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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文件制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使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所依循,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管理文件指的是由本公司(工厂)规范化管理委员会签发对全公司系统的管理和动作进行规定和描述的指导性文件,规范管理文件一经正式签发实施,即具有强制作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性质分为四类:
1.基本规定
2.作业流程
3.报表图表
4.CI规范
第四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层级分为三级:
1.总公司颁发
2.二级公司颁发
3.三级公司颁发
第五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业务领域分为八类:
1.组织规程类
2.人事管理类
3.行政管理类
4.财务管理类
5.发展规划类
6.业务管理类
7.信息统计类
8.生产技术类
第六条
规范管理文件按保密程度分为三类:
1.G类(General),即通用类,对保密性无要求.2.S类(Secret),即机密类,限制在公司部门经理(含下属企业经理)以上和相关工作人员范围内。
3.T类(TopSecret),即绝密类,限制在公司少数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范围内。
第七条
规范管理文件的编号统一规定如下:
1.密级代号
G---表示通用性
S---表示机密性
T---表示绝密性
2.层级代码
00---表示由总公司颁发
1*---表示分公司颁发
2*---表示分公司颁发
3*---表示分公司颁发
5*-9*(备用)
上述两数字中的后一位用于区别三级公司。
3.规范管理文件类型代码
用一位数字加以区别
(1)表示基本制度类
(2)表示作业流程类
(3)表示图表报表类
(4)表示规范类
4.规范管理文件的业务类别代码
用一位数字加以区别
(1)表示组织规程类
(2)表示人事管理类
(3)表示行政管理类
(4)表示财务管理类
(5)表示发展规划类
(6)表示业务管理类
(7)表示信息统计类
(8)表示生产技术类
(五)另以三位数字用于流水号
(六)规范管理文件的编号统一由一个字母和7位数构成(见下表)
www.glwk8.om(管理文库吧)
表19-1规范管理文件编号表
△△△△△△
密级码
层级码
业务类码
流水号
第八条
为便于印发与整理归档,除少数图表之外,所有规范管理文件均以A4纸为标准尺寸,并冠以“×××管理文件”文头,其正页和续页的格式均以本“规定”的样式为准。
第九条
规范管理文件的制定程序如下:
1.由各业务线相关人员拟稿;
2.由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修改;
3.由规范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4.由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编号、存入电脑、制定标准格式;
5.由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实施。
各下属企业制定的规范本件,主要由各企业负责人把关,但必须报总公司规范管理小组审核、编号、存档并以标准格式制定后颁布实施。
第十条
已签发实施的所有规范管理文件,若在执行中发现有重复、遗漏、矛盾处或已不适应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以至废除,其程序与上述第九条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在制定和实施规范管理文件过程中,若有关部门或企业对有关条款所持意见不同或解释各异时,可提请规范化管理委员会进行仲裁,最后由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主任裁定。
篇2:员工招聘实施细则
员工招聘实施细则
受控状态
编号
第1章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招聘录用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能及时有效地补充到所需要的人才,使其促进公司得以更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对象
公司所有招聘员工
第3条
权责单位
1.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废止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等的核准。
第4条
招聘录用的原则
公司招聘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因岗择人、择优录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
第2章招聘小组成员构成
第5条
企业成立招聘组负责对人员的筛选,其小组成员至少由3人组成,分别来自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企业领导或聘请外部人力资源专家。不同对象的招聘人员,其面试考官的人员构成是不一样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不同人员面试考官的构成
职位
初试
复试
核定
普通员工
人力资源部人员
人力资源部人员+用人部门主管
用人部门主管
基层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部主管+用人部门主管
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部门经理
第6条
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所需的特殊人才,面试考官一般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外部聘请的专家组成,总经理拥有对其录用决策的最终决定权。
第3章招聘需求
第7条
招聘工作一般是从招聘需求的提出开始的,招聘需求由各用人部门提出,其主要包括:需要多少人,需要招聘什么样的人,将在什么时候需要他们等内容。
第8条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招聘要求,并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报人力资源审批。
第9条
突发的人员需求。因新增加的业务而现有企业内缺乏此工种人才或不足时,及时将人员需求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10条
储备人才。为了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而需储备一定数量的各类专门人才。如大学毕业生、专门技术人才等。
第4章招聘渠道
第11条
公司招聘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内部招聘是指公司内部员工在获知内部招聘信息后,按规定程序前来应聘,公司对应聘员工进行选拔人员并对合适的员工予以录用的过程。外部招聘是指在出现职位空缺而内部招聘无法满足需要时,公司从社会中选拔人员的过程。
第12条
内部招聘。所有公司正式员工都可以提出应聘申请,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推荐优秀人才或提供优秀人才的信息,对内部推荐的人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但不降低录用的标准。
第13条
外部招聘。外部招聘的方式主要有通过招聘媒体(报纸、电视、电台)发布招聘信息、参加人才招聘会、职业介绍所等。
第5章人员甄选
第14条
简历的筛选,招聘信息发布后,公司会收到大量应聘人员的相关资料,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步挑选出的合格应聘者,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面试通知书)告知他们,前来公司参加下一环节的甄选。
第15条
笔试。根据招聘情况的实际需要,可在面试之前对应聘者先进行笔试,笔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般智力测验、专业知识技能、领导能力测验(适用于管理人员)、综合能力测验和个性特征测验。
第16条
面试。面试一般分为初试、复试两个环节,根据招聘职位的不同,也会有第三轮甚至第四轮的面试的环节,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公司中高层人员的招聘或公司所需的特殊人才的招聘。
1.初试,主要是对应聘者基本素质、基本专业技能、价值取向等方面做出的一个基本判断。
2.复试,根据第一轮面试的结果,人力资源部对符合空缺职位要求的应聘者安排复试,主要是对应聘者与岗位的契合度进行考察,如应聘者对岗位所需技能的掌握程度、胜任该岗位所需具备的综合能力等方面。
第6章背景调查
第17条
