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是经过鉴定、已获发明专利授权、行业准入证明、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完成成果登记。对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一律不得推荐。

  申请材料

  1、《×××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1-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0套(不需另加封面)。另提供鉴定技术资料及实物照片1套。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办理程序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奖励级别

  国际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区、县科技进步奖(每二年一次)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已在市科技局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

  一、国家级科技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科技厅负责组织申报。

  二、省级科技奖励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将拟申报的科技成果相应内容录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系统》,用该软件系统打印《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一式五份,由软件系统生成上报文件软盘两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五份。自然科学理论成果采用联名推荐书或推荐书;

  3、《应用证明》一式五份;

  4、《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力要求书》(复印件)一式五份;

  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一式二份。

  上述材料1-5按序依次装订成册,即共有五套材料,其中全套材料二份。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三、市级科技奖励

  申报滨州市科技进步奖,提交《滨州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篇2: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程序、所需材料

  前置条件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是经过鉴定、已获发明专利授权、行业准入证明、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完成成果登记。对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一律不得推荐。

  申请材料

  1、《×××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明:如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专利授权证书、行业准入证明等。

  3、应用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1-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10套(不需另加封面)。另提供鉴定技术资料及实物照片1套。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办理程序

  第一步:科技局按有关要求下发申报通知。

  第二步: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局,并交纳评审费。

  第三步: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四步:评审结果在科学技术局网上进行公示,征求异议。

  第五步:申报哪一级,由哪一级政府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奖励项目,由审核批准的哪一级政府给予授奖和颁发奖金、获奖证书。

  奖励级别

  国际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省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市科技进步奖(每年一次)、区、县科技进步奖(每二年一次)

  申请科技进步奖奖励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已在市科技局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

  一、国家级科技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科技厅负责组织申报。

  二、省级科技奖励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将拟申报的科技成果相应内容录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系统》,用该软件系统打印《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一式五份,由软件系统生成上报文件软盘两份;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五份。自然科学理论成果采用联名推荐书或推荐书;

  3、《应用证明》一式五份;

  4、《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及《权力要求书》(复印件)一式五份;

  5、《主要研究实验报告》一式二份。

  上述材料1-5按序依次装订成册,即共有五套材料,其中全套材料二份。

  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

  三、市级科技奖励

  申报滨州市科技进步奖,提交《滨州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一式二份,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

篇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2〕45 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湘办〔2021〕28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 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或多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

  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分级预算、属地管理的原则,纳 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

  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 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 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 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 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

  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条件参加社会保险、

  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 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

  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

  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 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或多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 置、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 冒名顶替等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第九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明确 表示获得奖励意愿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原 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 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 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实行一事一奖,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 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定额或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 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 计数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举报奖励奖金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一)查实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奖励 500 元;

  (二)查实金额在 1 -5 万元的(含 5 万元),奖励 1000 元;

  (三)查实金额在 5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奖励2000 元;

  (四)查实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奖励查实金额的 2%,最高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举报事项经查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 200 元至 2000 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奖励台 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

  (一)申请。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在举报事项办结时,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 1),

  提出奖励金额的建议,并附举报受理记录、举报信函或记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确认。举报奖励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社会保险基金监 管工作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后,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 核确认。单笔奖励金额超过 1 万元(含 1 万元)的,应当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三)告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当在举报事项办 结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达《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附件 2)。

  (四)复核。举报人对奖励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奖励 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复核 请求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 到复核请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五)领取。举报人为公民,应当自接到《湖南省社会保险 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单》(附件 3)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接到《湖南省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委托工作 人员持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银行账号、 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奖金申领单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六)发放。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自举报人确认奖 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通知财务工作机构进行结算,财务工作机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奖金发放。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负责解释,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XXX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0737-8829918

  附件:1.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

  xx 人社基金监督奖字〔20 xx〕号

  xx(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 xx 年 xx 月 xx 日举报 xx(举报登记编号), 该举报事项已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受理,于 xx 年 xx 月 xx 日调查 处理完毕。经核查,该举报属实,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 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 xx 元,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决定给予奖励人民币 xx 元(大写)。

  请你(单位)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持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举报奖金申领单和 奖励通知书(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银行 账号、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奖金申领单和举报奖励通知 书)到xx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x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