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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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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15年

  |记账凭证15年

  |汇总凭证15年

  |会计账簿类

  |总账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明细账15年

  |日记账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辅助账簿15年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

  |包括文字分析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15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

  |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

  |银行对账单5年

  附二: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保管期限|序号|档案名称备注

  |财政|行政单位|税收|

  |总预算|事业单位|会计|

  |会计凭证类

  |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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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

  |表及缴库退库凭证

  |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

  |10年|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

  |包括:原始凭证、记

  |15年

  |各种会计凭证

  |账凭证和传票汇总表。

  |各种完税凭证和缴、退

  |缴款书存根联在销号

  |15年|

  |库凭证

  |后保管2年。

  |财政总预算拨款凭证及

  |包括:拨款凭证和其

  |15年|

  |其他会计凭证

  |他会计凭证。

  |农牧业税结算凭证

  |会计账簿类

  |日记账

  |15年

  |15年|

  |总账

  |15年|15年

  |15年|

  |税收日记账(总账)和

  |25年

  |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

  |15年|15年

  |15年|

  |记簿

  |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

  |25年

  |25年|

  |账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固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定资产明细账(卡片)

  |保管5年。

  |财务报告类

  |财政总预算

  |永久

  |总预算|事业单位|会计|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10年|

  永久

  |决算

  |15|税收年报(决算)

  |10年|

  |永久

  |16|国家金库年报(决算)

  |10年|

  |基本建设拨、贷款年

  |10年|

  |报(决算)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财政总预算会计旬报

  |3年

  |2年。

  |财政总预算会计月、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5年

  |季度报表

  |2年。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

  |所属单位报送的保管

  5年

  |会计月、季度报表

  |2年。

  |税收会计报表(包括

  |电报保管1年,所属

  |10年|税务机关报送的保管

  |票证报表)

  |3年。

  |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15年

  |15年|

  |23|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永久

  |永久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永久

  |永久

  注:税务机关的税务经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行政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

  限规定办理。

篇2:工会会计制度(2)

  工会会计制度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各级工会核算、反映、监督工会预算执行和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与工会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兼职会计。

  第五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县级以上工会应当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工会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

  第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工会的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第九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工会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补充。

  第十一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第十二条

  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四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工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

  工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会计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工会会计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条

  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并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借出款、应收款项、库存物品等。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货币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工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如有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工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记账。

  (二)借出款是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工会应当对借出款严格管理,借出每笔款项时均需与借款单位签订书面文件,署明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三年;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应及时予以核销。

  (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上级经费、应收下级经费、其他应收款等。

  应收上级经费是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或划转)工会经费和补助。应收下级经费是本级工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经费。其他应收款是工会除应收上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期末,工会应当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予以核销。

  (四)库存物品指工会取得的将在日常活动中耗用的材料、物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库存物品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有偿调入的库存物品以实际支付的价款记账。无偿调拨、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库存物品在发出(领用或出售等)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一种方法确定发出库存物品的实际成本,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会应当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库存物品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库存物品,将其账面余额计入当期支出。报废、毁损的库存物品,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等,将净损失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四条

  投资是指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按其流动性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按其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一)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以货币资金方式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记账。

  (二)投资期内取得的利息、利润、红利等各项投资收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三)处置(出售)投资时,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未处置不良投资,报经批准认定后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工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装卸费及相关税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记账。

  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其公允价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记账。

  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支出。

  (三)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处置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四)工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对于盘盈、盘亏或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报经批准认定后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相应增加固定基金;盘亏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冲减其账面余额并相应减少固定基金,清理中取得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或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支出)。

篇3:项目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项目部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办法

  1目的:确保项目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2适用范围:项目部

  3名词术语解释:

  3.1项目部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发布,运行过程中的实施、监督执行、制度的修编和执行情况的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责任:保证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5管理规定:

  5.1责任部门:综合管理部为项目部管理制度运行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5.2管理制度的发布与实施

  (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项目管理制度汇编》,项目经理批准签发。

  (二)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本专业项目管理制度的运行负有交底、宣传、培训、推动落实的责任。

  (三)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相关管理制度的运行接口,在制度运行之前即应同涉及的部门会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5.3监督执行

  (一)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专业制度的运行。

  (二)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制度。

  (三)项目全体管理人员有义务监督项目经理执行制度。

  5.4制度的修编

  (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执行人发现制度缺陷,有责任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反馈,填写《制度缺陷反馈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如情况属实,汇总后交综合管理部备案。