背景调查是就应聘者与工作有关的一些背景信息进行查证,以进一步确定应聘者的任职资格。
第18条
经公司甄选合格的人员,在公司决定录用之前,视情况对其可作相关的背景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学历水平、工作经历、综合素质等,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用人风险。
第7章人员录用
第19条
员工录用通知。通过笔试、面试环节的选拔,经公司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在做出录用决策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录用通知;对未被公司录用的人员,人力资源部也应礼貌地以电话、邮件或者信函(主要是员工录用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对方。
第20条
员工报到与试用。
1.报到。被录用员工在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司报到。若在发出录用通知的15天内不能正常按时报到者,公司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
2.试用与转正。
(1)公司新进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完相关报到手续后,进入试用期阶段,试用期为1~6个月不等。若用人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报请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将试用期酌情缩短。
(2)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对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鉴定,考核主要从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个方面进行。
(3)员工试用期即将结束时,需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公司根据员工试用期的表现做出相应的人事决策。
(4)办理转正手续,同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要做好为转正员工定岗定级,提供相应待遇、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第8章招聘工作的总结与评估
第21条
招聘工作的总结与评估主要包括如下三项工作。
1.招聘工作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2.招聘成本评估
3.对录用人员的评估
第9章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业绩股票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业绩股票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或“公司”)依据《××××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股票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开展中长期激励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本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激励、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
公司业绩目标
考核
按一定比例
提取激励基金
分配激励基金
岗位绩效考核
岗位责任系数
风险抵押金
锁定
解除
限制
变现或继续持有
激励组合
确定激励岗位
是
需要惩
罚否
当年分配
风险抵押金
否
扣减
离职时变现
第二章业绩股票激励制度参与人选的确定方法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岗位设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激励对象的具体岗位。
第七条:
岗位责任系数表示各个岗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各个岗位的责任系数如下:
岗位级别
岗位名称
责任系数
Ⅰ高管人员
××××董事长
100副董事长
75-85××××总经理
65-75广药集团董事
××××副总裁、财务总监
55-65××××监事、董秘
45-55Ⅱ广药集团职能部门经理
20-30××××职能部门经理
20-30Ⅲ××××子公司总经理
20-30Ⅳ核心业务骨干
10-20说明:
1.本表列示的仅为激励范围,每年由于公司岗位调整或者激励对象本身未完成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等原因,具体的激励岗位将有所变化。每年具体的激励对象由薪酬委员会确定,见《╳╳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
第三章业绩目标的调整和考核
第八条:
以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剔除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公司业绩目标由《××××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确定。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考核公司是否实现业绩目标。
第十条:
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可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提取激励基金:
(1)方案一:从公司当年度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广药激励基金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
(2)方案二:按当年度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的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如果公司当年增资扩股,则公司业绩评估时应调整当年净利润和净资产,调整方式为:
调整后的当年净利润=
当年净利润-增资扩股募集之资金额当年未投入部分×i×新募集资金使用月份/12其中i:当年银行贷款年利率;
调整后的当年净资产=当年净资产-增资扩股募集之资金额当年未投入部分
第十二条:
红利分配政策不影响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指标不做调整。
第十三条: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净利润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2)国家行业政策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发生其他非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不可控制风险。
第四章
激励基金计算、提取、分配及处理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激励基金总数计算公式为:
F=NP×R
其中F:本年度为实施中长期激励提取的激励基金总数;
NP:本年度净利润(或本年度税前利润);
R:提取基金占NP的比例;(股东大会确定激励基金提取比例的上限,董事会根据授权在《年度计划》中确定具体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R)
第十五条:
激励基金的分配:
某一激励对象所分配的激励基金:IF=
其中a:该参与者的分配系数;
:所有激励对象的分配系数之和;
第十六条:
单个岗位分配的金额不得高于总金额的25%。
第十七条:
分配系数a的确定公式是:a=bA
其中b:参与者根据《员工绩效评估办法》的绩效评估结果
(见附件);激励对象如果没有完成其关键绩效指标,
则其绩效评估结果为0;
A:该参与者的责任系数(见本细则第七条);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实得激励基金数:IFAT=IF×(1-T)
其中T: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效)税率;
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将实得激励基金转化成中长期激励组合,高管人员包括三部分:用于购买流通股的资金(OS)和保险资金(I);非高管人员主要用于购买流通股的资金(OS)。不同的激励对象采取不同的结构,具体由《激励组合结构》(见附件)规定。
第二十条:
激励基金的转化:
(1)高管人员激励基金的转化:
S=IFAT×90%
I=IFAT×10%
其中S:转化为公司股票的激励基金;
I:转化为保险的激励基金
