于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控制。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归口管理。

  3.2供销部负责不合格原材料处置

  3.3生产车间负责过程不合格的调整。

  4工作程序

  4.1原辅材料的管理

  4.1.1采购原辅材料进厂后由供销科通知化验室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卸货,每批检验一次。

  4.1.2检验人员按标准进行取样,取样后放置“待检”标识,并保留样品备查。

  4.1.3检验人员对原料的主要指标依据标准(合同)精选检验,复核后出具检验报告,质检部建立原料检验台帐。

  4.1.4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凭检验报告办理入库手续,并放置“合格”标识;由供销部负责管理。

  4.1.5C类物资到厂后,由供销部负责对其数量,规格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

  4.1.6需在供方现场进行产品验证时,才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检验的方法。

  4.1.7检验不合格的采购产品,执行《不合格管理制度》。

  4.2半成品,成品的管理

  4.2.1半成品由化验室检验人员按规定频次进行取样,检验结果报生产车间和生产技术部;不合格的半成品按规定处置。

  4.2.2半成品由生产车间负责具体管理。

  4.2.3成品由检验人员按标准规定取样检验,并对产品检验状态进行标识,由主检人员出具检验报告,质检部建立产品检验台帐,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送供销部。

  4.2.4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处置。

  4.2.5检验合格的成品办理入库手续,由供销部负责管理。

  4.3不合格品的管理

  4.3.1不合格原材料的控制

  4.3.1.1无论是在原材料检验过程或是在生产使用中发现不合格,均应做好记录,由库管员做好标识防止误用。

  4.3.1.2不合格的原材料由质检部组织评审,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原材料不合格原则上由供销部做退货处理,由于生产急需做让步接收处理时,报质量技术副总经理批准。

  4.3.2不合格半成品的控制

  4.3.2.1化验室在过程监测中发现不合格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质检部,身材技术部和生产车间。

  4.3.2.2生产车间在质检部的指导下对生产过程操作进行调整,直到重新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3.3不合格成品的控制

  4.3.3.1成品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负责做好记录,并通知生产车间进行返工调整。

  4.3.3.2返工调整好由化验室重新采样分析。

  4.3.4成品交付或顾客开始使用后发现的产品不合格的控制

  4.3.4.1应予以退货,换货或降价处置。

  4.3.4.2质检部负责组织对退回的不合格品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处置办法。

产品运输和贮存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企业产品销售,确保客户和公司的切身利益。

  2范围

  适用于企业产品销售的全过程。

  3职责

  3.1生产现场管理由生产车间负责。

  3.2储存运输管理由供销部负责。

  3.3产品质量检验及管理由质检部负责。

  4工作程序

  4.1复混肥料产品经检验合格后贮存于成品仓库中,并作出明显标志,其内容包括:产品规格,数量,检验状态等。

  4.2每批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产品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本标准好;

  4.3产品用编织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或内涂膜聚丙烯编织袋包装,应符合GB8569-20**有关规定。

  4.4每袋净含量(50+0.5)kg,(40+0.4)kg,(25+

  0.25)kg,每批产品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50kg,40kg,25kg。

  4.5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

  4.6每袋产品中应有使用说明书。

  4.7发货时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

  4.8未经检验和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不得入库存放。

  4.9库房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4.10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4.11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与用户之间的业务联系,信息交流,对服务质量实施控制,最大程度满足用户要求。

  2范围

  适用于企业为用户提供产品全过程的服务。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组织产品销售的管理工作。

  3.2质检部,生产技术部,生产车间等配合工作。

  4工作程序

  4.1售前服务

  4.1.1产品宣传,向用户提供本企业的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样本。

  4.1.2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承接营销业务,帮助用户选择所需产品,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

  4.2售后服务

  4.2.1用户来信,来电或来人反映质量问题,服务要求时,供销部应及时处理,详细记录顾客反映的实际情况(保存原始信件),填写用户意见反馈表,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

  4.2.2有关部门接到反馈表后,调查分析用户反映问题可能发生的原因,配合供销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4.2.3供销部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走访主要客户,了解用户要求和产品

  质量情况,整理信息,及时反馈,提高企业服务水平。

  4.2.4质检部对用户反馈信息进行汇总,落实责任部门,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实现服务质量的不断改进

  4.2.5供销部负责建立用户档案和服务台帐

  4.2.6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由供销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