  (三)综合管理部部长根据归口部门负责人的意见,提出制度修改审批意见,修改结果于次日在网上和调度会上同时发布实施。

  (四)综合管理部每年年初根据修改汇总情况,修订出版制度汇编。

  5.5处罚

  (一)制度归口部门负责人有权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即时处罚。

  (二)对部门负责人违反制度或对制度执行监督不利,项目经理有权按规定进行即时处罚。

  (三)所有处罚均须填写罚款单。

  (四)被罚款人持罚款单主动将罚款在三日内上缴财务部门,逾期不交,从工资或结算款中加倍扣除。

  (五)被罚款人如认为处罚不当,应先交清罚款,可于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处罚条例

  (1)未按制度程序执行,对档案形成有影响的,罚款20-100元。

  (2)未按制度程序执行,造成工作延误的,罚款50-200元。

  (3)未按制度程序执行,造成项目部声誉损失的,罚款100-1000元。

  (4)未按制度程序执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的100%罚款,罚款金额最高限额5000元。

  (5)未按制度程序执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视为不受欢迎的人,退回公司,分包队伍人员开除现场。

  6业务流程:

  项目部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运行管理工作流程

  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规章制度修订方案

  培训和推动规章制度运行

  明确衔接责任

  制度主办部门领导

  项目经理签发

  协调制度运行接口,采取纠正措施、提出修订措施

  制度主办部门领导、项目领导

  收集集累运行异常信息

  记录接口衔接责任

  综合管理部行政秘书

  组织提出规章制度

  修改建议

  制度归属部门领导

  制度归属部门领导

  审定规章制度

  修改建议

  项目执行经理、项目经理

  公布定稿的修订制度

  综合管理部

  7相关表格:

  7.1《制度运行情况记录台帐》

  7.2《制度修订会议成果书》

  7.3《制度运行考核和奖惩单》

  制度运行情况记录台帐

  序号

  制度名称

  条款

  事件详细描述

  主责任部门

  协同部门

  修订建议

  制度修订会议成果书

  会议日期

  主持人

  参加部门及

  姓名

  主要议题

  研究事项

  成果

  落实责任

  完成时间

  记录人

  主持人

  备注

  制度运行考核和奖惩单

  签发日期

  被奖/罚部门

  事由

  直接责任人

  性质

  1、需要修改制度

  流程;3明知故犯

  2、不需修改制度

  流程,但要对特定人员培训

  奖/罚金额

  纠正措施

  责任人签字

  核准人签字

  综合管理部长签字

  备注

篇4:通信公司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近郊区县分公司移动通信网是联通重庆分公司移动通信网络的一部分,为保障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为广大用户和社会各行各业提供优质完善的通信服务,根据联通重庆分公司现行的管理体制及各种运行维护规程,特制定本维护管理办法。

  第2条:区县分公司建维部主要负责本区域内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重庆联通网络建设、维护的质量方针是:打造精品网络,奉献一流服务,追求永恒改善。通过不断调整和优化网络结构,提高网络服务质量,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安全、可靠、快捷和方便的移动通信服务。

  第3条:移动通信网络维护管理的原则是:实行预防性维护为主、障碍性维护为辅的运行维护管理原则。通过有计划的预检预测和设备的定期保养,将可能发生的障碍或潜在障碍提前排除;减少障碍的发生。

  第4条:树立全程全网的概念及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做到设备有人管,维护有指标,管理有制度,操作有规程,质量有标准,尽量避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5条:区县分公司下设建维部,全面负责分公司辖区内的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业务上服从市分公司移动部、运监部的统一指导和考核;建维部设建维主管1人,建维主办2—4人,具体人员数量配置可随基站数量的多少而定。

  第6条:建维部机构职责和范围

  (一)、移动通信工程建设

  a)根据本地区移动通信网络现状、用户分布和通信业务量,及时提出关于原站点的扩容、搬迁和新增站点的建议。

  b)负责本地区新增、搬迁站点的选址和租赁(购房)协议的签定和基站建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c)协助业务部门确定本地区基站的建设方案,并配合设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的勘查和质检工作。

  d)负责本地区新建基站外市电引入的协调、施工进度监督、质量检查和工程量的确认。

  e)负责本地区基站土建基础施工的进度监督、配合监理公司完成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量的确认。

  f)负责督导本地区新建基站的设备安装并检查安装质量。协助设备厂家完成设备的加电调试、开通并完成相关测试。

  g)定期向分公司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建设进度和工作计划。

  (二)、移动通信网络的维护

  a)负责本地区所有基站主设备、配套设备以及外市电、防雷地网、铁塔的定期预防性检查维护、应急维修更换,保证网络通信的畅通。(目前基站设备、传输设备分别属移动部、基网部)

  b)负责本地区基站信号的路测,掌握本地区网络信号的室内外覆盖情况、切换情况、各基站的话务量大小和网络的主要通信指标

  c)协助配合业务部门在本地区进行的网优网调等相关工作。

  d)负责解决有关本地区的用户投诉,互联互通的拨打测试,并将测试记录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e)负责本地区基站电费、房屋租金的交纳和租赁合同的管理,基站清洁卫生整理和周边环境安全的巡视