(2)非高管人员激励基金的转化:S=IFAT×100%
第五章激励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激励基金的授予
第二十一条:
按本细则第二章产生的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单和本细则第四章的激励基金提取、分配计算办法,由薪酬委员会工作小组建立《╳╳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见附件),报薪酬委员会决定后,交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表公司授予计划参与者激励基金,并与激励对象签订《╳╳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激励对象把当年度获得的激励基金的IFAT部分委托给工会,由薪酬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二节激励基金转化为流通股时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激励对象的激励股票(流通股)管理:
(6)激励对象将被授予的激励基金委托给工会,由薪酬委员会统一购买激励股票(流通股),薪酬委员会将OS资金用工会的法人帐号在窗口期内(窗口期指授予激励基金后三个月内且无内幕消息未公布之时)根据激励对象的要求从二级市场统一购买激励股票(流通股),在窗口期结束后一周内,薪酬委员会根据各人激励资金的相对关系计算个人所对应的激励股票(流通股)数量和资金尾款,并向每个激励对象发出《激励资金转化为激励股票(流通股)的确认书》(见附件),告知他们激励股票(流通股)的平均价格、个人所对应的激励股票(流通股)数量和资金尾款。
(7)激励对象所对应的资金尾款如果为正,则窗口期结束后一周内薪酬委员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激励对象所对应的资金尾款如果为负,则个人需在窗口期结束后一周内向薪酬委员会交纳相应的现金。
(8)薪酬委员会统一领取红利,并在领取红利后一周内按比例分发给每个激励对象,并交付《激励股票(流通股)红利支付证明书》(见附件)。
(9)遇到公司送红股,由薪酬委员会通过工会的法人帐号统一受让送股。薪酬委员会在完成送股后按比例计算每个激励对象的份额,并且向每个激励对象发出《激励股票(流通股)送股确认书》(见附件)。
(10)遇到公司配股,每个激励对象将相应的资金交给薪酬委员会,由薪酬委员会通过工会的法人帐号统一进行配股。薪酬委员会在完成配股后按比例计算每个激励对象的份额,并且向每个激励对象发出《激励股票(流通股)配股确认书》(见附件)。
(11)薪酬委员会在《╳╳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中为每个激励对象记录有关OS资金、激励股票(流通股)、红利、红股、配股及其变动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激励对象的激励股票(流通股)转让,按照以下原则:
(1)高管人员自窗口期最后一日起三年内不能兑现其在薪酬委员会中对应的激励股票(流通股)。三年后、四年后、五年后可在其后任何一个窗口期内向薪酬委员会发出《激励对象兑现激励股票(流通股)的通知书》(见附件),分别兑现本计划所得30%、30%、40%的激励股票(流通股),薪酬委员会在窗口期内根据激励对象的要求统一兑现相应数量的股票,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个人(扣除税金和手续费),并交付《激励对象兑现激励股票(流通股)确认书》(见附件)。
(2)非高管人员自窗口期最后一日起一年内不能兑现其在薪酬委员会中对应的激励股票(流通股)。一年后、二年后、三年后可在其后任何一个窗口期内向薪酬委员会发出《激励对象兑现激励股票(流通股)的通知书》(见附件),分别兑现本计划所得30%、30%、40%的激励股票(流通股),薪酬委员会在窗口期内根据激励对象的要求统一兑现相应数量的股票,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个人(扣除税金和手续费),并交付《激励对象兑现激励股票(流通股)确认书》(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如果非高管人员升迁为高管人员,则升迁前在薪酬委员会中对应的激励股票(流通股)按原计划执行,升迁后激励股票(流通股)的兑现限制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1)执行。如果高管人员降职为非高管人员,则降职前在薪酬委员会中对应的激励股票(流通股)按原计划执行,降职后激励股票(流通股)的兑现限制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2)执行。
第三节激励基金转化为保险时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激励对象被授予激励基金后,其中的保险资金部分(I)由薪酬委员会统一在当年为激励对象办理保险。薪酬委员会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并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品种。
第二十七条:
激励基金转化成保险后,按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章特殊情况下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管理,按照如下原则:
(1)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如没有必要对激励对象处罚,则其尚未兑现或转让的激励股票,在本人离职后按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2)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如有必要对激励对象处罚,可通过激励股票实现,具体规定见以下各款。处罚不涉及保险,保险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未满:
(1)激励对象申请离职,公司同意时,其尚未兑现或转让的激励股票(包括送股和配股增加部分)在离职后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条款运作。
(2)公司不同意,但激励对象坚持离职时,取消其所有激励股票(不包括配股增加部分),因配股增加的股票由薪酬委员会在其正式离职后第二个交易日抛售相应数量的股票,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个人。
(3)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解聘时,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处理。
(4)因下列原因之一被解聘时,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处理;
a)因严重失职、渎职或因此被判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
b)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且给公司造成损失并被处罚的;
c)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
(1)若公司提出不再签约时,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处理。
(2)若激励对象参加已正式立项的研发项目或公司公开披露的研发项目,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分项目(课题)负责人,且负责的项目或课题未完成;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续签,而激励对象坚持不签、离开公司时,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因事故丧失行为能力时,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激励对象在任期内死亡,其尚未兑现或转让的激励股票(包括送股和配股增加部分)由其依法确定的继承人继承,并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激励对象退休或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时,按第二十八条第(1)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被并购时:
(1)公司新的股东大会同意承担本计划,则本计划将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时间表进行;
(2)公司新的股东大会不同意承担本计划,激励对象尚未兑现的激励股票(流通股,包括送股和配股增加部分)可立即由薪酬委员会抛售,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个人(扣除税金和手续费)。高管人员尚未转让的激励股票(法人股,包括送股和配股增加部分)可立即由薪酬委员会统一向原出让法人股的股东转让相应数量的法人股,转让价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价(可参考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值),并将所得款项支付给个人(扣除税金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当公司发生清盘时,被限制流通的股票与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有权分享清盘时的公司资产。
第三十六条:
所有计划参与人员都必须服从薪酬委员会的处罚,如有抗拒者,取消当年度和以后年度业绩股票激励制度的参与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薪酬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实施细则》在以后年度可以遵照执行,除非以后年度的《实施细则》条款发生变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条款如有任何重大更改、变动,均须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八章附件
1、《员工绩效评估办法》;
2、《激励组合结构》;
3、《╳╳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参与者名册》;
4、《╳╳年度业绩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
5、《激励资金转化为激励股票(流通股)的确认书》;
6、《激励股票(流通股)红利支付证明书》;
7、《激励股票(流通股)送股确认书》;
8、《激励股票(流通股)配股确认书》;
9、《激励对象兑现激励股票(流通股)的通知书》;
10、《激励对象兑现激励股票(流通股)确认书》;
11、《高管人员激励资金转化为激励股票(法人股)的确认书》;
17、《风险抵押金管理帐册》;
18、《股权转让协议》
篇4: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泸州市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养老事业快速发展形势,推进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公共福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7号)及《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敬老院运转所需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帮扶为辅的经费筹集机制,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第四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把敬老院的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从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给予扶助。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政府举办的敬老院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安排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敬老院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举办敬老院,负责对敬老院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领导。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敬老院工作的专职民政干部为第三责任人,敬老院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五保供养对象,按有关规定,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收养、医疗、丧葬等事宜。
第九条
敬老院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敬老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定人员编制。
第十条
敬老院应根据自身等级和规模,配备与实际供养人数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机构的五保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其中院长、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由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护理、后勤保障等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也可实行劳务派遣,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对实行劳务派遣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待遇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的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制定。
第十三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评机制。敬老院院长需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和院内五保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90%的,应当调整,院长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
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需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年度测评和院内五保供养对象的信任度测评,不称职或年度信任度测评低于80%的,应当辞退。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工作的服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当地农业人口和乡镇分布等情况,把敬老院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实施中要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在选址布局、建筑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规范规划设计,统一技术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程管理,保证敬老院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六条
新建敬老院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事项、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格竣工验收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有效利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敬老院可采取改建、扩建、新建的方式建设。
(一)建设省一级敬老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敬老院占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2200平方米,供养人员不少于80人。
2.敬老院建筑结构为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并达到当地设防要求。院落为封闭式,有大门、围墙、门卫室,敬老院标牌悬挂位置合适、醒目;院内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通闭路,路面硬化、平整、防滑、无障碍,绿化率不低于35%。
3.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每间住房居住不超过2人,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全部住房配有卫生间。
4.敬老院配套用房如食堂、厕所、浴室、会议室(活动室)、医务室、杂物间和配套设施如消防设备等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5.拥有不低于4亩面积的菜地和生产经营场所。
6.文体娱乐会议室(活动室)配备34寸以上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