  f)负责本地区基站固定资产的清理、确认,建立固定资立台帐并作好变更记录。

  g)负责本地区各基站和业主关系的协调和有关问题的汇报、处理

  (三)、建维主管职责

  总责:负责本区域的移动通信网络(含G网和C网)的工程建设和网络维护及相关工作;协助处理本地区通信质量问题。

  职责内容:

  a)负责本地区的移动通信网络工程建设选点、租赁、基础设施管理、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和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合理进行人员安排和任务调配分工。

  b)负责本地区在网运行设备的维护管理,分解年度维护作业计划,制定周、月作业计划,合理进行人员安排和任务分配,检查督促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按作业和规程要求,对设备运行状态和告警及各类指标作好记录。

  c)根据网络运行现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潜力和规划,提出本地区网络建设规划意见和建议

  d)负责本地区内移动网络各站点和业主的协调、沟通和目常工作联系,确认、检查维护外协单位的工作质量考核和工程量的认定。

  e)负责本地区基站电费、房屋租金的交纳和合同的管理

  f)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工具、仪表、合同等的管理和工程、维护各类资料的搜集、整理、汇总、登记和档案建立、移交保管等工作

  g)负责处理本地区内用户投诉和有关网络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h)检查分公司建维人员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确保设备完好并杜绝人身安全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四)、建维主办职责

  职责内容:

  a)处理本地区(专业)(含G网和C网)工程建设选点、租赁、基础施工管理、设备安装、调试、开通等相关工作。

  b)处理本地区内运行中的移动网络设备的维护工作,执行维护作业计划和应急处理网络故障

  c)处理本地区内移动网络各站点和业主的协调、沟通和日常工作联系

  d)处理本地区内移动网络各站点的站务管理、租金、电费的交纳,机房安全和清洁卫生。

  e)处理本地区内用户投诉和有关网络的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三章维护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节基本工作制度

  第7条: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报告和工作汇报是下级维护和管理部门向上级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报告或反应情况的一种制度,所有报告的内容应清晰、数据应准确,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报告格式按相关公文格式要求,并进行编号,由分公司经理签发。

  第8条:需要请示汇报的内容包括:

  a)制度规定的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b)通信事故、严重障碍处理报告包括:障碍现象、障碍分析、影响范围和处理结果。

  c)维护作业计划实施记录。

  d)定期运行维护综合汇报。

  e)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f)业务部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件报告。

  g)其他应该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9条:节假日和重要通信期间的值班制度

  a)节假日和重要通信期间,应加强值班。尤其要确保仪器仪表工具、维护终端和相关设备的完好。

  b)安排抢修人员值班,应保证车辆、仪器仪表和工具的完好,并预先准备好可能需的备品备件。

  c)要确保节假日和重要通信期间的值班通信工具工作良好,必要时应配备专用的联络通信工具。

  d)应保持和相关业务部门、邻近分公司的值班人员联系,做好应付紧急情况的准备

  第10条:设备巡检制度

  a)维护人员应对所维护管理的设备定期进行预防性巡视检查。巡检项目严格按运监部下发年度作业计划要求执行,在必要时可以增加项目或频次,但不能减少项目和频次。

  b)所有的巡检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巡检情况和责任人并应在相应的记录上签字,并将巡检记录报送相关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参考移动部、运监部的相关巡检测度记录表)

  c)巡视中应对机房和外线作仔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重点注意处在恶劣环境下存在潜在质量故障的设备,巡视检查要认真进行记录,并由责任人签字。

  d)在台风、雷雨、雪雾、洪水等自然灾害季节前,要特别进行一次巡检。凡雷雨或重大自然灾害后,值守人员和护线员应及时对各基站基础设施进行检查。

  第二节基站管理条例

  第11条

  机房管理及维护暂行规定

  a)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机房。

  b)机房应保持整齐清洁,严禁在机房内吸烟。

  c)机房内不准晾晒衣物,搁置闲杂物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d)机房内所配置的物具不得任意挪动或搬移;设备的调拨撤迁需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e)基站空调视房间大小设置在22度至24度。

  f)机架上除测试及连接电缆外,不准有临时接线和其他东西,机房内不得乱搭接电源。

  g)上站人员上站前须与中心值班室联系,通报上站作业内容及时间,离站时与中心值班室核对设备运行状态正常后方可离站。每到一站都必须进行机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通报相关部门