7.宿舍配备有桌子、风扇、紧急呼叫器。每人配有衣柜、床垫、床头柜、椅子、洗脸盆、热水瓶,夏季配有凉席、蚊帐(或防蚊用品)、扇子、毛巾被,冬季加厚床垫,配有取暖用品,衣、帽、鞋按季节配备齐全。
8.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符合从业条件),备有常用药品。
9.后勤用房操作间与食堂分开,食堂配有冰箱、橱柜、消毒柜、炊具、电风扇等设备,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按供养人员比例配备桌、椅、碗柜,配有洗衣机。
10.公共厕所有坐便器,并安装扶手。
11.浴室配有淋浴器,保证热水供应,地面防滑处理,室内安装扶手。
(二)建设省二级敬老院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敬老院占地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供养人员不少于60人。
2.敬老院建筑为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并达到当地设防要求。院落为封闭式,有大门、围墙、门卫室,敬老院标牌悬挂位置合适、醒目;院内通电、通自来水、通电话,路面硬化、平整、防滑、无障碍,绿化率不低于30%。
3.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每间住房居住2至3人,居住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50%的房间配有卫生间。
4.敬老院配套用房如食堂、厕所、浴室、会议室(活动室)、医务室、杂物间和配套设施如消防设备等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5.拥有不低于2亩面积的菜地和生产经营场所。
6.文体娱乐会议室(活动室)配备29寸以上电视机,有供老年人娱乐的棋牌和健身器材,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
7.宿舍配备有桌子、风扇。每人配有衣柜、床垫、床头柜、椅子、洗脸盆、热水瓶,夏季配有凉席、蚊帐、扇子、毛巾被,冬季加厚床垫,配有取暖用品,衣、帽、鞋按季节配备齐全。
8.医务室配有专(兼)职医务人员(符合从业条件),备有常用药品。
9.后勤用房操作间与食堂分开,食堂配有冰箱、橱柜、消毒柜、炊具、电风扇等设备,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按供养人员比例配备桌、椅、碗柜,配有洗衣机。
10.公共厕所有坐便器,并安装扶手。
11.浴室保证热水供应。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落实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损坏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设备器具。相关维修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四章资产与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区(县)民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敬老院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检查。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敬老院划转撤并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算,其资产处置须报区(县)民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对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入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处理或委托敬老院、村组、其他村民代为保管其财产。入院协议中有财产处理条款的,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运转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金;
(二)集镇“三无”人员低保金;
(三)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四)院办经济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敬老院的五保供养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按月公布物资、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敬老院院长的任免应当征求区(县)民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工作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四)组织讨论院内重大事项、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重大财务开支;
(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工作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五保供养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院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督促敬老院管理人员和五保供养对象落实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适合老人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开展遵纪守法评比活动;
(四)调解五保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
(五)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膳食管理、服务护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五保供养对象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要建立健全行政、财务、卫生、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第五章供养服务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集镇“三无”人员为主,优先接收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寄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
敬老院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寄养、代养老人。
第二十九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出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五保对象与敬老院签订入、出院协议。
社会自费代养对象入院,由敬老院和代养或代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代养协议,并提交体检证明。
第三十条
五保供养对象入院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五保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
自费代养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经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入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费解决办法,丧葬事宜,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辖区内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审批文件、个人承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
敬老院应建立入院五保供养对象档案,内容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五保供养对象照片以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有关资料。
所有资料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敬老院提供的福利服务;
(二)按月领取日常生活用品支出费用;
(三)享受基本医疗;
(四)个人合法财产得到保护;
(五)选举或被选举为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建议和监督院务管理工作;
(六)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在敬老院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支持院务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三)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供应膳食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操作,注重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每周有食谱,尽量满足特殊五保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并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同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三十七条
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敬老院的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敬老院可通过以副补院、接受捐助等办法积累医疗资金。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开展亲情服务,给予五保供养对象精神慰籍。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学习和健身娱乐活动。落实五保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五保供养对象住房。对已入院的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并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应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卫生知识教育,安排供养对象定期洗澡、理发、及时清洗更换衣服、被褥罩单,并保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四十三条
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应协助敬老院做好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对少数民族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第六章生产经营及社会扶持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应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经营,力争蔬菜、副食品自给自足,并获取一定的生产经营收入。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给予鼓励、引导和必要的政策扶持。生产用地可通过租赁或置换方式,将五保供养对象的土地调整到敬老院附近,以便于敬老院耕作种植。对敬老院兴建猪舍、鸡舍、蔬菜地等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畜牧业等部门要为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提供资金或实物帮助,并给予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
第四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对新、改(扩)建敬老院应给予规划设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按划拨方式供地;工商、税务、财政、水电气等部门(单位)应大力支持敬老院自身建设及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税收、费用、审批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教育部门应要求每所学校联系一所敬老院,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到敬老院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政府机关应带头开展向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献爱心、送温暖活动;慈善会、红十字会等公益性团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应经常开展慰问敬老院五保老人活动。
第四十七条
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置换等新模式,提倡所在辖区的居民,特别是身体健康、有爱心的老年人积极从事志愿服务,以个人服务换取养老服务。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成本核算,并定期公布经营状况。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鼓励五保供养人员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适当给予劳务补偿。
第五十条
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收入依法归敬老院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再生产的投入,补充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的不足。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敬老院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办,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集镇“三无”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机构。
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其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村民。
集镇“三无”人员是指本人户口在当地集镇,年满60岁(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的服务对象。
第五十三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篇5:工程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广西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全体员工的
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
工作效率,搞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下同)、主管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七条
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六,星期天为休息日;
二;星期天为轮休日,员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星期天值班员工,星期六补休。
三;工作日上班时间为
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第八条
考勤办法
一、员工实行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打卡制度,夜间加班、非
工作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均需打卡。
二、特殊情况下未能打卡或忘记打卡的,次日应向行政部说明情况并由行政主管在考勤系统补签,忘记打卡的在3天内申请补签方有效,超过3天未申请补签而无正当理由的作为旷工处理。
三、上班时间后15分钟内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如遇到恶劣天气、城市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到班的,应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或行政主管人员,可不按迟到处理,但每月不超过四次,超过四次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五、以月为计算单位,每次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六、每月无故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以上的给予口头警告,超过五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迟到早退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记过、扣除职能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条