  h)进站后应先检查站内各设备的工作情况,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作好相应记录。

  i)电源设备在检修、处理故障时,若确需切断电源而停止基站、微波等设备工作时,须先通知相关人员作预先处理,以免造成在未知情况下的通信中断或设备损伤。

  j)上站人员离站前做好基站清洁,仔细检查各设备工作状态;核对物资统计表项目,察看照明设施和室温,填写上站记录,确认无误后,关好门窗方可离站。

  k)上站人员要遵守业主的管理规定,主动做好与业主的协调工作。

  第12条

  基站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基站防火安全管理。

  a)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和存放基站内

  b)禁止在已投入运行或设备已加电的基站内吸烟和动火(包括烧焊和使用电炉)

  c)不准在站内私拉乱接电源和随意动电源线路

  d)非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同意禁止操作电气设备

  e)在基站施工的人员应每天清除所有施工垃圾,并派专人在指定的安全地点销毁

  f)定时检查防火设备是否完好

  (二)、防盗安全工作管理:

  a)值守人员每周必须巡查基站内外三次以上,并做好安全巡查记录以备查

  b)住勤制值守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基站,如确有事外出,应给征得分公司主管或领导同意

  c)不准酒后进站和在站内喝酒、划拳

  d)不得擅自带外人进入基站和在站内留宿他人

  e)严禁在站上发生寻衅肇事、打架斗殴、赌博和流氓等事件发生

  f)进站工作的公司人员应自觉按要求登记填写上站登记表。

  g)公司其他部门技术人员需上站处理设备问题,需先到分公司建维人员借取基站钥匙,并注明上站事由,在离开基站时必须切断不用的电源关好门窗并及时归还钥匙

  h)外协施工单位若上站进行设备整改、调整、搬迁、更换,需持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方可进站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经分公司建维部签字认可后,方可离开。

  i)值守人员进站如发现基站有治安、防火安全隐患时,应先作临时处理,然后再向公司主管人员报告,并说明隐患情况。

  第13条

  基站门锁及钥匙的管理

  a)门锁的设置:新建基站用防盗门由市公司统一购买,土建施工单位在基础工程完工后,除留一把作为后期整改用外,其余五把全部交分公司建维部,在设备安装开通一个月后,可将钥匙换成统一的通用钥匙。

  b)通用钥匙的设置和使用:每个分公司根据基站数量多少,可配置2—3把通用钥匙,即20—30个左右的基站共用一把,每一把通用钥匙各配置4套,其中两套由建维部保管作为日常维护抢险上站使用,另两套存放在公司综合部备用。钥匙按区域进行编号或打码;并附适用基站清单备查。

  c)建维部负责对钥匙使用的日常管理,对外借出钥匙时应由借用单位(部门)或人员填写借用单记录,记录上应有使用日期及归还日期,逾期不还,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

  d)如建维人员调离建维部或分公司,请将钥匙交建维主管或综合部。不得直接将钥匙转交新调工作人员。

  e)门锁的更换和维修:上站人员到站后打不开锁或钥匙断在锁孔中,须与建维主管或分管领导请示再作处理,不得随意从窗或采用别的暴力手段进入机房。事后需将处理结果作好记录

  f)检查和处罚:建维部必须每月定期对钥匙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钥匙外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如工作需要超过借用时间,需办理相关手续,对逾期不还的单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钥匙丢失后,请责任人赔偿200元,并承担因钥匙掉落而带来的后果。

  附件一:BTS故障处理流程

  BTS故障

  Y电源故障?

  DDF内侧

  N处理电源

  自环好?

  故障

  Y检查相关传输

  BTS数字

  N设备

  模块正常?

  Y射频设备

  数字模块故

  故障

  障处理

  故障处理

  N故障是否修复

  Y故障处理结

  果汇报

  填写故障

  处理报告

  故障处理结束

  附件二:基站钥匙情况表

  序号

  站名

  站号

  钥匙编号

  值守人姓名

  值守人电话

  附件三:基站钥匙借用登记表

  序号

  借用人单位

  借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上站站名

  工作内容

  借用日期

  归还日期

  联通经办人

篇5: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的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六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

  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财经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九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十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一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ד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ד处盖章证明。

  5、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8、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二十三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现金的审核制度

  1、支票印鉴由两人保管,财务监察员保管支票公章,财务主管保管段长私章,每日工作完后分别锁入各自的办公抽屉。

  2、银行支票以及其他托收、承付、票汇等空白凭证及备用金,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每日工作完毕后,由出纳员全部锁入保险柜内,并配给出纳员大保险柜壹个。

  3、财务部长及工资核算员每月不定期检查两次库存现金,并作好记录。

  4、出纳员每月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底最后一天,应将现金关账,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5、每月经济业务终了,次月3日前,出纳员要编制银行调节表,并交财务主管审核。

  第二十六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10、销售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各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

  第二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二十九条其他会计资料(如文件、补充资料、台账)统一由财务主管审核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