加班
一、为了鼓励员工进行良好的时间管理,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二、加班分为因工作进度和工期的需要由公司或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加班、增加工作或因工作需提前完成的临时加班和员工自由加班等三种。
三、加班时间规定:员工一天内在公司的停留时间超过12小时,即可视为加班。例如,某员工早上9:00到公司上班,如果晚上加班超过21:00,那么这个时间就将被认为是该员工当天加班的起始时间,加班时间以不低于1个半小时为准。
四、工作日夜间加班或周日加班的,在正常上下班打卡后,还需进行加班打卡,以此记录加班的时间。加班前或加班后给行政部留加班条交代事由,提出推迟次日上班的时间或者安排调休。
五、加班给予餐补,标准为20元/人/次,如加班时间至深夜公交停运后而需乘坐出租车的费用采用实报实销。
六、非公司安排或处于计划内的加班视为自行加班,不享受加班餐补和交通费报销。
七、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加班,由项目负责人采用一对一调休方式作为补休。如果不能补休的,工作日及双休日加班的按1倍薪水支付加班费用,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加班费可享受基本日工资两倍的待遇。
第十条
公务外出和公务出差
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员工如需外出办公的应填写《公出登记表》,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存档,或者在留言板上留言交代外出事宜。
二、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公务出差的,应填写《出差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三、临时外出公务或公务出差未能事先填写申请表的,返回公司后应补回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请假和销假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送相关负责人审批,经审批的《请假申请表》送行政部备案;
一、事假
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请事假;
2、请事假原则上应提前一天书面申请,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下同)审批,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由公司负责人审批;
3、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口头或电话请示公司负责人如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员工请事假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电话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并申请延长假期,同时通知行政部备案;
5、假期结束返回公司后应立即往行政部销假,未及时销假的以考勤记录为准;
6、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7、请事假扣除事假期间的工资,扣除工资的标准=工资总额/30天/7小时。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以请病假;
2、病假一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3、员工请病假两天以上的须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当天如本人不能当面向公司负责人请假的,可委托亲友在上午十时前电话通知公司相关负责人。
4、急诊者事后应提交有关医院签发的病假单,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就诊,作病假处理。
5、员工请病假后未能提供医院病假证明单的以事假处理,年休假可冲抵病假。
6、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三、婚假
1、员工在领取结婚证书1年内可申请婚假,婚假需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2、婚假为有薪假期共3天,员工请婚假需在《请假申请表》后附上《结婚证》复印件,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四、产假
1、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应在预产期的六个月前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以便公司做出工作安排;
2、女员工休产假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3、男员工的妻子生产的可申请带薪护理假;
4、产假为有薪假期,具体休假办法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计划生育外的不享受有薪假期。
五、丧假
1、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和兄妹等)去世,可申请带薪丧假;
2、丧假的执行办法根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如因路程较远员工可提出书面申请增加假期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旷工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按规定执行上下班打卡的;
2、未经请假不上班的;
3、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离职申请未获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工作交接的;
5、违法公司制度被视为旷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旷工一天以上的扣发旷工当日3倍的工资,同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三、自动离职的按员工手册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设立全勤奖,全勤奖每月奖励100元;
2、全勤奖的标准为: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请假、休假
二、处罚
1、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小过和记大过处分;
2、两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两次书面警告等于一次小过,两次小过等于一次大过;
3、处罚标准如下:
口头警告
罚款0元
书面警告
罚款20元
记小过
罚款100元
记大过
罚款300元
4、上述罚款将在个人的工资中扣除,罚款所得用于公司的活动资金。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公司《员工手册》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行政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年4月10日起执行。
广西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制度阅读签名表
广西巨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年4月5日颁布并于
20**年4月10日执行的《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制度的所有内容,现签名确认且承诺遵守执行。
序号
姓名
签名确认/日期
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223制度阅读签名表(续页一)
***有限公司20**年月日颁布并于
20**年*月*日执行的《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制度的所有内容,现签名确认且承诺遵守执行。
序号
姓名
签名确认/日期
41424344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有限公司
二○**年*月*日实施